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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转让合同

转让合同2020-11-21 08:43书业网

篇一:融资租赁转租赁合同

篇一:融资 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融资租赁合同转让协议

协议编号:

签订地点:

出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原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新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原承租人与出租人已经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合同编号: 1 , )现原承租人拟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新承租人,新承租人与出租人同意上述转让。

经友好协商,各方就上述转让达成本协议如下条款:

1、原承租人同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与义务转让给新承租人,即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定义见下),新承租人将享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权利,并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原承租人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保管、维修租赁物(详见融资租赁合同之附件一“融资租赁合同明细表”);就与租赁物有关的任何问题直接向供应商提出索赔;按时、无条件、足额地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同意出租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调整租金。本协议另行约定的除外。

2、担保人在此确认并同意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并承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仍然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条款约定就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一切债务向出租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3、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自行协商租赁物的交付事宜,但原承租人应将该等交付事宜的进展情况书面通知出租人。

4、原承

租人与新承租人一致同意按照本协议附件“支付清单”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

5、如出租人因本协议项下的转让和受让遭受任何损失,产生的任何费用均由【】承担。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之间的任何抵销、赔偿、索赔等均不影响该等转让后新承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6、本协议下新承租人的融资金额为原承租人融资金额减去原承租人已偿还金额后的余额。

7、本协议自各方签署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补充,若与融资租赁合同有任何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方各持一份。

原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新承租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担保人: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3篇二:对出售回租及转租赁的认识

对售后回租及转租赁的认识

一、 关于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 sale and leaseback transactions)亦称“出售回租”、“回租赁”或“回租”,是融资性租赁交易的一种方式。

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6月30日以「2000」第4号令发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第三章〈业务经营〉的第十八条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本外币业务:(一)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委托租赁等融资性租赁业务”。

在外经贸部草拟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的第十二条第(一)款中,也把回租赁列为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之一。

中国人民银行上述文件的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中所称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租赁形式。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出卖人为同一人的特殊融资租赁方式。”

财政部于2001年1月18日以财会「2001」7号文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中专门有一节是〈售后回租交易〉,其35-38条对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又是借鉴了1997年修订、自1999年开始实施的的关于租赁的《国际会计准则 17》(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17)的规定的。该准则的第49-57条专门对售后回租交易的会计处理作了规定。

售后回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这种方式在我国也已被广泛采用。据了解,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行业中,自九十年代以来,以售后回租方式交易的业务量约占全行业融资租赁交易业务量的比重是不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当然适用于售后回租。只是在售后回租中,上述规定中的“出卖人”和“承租人”是同一人。

在实务中,售后回租交易同直接融资租赁交易一样,也是由买卖交易和租赁交易这两项互为条件、不可分割的交易构成的。也就是说,先是由融资性租赁公司以买入人的身份同作为出卖人的企业订立买卖合同(或称“所有权转让协议”),购买企业自有的某实物财产(在《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规定为是“固定资产”,在《国际融资租赁公约》中规定为是“不动产、厂场和设备”property, plant and equipment)。在该买卖合同中,该融资性租赁公司的责任是支付买卖合同项下货物的价款,其权利是取得该货物的所有权。与此同时,该融资性租赁公司又以出租人的身份同作为承租人的该企业订立融资租赁合同,将上述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作为租赁物,出租给该企业。在该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责任是,在规定的租赁期间内,向承租人转让该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通过使用收益的排它的权利,其权利是收取租金。

为使售后回租交易得以合法成就,首先,被出售的货物必须是该企业自己既有的、而且未曾向任何人抵押的财产,当然,更不能是正在作为诉讼标的的财产或已列入企业破产财产的财产。为了确认这一点,通常需要通过某种确认产权的程序,例如,该财产所有权的公证等;其次,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其出售还需要有一定的批准程序。例如,对于国有企业而言,需有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需有其董事会批准该项出售的相应决议;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则还需有其股东大会的相应决议和相应的

披露程序。上述买卖交易的价格由买卖双方商定。但通常都必须有一个合理的、不违反会计准则的定值依据作为参考,例如该财产的账面残值或经合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公允价值等。

由于售后回租中的出售和租入是同时发生的。因此,交易的过程中不存在出卖人向买入人的实物交付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验收,也就是说,不存在通常货物买卖中的物的流动。同时,企业将该实物财产的出卖,由于随之又租入,因此也不导致对该实物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状况的改变。换句话说,该企业在进行了该售后回租之后,其对该项交易的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条件毫无变化,仍同未进行此项交易之前的情况一样。

从法律上讲,认定某项交易是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的融资租赁交易的判据,不仅是上面说的契约性文件,而且还包括对该项交易的公证和在我国的物权立法完善后的公示程序。根据我们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的对话得知,他们通常可以根据生效的契约性文件认定某项交易为售后回租交易。在特定情况下,他们还要根据承租人对该资产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尤其是,根据是否办理了公证的程序,来把售后回租交易同变相拆借区别开来。

就会计处理而言,在进行售后回租之前,某实物财产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是其固定资产的一部分。在进行售后回租之后,该实物财产从其固定资产中扣除,其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与此同时,由于取得了出售价款,该企业的流动资产中的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应增加,该增加值同上述固定资产的减少值基本上是相等的。因此,该企业的总资产基本不变。另外,根据我国的租赁会计准则,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该回租的资产应该由承租人资本化。具体地说,就是按我国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融资租赁项下的租入资产,列为“融资租赁项下的固定资产”管理。该资产的价值构成该企业的总资产的一部分,可依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特别规定提取折旧。与之对应的,是在该企业的负债栏内,将该企业在租赁期间的应付租金中列为租赁应付款。

售后回租这种交易方式的目的,是在基本上不改变企业资产规模和不影响对其既有实物资产使用和借以受益的的前提下,变其某些实物资产为金融资产,以改变其资产结构,提高其资产的流动性,以满足其特定的经营需要。例如,有些企业,通过售后回租取得现金价款,用于偿还此前为购置该固定资产所借入的银行长期贷款,从而既使其可以将银行核准给予的十分宝贵和有限的授信额度更有效地用作流动资金之需,也使银行的信贷结构更加合理(即,提高其流动性),商业化的步伐得以加快。又如,某些大型证券公司,在已往的经营中,其对下属机构的实物投资过多,严重影响其总资产的流动性,因而也限制了其利用银行证券质押业务的机会。通过售后回租,可以大幅度地改变其资产结构,大大提高其货币资金及证券资产的比重,从而为其扩展自营证券业务的主业,创造有利的条件。还有,在优势企业对其它企业的合并、兼并中,迫切需要一定的资金用于安置职工和供进行适度技术改造及扩大适销产品生产规模的流动资金之需。这时,它们将自有的或被合并、兼并企业的有效实物资产向融资性租赁公司出售并同时租入使用,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银行在这方面的信贷压力,缓解上述资金瓶颈,促进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成功,等等。正因此,售后回租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一种有效的手段,不仅在国际上广为流行,而且正在我国当前企业资产重组这一重大课题中发挥着日益显著的作用。也正因此,售后回租交易深受企业界的欢迎,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如果说,我国早期的融资租赁业务的主要功能,是向企业提供资金,以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即发挥融资租赁的融资功能,那么,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生重大了变化的今天,融资租赁的其它功能正在显现,其中就包括通过售后回租方式所发挥的资产管理及资本经营功能。

另外补充说明两点。

售后回租与拆借根本不同。任何拆借,都仅仅导致金钱债的发生,而与任何实物财产的买卖,即其所有权的转移无关。如果某项交易不含有我们上面所说的实物财产所有权的转让这一买

卖行为,则它就不能被认定为是融资租赁交易,也不能被认定为是售后回租。

售后回租与抵押贷款根本不同。抵押贷款的前提是,借款人(金钱债务人)是抵押物的所有权人,而在售后回租中,承租人不是借款人,而是租赁债务人;承租人也不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人,而仅仅是租赁物的占有、使用人。

二、 关于转租赁

转租赁(sub-lease)也是融资租赁交易的一种方式。

在上面引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可见,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的本外币业务中包括转租赁。

在外经贸部草拟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中,也把转租赁列入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的业务之一。

我国参与起草的、八十年代末通过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融资租赁公约》(unidroit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leasing)的第二条规定,“在涉及同一设备的一次或多次转租赁交易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笔是融资租赁交易因而本应受本公约管辖的交易,如同(前条第1款所规定的)向第一出租人提供设备的是供货人和据以取得设备的协议是供货协议那样”。

中国人民银行在上述管理办法的第四十八条将转租赁定义为“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次融资租赁业务。在转租赁业务中,上一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转租人从其他出租人处租入租赁物件再转租给第三人,转租人以收取租金差为目的的租赁形式。租赁物品的所有权归第一出租人。”

上述定义基本正确,但不够严密。我们认为,转租赁是指以同一物件为标的物的多层次融资租赁交易。其中,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同时又是下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为转租人。第一层次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称“第一出租人”,末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称“最终承租人”。转租人同第一出租人的区别在于,转租人并非是该项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资人及租赁物件买入人,因此它也并非是该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它之所以可以以出租人的身份向第三人转让对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是因为它在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中作为承租人受让了这些权利。而且,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它有权将这些权利向第三人转让。转租人同最终承租人的区别在于,它并非是为了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而承租租赁物件。它承租租赁物件的目的是为了能向第三人转让对该租赁物件的占有、使用及通过使用获得收益的权利。

转租赁的上述特点决定了以下各点:一)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必需是同一的;二)在一般情况下,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应该也是同一的。但是,无论如何,下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不得迟于上一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届满日;

三)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件的归属(留购、续租或收回)的约定必须同一。

尽管如此,各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在法律关系上又是相互独立的,不同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下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并非是上面层次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的租赁债务人。

就最终承租人而言,转租赁交易方式同直接租赁交易方式,对它的效果都是一样的。租赁物件和出卖人都是它指定的,买卖合同条件也是它所同意的,仅仅是出租人不同而已。当然,由于出租人不同,因此,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之类的交易条件也会因此而略有差异。通常是会高一些。

转租赁之所以受到市场欢迎,并大量存在,就境内业务而言,是由于它具备着有助于促成融资租赁交易的这一根本功能。具体地说,一)当着某个企业想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例如,租赁物件加速折旧或资产变现等,以达到自己的形形色色的经营目的,而它自己的资信

状况不能让融资性租赁公司满意,或者它所处的行业状况是融资性租赁公司所不太熟悉的时,如果有一个资信状况能令该融资性租赁公司满意的第三人介入,来充当转租人,则该项交易将易于达成;二)如果某个潜在的承租人企业地处遥远或因其它原因,使得融资性租赁公司不便于在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期间对它监控时,一个被该融资性租赁公司认为易于监控的第三人介入,来充当转租人,则该项交易将易于达成。

可见,转租赁之所以受到出租人的欢迎,是由于有了转租人这样一个信用状况更好的中介,因而利于减少资金不能回收的风险。据作者所知,某公司开业以来一共受理的55个用户的外汇融资租赁项目中,有13个是以转租赁方式进行的。其中的12个实现了安全回收,尽管有些最终承租人的付租情况很差。只有一个项目因最终承租人的严重拖欠以及合同履行中的瑕疵,而导致转租人的企图推卸租赁债务。即使如此,由于法院终审裁定本公司胜诉和由于转租人有可执行的财产,因此,该公司基本上未受损失。这种情况,同该公司在直接租赁中若干项目的租金严重拖欠相比,形成强烈的反差。

那么,第三人为什么要充当转租人来承担资金回收的风险呢?这当然主要不是为了取得租金差。即使事实上上下融资租赁合同的条件之间多半会有租金差。第三人之所以愿意以转租人的身份介入,会有多种原因。或者是,最终承租人是它的关联企业,例如,控股子公司之类。它需要让后者能利用融资租赁的有利条件,来达到特定的经营目的。因此自己愿意承担资金回收方面的风险;或者是,它作为某种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对最终承租人的多方面的控制手段。因此,它所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会小于融资性租赁公司所可能面临的风险。

就跨境业务而言,转租赁在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内早期的主要功能,是由我国的融资性租赁公司充当转租人来利用外国第一出租人的资金。后来,这一功能有所淡化。但是,另一功能仍不可忽视。即,如果某项设备及其附带技术,是其所在国限制或禁止对我国出口的,那么,我国的融资性租赁公司将它租入,再转租给企业,只要合同约定最终不转让所有权,就可以绕过该国政府的上述限制。这一点,对于我国企业取得国外某些体现敏感技术的设备而言,仍是很有价值的。

除了以上的说明外,在实务中,还会有这两种交易方式的结合使用,即某融资性租赁公司向某企业收购其固定资产,然后再将该资产出租给另一公司,有后者转租给那个企业。我们称这种方式为转回租。

以上是作者对售后回租和转租赁的一些认识。不当之处,谨请指正。篇三:融资租赁合同书范本

融资租赁合同书

全文

合同号码:

合同签订日期:

合同签订地: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话: 开户银行:

传真: 帐 号:

电挂: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电 传:

电话: 开户银行:

篇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

篇一:商铺租赁转让合同

商铺租赁转让合同

租赁转让方(甲方):身份证: 受租转方(乙方): 身份证: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位于 店面租赁转让给乙方,现将有关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一、转让范围:等设备,设施。

二、租赁转让时间定于 年月日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三、转让金额: (大写:)。

四、租赁房屋月租金 元整,每季度交付一次。

五、房屋租赁时间从 年月日— 年月 日,租期为四年,在租赁期间房租金不变,合同期满后,双方协商是否续租,否则租赁合同终止。甲方与乙方办理相关手续终止合同。

六、在房屋转租期间,房屋的修缮由乙方自行负责,同时乙方承担在租赁期间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七、乙方权利

1、乙方因经营不当需要转让时,甲方不得收回店铺继续履行合同时间。

2、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不得收回店铺,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以上两条甲方在合同租赁期间收回房屋,影响乙方经营,造成乙方损失,甲方要承担乙方直接或间接的损失。

八、甲方权利1、甲方房屋因国家占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乙方向甲方交纳保证金壹仟元,在租赁期间乙方未按合同完成终止合同,甲方不需退还保证金,合同期间后,甲方有权退还保证金给乙方。

九、乙方在租用甲方房屋期间,如转让、转租、转借他人经营,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情况下,甲方应同意乙方转让、转租、转借他人,若乙方未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不承担一切责任。

十、乙方在租赁甲方房屋期间,该房屋的使用权归乙方,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水电气设施,期间使用所产生水电气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上述协议,违约方应相应的责任。 十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印后,本合同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印):乙方(签字盖印):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年 月 日篇二:商铺租赁转让合同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出租方(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就下述门面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门面

转让门面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丙方为上述转让门面的所有权人和出租方。现对甲、乙双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转让上述门面承租权的行为,丙方表现同意。 原甲、丙双方所签门面租赁合同的权利与义务转由乙方享有和履行,乙方与丙方不再另行签订租赁合同。本合同生效和门面交接完毕后,甲、丙双方之间原门面租赁合同终止履行,权利义务自行解除。

二、租金的结算与支付

丙方与甲方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年,即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止,月租金为 元人民币,现甲方剩余租期为月,门面转让前尚欠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共计人民币 元,上述欠交款项由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三日内支付给甲方。 门面转让乙方后,甲、丙双方原门面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租金转由乙方根据该合同约定(指有关金额、时间、付款方式和违约责

任等条款)向丙方支付,甲方不再负有支付义务。

三、门面设施、设备的归属

转让门面现有装修设施在转让后归乙方所有。 转让门面租赁期(含门面租赁合同续签期限)届满后,该门面装修设施的不动产归丙方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所有。 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再次装修。

四、门面转让费的支付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 元。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详见《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五、债权债务的处理

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六、交接条件、时间及方式

转让门面定于 年 月 日正式交接。 门面交接时,甲方应腾空非《转让财物交接清单》范围内的一切设施、物品和货物,保持门面已有装修、装饰、设施、设备、门窗、墙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于使用。 办理门面交接手续时,由甲、乙、丙三方共同进行现场验收,按照《转让财物交接清单》点验、接收有关财物,交接完毕后,甲、乙、丙三方应共同签署《转让财物交接清单》,在丙方的现场监督下,甲方向乙方交付门面钥匙。门面钥匙一经交付,转让门面即告验收、交付完毕。 转让门面不符合约定的交接条件时,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甲方应及时整改、修复,直至符合交接条件为止。并将视为甲方逾期交付门面,由甲方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七、违约责任

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甲方逾期交付门面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交付天数× 元/天;超过30天甲方仍不能交付转让门面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和按上述约定追偿违约金。 乙方应按时接收门面和支付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接收门面超过7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不予返还已支付的门面转让费。乙方逾期支付门面转让费时,按下列方式计算违约金:逾期付款天数× 元/天。 丙方保证该转让门面为其合法所有,享有门面的出租权。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出租方(丙方):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住 址: 住 址: 住 址:篇三:商铺租赁权转让合同

商铺租赁权转让合同

本合同各方当事人

甲方: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签订地址: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签订日期: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商铺转让事宜,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转让标的

甲方于_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位于______路___号的店铺(面积为______平方米)转让给

乙方使用。

第二条 所转让标的的情况

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________ ,产权人为丙。丙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_____年___月___日止,月租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三条 结算与结算方式

乙方在___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

1、店铺交给乙方后,乙同意代替甲向丙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2、店铺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第五条 债权债务

该店铺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______饭店的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第六条 违约条款

1、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___的违约金,逾期______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保证丙同意甲转让店铺租赁权,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或甲自己中途收回店铺,按甲不按时交付店铺承担违约责任。

3、若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的违约金。

第七条 其他约定

1 、遇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2、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装修损失____________元,并支付转让费的______%的违约金。

3、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

第八条 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

第九条 修改或补充

本合同可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书面修改或补充,由此形成的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十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3、本合同各方当事人对本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予

以解决。双方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当和解或调解不成时,选择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权利的保留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责任的追究。所有放弃应书面做出。 第十二条 后继立法

除法律本身有明确规定外,后继立法(本合同生效后的立法)或法律变更对本合同不应构成影响。各方应根据后继立法或法律变更,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但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通知

1、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或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被通知一方实际收到时生效。

2、前款中的“实际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讯内容到达被通讯人(在本合同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讯地址范围。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合同的解除和变更

1、 当合同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在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要求变更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15日内给与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

2、如乙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影响标题所属条款的意思。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各方应在合同正本上加盖骑缝章。

本合同—式_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各执______份,其他用于履行相关法律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 授权代理人(签字):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篇三:房屋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范本

房屋转让租赁合同

甲方: 产权人:

乙方: 承租人:

本着自愿、平等、合法的原则,乙方在充分了解该房情况的基础上,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共同遵守。

一、转让费

甲乙双方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缴纳转让费共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

二、租用时间

甲方将______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的营业用房租给乙方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作经营使用。租期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甲方原则上将房屋收回,如继续出租,甲乙双方必须在合同期满一个月之前。重新签订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继续租用。

三、租金及付款方式

房租租金每年租金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交缴一年租金。逾期不交房租,乙方即自动违约放弃租赁权,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四、其它费用

租房期间,乙方经营有关的税费、水、电、气、清洁卫生,门前“三包”等相关代收费及天然气使用安装费,由乙方自行向收取部门交纳。

五、租赁期未满,甲方不能无故要求终止合同,否则将赔偿对方一年房租_____元,并退还乙方所付的门面转让费_______元。合同期满前如果乙方不再继续租用房屋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甲方提出退房一事。

六、合同签订后,在不损坏甲方房屋结构的情况下,乙方可进行二次装修,合同解除时,属乙方装修活动部分可拆除(墙面、屋顶、地面不能拆除),乙方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损坏两边邻居的墙面,否则引起纠

纷由乙方负责。

七、乙方租用该门面只有租用权和租后使用经营权,无权作任何形式的抵押及变卖甲方产权人门面。承租后,甲乙双方必须以书面合同为准,双方签定生效。

八、乙方不得在房屋中存放危险品,如违约导致灾害,乙方负全部赔偿责任,在经营期间,如遇被盗、消防治安等问题,乙方自行解决。

九、因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战争等)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服从大局,无条件自行解除合同,双方互不补偿,如市政规划拆迁需要,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并将乙方剩余房租退还。

十、房租费前____年_______元,______年后甲方可酌情上涨,但涨幅不得超过20%,因乙方使用需要,对甲方房屋进行局部改造,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双方签字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申请调解和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即生效。

甲 方: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家庭地址: 家庭地址:

电 话: 电 话:

年月日年月 日篇二:房屋租赁权转让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地址:

电话:

丙方:

地址:

电话:

丁方: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鉴于:

一、甲、乙双方2011年1月10日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1字第0110),约定甲方将其依法所有的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新油职工疗养培训中心(以下简称“租赁物”)租给乙方,乙方无偿将租赁物给丙方使用。

二、 年月日,丙方与银行签订编号为的《借款合同》,约定丙方向 银行贷款 万元(以下简称“该笔贷款”),由丁方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经各方协商决定,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乙方基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由丁方承接。

四、甲方同意,丁方成为承租人后,可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第三方由丁方选定。为此,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经四方友好、自愿、平等协商,就《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变更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变更事宜

甲、乙双方同意,自丁方为丙方代偿该笔贷款之日(下称“交割日”)起,《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乙方基于《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概由丁方承接。

二、附属设施、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的归属

(一)甲、乙、丙三方同意自交割日起,租赁物内的附属设施、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均归丁方所有,所有权自交割日起转移。

(二)附属设施、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详单见附件。

三、租赁物用途及租金支付

(一)《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后,甲方同意丁方可将租赁物转租给任意第三方,第三方由丁方选定,甲、乙、丙三方应无条件配合丁方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

(二)《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后,租赁物的用途不限于餐饮住宿,丁方有权用于其他用途。

(三)《租赁合同》项下承租方依法变更为丁方后,甲方仍按《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1字第0110)约定的金额(即48万元/年,大写:人民币肆拾捌万/年)向丁方收取租金,租金收取的具体方式、时间,届时由甲、丁方协商确定。

(四)租赁时间:自交割之日起至 年 月 日。

(五)乙方和丙方应无条件配合丁方,在交割日后日内向丁方交付与租赁物及其相关的资料和实物,并于交割日后 日内搬出租赁物。

(六)甲方应保证租赁物质量合格,甲方的所有权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抵押,不存在第三人向甲方和丁方主张权利的情形。

(七)若乙方在交割日前已支付当年租金的,视为丁方已向甲方支付当年租金,甲方不

得再向丁方收取当年租金。

五、违约责任

(一)若一方违反本合同中的约定,由此给其他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丙方未能及时搬出租赁物,每逾期一日,应按元/天的标准向丁方支付违约金,由此给丁方造成损失的,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各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的,向丁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合同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成立,自丁方为丙方代偿该笔贷款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份,甲、乙、丙、丁各份,公证处 份,均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约定与《租赁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附件:《附属设施、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清单》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2年月 日

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2年月日

丁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2012年 月 日篇三:装修设备转让及房屋租赁合同

装修设备转让及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以自己所有位于鄂州市丰润园小区旁江南渔庄酒店整体装璜及其全部设备以币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将自己所有位于鄂州市丰润园小区旁江南渔庄酒店300余平方米房屋租赁给乙方,租期 年,租金月贰仟元。

三、乙方租赁期限内或租赁期届满时有权对外将装修及整体设备有偿转让,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租赁期限届满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权继续租赁。

四、乙方在租赁期间甲方应协助乙方正常经营,应负责处理周边邻里关系。

五、此合同一肆份,双方各执贰份,该合同签章后生效,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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