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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实例

知识产权合同2018-05-09 17:08书业网

篇一: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被告:北京天驰飞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天驰飞宇公司)

【案情】

原告华晨金杯公司是名称为“轻型客车SY648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原告发现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由金程公司制造的金程海狮轻型客车,后以该客车外观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将被告诉至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将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进行对比,两者构成相同或近似,被告金程公司生产的涉案轻型客车构成对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被告天驰飞宇公司销售了涉案侵权轻型客车,但能够提供产品的合法进货渠道,在该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金程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仿冒他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的纠纷屡见不鲜。人民法院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制止仿冒行为,对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汉王文本王”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北京汉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汉王公司)

被告:常州市武进区教育局(简称武进教育局)

【案情】

原告汉王公司开发出汉王光学字符识别系统软件(简称“汉王文本王”软件),并将此软件与硬件相结合,研制出“汉王文本王”产品上市销售。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国际互联网上设立了“武进教育信息网”站点,提供“汉王文本王文”软件下载,该软件原有的加密程序已被破坏,用户可自由下载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汉王文本王”软件的著作权人,依法有权限制他人未经许可在互联网上传播此软件。被告武进教育局在其网站上提供解密的“汉王文本王”软件下载服务的行为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目前,互联网上侵犯著作权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必须加大对著作权人网络传播权的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破坏著作权人为其作品采取的保护著作权的技术措施在网络上提供软件的下载服务,即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案例五: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庄羽

被告:郭敬明

被告:春风文艺出版社(简称春风出版社)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北京图书大厦)

【案情】

原告庄羽创作完成小说《圈里圈外》并出版发行。此后,被告郭敬明创作、春风出版社出版的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问世。原告庄羽认为,被告的小说抄袭其作品《圈里圈外》,故将郭敬明、春风出版社及北京图书大厦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郭敬明创作的《梦里花落知多少》,在诸多主要情节、一般情节、语句上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剽窃了原告作品中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人物,造成两部作品在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

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春风出版社存在过错,应与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判决,被告郭敬明、春风出版社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如果侵犯著作人身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的,还应当判令侵权人支付著作权人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既是对权利人所受精神损害予以的适当弥补,也是对被告严重侵权行为的一种惩戒。

案例六:《刀郎》歌曲专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广东大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广东大圣公司)

被告:广东飞乐影视制品有限公司(简称广东飞乐公司)

被告:潘晓峰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案情】

“刀郎”为歌手罗林的艺名,其演唱的歌曲被收录到《刀郎》个人专辑中,该专辑在全国产生了较大影响。原告广东大圣公司是《刀郎》专辑的中国大陆总经销商,其设计了《刀郎》专辑的包装封面文字、图案和歌词本版式。被告潘晓峰是广东飞乐公司的签约歌手,广东飞乐公司以“刀郎”为名发行的潘晓峰专辑使用了与《刀郎》专辑近似的包装、装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刀郎》专辑特有的包装、歌曲名称等均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识别性。被告使用“刀郎”以及与原告专辑相似的包装、装潢易使消费者对演唱者、词曲作者和专辑整体产生误认,存在假冒原告专辑或假借原告专辑知名度的故意,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被告广东飞乐公司、潘晓峰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致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中,“刀郎”一

词作为已有术语属于公共领域,但用于特定人、特定产品并加以设计,并产生一定知名度的情况下即具有专有属性。被告专辑中突出使用“刀郎”,同时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致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其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七:“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粮油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集团)

被告: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

被告:南昌开心糖酒副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洪胜酒业有限公司,

【案情】

“长城及图”是原告中粮集团使用在其葡萄酒产品上的注册商标并被国家工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原告认为被告使用“嘉裕长城”商标制造和销售各种葡萄酒,侵犯其商标权给其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故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1亿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长城”商标中的文字具有识别原告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被告“嘉裕长城”虽由文字和图形组合而成,但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含有“长城”文字的“嘉裕长城”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与原告产品相混淆,或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联系。被告的“嘉裕长城”商标使用了原告“长城”商标最具显著性的文字构成要素,侵犯了原告“长城”商标专用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北京法院目前涉案标的、判赔数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商标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财产权,尤其是驰名商标更具有巨大的市场价值。假冒、搭便车等各种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八:“环球娱乐网”录音制作者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步升公司)

被告:北京名人环球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名人公司)

【案情】

原告步升公司对许巍演唱的《纯真》等4首歌曲享有录音制作者权。被告名人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环球娱乐网”()上向公众提供这4首歌曲的再现视听、铃声下仔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对该歌曲享有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告作为网络内容提供商,应对所提供的信息合法性承担审查义务,但其未征得原告许可,且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综合考虑涉案歌曲的数量、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难点,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用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法定赔偿等赔偿方法。通过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充分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行为。

案例九:“中国科学院”名称权及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中国科学院

被告:北京中科弘天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中科弘天弘公司)

【案情】

被告中科弘天弘公司是与原告中国科学院并无任何法律关系的企业,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经营设施、网站及广告宣传品中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和院徽,并宣称其是“唯一与中国科学院合作”的公司,被告的行为已使社会公众认为该公司与中国科学院存在密切联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均系中国科学院与其他企事业单位相区分的重要标志,对于中国科学院而言意义重大。被告在其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中国科学院名称、院徽,其行为无合法根据,已侵犯了中国科学院的名称权及对院徽享有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法人名称权是一种具有直接财产利益的人格权,恶意对法人名称进行混淆或者进行攀附性使用,可能导致淡化他人法人名称的区别性特征,甚至损害他人对法人的社会评价。对擅自使用他人法人名称的侵权行为,应予惩处。

案例十:“组合屏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华润励致洋行家私(珠海)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励致公司)

被告:天津市威望通用家俱有限公司(简称威望通用公司)

【案情】

原告华润励致公司是名称为“组合屏风”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原告发现在某家具展览会上,被告威望通用公司展示并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与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完全相同,故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将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屏风系列产品,其特征完全覆盖了原告的专利,落入了原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且被告没有提出其产-合法来源的证据,故认定其制造、许诺销售并销售了侵权产品。据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余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产品的销售者如不知道其产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未提供产品合法来源的相应证据,同时虚构生产厂家的,应令其同时承担侵权产品制造者、销售者的侵权责任。

篇二:2015最新知识产权案例

想学习知识产权方面知识的,可以来看看这几个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 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2014年,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有力支撑和保障。为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切实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和导向作用,我院评选出了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10大创新性

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现将这些案件和典型案例名单印发给你们,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参考借鉴。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5年4月14日

2014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 互联网市场领域商业诋毁行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等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

2. 互联网市场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纠纷案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三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

3. “宝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及商标侵权纠纷案

南京宝庆银楼首饰有限公司等与南京宝庆银楼连锁有限公司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知民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书?

4. “quna.com”在先注册域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趣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去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认定纠纷案

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

6. 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侵害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禁令纠纷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禁字第5号、5-1号、5-2号民事裁定书?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7.“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1103号行政判决书?

8.“竹家庄避风塘及图”商标争议纠纷案 上海避风塘美食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上海磐石意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行提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

9.“治疗乳腺增生性疾病的药物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北京亚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知行字第77号行政裁定书?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0.侵犯著作权犯罪案

周志全等7人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刑终字第2516号刑事裁定书?

2014年中国法院10大创新性知识产权案件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与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陈朝晖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知行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

2.(瑞士)埃利康亚洲股份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刘夏阳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提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11、12、13号行政判决书?

3.孙俊义与郑宁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36号民事裁定书?

4.苹果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知)终字第2815号行政判决书?

5.怀化正好制药有限公司与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三终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

篇三: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1.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 是指作为民事权利之一类的知识产权,其保护受时间的限制,即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才能受法律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相应的知识产品就进入公有领域,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在不侵犯其人身权利的前提下,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之。

但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并非指知识产权中的每一类具体权利都具有这一特性。如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除发表权外)就没有保护期的限制;又如商业秘密的保护期是不确定的,可长可短;而原产地标记权和原产地名称权不受时间的限制

2.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 是相对著作权非自动取得原则而言的。具而言之,符合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依著作权法的规定产生著作权。

但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并不是无条件取得原则。一个具体的表达形式能自动产生著作权的条件是:(1)该表达形式已经以某种方式表现出来,能被人们感知;(2)该表达形式属于著作权法规定之文学、艺术或者科学领域内的作品;(3)该表达式的原作者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

3.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 是指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其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条件,而请求其通过法定程序否定该项专利权的制度。

建立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理论依据是:社会共有财富不能私有。 (1)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的人,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2)受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机构是专利复审委员会;(3)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具有专利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4.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 是指国家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行为依法进行管理,维护商标使用秩序的各项具体行为。其中包括:(1)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商标构成要素的管理;(2)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改变其注册人名义、地址和其他注册事项的管理;(3)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自行转让其注册商标的管理;(4)对注册商标所有人是否实际使用其注册商标的管理。

1.知识产权与物权之异同

答:知识产权与物权同属于民事权利的范围,都是一种对世权,即未经权利主体授权,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行使其权利。但知识产权与物权相比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同点:

(1)知识产权之客体是无形的智力创造性成果和标记性成果,而物权的客体则是有形财产;

(2)知识产权之效力原则上受地域限制,而物权之效力原则上不受地域的限制;

(3)知识产权之存续原则上受时间限制,而物权原则上是永久的,与其客体同生灭;

(4)知识产权之内容具有双重性,而物权只是一种单纯的财产权,不包含人身权利;

(5)相同的知识产品在同一个国家或者地区一般只能由一个人一种知识产权,而相同的有形物则可由各自的主体享有各自独立的物权;

(6)知识产品能否产生相应的知识产权,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知识产品不能产生知识产权,而任何有形物均能产生相应的物权,不必由法律对其作直接具体规定。

2.简述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1)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

(2)知识产权区别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一般特征是:①国家授予性;②专有性;③地域性④时间性

3.简述表演权与表演者权的区别

(1)表演权与表演者权是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2)表演权是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

(3)表演权是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利(或者“经济权利”)之一;表演者权则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或者“精神权利”)两部分

4.简述假冒注册商标与冒充注册商标的区别

(1)假冒注册商标是一种较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冒充注册商标是一种商标违法行为,是指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于商品的行为。它并未侵犯特定的商标专用权

5.什么是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其构成条件是什么?

(1)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制度

(2)构成条件

①被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

②使用的目的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研等事业以及公共文化利益的需要,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③必须注明被使用作品的名称、其作者的姓名,并且不得损害作者的其他权利

6.如何理解专利权穷竭?

(1)“专利权穷竭”是对专利权的一种限制

(2)“专利权穷竭”并不导致专利权本身终止,而只是及于已被合法投放市场的具体专利产品

7.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裁定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1)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申请人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先于被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注册日

(2)申请争议裁定的日期,为被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1年内

(3)申请依据的理由,为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

(4)申请依据理由在此以前尚未提出过

案例分析题

1.张某与李某两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分别于1999年4月5日和2000年2月1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试分析李某能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和条件。

答:李某获得该发明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具体条件是:

(1)在我国,在张某的申请日前,没有任何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先提出专利申请,且有效存在;也没有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取得过专利权;或者虽然有人在张某的申请日前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2)张某的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3)在张某的申请日后李某的申请日前,没有其他人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专利申请;或者虽然有人在此间就相同主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过专利申请,但是其专利申请未被受理,或者受理后专利申请公开前被驳回、被撤回、被视为撤回、被放弃;

(4)该发明本身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取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

(3)李某提出的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4)李某按照法律的规定办理了各项相应的手续,并交纳了规定的费用;

(5)李某自始至终未放弃专利申请权,也没有转让其专利申请权。

2.某作品原件上只有刘一守一人的署名。试分析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性。

答: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项规定表明,在没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推定为该作品的作者。因此,根据该实例所提供的条件,可以初步推定刘一守是该作品的作者。

但是,在有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在作品原件或者复制件上以作者方式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能不是作者,而没有署名的人,可能是作者。因此,刘一守不是该作品作者的可能情况有:

(1)真正的作者因疏忽大意,误将自己的姓名写成了“刘一守”,而且刘一守也不是其笔名、假名等;

(2)真正的作者未曾在作品原件上署名,而刘一守是该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人,于是擅自在该原件上以作者身份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此例所说的原件并不是该作品的真正原件,而是刘一守剽窃他人作品的原件,而后以作者身份在其剽窃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4)刘一守是该作品的实际创作者,但该作品是一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品,其作者应当是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刘一守却以作者身份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5)刘一守是某领导人的秘书,该作品的确是其为领导撰写的报告,但却错误地在该作品原件上署上了自己的姓名

3.邯郸某食品厂是“乐华”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使用在罐头商品上,沧州某厂在罐头上使用未注册商标“月华”牌,且包装是用与“乐华”商标相似装潢。北京某仓储公司帮助沧州某厂运输、存储“月华”罐头并在北京某商场销售。请回答问题:

1“月华”与“乐华”是否构成商标近似?为什么?

-构成商标近似。因为“月华”与“乐花”同音且容易造成混淆。主要从、形、音、义三个方面综合分析 2沧州某厂的商标是否侵犯了“乐华”的商标权?为什么?

-侵犯了“月华”的商标权。应考虑两个因素:(1)两个商标相同或近似;(2)行为人使用该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3北京某仓储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北京某仓储公司的责任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其不知的情况无责任,在其明知的情况下要承担责任。

4、北京某商场是否应承担责任?

北京某商场要承担侵权责任。商标法第52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天外天公司将“天外天”作为商标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在第11类的取暖器上。但未获核准注册。试分析“天外天”公司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

答: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知,天外天公司的“天外天”商标未获核准注册的理由可能有:

(1)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2)可能是原注册商标所有人因违反商标法规定而被商标局撤销后尚未满一年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3)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在先申请且已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

(4)该商标可能与他人在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似,且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

(5)该商标图案可能有违反商标法所规定之禁止使用的部分。

5.甲乙两合作创作了一部著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的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署名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换,便告乙侵犯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其理由如下:

(1)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决定作者署名顺序,并不是该项权利所包含的内容。(3分)

(2)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并没有取消甲的署名,故不侵犯甲的署名权。(3分)

(3)甲署名在先乙署名在后的署名顺序,是甲乙双方协商的结果。乙未经与甲协商,擅自调整署名顺序,是一种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甲可以对乙主张违约责任,但不能主张侵犯署名权的责任。(2分)

6.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技术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的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出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属发生争议。请你根据本案所提供的材料,分析以下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1)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乙所有

其理由是:技术T不是甲乙所签订之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的开发技术,故技术T是一项非职务技术。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完成该技术的发明人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四种途径解决:①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1分)②由甲乙双方签订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1分)③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1分)④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解决

7.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

(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

(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

(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分)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分)

(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1分)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1分)

(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1分)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①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1分)②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1分)③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1分)

8.作家王某写了一部反映“文革十年”的纪实报告文学交某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为该书配发了若干幅“文革”时期的照片作为插图。在审定该书清样时,王某觉得照片能使作品增色,便未提出异议。图书发行后,摄影家张某发现照片均是自己过去曾发表过的作品,而王某和出版社既未在事前征求过自己的意见,事后又未支付报酬,书中也没有将他署名为照片作者,故起诉王某和出版社侵犯了其著作权。出版社承认侵权事实,愿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王某称自己只是该书文字部分的作者,照片为出版社配发,与自己无关,故否认其侵权责任。

试问五某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1)王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构成了侵权。(3分)

(2)理由如下:

①张某的照片作为摄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2分)

②王某在自己出版的作品中使用了张某的摄影作品而未征得张某同意,未向他支付报酬,也未署其名,故侵犯了其著作权。(2 分)

③王某见出版社配发的照片有利于自己的作品,却未审查照片来源,放任侵权事实的发生,故其主观上有过错。

9.乙的作品与甲在先创作并已发表的作品基本相同。甲在某期刊上发现乙的作品后,便认为乙的作品是对其作品的抄袭,于是就此与乙交涉。请问: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答:独创性是衡量作品能否依法产生著作权的实质条件,即只有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能依法产生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因此乙维护自己权利的措施主要是举证证明作品是自己独立创作完成的:(1)举证证明自己的作品虽然在甲的作品之后发表,但却创作完成在先。这一主张若能成立,乙的权利就能得以最充分的维护。(2)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但若能举证证明自己从未见过甲的作品,乙的权利也能得到保障。(3)虽然自己的作品创作在后且发表在后,且乙的确见过甲的作品,但举证证明自己决没有抄袭、剽窃、复制甲的作品,而只是自己使用与甲在创作作品时所使用的相同创作源,或者相同的资料、相同的人物、相同的事件等,两作品的相同或者相似只是一种偶然或者巧合,如甲以某景点或者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摄影作品,乙认为该景点或者景物很好,就在相同的地点以相同景点或景物为背景拍摄了一幅基本相同的作品。如果这些方面均不能成立,那么,乙的权利难以受得保护。

10.甲于1990年始在第20类的家俱上使用“温馨”商标,但一直未申请注册。1994年9月15日,乙将其尚未使用的“温馨商标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使用的商品也是第20类的家俱上。

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为什么?

问题二:若乙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甲能否在家俱上继续使用其“温馨”商标?为什么?

问题三:如何协调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之间的关系,才能更好地发挥商标的作用?

答:问题一:乙的商标能否被核准注册,应当分以下情形进行讨论:

1.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乙的商标则不能被准注册:

篇四: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 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 “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 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 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 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也即不构成商业秘密,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入选理由】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提供了指导作用。

5、原告温州高能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定伟、杨学金、夏杰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系第 1518157 号“ ”商标权利人。被告金定伟、杨学金、夏杰芳系原乐清市固特电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原乐清市固特电气有限公司的清算报告载明公司的遗留问题由原股东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上有公司盖章及三被告作为清算人员的签字。乐清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乐清市固特电气有限公司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

专用权,被告金定伟、杨学金、夏杰芳作为原该公司股东,在该公司注销后应当依据清算报告的承诺向原告赔偿损失,遂判决三被告赔偿4原告 5万元。

【入选理由】企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销后,对其存续期间侵害他人商标权形成的赔偿责任,其原股东仍应依据清算报告上的承诺向权利人进行承担。此案警示,发生知识产权侵权,企业应当积极应对,注销登记并不能规避最终法律责任的承担。

6、原告包凡(FAN BAO)与被告陈开娒专利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陈开娒在填写申请涉案专利表格时,将原告包凡列为发明、设计人之一,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为陈开娒对包凡的发明人身份没有异议。法院综合考虑包凡本身具备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的能力以及在国外在先申请类似专利的事实等因素,对包凡系专利法意义上发明人的事实予以认可,并判决涉案专利的申请权应属于陈开娒和包凡共同所有。被告陈开娒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

【入选理由】本案中,法院将由专利申请人填写的专利申请表发明人一栏作为认定专利共同开发的重要证据,在其他发明人能够证明其具备开发能力的情况下,推定其是涉案专利的共同开发人,从而判定涉案专利权应由发明人共同所有。

7、原告徐锐与被告李希会、温州市安视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本案原告认为插销在构成权利要求书中所载的装配件的5同时,与权利要求书中所载的固定螺丝构成等同的技术特征。温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并不包含原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固定螺丝这一技术特征,在适用等同原则进行比对时,不能宽泛到实际上取消该技术特征的程度,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并不落入专利的保护范围,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权利要求中采用“包含”的表达方式,应解释为至少含有权利要求中述及的结构组成部分。并列出现在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应当认为其具有不同的技术内容,属于不同的技术手段。不能适用等同原则将属于其中一项技术特征的结构组成部分与权利要求中其他并列的技术特征相等同。

8、原告浙江中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瑞安市华科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诉侵权产品的“带斜面的摆杆和定位鞘”与涉案专利权的“轴承安装座及吸嘴定位轴承”构成等同,被诉侵权产品的其他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案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立即销毁被诉侵权产品中的关键部件,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5 万元。被告上诉,本案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入选理由】本案严格按照专利侵权等同特征的认定标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法院销毁关键部件并将提高赔偿额的处理方式,既减少了资源的浪费, 又达到了停止侵害的目的,还使专利权人得到较高数额的赔偿,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9、上诉人苏崇花诉被上诉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瑞工商处字[2013]62 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苏崇花售假冒张裕解百纳干红葡萄酒。在苏崇花已经停止经营并且电话、邮件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下,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苏崇花遂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瑞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送达方式符合法律规定,苏崇花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苏崇花的起诉。一审宣判后,苏崇花提起上诉,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入选理由】本案具有一定的教育意义,即使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不配合,工商部门也能根据相关规定依法送达,反而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因此丧失司法救济的途径。

10、被告人吴肖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肖杰未经注册商标“DELIXI”、“CHNT”所有人的许可,非法组织工人生产、包装标注为德力西公司、正泰公司注册商标的“DELIXI”、“CHNT”的小型断路器,据此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乐清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人吴肖杰之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7000 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吴肖杰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

【入选理由】本案是“三合一”审判工作开展后审结的首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开启了温州地区知识产权审判的“三合一”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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