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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设备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8-05-31 15:47书业网

篇一: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销合同

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双方协商,

签订以下合同:

一、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献县鼎盛路达实验仪器设备厂

二、合同总金额约为称、生产厂家、型号、数量、价格详细情况见附表清单。(确定总金额以设备验收单为准)

三、所订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质量要求及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行业技术标准及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要求。

四、供货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交货。

五、所订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包装及运输、安装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交货地点:

七、验收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经过甲方使用认可,确认符合要求,开具验收证明。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为交货验收后一年内。

八、结算方式: 九、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1、结算方式与结算时间按合同规定执行。

2、由乙方提供设备安装对基础基座的要求,乙方设备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负责组织技术人员配合乙方技术人员对设备进行开箱检查和进行安装。

3、开箱检查过程中若发现设备与本合同中项目不符或有质量问题时,甲方有权提出退货,并向乙方提出适当的经济赔偿;若甲方提出设备更换,则乙方负责进行免费更换,并对更换后的设备质量负责。

4、仪器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对仪器检定的行政收费),若出现检定不合格的设备,则其维修、调试或更换及由此而

产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书中的售后服务及质量承诺。

6、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若出现非仪器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时,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仪器进行维修,并适当收取费用。

7、设备维修及保养:实行三包,包修、包换、包退。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时,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负责维修。因延误时间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乙方负责定期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的保养(按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

十、违约责任:

本合同盖章或签字生效后,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若违反以上条款,则按违约处理。违约处理如下:违约方赔偿对方合同额的10%的违约金。 十一、争议解决方法:

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若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协商未果,则甲乙双方将争议提交乙方法人所在地仲裁机构裁决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 方: 乙 方:献县鼎盛路达实验仪器设备厂 签订人: 签订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帐号:

日期:日期:

篇二:在线监测设备采购合同

在 线 监 测 交 接 设 备 更 换 合 同

甲方:东莞裕展鞋业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12-2-8 乙方:东莞市佳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东莞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达成如下购销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相互督促: 一、产品名称、型号、单位、数量、金额及交货时间:

二、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开普通销售发票,款到帐后15工作天内到货。

三、付款方式:乙方收到甲方支付配件款的50%后安排人员送货上门安装,安装完毕甲方工作人员验收后,即支付配件款尾款的50%。 四、运输和费用负担:乙方负责将货物送至甲方公司,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五、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

六、质保期:从发货日期算起对该配件质量保证期为3个月。(人为损坏和雷击除外) 七、结算方式:合同签字盖章后,甲方付全款合同生效。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若解决不成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九、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执行,违约方需承担全部责任。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传真件有效) 。

甲方:东莞裕展鞋业有限公司乙方:东莞市佳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电话: 电话:0769-33282897 传真: 传真:0769-22365116

开户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东联支行

开户帐号:310010190010027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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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设备采购合同(检测仪)(3)

设备采购合同

购货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拟从乙方购买产品,乙方同意出售该产品。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二条 交货

乙方应当按照以下约定交货:

1、 交货期限(或时间):合同签订并收到50%定金后的30个工作日内。 2、 交货地点: 3、 交货单位: 4、 接货单位:

5、 由乙方办理运输,运输方式:汽运;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

6、 产品由乙方按适合于本合同项下的正当交付的标准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包 装物不回收。

第三条 质量条款

1、 质量和技术标准:以德国华达工业标准为准,若甲方想请国内计量局或其它第三方检测机构做标定,则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2、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提供附产品合格证和原产地证(如为进口产品)及各种随产品一并供应得附件、配件、软件、工具等附随产品。在三包期内,如产品或其零部件损坏,乙方应保证零部件的供应,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条 安装、调试和培训

1. 乙方负责产品的安装和调试。

2. 甲方应向乙方现场调试技术人员及维修人员提供方便条件,有关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如邀请乙方提供非质量问题的其它技术服务,其费用另定。

3. 安装调试完毕提请甲方代表共同进行终验收。

4. 乙方应当就产品的操作和注意事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地点在甲方公司内,时间为1天。各方各自承担因培训本方支出的费用。

第五条 验收和交付

1、 双方确定,在交货后1天内由乙方组织产品的安装调试并调试完毕,安装调试完毕后乙方应立即提请甲方终验收。产品终验收在安徽柳工起重机有限公司进行,由甲乙双方派代表参加。如一方未派代表,另一方有权自行验收。验收后由双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或(如一方未派代表)由见证人员签字。

2、 产品验收合格并经甲方确认后视为交付,乙方承担交付之前产品上存在的所有风险。

3、 产品验收包含以下标准:本合同、产品说明书、及其它双方同意的标准。

第六条 验收异议和索赔

1. 甲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的品名、品牌、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合格证和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的,可在1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并应妥为保管,保管期限从到达交货地点时开始计算。保管期限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将不再承担保管的义务。

2. 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2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 双方对于验收事项存在异议的,应当友好协商,在预验收或终验收(视具体情况而定)开始协商后30日内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如为质量问题,则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质量管理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任何问题均可在协商开始后15日后依照本合同第十四条提起诉讼。

第七条 售后服务

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 质量保障期为一年,质保期自甲乙双方在终验收单上签字之日起开始计算。

2、 当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需方现场排除故障,如果24小时内不能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乙方应给甲方提供与故障设备同样生产能力的替代设备使用,直至故障排除为止。

3、 乙方保证零部件、配件长期供应。

第八条 保证条款

1、 权利保证: 乙方保证供应的是全新产品并且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在交付之前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否则因此引起的第三方主张由乙方自行解决并保证甲方不因此而遭受任何损害

2、 质量保证:乙方对本合同中项下的产品及其配件、附件等物品的质量承担一年的质量保修义务。但由于甲方人为、操作不当及交付后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故障服务时收取成本费。乙方对产品提供终生售后服务。

第九条 设备软件许可

基于本合同的签订,若设备配置中含有软件,乙方在向甲方交付相关设备硬件时,亦应同时向甲方交付相应的设备软件,许可并保证甲方在设备使用期限内无偿地、完整地使用该软件,双方不再另行签订许可协议。若设备配置中不含软件,则乙方无需提供。

第十条 价款和结算

1、 本合同总价款为¥元整(大写人民币:[])。

基于本合同的货款和所有权转移之前的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本合同第十条第1款所列合同总价款金额之中。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的95%时,乙方应当为甲方开具合同总价全额发票。

2、 价款的支付

(1) 合同签订后1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50%(¥ 元)作为定金;

(2) 产品交付并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5%(¥元);

(3) 合同总价款的5%(¥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如产品运行正常,则在质量保

证期限满后的30日内支付,否则用以抵扣维修费等质量问题相关费用后支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 结算方式:合同总价款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4、 所有合同价款,甲方应当支付到以下账户:

(1) 户名: (2) 开户行: (3) 账号: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 乙方的违约责任

(1) 乙方交货超过交货期限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付违约金: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乘以延期交付或交货(视情况而定)的天数,该款项甲方有权从合同总价款中扣除。超过交货期限60天的,视为乙方不能交付,乙方应当承担合同总价款的20%的违约金。 (2) 乙方在终验收开始后3天内(扣除双休日)天内不能交付的,视为乙方不能交付。乙方不能交付的,应当支付甲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届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单方解除合同。

(3) 以上各项违约金应当在不能交付之日起10天内日内支付,否则,甲方有权按照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4)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 2、 甲方的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壹天按照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计算方法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合格产品的,应当支付乙方合同总价款20%的违

约金,届时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3) 以上各项违约金甲方应当在违约之日起10天内日内支付,否则,乙方有权按照银

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收利息。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指签署本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合同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火灾、爆炸、台风、洪水、地震、海啸、雷电或战争。任何信用、资本或资金短缺不应视为本合同项下的不可抗力事件范围。

2、 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应立即用最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另一方该事件的性质、发生日期、预计持续时间等有关的细节,以及该事件阻碍通知方履行其于本合同项下义务的程度。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怠于履行通知义务的,由此而导致的损失由该方承担。

3、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当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3天内向另一方提供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市级以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实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证明,如其不能提供该等证明,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4、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经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5、 如不可抗力事件延续到一百二十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尽快解决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问题。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1、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因本合同的洽谈、缔约以及履行过程中而获得或知悉的对方的任何资料和信息均视为保密内容,应当承担保密义务。任何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上述保密内容及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尤其是价格内容,任何一方不能以任何方式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其他事项。

2、 本条款不因合同的不生效、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合同的终止或者部分终止而失去对合同各方的约束力。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执行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因本合同导致的所有纠纷选择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甲、乙双方同意蚌埠市仲裁委员会或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因本合同导致的所有纠纷。

(2)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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