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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第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合同2018-05-09 17:07书业网

篇一: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我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1 绪论

“知识产权”一词,英文为 Intellectual property。使用这一术语始于西方国家的学者。它开始是一个学理概念,主要倡导者是 17 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后来又为比利时的著名法学家皮卡弟所发展。

广义的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创造性成果权利,包括专利权、集成电路权、专有技术权、版权、计算机软件权等;第二类是识别性标志权,包括商标权、商号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志权利(原产地名)。狭义的知识产权仅包括版权、著作权、工业产权等,前者是文学、艺术、科学技术作品的原创作者依法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后者是指人们在生产活动中对其取得的创造性的脑力劳动成果依法取得的权利。工业产权除专利权外,还包括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货源标记或者原产地名称等产权。

知识产权最为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一个特点便是排他性。知识产权的排他性是指特定知识产品的创造者是初始性知识产权唯一的享有者,未经权利人的同意,一切后来者想要获得同一特定知识产品初始性权利以及利用该权利的任何可能,都将被阻止。知识产权的这一特征取决于受法律保护的特定知识产品所具有的独一无二性。

在人类社会的生产与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知识产品,如存在着用于满足人类社会提高生活质量需求的作品、音像制品、广播和电视节目等,存在着用于满足人们提高生产效率的发明专利,存在着用于阻止混淆的商标标记等。并且这些知识产品可以被大量复制,可以被众多的人同时利用。但是其所传递的信息并不因为人们的消费行为而消失。人类社会并不需要重复产生同一特定的知识产品,为此,法律仅对特定的知识产品提供一次初始性保护,而知识产品的复制并不享有知识产品的法律地位。因此,特定知识产品的独一无二性产生了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如果从行为效果上看,知识产权具有排他性的同时也就获得了法定垄断的地位。因为凡未经知识产权初始性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他人均不得行使已经获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

随着中国与国际的接轨,人们也渐渐意识到了知识产权这一特点,各种侵权案曾出不穷,已经渗入了人们生活的各个角落。若没有一点常识,就很容易陷入侵权的漩涡中。比如,平常写论文的时候,如果你摘抄使用了某人某篇文章的某个观点,就必须注明出处;如果不作标注,即属侵权;你拍了一张照片,并在公开刊物发表,如果别人不经过你的同意,把它刊登在其它报纸、刊物上,或者在广告中使用,那么,你的版权就受到了侵犯。但是,假如这张照片没有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你也没有到版权局登记,证明照片是你拍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别人先于你使用了照片,那么,你维权的成功率就很低了。

2 相关的三个方面

于我而言,作为一个软件工程师,更是需要懂得一些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做到不侵权,合法维权。具体来说,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是支持正版。

盗版是最为普遍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我们在买书,软件的时候,都要尽量的支持正版,维护作者的权益。目前,我国也十分重视反盗版和版权保护工作,力度也都很大。

那么,如何辨别正版和盗版出版物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出版物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规载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复制者、发行者的名称、地址,书号、刊号或者版号,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出版物的规格、开本、版式、装帧、校对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保证出版物的质量。凡是没有上述标记,或者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要求的,均属盗版。

以前国内的盗版软件非常较多,但是近两年已经改善了不少,并且正版软件的价格也属于可以接受的范围了。前几年微软侵权案闹得轰轰烈类,让很多用盗版系统的大公司和企业都背负上了法律责任。作为个人虽不会牵扯进去,但是也要谨记,支持正版。 同样的,做成软件工程师,也有自己编写的软件,这些软件同样可以申请软件著作权,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过软件著作权的维持也是需要交费的,所以一般是依托用到技术的企事业单位来申请。

二, 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以前一直被忽视的一个问题,近年来开始逐渐引起人们的注意。不懂商标权,很容易在无意中就造成商标侵权。更有甚者,很多人利用普通民众不懂商标权,对一些做小买卖的人进行欺诈。所以,一定要明白商标侵权的含义和构成侵权行为的几个条件。

商标侵权(TRADEMARK INFRINGEMENT)即:商标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侵权人通常需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明知或应知是侵权的行为人还要承担赔偿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具备下述四个构成要件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

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是下载软件时要注意其知识产权问题。

作为软件工程师,不可能不去下载和参考别人的软件代码,所以,明确软件的种类和受保护称呼,明白哪些是可以下载随意用的,哪些是不可以的,就非常重要。一般地,我们将著作权意义下的软件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1)商业软件(Commercial Software)

在软件贸易中,对于一般用户来说,得到程序的目标代码就可以使用,程序的源代码并不是必需的。由于程序的源代码容易阅读和理解,通过对源代码的分析,可以了解和掌握软件的设计构思。软件的开发者往往不希望他人随意获得软件的源代码,所以在软件发行的时候并不向用户提供软件的源代码。以这种方式向公众发行的软件我们称之为商业软件。当购买这种软件的时候,都会有一个规定了发行商与用户之间权利、义务的许可协议。一般来说, 许可协议会对用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限制规定:

A、软件的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不允许未经许可的使用; B、除非正版软件运行失败或已损坏(为存档的目的对软件备份复制是允许的)以外,其他对软件的备份复制行为是不允许的(将软件安装到计算机的行为视为对软件备份复制);

C、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允许对软件进行修改; D、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允许对软件的目标程序进行解密或有逆向工程的行为(即实施“反向工程”); E、在未经著作权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允许软件的持有者在该软件的基础上开发新的软件(称为“二次开发软件”)。

由此可见,商业软件不可能是我们可以随意下载和使用的,必须购买才能拥有使用权,并且不能自己修改。

(2)试用软件(Shareware )

试用软件也被称为共享软件。通常,试用软件是通过网络在线服务、BBS 等途径自由传播的软件。一般来说,试用软件通常会附有一个用户注意事项,其内容主要是:权利人保留对软件的权利,因此,试用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用户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用之后,如果希望继续,应当向软件权利人支付(注册)费用,从而得到完整的软件。

可见,共享软件只是商业软件发行模式的一种。其与一般商业软件的不同之处在于:用户购买之前被允许试用一段时间,是一种“先试后买”的商业软件。

(3)公有领域软件(Pubic Domain Software) 所谓公有领域软件(或公有软件),是指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保护期限已经届满或者权利人明确声明放弃著作权的软件。对于公有软件,人们可以任意复制、传播;可以对其进行汇编或者反编译,可以进行反向工程;可以使用、改编或者纳入到以盈利为目的开发的商业

软件中,但不得限制其他人也这样做。

值得一提的是,必须要注意,软件的保护权是有期限的,期满之后,就不再受到法律保护。这也是作为软件发明和编写者要注意的。

(4)自由软件(Free Software) 自由软件与以上我们所说的商业软件、共享软件有很大的不同。按照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简称 FSF)的规定,自由软件是指可以自由地使用、复制、散布、研究、改写、再利用的一类软件。更精确地说,自由软件赋予使用者四种自由:4

A、不论什么目的,有使用该软件的自由;

B、有研究该软件如何运作,并且改写该软件来符合使用者自身的需求的自由,其前提是可以取得该软件的源代码;

C、有重新分发该软件拷贝(或复制件)的自由,借以帮助邻友;

D、有改善该软件,并且可以发布改写版本供公众使用的自由。这样可以让整个社群收益,其前提是可以取得该软件的源代码;

可见,自由软件是属于我们可以下载利用的一类的软件。在软件许可模式这个意义上我们通常又将与自由软件相对立的商业软件和共享软件称为专有软件。但是,要把自由软件作为己用,就必须要得到它的源代码,因此,真正可以为我们所用的,其实是自由软件中的开放源代码软件。

3 开放源代码软件 开放源代码软件,简单地说是指那些源代码公开、可以被自由使用、复制、修改、再发布的一系列软件的集合。但是,开放源代码软件并不如此简单,它有严格的定义。按照“开放源代码首创行动组织(Open Source Initiative Association,简称 OSIA)”对开放源代码的定义(The Open Source Definition Version 1.9),发布的软件只有符合以下十个方面的标准,才能被认定为开放源代码软件:

(1)、自由的发布

如果发布的软件是由不同来源的程序组成,软件许可证不得限制任何人销售或者赠送作为聚合软件(Aggregate Software)组成部分的开放源代码软件。许可证也不得从此项销售中获取使用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

(2)、对源代码的要求 发布的软件必须包含源代码。即使有些软件在发布的时候不便于在程序中包含源代码,但必须有免费的方式在软件发布同时提供明确的路径以便获得源代码,无论是通过印刷品还是通过网络下载。源代码必须是完备的,至少能保证专业人员能够进行修改,并且任何故意混淆源代码的行为是被禁止的。任何通过预处理程序或者翻译程序对源代码进行隔离的行为也是被禁止的。

(3)、关于演绎作品(Derived Works)及其发布的规定

软件许可证必须允许可以修改源代码和根据源代码产生演绎作品,必须允许这些修改作品或者演绎作品可以按照初始软件相同的许可证进行发布。

(4)、作者源代码完整性的规定

只有许可证允许以修改程序为目的的与源代码一起发布“补丁文件”的时候,许可证才能限制对修改了的源代码的发布。许可证必须明确允许发布由修改了源代码而生成的程序。许可证可以要求演绎作品使用不同的名称或不同的版本以区别于初始的软件。

(5)、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组织

为了能够从开放源代码软件中获得最大的益处,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人和组织的差异性,开放源代码软件禁止任何开放源代码许可证把任何人或组织排除在开放源代码这一过程之外。

(6)、不得歧视任何应用领域

许可证不得限制任何人把程序应用于任何领域。例如,不得规定程序不能应用于商业领域或者基因研究领域。

(7)、对许可证发布的规定

与程序有关的权利必须适用于该程序的任何使用者,并且该使用者无须获得其他许可证就能使用该程序。

(8)、许可证不得针对某一产品

与许可证有关的权利不能由于该程序从软件中分离出来而丧失。也就是说,如果程序从发布的软件中被提取出来,并且按照许可证的条款进行使用和发布,那么得到该程序的所有个人或者组织应当拥有与原程序发布者相同的权利。

(9)、许可证不能限制其他软件

许可证不能对那些与它一同发布的其他软件有任何限制。例如,许可证不能坚持要求与它在同一媒体上发布的其他软件都必须是开放源代码软件。

(10)、许可证必须是技术中立的。

许可证中不得包含依赖于任何个人技术或接口类型的条款。

4 结论

根据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与以微软Windwos为代表的版权专有软件相比,开放源代码软件有着自己的特点,美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分会软件许可证委员会曾出具了一份报告总结了开源软件的四个特点:公开的软件源代码,同仁间大范围的合作,极少的开发成本,享有宽广的权利。可见,开源软件对于科技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作为程序设计师,有了好的不错的想法,也可以做成开源软件,与同行们一起分享和探讨。

综上所述,即为在现实生活中,我与知识产权的一些关系。当然,这只是最主要的一些部分。目前,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我们也应该更好地学习知识产权的相关知识,为自己的生活和工作服务。

篇二: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学 第1至8章

主讲人:何焕锋电话:13506331590邮箱:hf1999@163.com

导论

一、知识产权法学的研究对象

知识产权法学是以知识产权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二、知识产权法学的学科地位及其体系

(一)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民法学、经济法学、科技法学

(二)学科地位。

(二)知识产权法学的学科体系

第一编总论 第二编著作权法 第三编专利法 第四编商标法 第五编其他知识产权法

第六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

三、知识产权法学的学习意义

1、有助于培养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能力。

2、有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创新型国家

3、有助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司法和执法。

4、有助于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创造良好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环境。

参考教材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

黄勤南:知识产权法 李明德:知识产权法 张玉敏:知识产权法

刘春茂: 知识产权

四、知识产权法学的学习方法

1、以民法理论作指导 2、以多学科知识为背景

3、以知识产权实践作依托 4、以外语作为语言工具

参考书目:

郑成思:知识产权论 郑成思:郑成思文选

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

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哲学冯晓青:知识产权利益平衡研究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知识产权的来源与称谓

(一)知识产权的来源

1.法国说:最早见之于17世纪中叶的法国学者卡普佐夫的著作。后来被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

皮卡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范畴,它根本不同于对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原则上是永恒的,随着物的产生与毁灭而发生与终止;但知识产权却有时间限制。一定对象的产权在每一瞬息时间内只能属于一个(或一定范围的人——共有财产),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则不限人数,因为它可以无限地再生”。

2.德国说:“知识产权“一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

3. 瑞士说

“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知识产权的,是瑞士人杜尔奈森(Johann Rudolf Thurneisen)。他在1738年巴塞尔城提出的一篇博士学位论文中就探讨了知识产权,称之为“智力创造的财产”。

(二)知识产权的称谓

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法文“Propriété Intellectuale”、德文“Gestiges Eigentum”,日本以汉字译为“知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一词译自英文“Intellectual Property” ,中国台湾地区译为“智慧财产权”,中国香港地区译为“智力产权”

二、知识产权的概念

(一)完全列举法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1、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2、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的权利;

3、关于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的权利;

4、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5、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6、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7、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 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包括以下权利: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二)抽象(概括)定义法

第一,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1.郑成思:“人们就其智力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李明德:“自然人或法人对自然人通过智力劳动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确认并享有的权利。”

3.世界贸易组织: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re the rights given to people over the creations of their minds.

第二,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和商业标记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1.吴汉东:“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刘春田: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

其它说:

张玉敏 :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依据法律的规定,支配其与智力活动有关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注意:知识产权的不同含义

自主知识产权

一般是指在一国疆域范围内,由本国的公民、企业法人或非法人机构作为知识产权权利主体,对其自主研制、开发、生产的“知识产品”(如软硬件、信息产品等)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

三、知识产权的体系(范围)

(一)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范围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的权利。

(二)我国立法确定的受保护范围

《民法通则》第94条至97条规定:1、著作权(版权);2、专利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3、商标权;4、发现权;5、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确认的受保护的知识产权有:

著作权和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号权;其他知识产权。

(三)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

1、域名权2、商品化权3、数据库特别权利4、科技成果奖励权5、传统知识权6、遗传资源权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客体

一、知识产权的客体

1.“智力成果说”或“精神产物说”。

如:梁慧星: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人的精神创作物

郑成思 :知识产权客体为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指人的智力创造活动所产生的结果 。

2. “利益关系说”或“社会关系说”。

刘春田: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指基于对知识产权对象的控制、利用和支配行为而产生的利益关系或社会关系。

3. “无形财产说”

日本学者小岛庸和 :无形财产为知识产权法的客体。

4. “知识产品说”吴汉东: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

5、信息说

6、符号说

我们暂且使用知识产品指代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人们在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形态领域中所创造的精神产品。

二、知识产品的基本特点

1、非物质性。就是指知识产品的存在不具有一定的形态(固体、液体、气体),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控制,而表现为认识和利用。

2、创造性。就是指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必须是对既有智力成果的创新、突破,而不能使对其的重复、抄袭。

3、社会性

知识产品具有社会公共利益性、历史传承性

4、公共性。

知识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属性,只要其一公开,就可以被众多的人在同一时间、不同空间共享。

5、永存性。

其作为信息,它不象物一样,随时间的流逝而消亡,具有永存性。

6、可复制性。

可复制性就是指知识产品能够通过载体的复制而得以再现。

三、知识产品的主要形式

1、文学艺术作品和科学作品2、发明3、科学发现4、工业品外观设计5、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

6、商业秘密7、其他形式

四、知识产品与载体

1、无论何种形式的知识产品都有一定的载体

2、知识产品本身是无体的,而其载体是有体的

3、知识产权的对象是知识产品,而不是知识产品的载体本身。

第三节知识产权的分类、性质与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分类

(一)传统分类:根据存在的领域不同分为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二)新近分类:根据客体的不同,分为创造性智力成果权和工商业标记权

1992年国际工业产权协会东京大会认为, 知识产权分为“ 创作性成果权利”与“ 识别标记权利”两大类。其中前一类包括7项, 即发明专利权、集成电路权、植物新品种权、Know-How权(也称技术秘密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著作权)、软件权。后一类包括3项, 即商标权、商号权(也称厂商名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围。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一) 专有性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成为独占性、排他性或垄断性,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的独占使用知识产品的权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知识产品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

(二)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产生的知识产权,只在该权利产生的国家或地区主权所及地域内有效,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时间性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是指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有效,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行消灭,原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知识产品便进入公有领域,不再为任何人所专有,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三、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是私权

第一,知识产权是财产权第二,与物权 (所有权)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专有性不同

首先,从权利主体上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比物权的专有性更强。

其次,从内容上看,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又比物权的专有性更弱。

3、权利的实现方式不同。

物权人可以通过占有的方式实现物权

知识产权只有借助于法律才能实现权利人的独占性利益。

4、存续期限不同。

5、地域性不同

6、侵害权利手段不同。

对物权的侵害就表现为对客体物的侵夺或损坏。

对知识产权的侵害表现为对客体上利益的侵害,如盗版,假冒等。

第四节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一、知识经济概述

(一)知识经济的概念

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与使用之上的经济。

(二)知识经济的特点

1、知识经济是科技经济。 2、知识经济是创新经济。 3、知识经济是以无形财产为主导的经济。4、知识经济是全球化经济。

二、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1、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财富

世界的权威机构做的排位,排位第一的是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可口可乐品牌的价值是将近七百亿美元,这是什么概念呢,七百亿就相当于五千六百亿人民币,可口可乐这四个字的价值,而且这个品牌价值是在往上增长的,在94年也有一个统计,可口可口的品牌价值是三百多亿,三百五十亿,大概一半的价值,十年它翻了一番,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个品牌价值还要往上涨,可见它的价值是多么大。

IBM公司一年的总利润是81亿美元,仅专利转让收入就有17亿美元。这也就是说,IBM一年卖专利的钱相当于西安市两年多的财政收入。

总部设在美国圣地亚哥的高通公司,在他的大门口的墙上镶嵌着他们所拥有的移动通讯CDMA的1400多项专利。高通公司凭借这些专利,已经从生产企业变成一个知识产权专卖店

1997年,罗琳还只是一个失业救济金生活的贫穷的年轻单身母亲,默默无闻。因为自家的屋子又小又冷,她时常到住家附近的一家咖啡馆里,把她所想象的一个戴着眼睛的小男巫的故事写在纸片上,并将其以《哈利·伯特》名称发表,依靠《哈利·伯特》的著作权,目前,罗琳已成为拥有10亿美元的亿万富翁。

2、知识产权是国际贸易的重要对象

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的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是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超过了1千亿美元。据1995年的统计,国际间信息技术产品进出口贸易额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30年间增加了190多倍。

3、知识产权是企业和国家竞争的重要工具

目前,我国已是世界制造大国,工业增加值居世界第四位,约为美国的1/4、日本的1/2,与德国接近。但是,我国制造业的多数产品和技术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有较大差距,大部分设计和制造技术依靠国外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少,原创性的产品和技术更少。与发达的工业化国家相比,我国产业竞争能力的最大差距是缺乏具有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因此,没有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是不可能真正成为制造中心的,只能是加工中心。

(1)知识产权是企业的生存发展的竞争资源

(2)知识产权是国家经济利益的核心要素

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温家宝2004、6

4、知识产权是重要的贸易壁垒

1999年欧盟公布了1999/815/EC指令,要求从2000年3月8日起禁止销售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放入口中的含6种邻苯二

甲酸酯类增塑剂中的一种或多种聚氯乙烯软塑料玩具及儿童用品。据外贸部门统计,符合要求的替代品柠檬酸酯已被欧美的公司申请了专利。

2000年美国政府规定,凡进入美国市场的13英寸以上的彩电都必须具备“童锁”功能,我国出口美国的彩电绝大多数都是13英寸以上的。2003年6月,加拿大Tri-Vision公司的专利代理公司要求对中国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彩电的"彩电童锁"功能技术征收专利费,因为这家公司已经于1998年和2001年分别在加拿大和美国两地申请了这项技术的专利。该公司认为中国的出口产品采用了这些技术,要求征收每台大约1.25美元或总售价0.9%的专利费。

欧盟2002年,公布了针对打火机的CR法案,要求销往欧盟市场的低档打火机(售价2欧元以下)必须安装安全锁。围绕这一标准的技术已被发达国家的公司申请了很多专利,要达到CR法案要求,中国企业必需支付专利使用费,其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受到很大限制。

国家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高科技和机电产品的出口,已经占到外贸出口总数的50%以上,2002年,我国71%的出口企业,39%的出口产品受到国外技术壁垒的限制,造成损失高达170亿美元。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历年的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也显示,2000至2002年,我国对外支付的专利权使用费持续走高,远远高于外方支付给我国的费用。在2002年的收支表中,这项费用的逆差达到29.8亿美元。

第二章知识产权法概述

第一节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和渊源

一、知识产权法的概念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因知识产品而产生,在确认、保护和利用知识产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知识产权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渊源

1.宪法

《宪法》第47条:“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予鼓励和帮助。”

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法规和规章6、司法解释7.国际条约

第二节 知识产权法的性质与立法体例

一、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

争议:行政法说

经济法说

科技法说

独立部门法说

二、知识产权法的立法体例

1.将知识产权法编入民法典

最早见于1942 年的《意大利民法典》

2. 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单行法。

3.在民法典之外汇编知识产权法典。

1992 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典化的先河。

三、我国未来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的选择:

争议:1、维持目前单行法体例

2、单独编纂知识产权法典

3、编入民法典

4、民法典在一般性规定,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

第三节知识产权法的作用、历史与现状

一、知识产权法的作用

1、赋予创造者以专有权,激励和保护创造

“给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油”——美国前总统林肯

2、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3、促进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萌芽时期

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弗兰德的工艺师约翰卡姆比在缝纫和染织方面独其专利。

1474 年诞生在威尼斯的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知识产权萌芽的法律。

(二)形成与发展时期

1、专利法方面

1623年的英国《垄断法规》被称为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由此揭开了人类保护知识产权的序幕。

继英国之后,美国于1790年、法国于1791 年、荷兰于1817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先后颁布了本国的专利法。

2、著作权法方面

英国于1710年颁布《安娜女王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

法国在1791年《表演权法》、1793年颁布《作者权法》。美国于1790年、日本于1899年颁布《著作权法》

3、商标权法方面

1857年法国颁布了商标权法。

英国于1862年、美国于1870年、德国于1874年先后颁布了注册商标法。

(三)国际化时期

1883 年在巴黎缔结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1886 年在瑞士伯尔尼缔结了《保护成员国的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58年的在罗马缔结了《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著作者与广播组织公约》

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公约》

四、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趋势

1、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更加密切

2、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趋势进一步加强

3、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强度进一步加强

(1)知识产权客体范围不断扩大 (2)知识产权主体范围日益拓展(3)知识产权权利内容不断扩充

4、知识产权法的战略地位日益彰显

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01年制定了21世纪战略规划。

日本政府和企业于2002年共同制定21世纪知识产权战略大纲

2004年,韩国知识产权局公布了“知识产权管理的远景和任务”计划。

2008年,中国国务院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纲要” 

第四节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概况

一、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新中国成立前

在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就使用了"白兔儿商标"

1898年清制定《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2年清政府制定《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10年清政府制定《大清著作权律》。 国民党政府1928年颁布《著作权法》、1930年颁布《商标法》、1944年国民党政府制定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利法》。

(二)新中国成立后

1949年 至20世纪70年代末未能建立真正的知识产权制度。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才真正开始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到今天其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恢复重建阶段。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 )

第二阶段为快速发展阶段。(从20世纪90年代初至21世纪初)

第三阶段为基本完善阶段(入世后至今)。

我国知识产权用短短几十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路程,形成了一个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现状

(一)已取得的成就

1、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国情并且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确立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的双重知识产权保护体制

3、自主知识产权得到重大发展

(1)科技创造能力提升,跻身专利申请大国行列

2010年,中国年度专利申请量首次突破百万件,达到122.2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超过39.1万件,居世界第二位。

(2)品牌创建能力提高,商标注册申请量全球第一。

截止2010年,中国的商标注册申请量已经连续九年位居全球第一,当年注册商标量已达135万,其中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占有10%,中国本土企业拥有121万件。产生了诸如“海尔”等一些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标。

(3)文化创新能力增强,版权产业发展势头良好。

1998年包括图书、报刊、音像、软件在内的版权业产值达到1433亿元,约占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1. 8% ,而到2005年所占比例已超过6%。

(4)其他知识产权获取能力加大,带动相关产业健康发展。

我国农业植物品种权申请数量正以年均40%的速度增长,年申请量从2004年起进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排名前四名;地理标志保护为农副产品带来的附加值达到产品价格的10% -20%。

截至2006年,我国已对600多个产品实施了地理标志保护,涉及产品价值近5000亿元;布图设计专有权制度的建立,推动了集成电路工业的发展。从1995年至2006年的10年间,半导体芯片产值在国际市场上的份额由不到1%上升到6% ,实现产值超过1千亿元。

(二)知识产权发展面临的挑战

内忧:

1.知识产权立法与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法相比,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准尚有一定差距。

2、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仍很严重,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有待加强。

3、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总量偏少 、质量低下。

(1)在专利领域,现在依然是“技不如人”。

据了解,我国向外国申请专利总量只占全球有关国家地区向外国申请专利总量的3.5%,与我国对外贸易总量排名第三明显不相称。以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为例,根据海关统计,

2007年,欧盟各国向我国的出口额达到1110亿美元,同期在我国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2.4万件,每出口1亿美元

篇三:知识产权法 答案

篇四:知识产权基础

知识产权基础

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 徐楠轩

考试概况 1、考试题型 2、考试内容 3、考试复习 考试题型 1、单项选择题(30题) 2、多项选择题(10题) 3、判断题(20题)4、案例分析题(2题) 5、辨析题(4题)

例题案例分析题:甲厂去年以来生产土豆片、锅巴等小食品,使用“香脆”二字作商标。现甲厂决定提出“香脆”商标注册申请,使用商品仍是土豆片、锅巴。

请问:

(1)该商标注册申请能否被核准?为什么?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应在何时向谁提出复审请求?

参考答案:

(1)不该被核准。因为“香脆”仅为土豆片、锅巴等商品的一般特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2)如果商标局驳回该注册申请,甲厂不服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辨析题: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具有唯一性,即必须通过申请获得批准才能取得知识产权。 参考答案:错误。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有两种,即申请取得和自动取得。

考试内容 1.基本知识2.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3.专利法律制度 *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

5.著作权法律制度 *6.商标权法律制度 *7.其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8.专利管理的基本知识9.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考试复习 认真听课 背记教材 熟悉法条

第1章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概述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 第二节 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第五节 知识产权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本节重点: WIPO及我国加入的历史不同语境中知识产权的含义

知识产权的民事权利属性

? 一、知识产权的词源“知识产权”一词最早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来由比利时学者皮卡第发展。

? “知识产权”一词在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中使用后,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

? 我国在20世纪7、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1980年3月3日申请加入WIPO,3个月后成为正式成员国;1987年实施《民法通则》正式采用“知识产权”一词。

? 近年来面对知识产权的新形势,有学者提出“信息产权”、“无形财产权”的新观点。

? 例题我国于( D )向WIPO递交了加入申请书,并在3个月后成为WIPO的正式成员国。

A.1967年7月14日 B.1970年12月7日 C.1974年12月7日D.1980年3月3日

二、知识产权的定义

? 定义方法不同

? 列举式定义:如WIPO,TRIPS——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与邻接权、商标权、地理标志权?? ? 概括式定义:如吴汉东——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 客体范围不同

? 智力成果和商业标记:如吴汉东等学者。

? 智力成果(含商业标记):如辛亮——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创造者及其继受者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

一、WT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

? WTO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仅涉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不涉及人身权。 版权与邻接权; 商标权; 地理标记权; 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专利权;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二、WIPO列举的知识产权范围

? WIPO的第2条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关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权利; 关于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和广播的权利; 关于人们努力在一切领域的发明的权利;

关于科学发现的权利;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权利; 关于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的权利; 关于禁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里一切其他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第三节 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

本节重点: 知识产权取得的概念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取得途径

一、知识产权的取得

? 知识产权的取得:是指民事主体在全面满足法律规定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后,依法获得相关知

识产权的过程及其结果。

? 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既存知识产权为前提的知识产权取得。

? 申请取得

? 自动取得

? 继受取得:是新的知识产权权利人通过依法继承或者受让原有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既存知识

产权的取得方式。

二、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

知识产权的申请取得:是指一项智力成果完成或者产生后,需要依法提出申请,经有关机构审查批准后,授予相应权利凭证才能取得。

如商标权取得须到工商局申请;专利权取得须到知识产权局申请。

三、知识产权的自动取得

知识产权的自动取得:是指一项智力成果完成或者产生后,不必履行任何申请或者审批手续就自然取得知识产权。

如著作权从作品完成时自动取得;商业秘密权自技术产生时自动取得。

第四节 知识产权的主要特征 本节重点: 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 知识产权权属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

? 一、知识产权特征概述 知识产权客体的无形性

? 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定性

? 知识产权权益的双重性

? 知识产权使用的多元性

? 知识产权权属的专有性

? 知识产权权源的地域性

? 知识产权期限的时间性

? 知识产权权能的限制性

二、客体的无形性

?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智力成果,是一种无体物,呈现无体性。

? 智力成果包括发明创造、文艺作品、电脑程序、商业秘密以及各类标识。

有体物无体物

三、权利的法定性

? 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获得要件、限制乃至救济制度等关键内容,须由法明文确定,除立法者

在法律中特别授权外,任何人不得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之外创设知识产权。

四、权益的双重性

? 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知识产权持有人能通过知识产权的行使来享受财产利

益和人身利益。

? 双重性的例外

? 商标权仅具有财产权属性

? 发现权、发明权仅具有人身权属性

五、使用的多元性

? 由于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具有无形性和可复制性,决定了同时多元地使用该知识产权。 ? 如一台手机只能一个人使用,而手机中的软件可以在多台手机中由不同的人同时使用。

六、权属的专有性

? 知识产权权利人依法排斥他人对其拥有的无形的智力成果的财产权与人身权的非法占有、使用、

收益与处分。

?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与一般财产权专有性的区别

? 专有性的来源不同:知识产权是法定的垄断权

? 保护专有性的表现不同:知识产权除财产权专有,还包括人身权专有

? 专有性受到的限制不同:相同智力成果不允许两个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

七、权源的地域性

? 知识产权只能依一定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产生,并只能在其依法产生的地域内有效。

? 知识产权相互独立,同一智力成果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的知识产权相互无关。

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八、期限的时间性

? 知识产权的客体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

何人可以无偿使用。

? 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期不尽相同。如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和的期限

至作者去世后的50年内;注册商标专有权的期限为10年。

例外情形

商标权可无限续期

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及商号权、发现权、发明权、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无时间限制。

九、权能的限制性

? 知识产权制度旨在激励知识创新和促进知识扩散,在适度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限制知识产权

的滥用和违法垄断。

? 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先用权、临时国境等制度。

? 例 题

? 下列属于知识产权的特征的是(D )。

A.客体有形性 B.不可复制性C.使用二元性D.期限时间性

? 第五节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本节重点: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

际化的表现

一、 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

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化

二、知识产权保护功能工具化

知识产权成为企业、国家间竞争的常用工具,知识产权成为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最重要的经营资源。

三、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

? 传统的三大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邻接权。

? 不断发展的新型知识产权:计算机程序、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科学发现、

发明等权利

? 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国际化

? 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标准越来越趋向于国际性协调规范,趋同于TRIPS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 ? 主动趋同: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 被动趋同:为加入或已经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履行承诺不得不为之

? 五、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度化

? TRIPS等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确定的最低保护标准更多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要求,超越了发展中

国家的水平。

? 第2章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第二节 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

? 第一节 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 本节重点: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

权国际公约和协议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的专门法律法规,还涉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规范。

? 《商标法》(1983、1993、2001)

? 《专利法》(1985、1992、2000、2008)

? 《著作权法》(1991、2001、2010)

?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

? 《国家科技技术奖励条例》(1999)

? 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集成电路保护条例等,还有宪法、刑法、民法通则中涉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范。

? 二、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和协议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980)

?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85)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89)

? 《关于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公约》(1990年)

?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92)

? 《世界版权公约》(1992)

? 《保护唱片制作者防止唱片被擅自复制日内瓦公约》(1993)

? 《专利合作条约》(1994)

?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2001)

第二节 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

? 本节重点:

? 我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种类

? 驰名商标权的权利产生方式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产生方式

? 我国法律保护的著作权种类

? 邻接权的种类

? 技术类工业产权的的种类

? 标识类工业产权的种类

? 我国法律保护的特殊标志权种类

二、 重点注意的知识产权种类(一)

驰名商标权的权利产生方式可依法自动产生,也可依规定申请认定

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权的权利产生方式依法登记或使用产生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领接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外国实用艺术品著作权;狭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4种)、著作财产权(12种)

领接权包括出版者权利,表演者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权利

二、重点注意的知识产权种类(二)

? 技术类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非专利技术成果权

? 标识类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知名商品权、厂商名称权、地理标志权、特殊标志权 ? 特殊标志权包括一般特殊标志权、奥林匹克标志权、世博会标志权

第三节 我国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

? 本节重点:

? 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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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知识产权案件的法院管辖权 ? 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种类 ? 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一、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显著特点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行的双轨制模式。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均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案件由各省会城市与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 ?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一般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专利无效宣告和商标异议、争议的行政案件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依法可由各地基层人民法院或中、高级人民法院等一审受理。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一) 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农林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办公室(商务部) ?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措施包括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行政调解。 ? 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强制措施包括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查封、扣押或扣留。 二、我国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二) 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监督,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形式。 ? 当事人不服知识产权行政处理决定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机关;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第3章 专利权法律制度

?

? 第一节 专利法律制度概述本节重点: 我国专利法律制度史

? 一、我国专利制度建设沿革

? 1898年光绪帝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是我国第一个专利制度。

? 1944年国民政府颁布《中华民国专利法》,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正式的专利法规。 ? 1950中央人民政府制定了《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个专利制度。

?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我国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 《专利法》经过1992年9月4日的第一次修改;2000年8月25日的第二次修改;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改。

第二节 专利权的主体与客体

? 本节重点:

? 专利在不同场合的含义

? 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发明权的区别

? 专利权的转让与许可

? 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区别

? 专利权主体的种类

? 专利客体的种类

? 实用新型专利与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的区别

? 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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