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考察其德,突出考察
篇一: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部分处级干部选拔工作实施方案
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部分处级干部选拔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干部队伍和有关处级单位的组织建设,优化干部队伍结构,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现对我校部分处级干部选拔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广泛发扬民主,拓宽选人渠道,严格选任程序,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为把我校建设成为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有特色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
二、选拔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三、选拔职位
学校办公室副主任1名,学院行政副院长1名。
四、任职条件与资格
(一)基本条件
1.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6.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二)任职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担任正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3)年龄不超过40周岁;
(4)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参加选拔的同志,近三年年度考核等级必须在合格以上,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上述资格条件中,任职年限、年龄和任职职位数均含本数,计算截止时间为1975年5月31日。
五、基本程序
1.发布信息。下发本实施方案,公布选拔职位、资格条件等内容,公开学校纪委、组织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
2.报名与资格审查。从5月18日上午开始受理个人报名,截止时间为5月19日上午11:00 ,报名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报名时,需填写《安徽财经大学2015年部分处级干部选拔报名表》。
3.民主推荐。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推荐范围,进行民主推荐。
(1)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2)对会议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3)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4.确定考察对象。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5.组织考察。校党委派出考察组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6.讨论决定。校党委常委会根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学校工作需要等情况,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以票决制的方法确定拟任人选。
7.公示。对研究确定的拟提拔的处级职位人选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对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8.任职。对新提拔的处级干部,任职实行一年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的,正式聘任;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本办法仅适用本次干部选拔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篇二: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全面考察其德,突出考察)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考察干部的德,主要是看干部在政治、思想、作风、纪律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素质,尤其要注重通过对干部的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的考察,了解和把握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
考察干部的能,主要是看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综合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管理指挥能力、文化专业水平等。
考察干部的勤,主要是看干部是否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是否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是否具有坚强的毅力,积极进取,百折不挠;是否善于开动脑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开创工作新局面;是否具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从基层和工作一线汲取营养,总结经验等。
考察干部的绩,主要是看干部在完成任期目标和履行岗位职责过程中,通过所提出的工作思路、采取的措施、发挥的具体作用而取得的工作实绩等。对干部的工作实绩要进行科学分析,全面、客观、准确地加以把握,主要看其是否始终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率及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对经济社会持续协调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尤其要分析干部在其所分管的具体工作中所起的直接或主要的作用。
考察干部的廉,主要是看干部是否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有无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能否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有无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谋取私利,搞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的行为,有无利用职权为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的行为;能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有无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的行为,等等。
篇三: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中层干部任用管理办法
黄石华中康谷大学城职教集团
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和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形成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加快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湖北省高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中层干部管理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全校中层干部由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为管理中层干部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中层干部的选拔、培养、任免(聘用)、考核、调整等管理工作,参与实施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和监督。
第四条中层干部是指学校内设党政机构正副主任(正副处长)、二级学院(部)正副院长、党总支正副书记。
第二章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资格条件
第五条中层干部应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
(二)热爱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和办学规律,了解教学科研工作,具有一定管理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职业操守。
第六条提拔担当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岗位的任职资格条件。本科学历应在本校工作3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应在本校工作2年以上。
(二)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2年以上。
(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拟提拔担任中层正职的,年龄不超过50周岁(含50岁),拟提拔担任中层副职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含45岁);
(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的干部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
定的党龄要求。
第七条中层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
破格提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度高,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博士毕业有1年工作经历、硕士毕业有2年企业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年龄在45岁以下,可直接提拔担任二级学院院长和业务干部岗位正职(要求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
2、部门急需的、有领导和管理经验,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3、学校重点培养的优秀后备干部。
第三章动议
第八条动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资格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十条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根据岗位特点和不同情形,可以采取组织选拔、竞争上岗和公开选聘等方式进行。其中,个别提拔任职,一般采取组织选拔方式进行;中层干部任期届满、集中性调整干部,或职位出现空缺、本院符合资格条件人选较多且意见不易集中时,一般采取竞争上岗方式进行;职位出现空缺且本院没有合适人
选的,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聘。
群团组织的领导干部按程序选拔,经正式选举产生。
第四章组织选拔
第十一条采取组织选拔方式任用中层干部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民主推荐;
(二) 确定考察对象;
(三) 组织考察;
(四) 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五) 履行任职手续。
第十二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人员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票。
参加会议推荐人员由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技术干部组成,会议推荐时,参会人数需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四)向学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三条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可以先进行会议推
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的,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研究,差额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四条综合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如推荐得票比较分散,可在得票靠前的人选中(一般按人选与拟任职位3:1的比例掌握)组织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会二次会议推荐人员参照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可适应调整。
第十五条考察对象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简单地以推荐票取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职称以下等次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十六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要突出德的考察,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加强作风考察,强化廉政情况考察。
考察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订考察工作方案。考察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