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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8-05-31 16:36书业网

篇一:政府采购供货合同模板

政府采购项目

X X X X X X X X X X

供 货 合 同

(编号:XCZX200X-XXX)

甲 方:XXXXXXX

乙 方:XXXXXXX

鉴证方: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20XX年XX月 中国 西安

供 货 合 同

甲方:(采购单位名称) 乙方:(供应商名称)

鉴证方: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

鉴证方就甲方所需货物,在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监督管理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组织公开招标,确定乙方为中标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正本和澄清表(函)、中标通知书,经甲、乙双方协商,鉴证方鉴证,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同标的物内容及数量(以投标文件正本和澄清表〈函〉为准)

二、合同价款

(一)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 (二)合同总价包括:货物费、运输费(含保险费)、安装调试费、检测验收费及其它费用。 (三)合同总价一次性包死,不受市场价格变化因素的影响。 三、款项结算

(一)所有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XX%。即人民币(大写) (¥ )。

(二)留合同总价的X%,作为保证金。即人民币(大写) (¥ ),从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质量等问题,一个月内一次付清。

(四)支付方式:银行转帐。

(五)结算方式:由乙方与采购人结算,发票开采购单位,到采购单位办理付款手续。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约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乙双方约定) 五、交货条件:

(一)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二)交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XX个工作日,完成货物的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 六、运输

(一)运输由乙方负责,运杂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包括从货物供应地点所含的运输费、装卸费、仓储费、保险费等。

(二)运输方式由乙方自行选择,但必须保证按期交货。 七、质量保证

乙方所供货物必须执行下列条款:

(一)保证技术指标先进、质量性能可靠、进货渠道正常,配置合理,全面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二)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确保达到最佳运行状态。 (三)具有良好的外观,适合安装场所的使用。 (四)自安装、调试正常运行并验收合格之日起:

1、免费保修X年,终身维护,免费保修期内,同一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经过两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使用,可以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X小时(工作日),解决问题不超过X小时(工作日),对问题较大短期内暂不能解决的,为不影响甲方正常工作,乙方在X日内免费提供替代产品,确保正常运行;

2、XX天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可以选择换货或退货; 3、XX至XX天内,如出现质量问题,可选择换货。

八、售后服务

乙方所供货物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一)质保期内:

1、发生质量问题,接到甲方通知后,应于当日派出专业的维修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测维修,发生的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若需送回生产厂,乙方承担往返费用;

2、定期派技术人员到现场走访,给予检查维护;

3、排除故障的期限不得超过X小时(工作日)。否则甲方有权指定第三方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质保期结束前,进行系统测试,全面保养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九、技术与服务 (一)技术资料: 1、货物合格证;

2、货物使用说明书(中文); 3、进口货物商检证明和报关单; 4、项目峻工资料、检验测试报告; 5、其它资料。

(二)服务承诺:以投标文件、澄清表(函)、合同和随货物的相关文件为准。 十、验收

(一)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根据合同要求,进行外观验收,确认产地、规格、型号和数量。

(二)货物安装、调试并正常运行后,由乙方进行自检,合格后,准备验收文件,并书面通知甲方。

(三)甲方确认乙方的自检内容后,组织乙方(必要时请鉴证方或有关专家)进行系统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西安市市级单位政府采购中心项目验收单(一式四份)作为对货物的最终认可。

(四)乙方向甲方提交货物实施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以便甲方日后管理和维护。 (五)验收依据:

1、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函); 2、本合同及附件文本;

3、国家相应的标准、规范。 十一、违约责任

(一)按《政府采购法》、《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未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或质量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更换,提高技术,完善质量,否则,甲方会同鉴证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对乙方的违约行为报监管机构进行相应的处罚。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乙、鉴证方各执壹份,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备案贰份,本合同甲、乙、确认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合同的服务承诺则长期有效)。

十四、其他事项

(一)鉴证方作为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对合同进行确认。

(二)西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在合同的履行期间以及履行期后,可以随时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对采购内容、标准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澄清表(函)、中标通知书、合同附件均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经鉴证方确认后,作为合同补充,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对确需变更、调整或中止、终止合同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手续。

(六)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篇二:政府采购合同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KLGNHG2011116

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号供 应 商(乙方) 项目名称和编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 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 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乙方负责免费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 第五条 交付和验收

1、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之日起60天内地点: 。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10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 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时间由甲乙双方协商;地点为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

第七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期;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免费维修、更换配件。质保期过后有偿维修,并以优惠价格向甲方提供零配件。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 付款方式

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自筹资金

3、付款方式:交货验收合格后首付 50% ,其余50% 货款在12个月内结清。 第九条 质量保证金 本项目无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

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

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12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壹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二条、调试和验收

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第十三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5% ,超过 30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 3‰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 5%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财政部门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财政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合同法》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 购代理机构各一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合 同 附 件

篇三: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设施设备采购

货物名称:猪生长性能自动测定系统

买 方: 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卖 方: 北京旺京牧院科技有限公司

签署日期:

合同书

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 (买方) 北京市昌平区种猪场设施设备采购(项目名称)中所需 猪生长性能自动测定系统 (货物名称)经 北京佳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招标采购单位)在国内公开招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定 北京旺京牧院科技有限公司 (卖方)为成交供应商。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为便于解释,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位的次序如下: a. 本合同书

b. 中标通知书

c. 合同一般条款,合同特殊条款,补充协议。

d. 投标文件

e. 招标文件

2、交货、包装和验收

2.1交货期限:2013年 3 月 16 日

2.2交货办法:乙方代为组织发运并送货到工地现场

2.3产品包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

2.4运输方式:公路

2.5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

到货地点:甲方单位现场接货单位: (含澄清文件) (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接货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3、收货查验

3.1甲方委托乙方把货物托运到甲方工地,如有缺损由乙方负责,并无偿提供缺损件。

3.2卖方负责所有采购设备的安

装和调试(包括电缆、开关及配电箱),确保所有设备可以正常运行。

3.3安装时,乙方应派人指导安装人员根据装箱清单、产品合格书和随机文件技术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标准验收,如发现缺损件,甲方应在开箱之日起7天内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核对无误后补齐缺损件。

3.4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3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符合建档要求的竣工图2套。

4、质量和索赔

4.1乙方应保证所制造的设备符合合同规定质量、规格及性能要求,严格按国家现行有关质量规范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制造设备。

4.2验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标准验收,没有国标按部标,专业标准验收,进口设备按国家规定标准验收。

4.3设备出厂前,乙方应邀请不少于2人的甲方人员到乙方生产厂内检验产品质量,这种检验不作为最终验收。乙方应免费提供方便条件,并提供检验和了解产品所必须的技术资料、图纸、工具等。甲方有权提出意见,并采取措施,以保证质量。甲方人员的所有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4质量保证期为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并投入运行后不少于24个月。

4.5质保期内,如发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通知8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日期为准)赶到现场,如因质量问题,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货,费用由乙方自理;

如因使用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积极配合解决所需费用由甲方负责。

4.6如乙方在接到通知8小时内没有到达现场则视为乙方承认质量问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5.售后服务

5.1设备在安装调式扣,进入正常使用阶段,乙方应免费定期回访。

5.2乙方以优惠的价格提供易损配件。

5.3乙方免费为甲方培训不少于2人的技术及操作维修人员。

6.合同解除和变更

6.1中标合同签订后,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指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他经双方认可事宜均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随意解除和无故变更,若因国家计划改变或设计变更确需解除或变更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给予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6.2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提出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乙方不能按期交货时,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系延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未交货部分货款金额的千分之五/天计算)延期违约金。

7.2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法》及《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款》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本合同另有规定除外)

8.合同文件包括

8.1本合同文件

8.2中标通知书

8.3投标书和投标报价表、交货一览表、售后服务表等。

以上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9.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9.1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行生效。

9.2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都应严格履行合同,如出现问题应按照《经济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9.3合同履行地:北京

9.4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未尽事宜,双方在不违背合同和招标文件的原则下协商解决,协商结果以“补充协议”形式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副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10 付款条件

工程总价款:384500

10.1 卖方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甲方应向乙方预付工程总造价50%的款项,即为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贰佰伍拾元(¥192250元)

10.2 乙方施工人员及货物到达甲方施工现场后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

工程总造价30%的款项,即为人民币壹拾壹万伍仟叁佰伍拾元(¥115350元)

10.3 工程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15%的款项,即为人民币伍万柒仟陆佰柒拾五元(¥57675元)

10.4 剩余款项占总造价的5%,即为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贰拾伍元(¥ 19225

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完成后的10日内由甲方支付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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