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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商

转让合同2020-11-21 08:43书业网

篇一:专利使用权转让合同

篇一: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专利权转让合同书

鉴于:

本合同签约各方就本合同书中所述专利权的转让、技术内容、成果权益、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及其资料等内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签约各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签约方

受让方:

让与方:

第二条 合同性质

本合同属于专利使用权排他性转让合同

第三条 签约时间地点

本合同由上述签约方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第四条 项目名称(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名称全称):

第五条 技术状况

5.1 本合同转让的专利权属于:

(1) 发明

(2) 实用新型

(3) 外观设计

5.2 专利权人:

5.3发明人/设计人:

5.4专利授权日:5.5专利号:

5.6专利有效期限:

5.7专利年费已交至年

第六条 专利有效保证

6.1 让与方保证上述第五条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其转让的专利权的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专利实施情况

7.1 让与方自行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7.2 让与方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情况(时间、范围、方式):

第八条 让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让与方的权利

(a)有权在自身范围内制造、使用、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取得受让方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受让方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c)有权获得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申请的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

8.2 让与方的义务:

(a)非经受让方同意,禁止让与方允许第三方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 (b)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提供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按时向有关机关交纳有关维系许可专利申请和许可专利权的有效性的费用。

(d)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实施的后续服务应保证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的有效实施。需让与方提供技术人员予以指导的,让与方应予以充分合作,并安排专人负责有关指导工作。 (e)对受让方在实施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及其经营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

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

(f)根据受让方要求或专利权保护需要,向国家有关机构就有关许可专利申请保护。 (g)承诺并保证本合同项下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许可的合法性。如果有第三方因本合同向被许可人提出权利请求或诉讼时,让与方有义务赔偿受让方因此而致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支出。

(h)本合同签订后,让与方负责依法向专利管理机关办理本合同备案存查手续。

8.3 受让方的权利:

(a)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制造、使用和销售与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有关的产品,或者使用许可专利方法及许可专有技术。

(b)有权获得实施和使用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所必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技术服务。 (c)有权得到让与人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改进部分的使用权,但应补偿让与人因该等改进而合理支出的费用。

(d)有权对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进行改进,由受让方独立进行的改进,其改进部分归受让方所有。

(e)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实施后取得的成果,有申请各级发明和科技奖励的权利。 (f)有权就许可专利产品及许可专有技术产品参加各级名优产品的评比,所获得的荣誉和物质利益归受让方所有。

8.4 受让方的义务:(a)受让方与第三人就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再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应事先通知让与方。

(b)如发生许可专利及许可专有技术侵权事宜,让与方负责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起诉,受让方应当协助查明。

(c)受让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专有技术和提交的资料承担保密义务。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后继续有效。(d)承担生产、销售许可专利产品应缴纳的各种税款。

第九条 专利技术资料

9.1 资料内容:许可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及附图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技术内容。

9.2 交付时间:让与方应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应受让方要求将许可专利和许可专有技术资料提交予受让方。

9.3 交付地点:

9.4 交付方式:

第十条 费用及支付方式

10.1 本合同费用,按以下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2)分期支付。支付时间和方式:

(3)其他方式约定如下: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任何签约方违反本合同,违约方均应向守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12.1 签约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12.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

13.1 本合同一式 份,经签约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受让方: 让与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

住所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所(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使用权转让合同开发商)地: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开户银行: 账号:篇二: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法律问题

?专利权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处于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是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公司的核心要素之一。如何充分、合法、有效的使专利权转化为生产力是一个重要问题。

一、专利权与专利使用权关系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指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专利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以货币估价就会转化为财产所有权,权利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人使用该项专利应用于生产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仅包括对专利的占有、使用、收益,但没有处分的权利。可见,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二者以货币估价时,又属于财产权。

二、关于法律是否允许以专利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问题

我国《公司法》第27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公司法》第28条对专利权出资的认定方式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笔者认为,专利使用权作为专利权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虽然专利使用权价值低于知识产权所有权的价值,在没有法律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出资设立公司。

三、关于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

(一)股权转让方面

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资本应该独立且“可以依法转让”。如果公司拟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第三方(如再许可等),是否应当取得专利权人的同意,笔者认为应区别对待。

1、专利使用权出资人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却不享有再许可权情形。股东出资财产作为公司独立的财产,股东在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应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但是,专利权所有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专利许可协议时,若股东(也是以专利使用权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权,而没有专利的再许可权时,该股东就会因出资的不完整或受到限制而无法转让其股权。如果公司设立时对此没有注意,股东的股权转让权和再许可权都会因其权利瑕疵而无法行使。

2、出资人既享有独占实施许可权,又享有再许可权情形。依据专利许可协议,出资人(股东)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同意,就可以转让该专利使用权(或再许可)股权。同时《公司法》

第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公司法》按照公司自治原则,将公司财产处分权的限制赋予了公司章程,从而为专利使用权出资的股权转让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如果专利使用权再许可第三人必然使该专利权价值的降低,从而间接地影响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

3、出资人仅有专利非独占实施许可情形。如果签订的是专利非独占许可协议,权利人还可以再许可第三人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同时,公司、使用权人或被许可人均可与专利权人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获得再许可第三人使用权。特别是专利权人为了使专利权利益最大化,必然会许可更多的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就会出现生产相同或类似产品的众多公司竞争的局面。再

许可权的行使往往会造成专利使用价值的降低,公司出资的专利使用权必然会贬值,进而影响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二)关联交易问题

生产相同专利产品的公司在专利技术、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流通渠道、消费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共性,各公司在技术、工艺、设备、渠道、市场等诸多方面存在竞争和交流;同时服务于各公司的董事、执行董事、监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之间交叉任职的现象也会出现。如果公司之间发生交易时不能严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就会侵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三)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可能导致公司实际出资额的减少

《公司法》第27条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中的专利权该评估价格应该是专利权的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价值。专利使用权较专利权只具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没有处分权,因此,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要低于专利权的价值。实际操作中,专利评估机构只能对专利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而不能对专利使用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账面反映的是专利权的评估价值,而非专利使用权的评估价值。因此,如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必然造成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额减少,这种现象有可能损害公司资本确定原则。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专利使用权处于无法确定状态。

1、专利使用权存在不确定性。《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专利法》第43条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专利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笔者认为,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专利权常常会因为使用期限、欠缴年费和无效申请等原因被宣告终止或无效。专利使用权是专利权的一部分,如果专利被宣告终止或无效,其使用权也必然终止或无效,从而使专利使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

2、专利使用权变更障碍。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可见,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应当办理相应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如果实际操作中出资人不能单独将专利使用权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就不可能成为该专利使用权的所有人。此时,股东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将导致公司财产处于不确定状态。

四、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的策略

如果出资人准备以专利使用权为资本设立公司,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操作来解决出资问题:

1、设法取得专利所有权。若能以购买方式取得专利所有权时,则可以该专利所有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这是最为简便的途径,权属关系清晰,也避免了专利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但出资人财务成本较高,需要专利权人许可,并且办理专利权过户手续。

2、双方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时,明确权利义务。出资人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合同条款,例如要求专利权人授予独占实施许可权和再许可权等,至于这种授权条款是否能减少公司的经营风险,还需要工商登记部门的认可和实践的检验。

3、依据《公司法》相关条款解决纠纷。《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这说明股东既可以按实缴出资制定分红比例,也可以按照评估价值作为分红比例,甚至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还可以按照股东合意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如果章程中明确制定了利润分配方案,公司

就会避免股权及利润分配方面的纷争。相反,股权不清晰、利润分配不合理就会存在潜在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资本维持。

4、将专利使用权出资动态化,进行适时调整。笔者认为,应将公司的总资本划分为物质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并建立知识产权资产的评估制度,以适时调整知识产权所占资本份额。此外,还应加强股东监督,以维护债权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借资产评估手段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出现。

5、出资人的法律责任。《公司法》第28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依据此规定,以专利使用权出资设立公司之后,出资人应承担资本充实的法律责任,这为专利使用权出资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具可操作性,能够实现公司注册资本的稳定。 (作者:姜山赫 孙 乾)篇三:专利技术转让协议-范本

专利技术使用权协议

转让方:xxxxx(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xxx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合法拥有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及其一切权利;

(2)乙方在生产经营中需利用本协议所列的专利技术;

(3)甲方有权并同意将本协议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转给乙方。

为充分发挥产、学、研优势,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 有关定义

1、“专利技术”指甲方所拥有的以下技术成果,即:

xxxxxxxxxxxxxxx

2、“技术资料”指专利技术本身及其实施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二条 协议的内容与范围

1、甲方同意将本协议所列有关的技术成果授权给乙方公司使用。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拥有所列专利技术的使用权。

第三条 资料的交付

1、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将技术资料及一切与专利技术有关的文字或非文字信息向乙方指定人员提供。

2、乙方因非故意丢失、损坏、短缺有关技术资料,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三十天,免费向乙方提供。

第四条 双方保证

1、甲方保证专利技术和的真实、有效,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是甲方目前拥有的最新技术资料。甲方未将专利技术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在本协议签订后,也不以任何方式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专利技术。

2、甲方保证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所需取得的任何批准、授权均已取得,在专利技术的使用上没有设置任何形式的质押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权益等可能影响其履行本协议的情形。

3、乙方将独立、合法使用上述专利使用权,直至乙方破产、解散等情形出现。

第五条 侵权和保密1、甲方保证是本协议规定提供的专利技术和技术资料的合法持有者,并且有权向乙方许可使用,如果第三方指控侵权时,则由甲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

篇二: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方(出让方):A公司

乙方(受让方):B公司

甲方已从市政府手中取得xx区xxx亩土地使用权,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发展,A公司(简称甲方)将xx工业园的xxx亩土地出让给B公司(简称乙方),该土地主要用于高新科技项目建设,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宗地位置、面积及用途

1.宗地位置:位于市(确切位置见附件中的规划红线图)。

2.宗地面积:总用地亩,甲方在本合同签订后10日内提供有关地块图纸给乙方。

3.土地用途:主要用于,经营范围为:

4.土地使用年限:年。自颁发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配套设施建筑用地的使用年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期满土地使用权无条件归国家所有。

第二条土地费用及支付方式

1.土地按本规划要求平整后出让,平方米土地出让价格为每亩人民币万元(包含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费用),总地价款为万元。

2.付款:分期支付,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亩土地的地价款在一年内分两次全部付清。第一次款项在本合同签订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期亩地价款的20%,即人民币万元。甲方在收到乙方首期地价款后日内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乙方,乙方在30日内付清全部土地余款万元整。

3.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期限内,将本合同要求支付的款项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4.甲方银行账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土地使用权及其变更

1、乙方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在使用期限内享有国家赋予土地使用者的一切合法权利。但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土地不能用于抵押贷款。

2、乙方转让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本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乙方应在转让合同签订后60日内,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建筑物产权过户手续。

3、乙方出租、转让、抵押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时,乙方应履行本合同,租赁、抵押、转让合同的内容不得违背本合同中有关规定,乙方转让土地时,新的受让方须向甲方承诺执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乙方在租赁、转让、抵押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4、乙方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和本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用于。乙方如需要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应事先提出申请,经甲方和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投资开发期限

乙方须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一年内动工开发,每年完成每期开发建设土地面积不少于35%,由于办理各有关手续及配套设施未能及时提供等问题延误的,开发期相应顺延。乙方动工开发期限可以提前。

第五条土地使用和规划条件

1、规划要求:规划设计方案须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工业用地要求。

2、定标与立界:出让地块根据标有坐标点的用地红线图,由测绘单位在地块各转点定桩、埋设混凝土界桩。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述界桩或界石不被移动或遭受破坏。如果在土地使用期限内,界桩或界石被移动或破坏,乙方应立即书面向甲方提出报告,申请重新测定及立界。因丢失、损坏、移动界桩或界石而重新测量、设定界桩或界石所需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3、市政基础设施要求:乙方在该地块内进行建设时,有关道路、用水、用电、用气、电信、排水及其他设施的工程须符合总体规划,与地块主干道、主管线相衔接,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后再行施工。

第七条违约处罚

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地价款,每延期一日按滞纳款项的万分之向甲方缴付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已支付的地价款不得要求甲方返还。

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一年内办妥《国有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每延期一日按地价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180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甲方索回全部已付地价款。

3、乙方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年限开发利用本合同项目下的土地,甲方有权将乙方未开发利用的部分土地另作安排使用。

第八条法律责任

1、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发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

2、双方均应按本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自觉遵守国家及省有关法律规章。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3、因不可抗力引起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但双方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定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兵同等效力。

3、本合同正式一式四份,合同双方各两份;本合同副本三份,合同双方各一份,xx市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篇三:公司产权人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职工承租单位的小产权房)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XXX产业园8号A区”公司产权人房

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转让人(甲方):XXX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受让人(乙方):

“XXX产业园8号A区”

公司产权人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受让人(乙方):

通讯地址:

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和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北京XXX顺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XXX产业园”(以下简称“该项目”)公司产权人房使用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项目基本情况

1.1 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是由国土资源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顺义区人民政府及XXX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建设的首个国家级地理信息科技产业园。该项目位于北京市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东约1500米。

1.2 项目用地性质 该项目所在地块的土地性质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以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起止日期为准)。

第二条乙方受让公司产权人房使用权基本情况

2.1 乙方受让的公司产权人房使用权为甲方受让北京XXX顺祥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顺义区XXX产业园项目中的配套公司产权人房,该公司产权人房位于XXX8号A区1号楼三单元。

2.2 乙方受让的房屋位于1号楼三单元604,建筑面积63.67平方米。

2.3 乙方受让的公司产权人房与土地有相同年限的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后,将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具体规定办理续期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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