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对当今中国仍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中国青年报
篇一:案例分析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情简介
1960年3月29日,《纽约时报》上刊登了一则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的广告,这是一则政治宣传广告。由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4名牧师联合64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一个版面发布,旨在声援南部学生的抗议示威,争取黑人选举权,为受到伪证指控而有可能入狱的马丁. 路德金博士筹集诉讼费用。广告有64位知名人士签名,落款是“保卫马丁·路德·金和为南部自由而斗争委员会”。
广告谴责南方几个地区对黑人平权运动的压制,并且指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包围”了一所黑人学校,旨在镇压他们的和平示威,指责“某些南方违法者”曾经用炸弹袭击马丁.路德.金的家,殴打金本人;警察局先后7次以“超速”、“闲逛”等莫须有的罪名逮捕金,还指控金“作伪证”。
广告刊登后收到了支持种族平等的公众欢呼,读者们踊跃捐款。但是也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满。因为广告对事实的描述与真相不符: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为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在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前静坐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逐,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金博士被捕了4次,但广告上说是7次。4名黑人牧师的名字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列入广告的署名中的。
沙利文(Sullivan)是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虽然该广告并没有提及他的名字,但是他在看到这则广告后,认为这损害了他的名誉。于是在广告刊登的第二天就致信《纽约时报》,希望报社尽快发布声明,撤回之前那些“荒诞不经的诽谤性言论”。但是报社拒绝了这一要求。报社在答复中提到:“我们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您会认为广告针对您本人呢???既然您要求我们作出撤回声明,您恐怕得告诉我们:广告所说的哪些事是指向了您本人?”一个月后,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帕特森致信《纽约时报》,声称:该广告意味着对该州最高行政长官州长本人的指控。《纽约时报》随后撤回了这则广告。
沙利文在收到书面的答复之后,以阿伯纳斯(Ralph D.Abernathy)等4名在广告中署名的黑人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为由,将他们告上法庭,并要求50万美元的名誉损害赔偿。
在他的带领下,其他一些收到批判的官员也纷纷效法,控告《纽约时报》,要求赔偿,《纽约时报》总计的赔偿额达到500万美元之巨。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否决重审动议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44 So. 2d 25 (Ala. 1962),维持原判
联邦最高法院:1964年3月9日判决裁定《纽约时报》公司胜诉
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县巡回法院
主审法官琼斯之后向陪审团介绍说:广告中被质疑的陈述“确定无疑”地中伤了沙利文,而且损害了他的名誉、事业和社会地位,构成“直接诽谤”。按照阿拉巴马州的法律,只有《纽约时报》能够证明自己刊登的文字全部属实,才能推翻这一认定。而事实上,报社已经承认,广告中部分内容与事实不符。
陪审团只用了2小时20分钟就做出了最终结论。他们判定被告败诉,《纽约时报》与参加广告联署的4位牧师必须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是阿拉巴马州有史以来最大的一笔诽谤赔偿金。
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
1961年初,《纽约时报》开始争取对此案重新审理。在被法官拒绝后,他们又向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在上诉申请中,报社提出,沙利文的指控侵犯了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保障的出版自由。但州最高法院驳回了他们的上诉。
“众所周知,诸如警察、消防之类的部门,均受到政府的控制、调遣,或者直接听命于一位市政官员。”在判决书中,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指出,“因此,对相关团队的赞美或批评,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掌控团队者的评价。”
对于《纽约时报》根据宪法第一修正案提出的抗辩,州最高法院同样予以驳回:“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保护诽谤言论。”
联邦最高法院
1964年1月6日,“《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正式开庭。1964年3月9日,庭辩结束两个月后,最高法院作出判决:9位大法官以9票对零票一致通过裁决,撤销原判。判决书由布伦南大法官主笔完成。他曾经协助沃伦大法官,推动种族隔离制度的废除。在“沙利文案”的判决意见中,他对媒体批评官员的权利进行了更为强化的界定:媒体在“对错误陈述信以为真”的前提下发布不实之词,应豁免于诽谤诉讼。
“官员履行职务时,享有言论免责权??那批评官员的公民也应当享有同等特权。”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公民履行批评官员的职责,如同官员恪尽管理社会的职责。” 在这份著名的判决意见中,另一句话也作为经典内容被后人广泛援引:
“我国曾对一项原则作出深远承诺,那就是:对公共事务的辩论应当不受抑制、充满活力并广泛公开,它很可能包含了对政府或官员激烈、刻薄甚至尖锐的攻击??这显然有权得到宪法的保护。”
篇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人类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新闻自由的里程碑
2011-08-17 19:51:25 来源: 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北京)
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映衬出时常被“跨省”问题困扰的中国的无比尴尬。
沃伦大法官
布伦南大法官
一审判决后,沙利文(右)庆祝胜利。
《批评官员的尺度》
冰点特稿第806期 批评官员的自由
本报记者 付雁南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何帆经常面临来自朋友的追问。
当“跨省追捕”的新闻发生时,很多人问他:“媒体批评政府或官员个人时,官员应该如何回应?”而当一位公安局长宣称要“起诉?歪曲事实?的报社和记者”的时候,朋友们又好奇地问:“当政府某个部门受到批评时,主管官员有没有资格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大多数时候,这位法学博士给不出令自己满意的答案。
一年前,何帆在同事的书柜里偶然发现了一本名为《不得立法侵犯》(Make No Law)的英文书籍。因为简陋的装帧和非常“迷你”的开本,这本书挤在架上,看起来并不起眼,但它的主要内容却让何帆惊喜不已。
这部著作由曾任美国《纽约时报》司法事务报道记者的安东尼·刘易斯撰写,记录了上世纪60年代发生在美国的一场著名诉讼。1960年,一家致力于种族平等的机构在美国最大的报纸《纽约时报》上刊登了整版广告,抨击阿拉巴马州警方对示威学生施行的“滥用公权的暴力行为”。广告引发了警方的强烈不满,阿拉巴马州首府蒙哥马利市的警察局长沙利文将纽约时报社告上法庭,指责对方“诽谤”。
因为广告部分内容的确失实,《纽约时报》一审二审先后败诉,并被要求向沙利文赔偿50万美元。这给创办于1851年的这份报纸带来了一场巨大的危机。不过,在报社最后一次上诉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却撤销原判,并且宣布:媒体对官员错误的批评应当受到容忍。在这场与警察局长的对决中,《纽约时报》获得了最终的胜利。
“在这起事件中,最高法院……让人民了解到,他们有权对政府表达自己的意愿。”作者刘易斯在书中写道。
作为“新闻自由的里程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一直是中国大学新闻系和法律系课堂上无法跳过的经典案例。而时常为中国的“跨省追捕”行为、官员“诽谤之诉”而困惑的法官何帆,在重温这场经典诉讼的过程中也获得了重要的启示。他花了一年的时间将这本书翻译成中文并引入国内,并且拟定了一个更加符合国情的书名:《批评官员的尺度》。
何帆说,在翻译的过程中,自己常常进入一种非常“兴奋”的状态:“对于一个带着问题的读者,这本书能给人带来很多启发。”
一切由一则整版广告开始
这个影响深远的故事有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开头。1960年3月23日傍晚,来自“声援马丁·路德·金和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的约翰·莫里准备在《纽约时报》刊登一版广告,为美国南方的种族平等斗争寻求支持。
在当时的美国,南方各州的种族隔(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对当今中国仍有强烈的时代意义中国青年报)离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警察虎视眈眈,不许黑人进入绝大多数旅馆、餐厅,就连搭乘公车,他们也只能坐在车厢后部。很多黑人的投票权被剥夺,只有40%的学校向他们开放,甚至在“二战”期间,应征入伍的黑人都被单独列编。
而推动种族平等的民权运动也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其中最著名的领袖,是黑人牧师马丁·路德·金。在这则广告刊出之前,新一轮的抗议活动刚刚展开:北卡罗来纳州的4名黑人大学生在当地一家餐厅用餐遭到拒绝,他们就地静坐,抗议这一歧视行为。很快,声援他们的抗议活动在整个南方地区蔓延开来。
莫里准备刊登的广告希望为这些抗议行为寻求帮助。这篇题为《关注他们的呐喊》的广告文章中写道:
“今天,全世界都知道了。美国南方数以千计的黑人学生,正在发起一次和平示威游行,宣布黑人同样受美国宪法和?权利法案?保护,并享有人格尊严和生存权利。他们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粗暴对待,施暴者正是蔑视并践踏宪法的人们。”
文章同时列举了一些事实作为佐证,其中一段写道:
“在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的州议会厅前,当学生们唱完?我的国家,也是你的?这首歌后,学生领袖随即被校方开除。一大批荷枪实弹的警察……保卫了阿拉巴马州立学院。……警察封锁了学校食堂,试图用饥饿迫使他们就范。”
广告下半部,则是一份阵容坚强的“联合署名名单”,其中包括前任总统罗斯福的夫人埃莉诺·罗斯福,以及著名棒球运动员杰基·罗宾逊。另一份20人的名单则由来自南方的黑人牧师联署。
按照《纽约时报》的内部规定,凡有欺诈、捏造之嫌,或“对个人进行人身攻击”的广告,均不受理。而送来广告文案的莫里则拿出了“在南方争自由委员会”主席的一封信。这位主席在信中表示,所有参加联合署名的人一致同意,以他们的名义刊登这则广告。
时报的广告审查部主管审核了广告文案。这位主管事后回忆说,当时他之所以签字同意,是因为“相关文件由知名人士联署,而动机也无可置疑”,而且所有的批评并没有针对某个个体,而是针对政府部门整体。6天后,广告在这份美国最有影响力的报纸上刊出。
一切仿佛到此结束:委员会收到了来自读者的踊跃捐款,而《纽约时报》的工作人员也开始投入新的工作。但一场法律与政治的冲突已经在前方投下了一片阴影。谁也没有想到,这场冲突不仅危及到《纽约时报》的生存,也危及媒体的报道自由;更让人们始料未及的是,这场冲突将会影响人们对于新闻自由的重新理解,并且最终演变成一座“自由的里程碑”。
对“跨州监督”的攻击
整版广告受到了支持种族平等的公众的欢呼,也引发了很多人强烈的不满。一些媒体人批评《纽约时报》“跨州监督”的行为:“那么多记者放着北方紧张的种族关系不顾,却跑到南方来搅混水,凑热闹。”
而另一些维护种族制度的人则指责说,广告对事实的描述“与真相不符”。
“学生是因为领导静坐抗议才被开除,而不是因为唱歌。”蒙哥马利市一家报社在报道中写道。报道同时批评“警方通过饥饿逼迫学生就范”的说法是无稽之谈,因为“学校食堂从没有被封锁过”。
蒙哥马利市警察局长沙利文认真研究了这篇广告,觉得这些文字是在指控他“严重失职”,指责蒙哥马利市警方“处置不当、玩忽职守”。在广告刊出的第二天,他寄了封挂号信给《纽约时报》,希望报社尽快发布声明,撤回之前那些“荒诞不经的诽谤性言论”。
一个月后,阿拉巴马州州长约翰·帕特森致信《纽约时报》,提出了和沙利文同样的要求。
篇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政府所必需容忍的批评)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政府所必需容忍的批评)
一、《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
1954美国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此后,美国南方的黑人民权运动风起云涌,热火朝天。为了扩大影响,争取社会支持,1960年3月29日,黑人民权领袖马丁·路德·金等四名牧师,联络六十四位著名民权人士购买了《纽约时报》的一个整版篇幅,刊登了题为《请倾听他们的呐喊》(Heed Their Rising Voices)的政治宣传广告,为民权运动募捐基金。这幅广告猛烈地抨击了美国南方各级政府镇压民权示威的行经,其中特别谴责阿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市警方以"恐怖浪潮"对待非暴力示威群众的行为。广告还称,这些“南方的违宪者”正在一意孤行,镇压并力图消灭黑人民权运动。可是,后来发现,广告中有个别细节不够真实。 [㈡] 比如,广告中说有几位黑人学生因领导和平示威而被警察驱出大学校园,实际上这几位学生是因进入一家仅供白人就餐的餐厅抗议,使餐厅无法正常营业,违反了当时阿拉巴马州的种族隔离法和社会治安法而被驱,警察的行为基本上属于依法行事。又比如,广告称阿拉巴马州立学院的"全体学生"都抗议警察的这一行动,实际上只是大部分学生。还有,金博士被捕过4次,但广告上却说有7次。另外,广告还说亚拉巴马州暴动时,接踵而来卡车满载警察,这些警察配带枪械和催泪弹,冲进亚拉巴马州州立学院,所有的学生被关起来不许进午餐,警察的目的是用“饥饿迫使他们屈服”,这也不是事实。
L. B. 沙利文(L.B.Sullivan)是蒙哥马利市的民选市政专员(elected commissioner),负责当地的警察局。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在沙利文起诉前,可以要求报纸刊出更正启事,但纽约时报没有进出这样的启事,只写信问沙利文,广告中什么词涉及了他,沙利文以起诉作为回复。沙利文称这一广告虽然没有点他的名,但他即代表广告中的警察,证人也指出,他们能从广告中辨认出警察局长。沙利文控告金博士等4名牧师和《纽约时报》严重损害了他作为警方首脑的名誉,犯有诽谤罪。要求五十万美元的名誉赔偿费。
虽然刊登这则广告的《纽约时报》在蒙哥马利市只有35份传阅,据此,蒙哥马利市地方法院陪审团基于严格的私人诽谤规则,假定广告的诽谤存在(Libelous per se)除非被告能够证明广告所作的陈述属实,他们说就对假定性的错误的陈述所造成的诽谤负有责任,且原告无须证明实际损失的存在,就可以获得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据此,法庭判沙利文胜诉,并判《纽约时报》需要支付50万美元的赔偿金。《纽约时报》不仅不服,而且非常愿意把官司闹大,他们认为如果不坚持打赢这一官司,那么以后类似的因报道有误而产生的官司还会接踵而来。历时两年,官司才打到阿拉巴马州最高法院。1962年8月,州最高法院维持原判,并给诽谤罪下了一个很宽的定义:“任何刊出的文字只要有损被诽谤者的声誉、职业、贸易或生意,或是指责其犯有可被起诉的罪行,或是使其受到公众的蔑视,这些文字便构成了诽谤。”《纽约时报》不服,聘请哥伦比亚大学著名宪法权威维克斯勒教授(Herbert Wechsler)为律师,把官司一直打到了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认为这一官司事关重大,涉及到对公职人员的舆论监督,进而涉及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这样的基本民权问题,遂接下了这一案子。体应该享有这样的特权吗?《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剖析来自
1964年3月,最高法院以九票对零票一致否决了地方法院的判决。最高法院指出:如果阿拉巴马的作法“适用于公职人员对其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者所提出的起诉,那么,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否会因此受到损害?”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在大法官们看来,美国宪政史上没有任何判决“赞
成以诽谤罪压制对公职人员执行公务行为的批评”。他们裁定,让新闻媒体保证每一条新闻报导都真实无错,是一件不可能的事。联邦法院的法官们认为纽约时报虽然刊登了内容不实的广告,并且也的确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由于原告是一名“政府官员”,他必须“明白无误地和令人信服地”证明《纽约时报》事先知道广告上的指控是假的,但仍然明知故犯,照登不误;或者证明《纽约时报》严重失职,对于广告上的指控存有严重疑问,但未作任何努力去查核事实真相(reckless disregard for the truth)。布伦南(Willian Brennan)法官将此称之为“实际的恶意(actual malice)”原则。
纽约时报案是一个划时代的案例。虽然早在1923年,《芝加哥论坛报》,这家美国中西部最有影响的报纸,曾因报导芝加哥市政府破产的一篇新闻内容失实,而被当地政府告上法庭。伊利诺伊州法院坚持新闻和言论自由原则,判决《芝加哥论坛报》无罪。判决书中说:“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导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和腐败的政府”。不过,这个判例的影响范围仅局限于伊利诺伊州。而当时美国大多数州的诽谤法不仅保护私人名誉,同时也保护公共官员的个人名誉。通常,如果起诉一方能证明新闻报导失实,诽谤罪即可成立。现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以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对新闻和言论自由的保障为由,几乎使这些诽谤法中对执行公务而招致批评官员的保护难以执行。同样重要的是,这一判决使第一修正案的涵盖范围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将原属于侵权法范畴的诽谤责任也纳入到它的保护范围。这不能不归功于《纽约时报》律师威维克斯勒教授的远见卓识。在上诉过程中,他放弃了处理这类案件的传统作法,跳出侵权法的范畴,不再纠缠于诽谤是“受保护的”还是“不受保护”的言论,转而牢牢抓住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言论自由这一条,强调诽谤罪成立的巨大危险,即它可能会妨碍美国人最为珍视的言论自由的表达权。由于突出了限制言论自由的可怕后果,他促使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保护条款采取了更敏感、更少程式化的理解和解释。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把“实际恶意”定义为明知争论中的陈述为谬误或“毫不顾及”陈述是否为谬误而公布于众。依此标准,当原告如果是一个政府官员时,他要想打赢一场诽谤官司就必须向法庭证明被告含有恶意,或者是蓄意地对他实施诽谤。含有恶意包含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明知故犯,二是严重失职。明知故犯意指被告明知消息与事实不符,还是不顾一切地将消息发表,换言之就是撒谎、造谣。严重失职则是反映记者编辑在对消息的准确性有怀疑时,不核实、不查证,照发不误。
根据最高法院对《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的判例,政府官员不但要在法庭上证明新闻媒体的报导失实,而且还要同时证明新闻媒体怀有真正的恶意,才能谈得上是诽谤罪。这实际上使政府官员几乎无法打赢这种诽谤官司。比如说,沙利文呈庭的事实和证据,并不能证明《纽约时报》刊登那份广告是“明知其言虚假,或满不在乎它是否虚假”。那幅广告由六十四位名人联名签署,如果他们预先知道某些内容不实,显然是不会轻易签名的。因此,他们的行为不属于故意诽谤。从《纽约时报》这方面来说,既然宪法保护新闻自由,那么《纽约时报》当然有权利决定刊登什么样的文章和广告。基于对六十四位社会贤达的信任,《纽约时报》对这个政治宣传广告的细节未作精确的核对,但这并不能证明时报公司对沙利文有“实际的恶意”,故意刊登内容虚假的广告来诽谤和诬陷公职官员。
该案判决意见成为后来美国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原则,并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中,最高法院将“公共官员”的概念扩展到“公众人物”(Public Figure)。这样一来,不仅政府官员,而且娱乐界的明星,体育界的精英,工商界的大亨,甚至是某一社区的头头脑脑,都可以囊括在内。这些人在抛头露面,出尽风头的同时,却不能不牺牲自己的一些权利,被新闻界曝光若
干见不得人的隐私。公众人物大致包括两类,一种是那些具有一定名声而被大众看作为公众人物的人,如影视、体育明星等;另一种是自己原来并不出名,但却因某件事引起社会公众注意而成为公众人物的,如政治运动领袖、一夜暴富的买彩票得奖者等。这些公众人物在受到诽谤时,要想赢得官司,必须证明被告言论不实,且有实际的恶意;而私人人物(private figure)受到诽谤时,要打赢官司则只需要证明被告言论不实,而不需要证明有没有实际的恶意。 [㈣] 事实上,布伦南法官在沙利文案以后的一个判决中,又提出了一个更宽泛的规则,他说,即使是普通百姓,如果他对起诉某一讨论“公共利益或普遍关注”的问题的陈述时,他也应该被要求履行沙利文判例的检验标准。
很明显,在纽约时报案确立的原则之下,认定媒体侵权的要件上严格了很多。
第一,在这个原则之下,在涉及“公众人物”的报道中,只要媒体在报道的时候不是有意地制造虚假的新闻,法律允许报道出现失误甚至是重大的失误,而在此之前,此类案件实行的是“严格责任”,也就是说,不管媒体有什么样的理由,只要是报道错了,就要负侵权责任。
第二,证明被告有“实际恶意”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公众人物”一方,这就意味着原告一方负有证明媒体被告报道的情况失实的责任,如果他不能证明被告的报道是失实的,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相反,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报道是属实的。由于诉讼的实质就是举证,如果法律规定媒体不需要举证,胜利的天平实际上已经向媒体倾斜了。
第三,“实际恶意”不是一般的过错,它几乎接近于“故意”和“明知故犯”,是一种“重大的过错”,在证明被告存在这样的一种过错状态的时候,原告的举证必须“明白无误和令人信服”,而在一般的侵权案件中,证明是否侵权的标准只是“占有优势的证据”,意思是看原被告双方哪一方所提供的证据更加有力。这一条的深层意义实际上是假定作为媒体的被告在报道的时候是“无罪”的,假定它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报道是属实的,这就要求作为“公众人物”的原告必须在法庭上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实际恶意”原则出台后,不独在美国,而且在世界各国的司法领域中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一些国家采用了类似的原则来处理诽谤案件。如据中新网北京2002年2月19日消息以色列最高法院18日驳回了沙龙有关《国土报》对其进行诽谤的诉讼请求,并要求沙龙为此支付约3240美元的诉讼费。此诽谤案的起因是《国土报》记者本兹曼11年前在一篇题为《贝京完全知道沙龙欺骗了他》的文章中披露说,在1982年以色列入侵黎巴嫩的战争中,时任国防部长的沙龙对贝京总理隐瞒了他的军事意图。沙龙遂以诽谤罪对《国土报》及本兹曼本人提起诉讼。1997年11月,特拉维夫地方法院以本兹曼披露内容属实,且无不良动机为由驳回了沙龙的诉讼请求,沙龙随即向以色列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三位法官18日裁定,本兹曼报道动机纯正,对沙龙的诉讼不予支持。请注意以色列法院采用的“无不良动机”或者说“动机纯正”的理由与“实际的恶意”原则是一回事。
二、《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审判理念
西方的法哲学理论中一般认为公民有权不受事前限制、随心所欲地发表任何言论。在西方,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都被认为是基本人权。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重要国际人权法文件,都是把表达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和尊重个人名誉作为一对矛盾来加以规定的。西方诽谤法研究学者认为,诽谤法就是努力求得保护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这两者之间
的平衡。言论自由包括了揭发坏事的自由,同时也会带来损害他人名誉的自由。如果所发表的言论伤害了其他公民的人身、财产或名誉,那么个人必须对其言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因此一人的言论自由可能和他人的人身、财产或名誉权利发生冲突。各国的诽谤法就是试图平衡这类“权利冲突(Conflict of Rights)”:它既允许公民为公共利益自由发表确实的言论,又对不负责的错误言论所产生的损失规定了刑事或民事的处罚。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之前,美国各州的诽谤法都是建立在这样的理念之上的。但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以布伦南大法官为代表的美联邦最高法院对传统的平衡“权利冲突”的理论作出了新的阐释:即他们一方面承认对私人诽谤施加赔偿责任,并不剥夺公共言论自由或第1修正案保护的其他自由。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强调一旦涉及公共官员或公共事务时,结论就不一样……正如歌德伯格(J. Goldgery)法官所言:“第1修正案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保证人民具有充分机会去决定并解决公共问题。每当涉及公共事务,疑问的解决就应有利于——而非反对——议论自由。” [㈥] 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人物状告媒体诽谤的官司胜诉的可能性很小。为什么法律还要做这样的规定呢?我们可以从当时美联邦法院的几位法官对该案的分析中得出一些基本理念:
第一,在布伦南法官的意见中,我们看到他一再强调“我们的决定所确立的普遍规则是,第1修正案保障对公共问题的自由言论。”他说:“我们曾指出,对于为带来人民所期望的政治和社会变革,宪法保障不受阻碍的思想交流。我们宪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乃是保护自由政治讨论的机会,使得政府响应人民的愿望,并通过合法手段得到改革;这种机会对共和国的安全必不可少。”他引用了汉德法官一句话说:“第1修正案假设,众说纷纷权比任何形式的权威选择更可能获得正确结论。对许多人来说,这永远是不可思议的事情;但它和我们所有人的利害相关。”在布伦南法官看来,对于公众事务的辩论,应当是毫无拘束、富有活力和完全公开的。它可以是针对政府和公职官员的一些言词激烈、辛辣嘲讽的,有时甚至令人极不愉快的较为苛刻尖锐的批评。即使这种批评是错误的,也应该予以保护。布伦南法官指出:“错误的陈述也有?呼吸的空间(?Breathing Space ),故也需要保护。如果仅是事实错误,并不得抑制言论自由。” 判决还进一步引用以前的有关判例,指出“本案涉及的政治广告,就是对当今一个重大的公共问题表示不满和抗议,它显然有权得到宪法保护。”
第二,对于政府及其官员的批评之所以受到特别的保护,是因为他们的言行对社会影响巨大,其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整体利益,理应受到比一般老百姓更严格的舆论监督。正如布莱克(J. Black)法官在该案的赞同意见中所言:“通过诽谤赔偿来惩罚公民行使讨论公共事务的权利,乃是剥夺或封闭最亟须的讨论,即使不存在针对讨论公共事务和官员的诽谤诉讼,我想我们国家还是可以和平生存。但如果为了批评政府、其行为或其官员,人民必须在人身或财产上随承受损失,那么我真的怀疑一国是否还能自由地生存。一旦公共官员被解脱他们对其选民的责任,那么代议制民主就停止存在;且这每每发生于选民受到限制,以至不能对任何公共措施或执法官员的行为进行评论、写作或发表见解。”对于公众人物,他们的职业角色决定了必须处于全民严格监督之下,因为他们是人民选举或被任命出来为百姓做事的,不监督就可能干坏事;而且凡公众人物,皆强势人物,他们极可能利用权势阻止干扰监督,所以更需加大监督力度,权力越大,监督力度越大。监督中难免有误会误伤夸大其辞的情况发生,只要不是恶意诬陷,就不能认定侵权,这是当公众人物必须付出的成本。克林顿闹绯闻时,美国大小无计其数的报道,肯定有很多不实之词,克林顿也没敢追究哪家报纸,这是他当总统必付的成本。可以说,当上公众人物,就意味着没有了一部分隐私,意味着接受误解、委屈,这是角色使然。没当公众人物前,你可选择干或不干;选择干后,你就没有选择了,只能在聚光灯下工作,灯光太亮可能灼伤你,也是没有办法的事儿。
第三,而且,新闻报道来说,报道既要真实,又要快速,但真实和快速之间必然存在着内在的紧张关系。“于传播资讯之过程中,要求传媒所及之任何事实均属正确无误,恐非易事。对以此为业者,此种天衣无缝之要求标准,更系难如登天,故对被告至为不利。因此原告之名誉虽得确保,但同时却可能影响他人意见表达之自由。尤其原告为公务员,而被告为反对政府之人士的,妨害名誉之法制即可能成为政府打击异己之利器,法院亦因此于无形中被利用为政治压迫工具。”此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认为,“如果以法规强迫官方行为的批评者保证其所述全部情况属实,否则动辄即判有诽谤罪、处以不限量的赔偿,则可能导致?新闻自我检查?(self-censorship)。如果要求由被告负责举证,证明其所述情况属实,被禁锢的则将不仅仅是不实之词,更令官方行为的潜在批评者噤若寒蝉。即便他们相信自己的批判无不实之词,也会因为他们无法确定自己在法庭上能否证明所述情况属实,或是担心付不起讼诉费用,而在发表言论时多半会?远离非法禁区?。这种法规阻碍公共辩论的力度,限制公共辩论的广度”。 我们也可以想见,在报道任何事件的时候,如果传媒都谨小慎微,“治学严谨”,对所有细节均要考证准确,那么就是以科学家的标准要求记者或传媒文章的作者,新闻本身的时效性便谈不上了,言论自由的生存空间
(breathings space)必丧失殆尽。 正如有学者指出,民众批评公众人物特别是官员时由于自身的地位局限不可能保证决不出错,只允许完全正确的批评等于取消批评。 如果对负面报道苛求百分之百属实,那无异于“封杀”了舆论监督,宣判了舆论监督的“死刑”,贪官们才会在暗地里偷着笑。国内新闻官司,屡有媒体败诉,基本事实俱在,只要细梢末节稍有失实,即告败诉。在国内舆论监督尚艰难时,屡屡败诉无疑打击了媒体监督的积极性,不少媒体对负面报道望而生畏,视为雷区;记者下笔时慎而又慎,心有余悸。舆论监督之所以步履艰难,除了新闻体制、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法律保护不够。舆论监督如不突破这个法律瓶颈,新闻界的悲剧将是不可避免的,因为法律是捍卫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四,除此之外,一些人相信,比之于一般老百姓,“公众人物”有更多的渠道为不属实的报道进行纠正,从而对自己的名誉进行维护。 也就是说,公众人物的地位、权力和影响使他具有较强的抗御侵害的能力。 比如《南方体育》关于李章洙的报道,李章洙认为不实,早已经通过媒体把他的声音反映给了读者,即使报道不实,它的影响力也已经得到了削弱,相反,如果报道对象是一个普通百姓的话,他就没有这样多的渠道讲述自己的看法。
总的看来,美国在诽谤问题上赋予新闻媒介“宪法特许权”,实际上就是认为在个人名誉和言论自由这两种权利之间,只有适当向新闻媒介作出倾斜,才能实现“两权”的合理平衡。不过,美国的若干判例表明,这种平衡不是绝对的、静止的,而是相对的、可变动的,几十年来,美国对“公众人物”的范围、“实际恶意”的含义,都在不断进行修改调整,并且对那些非公众人物起诉的新闻诽谤案断然判决媒介败诉,体现对个人名誉仍然予以切实保护但公民发表言论这种权利不是绝对的。
三、“实际的恶意”规则的缺失
《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之后,诽谤法十分有效地保护了传媒,使其免受终审判决。但事实上新闻机构受控的案件反而有增无减。主要原因是许多新闻机构认为沙利文案例扩大了对新闻媒体的保障,对新闻报道的处理态度有所轻率,甚至有所放任与骄纵。在沙利文判例的一次纪念讨论会上,代表新闻界的律师们指出,美国新闻界虽因此判例有了很大的保障,但从许多法院陪审团新的判决看来,一般公众对新闻机构处理新闻的轻率态度深为不满。很多陪审团对新闻机构诽谤案的巨额赔偿判决,就是这种情绪的反应。 根据衣阿华诽谤研究计划(Iowa Libel Research
篇四: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
1964年1月6日开庭辩论,1964年3月9日裁决
BRENNAN 法官发表了法庭的观点
被上诉人(初审原告):Sullivan。 Sullivan是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Montgomery)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三名民选委员之一,负责监管警察局、消防局、公墓局和测绘局。
被上诉人在亚拉巴马州初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纽约时报以四名个人被告(均为黑人牧师)和其他个人的名义所刊登的政治广告含有不实之词,构成对他本人的诽谤。陪审团认定虚假陈述指向被上诉人,并裁定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维持初审裁定。
被上诉人主张其名誉权受到了纽约时报于1960年3月29日刊登的一个以《倾听他们高亢的声音》的整版政治广告的侵犯。这个广告开始就这样陈述:
“如世人皆知,成千上万的南部黑人学生正在广泛地开展非暴力抗议活动,积极主张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所保障的权利——保有人类尊严的生活。??就在他们努力争取应有保障之时,那些抗拒和排斥美国宪法(一个举世向往并视为现代自由之楷模的文件)的人掀起了史无前例的恐怖浪潮。”
广告有64位知名人士签名,他们由于在公共事务、宗教、贸易联盟等方面而有很高的知名度。落款是“保卫马丁.路德金和为南部自由而斗争委员会”。
被上诉人声称对他本人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词来自广告第三段和第六段。
广告第三段:“在亚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市,学生在州议会大楼的台阶上高唱“`My Country, 'Tis of Thee'”之后,他们的领导者被学校开除。卡车载来警察,他们携带手枪和催泪瓦斯,封锁了亚拉巴马州立学院的校园。在全体学生拒绝注册,以对州政府表示抗议的时候,学校的食堂被关闭,(当局)试图用饥饿迫使学生屈服。”
广告第六段:“南方暴徒一次又一次地用威胁和暴力回答马丁.路德.金博士的和平抗议:他们用炸弹袭击他的家,险些杀死他的妻子和小孩,他们对他本人进行暴力攻击;他们以“超速行驶”、“闲荡”和类似的罪名,先后七次将他逮捕。如今,他们又指控金博士犯有伪证罪——一项可判处10年监禁的重罪。”
尽管广告中的所有陈述都没有提到被上诉人的名字,但他却坚持认为在第三段中的的“警察”一词由于他在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是监管警察的,所以这些不实之词是指向他的。他进一步指出,广告第三段给人造成的印象是:警察关闭了的州立学院的餐厅,以迫使学生屈服,从而也是针对被上诉人的不实之词。鉴于“逮捕”人犯是警察的职责,因此,广告第六段所称“马丁.路德.金被逮捕七次”针对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进一步指出:在这一段文字,“他们”一词是“南部暴徒”的人称代词,“逮捕”、“炸弹袭击”、“暴力攻击”都会被理解来自同一人的所作为所为。因此,这一段文字是对蒙哥马利市警察的指控,从而也是指向他本人的不实之词。被上诉人和其他六名蒙哥马利市民在法庭作
证,称:鉴于被上诉人担任该市公共事务委员会委员,证人阅读广告之后,皆认为广告中的指控指向被上诉人。
没有争议的是,在上述两段广告中,确有以下一些描述与在蒙哥马利发生的事件不完全相符。
(1)在州议会大楼的台阶上示威时,学生唱的是美国国歌,而不是“My Country, 'Tis of Thee."
(2)此一时期有9名学生被州教育委员会开除,但是,不是因为他们参加抗议示威,而是因为他们参与“入坐”运动——他们进入当地黑白隔离的餐厅,要求提供服务并拒绝离开。抗议当局开除学生的人,不是全体学生,而是大多数学生;抗议方式不是拒绝注册,而是罢课一天。事实上,在这一学期,没有任何学生拒绝注册。
(3)学院的餐厅从来没有被关闭。除了少数几名既没有预约,又没有购买临时就餐券的学生之外,没有任何人被拒绝进入餐厅。
(4)尽管大量警察曾经三次派往大学校园附近的地区,但警察从来没有封锁校园,警察的三次出现都和学生在州议会大楼前的抗议示威无关。
(5)金博士被捕四次,而不是七次。金博士声称遭袭一事,发生在他因“流浪”罪名而被逮捕之前的多年,当时实施逮捕的警察否认曾经发生过任何暴力攻击。
(6)由于在第六段中的陈述可能被理解为指向被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被允许证明他没有参与广告中所描述的事件。在发生针对金博士家的炸弹袭击的时候,被上诉人还没有成为蒙哥马利市公共事务委员会的委员。警察不仅没有参与爆炸,而且竭尽最大努力在缉捕凶手。虽然金博士的两项伪证指控被定罪,每一项指控可能被判5年左右的监禁,被上诉人并没有施加任何影响以促成对于金博士的有罪裁决。
被上诉人没有能够证明他因为诽谤而遭受的实际损害。他过去的一个雇员作为其中的一个证人在法庭上作证说,如果他相信了广告中的陈述,他将对“是否与广告中描述的事件的参与者一起合作表示怀疑”,同时他也将不会再接受作为被上诉人的雇员,如果他相信被上诉人允许警察作出广告中描述的事情的话。
这一广告的费用是大约4800美元,广告来自保委会的广告代理商。在向纽约时报提交广告的同时,广告代理商还提交了保委会主席A. Philip Randolph先生的签名信。在信中,Randolph先生向纽约时报确认:有关个人都同意在广告上公开列名。纽约时报一方的证人作证说,根据他已往的经验,Randolph先生是个负责任的人,他没有理由怀疑
Randolph先生来信所述的真实性;他相信:信件本身就是个人列名广告分别得到本人授权的证明。广告一共列出了64名个人的姓名,并且以他们的名义发表声明:“我们在南方??签署这一呼吁书。”在法庭作证的时候,每一位个人被告都否认他们曾经授权纽约时报在广告上列示自己的姓名;他们说:直至收到被上诉人(原告)要求他们撤回广告的信件之后,他们才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而纽约时报在刊登广告的时候,没有做任何努力,去核实广告的内容:既没有核查纽约时报自身的档案,也没有与其他信息资源进行核对。
根据亚拉巴马州法律,如果公开发表的言论指向官员的公务行为,即使官员证明言论存在足以构成诽谤的不实之词,也不能获得惩罚性损害赔偿,除非该官员在起诉之前曾要求被告撤回公开发表的不实之词而遭到拒绝。(亚拉巴马法典第7.914条)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被上诉人曾要求每一被告发表撤回声明,但都遭到拒绝。个人被告的拒绝理由是,他们从来没有授权任何人在广告上使用自己的姓名。纽约时报给被上诉人的书面答复是:“我们感到很困惑,为什么您会认为广告针对您本人呢???既然您要求我们作出撤回声明,您恐怕得告诉我们:广告所说的哪些事是指向了您本人?”收到这封信之后,被上诉人就提起了诉讼,而没有回复。不久,纽约时报撤回了广告,因为,亚拉巴马州长John
Patterson给纽约时报写信,声称:该广告意味着对该州最高行政长官州长本人的指控。
当在法庭上被要求解释为什么在州长提出交涉之后撤回了广告,却拒绝被上诉人的同一请求?纽约时报的回答是,它认为州长是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尽管广告本身不存在任何诽谤,但是,使州长产生误解,认为该广告指向州政府,这也是需要避免的事情。
初审(法院)法官向陪审团发出指令如下:“(该广告)属言词‘自成诽谤’
(libelous per se),因此,原告的损害可以推知,无须要求原告证明其遭受实际损失。限于让原告获得填补损失的赔偿这一目的,可推定被告存在恶意。只要陪审团认定被告刊登了广告,而广告又指向原告,原告即可获得补偿性赔偿。”至于惩罚性赔偿,法官对陪审团的指令是:仅有疏忽不能构成实有恶意(actual malice)之证据,也不能据此裁决惩罚性损害赔偿。但是,初审法官既没有要求陪审团在作出有利于被上诉人的裁决时,须区分填补损失的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也没有对陪审团作出这样的指示:裁定惩罚性损害赔偿,应当发现上诉人实有致害意图(actual intent to harm)或者玩忽放任(recklessness)。陪审团认定虚假陈述指向被上诉人,并裁定纽约时报赔偿50万美元,
拉巴马州最高法院从各个方面维持了初审裁定。它裁决:
如果发表某种言论的动机就是要损害某人的名誉或使他受到公众蔑视,那么,言论自成诽谤
对陪审团应当认定广告是指向原告的问题,法院裁决说:
“我们认为作为普通公众来讲,公共事务的机关,象警察,消防队员等是在公共事务委员会这样的政府指挥之下是一个简单的常识。尤其是受公共事务委员会的民选委员的指示工作。在评价这些公共事务机关的行为的时候,表扬与批评往往与掌控这些机关的政府联系在一起。”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要点
我们改变了原来的判决,我们判决认为:在政府官员就指向他的公务行为的批评而提起的民事诽谤之诉中,亚拉巴马法院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不足以从宪法上保障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所要求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我们进一步判决认为在适当的保护原则下,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并不能构成对其行之有效的支撑。
......
“在Whitney v. California案, 274 U.S. 357, 375 –376,Brandeis大法官的附和意见是这一原则的经典表达:‘ 那些争得美国独立的先贤相信?公共讨论是一种政治义务,这应当成为美国政府的基本原则。他们看到了所有的人类制度都会面临的那些危险,他们知道:惩罚违规固然能产生畏惧,但是,单有畏惧不足以确保秩序;遏阻思想、希望和想象将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畏惧加剧压迫,压迫滋生仇恨,仇恨威胁一个稳定的政府。只有自由讨论人们的苦难陈述、救助吁请,才能引导我们走向真正的安全。??坚信理性的力量会贯穿公共讨论,他们竭力避免法律强制之下的沉默—那是以力量压服的最坏形式。看到多数统治可能造成的暴政,先贤们增补了美国宪法,使言论和集会的自由得到保障。’
“我们以这样一个全国深刻认同的原则为背景来考虑本案:关于公共问题的辩论应当是不受抑制的、活跃和充分开放的,当然也包括激烈的、尖刻的、有时是令人不快的、针对政府和官员的严厉抨击。(参见:Terminiello v. Chicago, 337 U.S. 1, 4 ; De Jonge v. Oregon, 299 U.S. 353 ) 本案广告就我们这个时代的一个主要公共话题诉说不满、表达抗议,无疑应当得到宪法保护。问题是:该广告是否因为它的事实陈述部分的不实和存在(被上诉人)声称的针对被上诉人的诽谤而丧失其宪法保护?
“(在诽谤之诉中),言者证明其所言为真,有关第一修正案的权威解释一贯拒绝承认证明责任的例外,不管这种解释是来自法官、陪审团,还是行政官员。(参见:Speiser v. Randall, 357 U.S. 513, 525 –526)宪法保护并不取决于‘理念和信仰内在的真实、流行性和社会效用。’(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45 )正如麦迪逊所言,‘任何事物的正当使用总是伴随着一定程度的滥用,新闻是再恰当不过的例子。’( 4 Elliot's Debates on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1876), p. 571. )
“ 在Cantwell v. Connecticut案, 310 U.S. 296, 310 , 法院宣布:‘宗教和政治信仰是常常发生尖锐对立的领域:一个人的笃信可能被他的邻居看成无稽之谈。为了说服别人接受他的观点,据我们所知,上诉人用夸张甚至虚假陈述,去贬低那些显赫的宗教或政界人物。但是,历史给我们这个国家的人民带来的启示是:尽管存在着(自由的)滥用和过度,从长远来看,这些自由在一个民主国家,促成开明的公民意见和正当和公民行为,实为至关重要。’宪法第一修正案从来不拒绝对不恰当的、甚至错误的言论进行保护。
“在自由辩论中,错误意见不可避免;如果自由表达要找到赖以生存的呼吸空间,就必须保护错误意见(的表达)。(N. A. A. C. P. v. Button, 371 U.S. 415, 433) 在 Sweeney v. Patterson案,(76 U.S. App. D.C. 23, 24, 128 F.2d 457, 458,1942, cert. denied, 317 U.S. 678)哥伦比亚特区巡回法院也持同样见解,在该案,一名国会议员对一家指控他为‘反犹太主义分子’的报纸提起了诉讼,Edgerton法官代表全体法官的一致意见,作出维持原判和驳回上诉的裁定。Edgerton法官说:‘(当事人)就官员的政治行为作出错误报告,法院判决要求他对错误报告负责,这反映了一个过时的道理——被统治者不得批评统治者。??.在这里,公共利益压倒上诉人或者任何其他人的个人利益。公益的保护不仅要求讨论,而且要求信息。政治行为和意见总是指向国会议员,一些令人尊敬的人表示赞同,另一些人则进行指责。??事实错误,特别描述一个人的精神状态的事实错误,这是不可避免的。’
“ 官员的名誉受到侵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以压制本应自由的言论为代价而进行救济。在牵涉法官(名誉)的案件中,本法院裁定:维护法庭尊严和名誉并不能用来解释把批评法官或者判决作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犯罪来对待的做法。(Bridges v. California, 314 U.S. 252 )即使在表达真假参半、包含错误信息的时候,也是如此。(Pennekamp v. Florida, 328 U.S. 331, 342 , 343, n. 5, 345)惟有一件事能成为压制此类言论的正当理由,那就是:言论在当下明显存在妨碍司法公正的危险。(见: Craig v. Harney, 331 U.S. 367 ; Wood v. Georgia, 370 U.S. 375 ) 如果法官被认为是‘坚强不屈,能够经受严酷气候的人,’(Craig v. Harney, supra, 331 U.S., at 376)其他政府官员也应如此,包括民选的市政委员。对官方行为的有效批评肯定会贬损官方的名誉,但是,它们并不会因此而丧失宪法保护。
......
“(被上诉人)所持的立场是:把一目了然的、针对政府的非人格化的批评,转化为针对作为政府成员的官员的人格化的批评,从而跨越(法律)障碍,形成潜在的诽谤之诉。在这个国家没有一种法律魔术,可以允许州政府把本应拒绝的诉求转换为一个诉因(cause of action)。被上诉人说:广告‘不仅针对我本人,而且针对其他市政委员和社区。’这恰恰提示了这样一种可能性:一个批评政府的诚实君子,可能因为批评而受到处罚,亚拉巴马州法院的观点打击了宪法所保护的表达自由的核心部分。我们裁定:依据宪法,不能建立这样一种规则:一个指向政府运作的非人格化的抨击,构成了对负责政府运作的官员的个人诽谤。鉴于亚拉巴马法院的判决完全依赖这一立场,没有其他证据能把被上诉人和广告陈述联系在一起,依宪法而言,证据不足以支持广告言说指向被上诉人的结论。
“驳回亚拉巴马州最高法院判决,案件发回原审法院,以进一步审理与本法律意见不符的部分。驳回和发回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