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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s审查细则2010

细则2018-05-28 13:06书业网

篇一:新版QS审查细则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

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 年 月 日

1

申请人名称:

申证食品品种类别:

申请生产食品申证单元: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日期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

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7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

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2

一、 申请材料审核

3

4

5

篇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QS2010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88号公告)

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2010版)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9号),国家质检总局组织修订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三日

— 1 —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1. 总则

为规范申请人按规定条件设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通则。

2. 适用范围

本通则适用于对申请人生产许可规定条件的审查工作,包括审核资料、核查现场和检验食品。

3. 使用要求

本通则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结合使用。《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及本通则涉及的相关责任主体,均应依照规定使用相应格式文书,不得缺失。

4. 审查工作程序及要点

4.1申请受理

收到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后,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应一次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应发给申请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2 组成审查组

— 2 —

审查组织部门根据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和审查工作量,确定审查组长和成员,并通知确定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4.3 制定审查计划

审查组拟定开展审查的时间,熟悉需要审查的申请材料,与申请人沟通,形成审查计划,报告审查组织部门确定。审查组织部门通知申请人,告知需要配合的事项。

4.4 审核申请资料

4.4.1 审核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审查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申请人制定的组织生产食品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备,文本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4.4.2 审核岗位责任制度

审核申请人制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岗位分工是否与生产相适应,岗位职责文本内容、说明等对相关人员专业、经历等要求是否明确。

4.4.3 必要时审核申请材料可以与现场核查结合进行。

4.5 实施现场核查

核查申请人生产现场实际具备的条件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以及与申请生产的食品相关的卫生规范、条件及审查细则规定要求的合规性。

4.5.1 核查厂区环境。主要核查厂区内外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规范及条件的要求。

4.5.2 核查生产车间。主要核查车间布局及环境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车间布局的合规性。

— 3 —

4.5.3核查原辅料及成品库房。主要核查各功能库房面积、防护条件、温湿度控制等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是否能满足生产食品品种数量存放要求等。

4.5.4 核查生产设备设施。主要核查所具有的生产设备设施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以及对申请生产食品品种、数量的生产工艺和质量安全要求的满足性。

4.5.5 核查检验条件。申请材料中申明自行出厂检验的,主要核查出厂检验设备是否齐全、精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申明委托检验的,核查委托合同是否满足要求及其与申请材料的符合性。

4.5.6 核查工艺流程。主要核查工艺流程布局、设备布局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及其与审查细则的合规性。

4.5.7核查相关技术人员,主要核查专业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是否与申请材料申述情况一致。

4.6 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在组长组织下,审查人员应当汇总、合并、讨论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情况,确定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

4.7与申请人交流沟通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对4.5.1~4.5.7的初步审查意见和判定结果与申请人沟通。审查组全体人员应当参加沟通,申请人相关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可以参加沟通。

4.8 审查组应当填写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 — 4 —

审查记录表。

4.9 判定原则及决定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中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当全部项目的审查结论均为符合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至八个项目审查结论为基本符合的,申请人应对基本符合项进行整改,整改应在10日内完成,申请人认为整改到位的,由当地县局予以审查确认并签字,许可机关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当任何一个项目的审查结论为不符合或者八个以上项目为基本符合、预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许可机关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

4.10 形成审查结论

在组长主持下,审查组应当根据审查情况及与申请人的沟通情况,讨论形成审查结论,填写对申请人规定条件的审查报告。申请人应署名或签署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应一并签署。

4.11 报告和通知

审查结论应报审查组织单位,审查组织单位应将审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人改进的,审查组织单位应在食品生产许可改进表中明确。

4.12 意见反馈

申请人有权对审查全过程进行监督,并反馈现场核查意见。

5.生产许可检验工作程序及要点

5.1 通知检验事项

— 5 —

篇三:乳制品QS审核细则(2010修订意见版)

发布单位】 国家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一、适用范围

本审查细则适用于具备规定的条件为基础,申请使用牛乳(羊乳)及(或)其加工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入或不加入适量的维生素、矿物质和其他辅料加工而成的乳制品的生产条件的审查及其首批批量合格产品的检验。 产品包括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等)。 乳制品的申证单元为3个:液体乳、乳粉、其他乳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即乳制品[液体乳(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等)]。

乳制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0501。

使用本细则规定的部分条件,对另一个企业(法人代表相同)生产乳制品产品进行包装等,其生产条件不作为一个新的企业(法人代表不同)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本细则中引用的国家、地方等文件、标准对于本细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二、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 场所审查

乳制品的生产场所除应满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要求外,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厂房选址和设计、内部建筑结构、辅助生产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2693 《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的相关规定。

2、车间设置应包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生产车间包括收乳车间、原料预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半成品贮存及成品包装车间等。辅助车间包括检验室、原料仓库、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等为生产服务所设置的必需场所。

3、生产车间设置应按生产流程需要,有序而整齐地布局。同时,应根据生产流程、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操作区域清洁度的要求进行隔离,防止相互污染。

4、车间内应区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裸露的乳粉原料应保持在清洁作业区。清洁作业区内的空气应采用有效的杀菌方式进行杀菌。

5、贮存巴氏杀菌乳、酸乳和需冷藏的调制乳的成品库房应必备冷库及相应的制冷设备,以满足产品的贮存要求。

6、生产乳粉及牛初乳粉的生产企业,清洁作业区必须达到30万级以上净化车间的要求(尘埃允许数不作要求),应提交本年度内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内部采用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做隔断,地面采用环氧树脂或其他符合生产卫生要求的材料制作,确保生产环境达到恒温恒湿及空气的净化。干法生产企业还应具备独立的空调系统(不得使用家用空调替代)和空气净化系统。

(二)设备审查

1、生产设备的要求

A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具备与《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B所有接触乳制品产品的原料、过程产品、半成品的容器和工器具必须为不锈钢或其他无毒害的惰性材料制作,清洁作业区内不得使用竹、木质工具。

C盛装废异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

D直接接触生产原材料的易损设备,如玻璃温度计,必须有安全护套。

F吹入干燥塔的空气必须达到供风设施要求,排出的气体应净化处理。

G设备台帐、说明书、履历、档案应保管齐全。

H设备维护保养完好,其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设备维修计划,维修记录齐全。

2、必备的生产设备

(1) 液体乳

A 巴氏杀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巴氏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B 调制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杀菌设备;灌装设备;制冷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C 灭菌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超高温灭菌设备;无菌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通过保持灭菌方式生产的产品,也称二次灭菌乳,其必备的生产设备为:储奶罐;制冷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高温保持灭菌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D 发酵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均质设备;发酵罐(发酵室);制冷设备;杀菌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保温运输工具。

(2)乳粉

A 湿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设备;净乳设备;制冷设备;配料设备(不包括全脂乳粉);浓缩设备;杀菌设备;喷雾干燥设备;全自动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生产特殊配方乳粉的企业:浓缩设备(双效或多效真空浓缩蒸发器)要求单机蒸发能力2400kg/h以上;立式喷雾干燥设备要求单塔水分蒸发能力500kg/h以上;高压均质机要求加工能力5000kg/h以上。

B 干法工艺生产必备的生产设备

原料的计量设备;隧道杀菌设备、预混设备、混合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的计量设备;内包装物的杀菌设备或设施;带有自动计量、校正系统的封闭式全自动包装机。

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全脂加糖奶粉不得采用干法工艺生产。

C 牛初乳粉必备的生产设备

制冷设备;离心脱脂设备;浓缩设备;杀菌设备;低温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3)其他乳制品

A 炼乳必备的生产设备

储奶罐;净乳设备;杀菌设备;浓缩设备;灌装设备;清洗设备。

企业如果使用乳粉作为生产原料,生产设备可以不要求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B 奶油必备的生产设备

采用1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压炼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采用2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脂肪分离设备;杀菌设备;真空干燥设备;包装设备;清洗设备。

生产稀奶油不需要压炼设备。

如果使用稀奶油生产无水奶油,则生产设备中不需要储奶罐和净乳设备。

C 干酪必备的生产设备

采用1法生产所需设备:储奶罐;净乳设备;制冷设备;杀菌设备;搅拌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清洗设备。

采用2法生产所需设备:配料设备;净乳设备;均质设备;杀菌设备;凝乳结束后的均质设备。

生产再制干酪不需要储奶罐;净乳设备;凝乳设备;压榨设备。应必备包装(灌装)设备。

D 固态成型乳制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配料设备;成形设备;包装设备。

3、检验设备的要求

A:申请人申明自检的,按标准规定检验项目审查申请人自备的检验设备。其检验设备至少具备附表1《乳制品出厂自检达到的检验项目能力表》中所列的检验项目的能力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设备数量。

企业可以使用经相关部门检定的快速检验设备。但检验结果如果是阳性结果,应经过精确设备的确认。 企业必须具备三聚氰胺检验项目相关的检验设备及能力,不能进行委托检验。

生产全脂乳粉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出厂自行检验的设备及能力,不得委托检验。

B:申请人申明出厂检验是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和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有效期至少三年的委托检验合同。

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责。

(三)基本工艺流程、设备布局及关键控制环节审查

1、基本生产流程

以下是生产乳制品的基本流程。必要时,企业可根据产品类型、生产设备、生产场所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A 液体乳

巴氏杀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巴氏杀菌→冷却→灌装→冷藏

调制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高温杀菌或其他杀菌、灭菌方式→冷却→灌装→冷藏(需冷藏的产品)

灭菌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 均质→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冷却→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成品储存。

发酵乳

凝固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灌装→发酵→冷却→冷藏

搅拌型: 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 均质→杀菌→冷却→接入发酵菌种→发酵→添加辅料→冷却→灌装→冷藏

B 乳粉

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制乳粉、特殊配方乳粉

湿法工艺: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均质→杀菌→浓缩→喷雾干燥→筛粉、晾粉或经过流化床→包装

干法工艺:原料粉称量→拆包(脱外包)→内包装袋的清洁→隧道杀菌→预混→混料→包装

特殊配方乳粉产品应满足附表1《特殊配方乳粉产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牛初乳粉:牛初乳的预处理→杀菌→离心脱脂→低温干燥→包装

C 其他乳制品

炼乳:原料乳验收→净乳→冷藏→标准化→预热杀菌→真空浓缩→冷却结晶→装罐→成品储存

奶油:

⑴. 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发酵→成熟→搅拌→排除酪乳→奶油粒→洗涤→压炼→包装 ⑵. 原料乳→净乳→脂肪分离→稀奶油→杀菌→二次分离→闪蒸(真空干燥)→包装

干酪:

⑴. 原料乳→净乳→冷藏→标准化→杀菌→冷却→凝乳→凝块切割→搅拌→排出乳清→成型压榨→成熟→包装

⑵. 乳的预处理→混料→均质→杀菌→冷却→凝乳恒温培养

加入凝乳酶

→均质→冷却→灌装、封口→冷却贮存

再制干酪:原料及辅料选择→前处理→加热融化和杀菌→灌装→冷却→储藏→成品

固态成型乳制品:配料→混合→烘烤或杀菌→成型→包装

固态成型乳制品应满足附表2《固态成型乳制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

2、工艺要求

A 各工序必须连续生产,防止原料和半成品积压变质而导致致病菌腐败菌的繁殖。

B 生产设备应按照工艺流程系列化,各生产环节应按婴幼儿配方乳粉制作程序进行,不得使用后工序的产品返回前工序,防止待加工的样品(生产原料、半成品)污染成品;

C 所有设备和工器具必须定期清洗或消毒;接触湿物料的表面使用后应立即清洗,接触干物料的表面使用后应立即用干法清扫(必要时采用湿法清洗)。

D各工序的人员应固定,避免污染工序的人员在未消毒和更换工作服以前不得参与易受污染工序的加工、生产。

E因设备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产品处理。

F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3、关键控制环节

应对以下影响乳制品产品质量的关键工序或关键点在工艺流程图中明确标出。在关键工序或关键工段的工人能严格操作。认真记录。

(1) 巴氏杀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标准化;巴氏杀菌。

(2) 调制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标准化;高温杀菌或其他杀菌、灭菌方式。

(3) 灭菌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预处理;标准化;超高温瞬时灭菌(或杀菌);无菌灌装(或保持灭菌)。

(4) 发酵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标准化;发酵剂的制备;发酵;灌装;设备的清洗。

(5) 乳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

湿法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标准化;杀菌;浓缩;喷雾干燥;包装。

干法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验收;配料的称量;隧道杀菌;预混;混合;包装。

(6) 牛初乳粉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牛初乳的验收;杀菌;低温干燥。

(7) 炼乳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冷却结晶;成品的灌装。

(8) 奶油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成品的包装。

(9) 干酪生产关键控制环节:原料乳的验收;杀菌及灭菌;发酵;包装。

(10) 固态成型乳制品关键控制环节:原料的验收;杀菌;包装。

4、生产乳制品的企业应具备原料入厂查验、生产用料管理、过程要素管理及产品出厂检验、销售等信息自动化记录系统。

(四)人员审查

1.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等重要岗位负责人,应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水平,或经国家有关部门职能培训后的合格人员担任,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和乳制品生产经验。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

2.企业领导应了解乳制品产品涉及的质量法规,了解生产产品应负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应有专门质量保证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执行、原料验收及产品检验;对三聚氰胺应建立了严格原料验收、出厂检验的管理制度;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以及产品的最终质量负全责。

3.有与生产工序设置岗位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如标准化配料等重要工段要有相应的岗位,而且要有与相应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固定工作人员) ,还必须具备与工作量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包括食品安全信息管理人员)、购销人员、检验人员。

4.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大专以上学历,掌握生产乳制品的专业知识,且具有质量管理知识。

5.企业检验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必须通过国家职业(技能)考试并获得全国食品检验员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人员不得低于80%。

企业至少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化验人员3人以上,并制定相应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考核制度。

6.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生产操作人员应有一定的技术经验,能够看懂工艺操作规程、产品配方等技术文件,对生产设备能熟练操作。

7.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应对职工进行定期的乳制品质量安全、加工技术培训、质量管理教育、技术资格考试和健康检查,以提高人员素质。

8.企业建立职工的健康档案,定期体检。员工应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证。

9.生产加工人员受外伤时,应用牢固、不易脱落、颜色明显、不褪色的防护套将伤口保护好,方可继续工作。

(五)制度审查

申请者应建立如下制度:

A进货查验记录制度;B生产过程控制制度;C出厂检验记录制度;D不合格品管理制度;E企业对三聚氰胺的控制制度;F企业原材料的重复加工(rework)制度;G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H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I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制度。

A、B、C、D、E、F制度的建立,应确保采购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G、H、I制度的建立,应达到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

企业应及时记录相关制度运行的相关记录,保存二年。

同时鼓励企业加快企业诚信制度的建立。

(六)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1、生产乳制品所用的原料、辅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不得使用乳或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性蛋白质或其他非食用原料制成的产品作为生产原料。

2、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乳,保存检验报告及记录。企业能够验明生鲜乳收购站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符合生鲜乳收购标准,企业可不再进行检验,但应保存检验报告及记录。

企业购进生乳收购站的生乳至少应保证符合GB19301《生乳》的质量、安全要求。

3、企业应按照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括以下内容:

A 对原辅料供应商进行供方评价。主要原料的供应商进行考察与评价,提供考评目录记录及供应商选定方案。提供采购文件记录,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采购合同、原料技术标准等。原辅料必须附有原生产厂出具的详细检验报告。

B 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定,对进厂的主要原材料进行验证,提供检验、验证记录和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

C 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中所使用的维生素及微量元素的合格验证,应严格进行。其产品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如企业无检验能力,应委托国家认可的质检部门检验,以确保产品质量。

D 根据购入原辅料的实际情况,对企业使用的所有原辅材料可能出现的掺杂使假物质进行必要的检测。

4、对三聚氰胺的控制制度中应制定生乳收购、含乳原辅料的三聚氰胺项目的验收要求。

5、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乳。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乳。

三、生产许可检验

(一)抽样、封样

企业持有营业执照,才能根据申请发证产品的品种,组织调试生产批量食品。

对于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在完成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后,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和《乳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要求,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抽样,并对该产品进行封存。

1、液体乳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巴氏杀菌乳、调制乳、灭菌乳、发酵乳)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500ml)。

2、乳粉类

如果企业生产一种产品,只对该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如果企业生产多种产品,抽样时应按调制乳粉、全脂加糖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排列顺序,抽取一种产品进行检验。特殊配方乳粉、牛初乳应加抽一个样品。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牛初乳粉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000g)。

3、其他乳制品类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的品种,每个品种(炼乳、奶油、干酪、固态成型乳制品)均按要求进行抽样检验。所抽样品须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少于200个最小包装。炼乳、奶油、干酪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3000g);固态成型乳制品抽样数量不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净含量不少于2000g)。

所抽样品分成两份,送检验机构检验,一份用于检验,一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审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由于发酵乳、巴氏杀菌乳等产品保质期较短,保存温度较低,应当注意样品的保存温度。且必须在产品的保质期内完成检验和结果的反馈工作。

当一个种类产品中有多个产品时,应当抽取检验项目最多的一个产品。同一种类产品,同一生产场地,使用不同注册商标的产品不重复抽样。

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和封样日期。抽样核查组人员应当告知申请者有资格承担该产品发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称及联系方式,由申请者自主选择。并在规定时间内把封好的样品送到选定的检验机构。

申请者调试生产期间生产的乳制品产品不得出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作无害化处理,否则后果自负。

(二)检验项目

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特殊配方乳粉应满足附表2《特殊配方乳粉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的指标要求。固态成型乳制品应满足附表3《固态成型乳制品质量检验技术要求表》的指标要求。

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应逐批(同一时间段内、同一生产线生产的同一品种产品为一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2年,留取样品。

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合格证号应当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出厂检验的受委托检验单位,所检样品应对批次产品负责。

三聚氰胺作为出厂检验项目,随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乳制品的发证和制成品出厂检验项目按企业生产乳制品产品对应执行标准要求的项目进行检验。

四、其他要求

(一)乳制品生产企业应提供国家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核发的符合奶业产业政策的批准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证明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处理设施符合要求的材料。

(二)在巴氏杀菌乳生产中不允许添加复原乳。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三)具有民族特色的乳制品由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后实施。

篇四:2010QS审查通则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发表:2010-10-12 12:26:55

来源:中国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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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摘要] 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一、为切实从源头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企业生产加工过程,提高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

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生产加工场所、相应的生产加工设备和工艺流程,制作、销售食品的企业,不包括现做现卖、流动制作等形式的食品加工场点。本通则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保证产品质量必备条件的核查和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等工作,本通则应当与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以下简称审查细则)结合使用。

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依法设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备以下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必备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

(一)环境卫生要求。企业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企业厂区、生产加工车间、原辅材料与成品库房、贮运工具的卫生条件和企业环保措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生产资源要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与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生产设施、生产设备以及原料处理、生产加工、原料与成品贮存等场所。使用特殊设备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当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三)原辅材料要求。食品生产加工所用的原辅材料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直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采购已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作为生产原辅材料时,企业应当索取该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查验其有效性。

(四)生产加工要求。食品加工工艺流程应当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应当严格控制,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严禁使用国家禁止使用或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五)产品要求。企业必须按照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审查细则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严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

(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当了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和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和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考核,检验人员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各类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七)检验要求。企业应当进行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企业应有能力对审查细则规定的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进行检验,企业使用的检验设备必须经检定、校准合格后在有效期内使用。企业检验部门应能够独立行使检验职权。

(八)包装及标签标识要求。用于食品包装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定量包装食品的净含量应当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食品标签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食品标签标准和相关产品标准中的要求。

(九)贮运要求。企业库房的条件应当与相关食品的贮存要求及生产规模相适应,成品库原则上应当专库专用。食品运输用的车辆、工具必须清洁卫生,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有冷藏(冻)运输要求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具备冷藏(冻)运输车辆及工具。

(十)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实施从原材料到最终产品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严格岗位质量责任,加强质量考核。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凡具有营业执照的,必须单独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在申办生产许可证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3份;

(二)有效期内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企业代码证(不须办理代码证的除外)的复印件各3份;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份;

(四)企业生产场所布局图复印件3份;

(五)标有关键设备和参数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复印件3份;

(六)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1份;

(七)企业标准文本复印件1份(执行企业标准的企业);

(八)已获得HACCP认证证书、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证的企业,提供证书复印件3份;

(九)审查细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企业标准合理性审查。核查组应当对企业标准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是:企业标准是否经过备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低于推荐性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指标是否合理。

(二)现场核查。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核查组,并委派1名观察员。核查组一般由2至3人组成。承担企业现场核查任务的核查人员(专家除外)必须经考试取得核查员资格,核查组长必须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企业现场核查工作实行组长负责制。

省级、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于核查前5日通知企业,并将核查组的人员情况告之企业,企业有权对核查人员提出回避要求。

核查组在核查前应制订现场核查工作计划,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工作计划表》(附表2)。现场核查应按照本通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附表3)和有关的审查细则进行核查,并做好记录。现场核查应当做出明确的核查结论,并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附表4)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附表5)。并请企业认真填写《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核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附表6)。

一个企业如拥有多个不具备营业执照的分厂或生产加工点时,核查组应使用一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表》进行现场核查,一般不合格项和严重不合格项应当累加计算。

(三)免于现场核查。对通过HACCP认证和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企业,可免于现场核查。但应当查验认证机构的资质和企业提交的认证、注册(登记)证书和不合格项记录及改进情况等材料,确认企业是否具备出厂检验能力,并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现场核查报告》上填写核查结论。

(四)分装企业要求。允许分装生产加工的食品,分装企业应当具备与生产企业一样的生产环境、原辅材料仓库、成品库,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分装包装设备,具有出厂检验能力,并具有审查细则中要求的与其分装产品相适应的其他必备条件。其分装的食品来自国内的,必须提供供货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来自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不合格项改进。核查组应当将企业存在的不合格项的内容填入《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合格项改进表》,并要求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改进。

(六)抽样。对现场核查合格的企业,核查组要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中规定的抽样方法进行抽样,并填写抽样单(附表7)。抽样基数和抽样量应符合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所抽样品应为企业产量较大、生产加工难度较大的或容易出现质量问题的产品品种。核查组应将样品封好,在相应开口处加贴封条。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7日内(保质期短的食品应及时送样),由企业(或委托核查组)安全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六、食品质量安全检验工作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检验项目。发证检验是对产品的全项目检验,检验项目按照相关食品审查细则规定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按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出厂检验是依据标准进行的产品出厂前的检验,检验项目应当包含相关食品的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二)发证检验。发证检验由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当检查包装、封条是否完好,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样品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不予接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发证检验的备用样品应当保存3个月以上(特殊情况除外)。在发证检验中,对于企业在食品标签上标注的所有明示指标,检验机构都要进行检验。在发证检验报告上,要详细列出食品标签的具体检验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于收到样品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任务,检验完成后需出具检验报告一式5份(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生产企业各1份,检验机构存档1份)。

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的各项工作(如样品的处理、保管、检验、判定和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发送等)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负责。

(三)发证检验判定。发证检验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以按照地方标准进行判定,特殊情况下可以按照核查组确认的企业标准判定。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当按照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原产地域产品等应当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检验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规定的,判为符合发证条件;检验项目中有1项或者1项以上不符合规定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审查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使用了某种食品添加剂,未按照食品标签标准规定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的,判为不符合发证条件。

(四)出厂检验。生产企业应当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并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和检验人员,能完成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企业应当按照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同一批投料、同一条生产线、同一班次的产品为1个生产批。企业可以使用其他的检测设备、检

验方法完成出厂检验,但必须能够证明其检验方法与标准检验方法间具有良好的一致性和相关性。自行出厂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参加1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出厂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五)“*”号检验项目的检验。企业应当每年检验“*”号项目2次以上(《审查细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有“*”号项目检验能力的可自行检验;没有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企业接受的监督检验中包括“*”号项目且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可相应减少对“*”号项目的自检或委托检验次数。

七、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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