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供货合同
篇一:水产品购销合同
水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供方):
乙方(需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水产品,订购水产品的品种名称、数量、质量标准
第二条 订购水产品需要检验、检疫的,甲方提供抽样标本,由甲方委托南阳市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检验、检疫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订购水产品收购价格按照渔船到港时的市场价计算。
第四条 交货期限为2014年5月15日至2014年6月25日。
第五条 交货方式、地点及费用:甲方将所订水产品送到乙方所在地的渔港码头,交货日期以乙方书面签收日期为准,运输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货物验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验收地点:送货以货物接受地为验收地点;提货以提货地为验收地点;贩运的以海上交易地为验收地点。
(二)验收时间:乙方在收到货物的当日验收完毕,乙方对水产品的质量、品种、数量等有异议的,应当日书面向甲方提出。
(三)验收标准:按照所属鱼类单体重量以及新鲜鱼进行验收。
(四)自然损耗:所订水产品自然损耗应在10%以内(含10%)。
第七条 乙方于2014年5月25日前向甲方支付预付款270000元。合同履行时,预付款冲抵甲方应付货款。
第八条 货款结算按下列第二项执行:
(一)现金结算,验收合格后钱货当场结清。
(二)银行结算。乙方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把剩余货款汇入甲方指定开
户银行:郑州银行南阳分行 ,帐号:622 42111 666 666 06896 ,户名:王守岐 。
第九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时,应通知对方,由双方协商达成书面协议,按协议执行。达成协议之前,仍按本合同执行。
当事人一方因因遭遇台风等不可抗力事由可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第十条 违约责任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甲方拒绝交付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1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二)因甲方原因造成所订水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合同总价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仍需要的,甲方应按收购日市场价格交付水产品;乙方不需要的,甲方自行处理。
(三)乙方拒收所订水产品的,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愈期支付货款的,应结清货款,同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支付愈期部分的利息、并按合同总价款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由南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项解决:
(一)交南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部门备案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时生效。
甲方:乙方:
2014年5月15日2014年5月15日
篇二:水产品供销合同2
水产品购销合同
甲方:(名称)乙方:(名称)
地址: 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双方在互信互利,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鱼批网相关水产品买卖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名称、品种和数量
第二条 等级、质量和检疫方法 (本条可根据卖方实
际情况选择使用或不用)
1.等级和质量:(国家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按规定标准确定的等级和
数量;国家有关部门无明文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
2.检疫办法: (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有卫生检疫规定的,按国家或地
方主管部门规定进行检疫;国家或地方主管部门无检疫规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检疫办法。)
第三条 货款结算方式
鱼批网货款结算方式采用支付宝支付方式。
如买方选择其他付款方式需提前告知客服,并在补充条
款中注明。
第四条 交货期限、地点及交货方式
1、 期限:
2、 地点:(地点由双方协商或买方指定)
3、 交货方式:货物的运输由鱼批网承担(运费由买方
承担),依照合同所列地点交货
买方需在交货地点接收并验收合格后,签订收货单,
如买方未在约定时间、地点收货,卖方有权提存货物,并要求买方承担相应的损失及违约金。
第五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 买方享有作为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对验收不合格或
与鱼批网承诺不符的货物,有权拒绝收货。
2、 买方有义务对收到货物进行检验,验收合格后签订
收货单,并依照合同约定及时付款。
3、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供与鱼批网所描述产品一致的
货物。
4、 卖方有义务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发货并保证运送到约
定地点。
5、 买方未按时收货,卖方有权提存货物,并要求买方
付款。
第六条 买方的违约责任
1.买方未按合同收购或合同期限退货的,应按未收或退
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向卖方偿付违约金。
2.买方如需提前收购,并取得卖方同意变更合同的,买
方应给卖方提前收购货款总值的 %(5%—25%)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在此期间所支付的保管费,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其他实际损失。
3.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的,除按
拒收部分货款总值的 %(5%—25%的幅度)向卖方偿付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卖方因此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费用。
第七条 卖方的违约责任
1.卖方逾期交货,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交货,
并应向买方偿付货物总值的 %(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未交货款的 %(由买卖双方商定)偿付违约金。交货少于合同规定的,如买方仍然需要,卖方应如数补齐,并应向买方偿付少交部分货物总值的 %(由买卖双方商定)的违约金;如买方不需要,卖方应按逾期应交部分货款总值的 %(由买卖双方商定)偿付违约金。
2.卖方交货时间比合同规定提前,买方有权拒收。如买
方同意接受,不按违约处理。
第八条 不可抗力
合同履行期内,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
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合同的,应向对方当事人通报理由,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卖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诉讼与仲裁地均可)
第十条 其他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
采用书面形式双方达成协议。接到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知一方,应在七天之内作出答复(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逾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
违约金、赔偿金应在有关部门确定责任后十天内(当事
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买卖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
篇三:蔬菜(包括水产类)供货合同
有机蔬菜销售合同
甲方(供货方):金积镇绿地蔬菜合作社
乙方(购买方):吴忠市利通区鸿鑫综合门市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指定乙方为甲方在宁夏地区总经销商,向乙方供应有机蔬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 供货方案:
1、乙方在协议期内不得销售其它同类产品:
2、供货品名:有机蔬菜
3、供货规格: 具体品种具体制订
4、供货价格:随行就市
5、交货地点:6、乙方应缴纳万元之履约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于合约期满后扣除应付之罚款后,无息退还;若有不足扣款之金额,由乙方补足,或由货款中扣除,否则依法追诉。
二、供货事宜:
1、质量要求:甲方供应乙方之所有相关货品应质量优良、新鲜卫生、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检验合格证书;具体要求:(1)体形:光洁健壮,无斑点、无畸形;(2)规格:大小;(3)理化指标:无公害标准;(4)卫生指标:无有害物质残留,无病害。
2、乙方要求甲方的产品、质量及规格与乙方要求如有不符,乙方有权拒收,若乙方不纠正,乙方需向甲方赔付货款金额两倍的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乙方必须保证供货质量,卫生指标及理化指标食品卫生要求。若因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导致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问题而引起投诉或因产品质量问题换货而延误正常的生产,由乙方承担由此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本月的结算款。
3、价格:随行就市,但不得高于供应其它食堂、市场的最低价格。甲方供应之副食品其价格应每周报价一次,
4、乙方向甲方订购之副食品,须于前一周周五以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于前一周周日以前报价;若价格高于一般批发市场价格百分之八十,则以百分之八十计价并扣缴履约保证金,第一次扣百分之十,第二次扣百分之二十,第三次扣百分之三十,第四次则无条件解约。
5、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可根据自行经营需要向甲方订货或以电话等要求甲方送货等,不限,甲方电话需随时开机状态。是批量或临时补货,甲方均应按
要求按时送货,若因甲方未按时送货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按所的损失2倍赔偿。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