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平台融资租赁模式
篇一:常见的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
常见的政府项目建设融资模式
一、 三种模式的含义
在当前民间资本参与政府项目建设的合作模式主要有三种提法,分别是:BOT模式、PPP模式、ABS模式。
BOT模式的含义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BOT是英文建设——运营——移交的缩写。在国际融资领域BOT不仅仅包含了建设、运营和移交的过程,更主要的是项目融资的一种方式,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所谓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本身信用为基础的融资,项目融资是与企业融资相对应的。通过项目融资方式融资时,银行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的收入回收贷款本金和利息。在这种融资方式中,银行承担的风险较企业融资大得多,如果项目失败了银行可能无法收回贷款本息,因此项目结果往往比较复杂。为了实现这种复杂的结构,需要做大量前期工作,前期费用较高。上述所说的只能依靠项目资产或项目收入回收本金和利息就是无追索权的概念。在实际BOT项目运作过程中,政府或项目公司的股东都或多或少地为项目提供一定程度的支持,银行对政府或项目公司股东的追索只限于这种支持的程度,而不能无限的追索,因此项目融资经常是有限追索权的融资。 由于BOT项目具有有限追索的特性,BOT项目的债务不计入项目公司股东的资产负债表,这样项目公司股东可以为更多项目筹集建设资金,所以受到了股本投标人的欢迎而被广泛应用。
PPP模式的含义
狭义定义
从各国和国际组织对PPP的理解来看,PPP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PPP泛指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各种合作关系,而狭义的PPP可以理解为一系列项目融资模式的总称,包含BOT、TOT、DBFO等多种模式。狭义的PPP更加强调合作过程中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项目的衡工量值(ValueForMoney)原则。
广义定义
PPP是英文"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的简写,中文直译为“公私合伙制”,简言之指公共部门通过与私人部门建立伙伴关系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一种方式。虽然私人部门参与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已有很长历史,但PPP术语的出现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在此之前人们广为使用的术语是Concession、BOT、PFI等。PPP本身是一个意义非常宽泛的概念,加之意识形态的不同,要想使世界各国对PPP的确切内涵达成共识是非常困难的。德国学者NorbertPortz甚至认为"试图去总结PPP是什么或者应该是什么几乎没有任何意义,它没有固定的定义,并且也很难去考证这个含义模糊的英文单词的起源,PPP的确切含义要根据不同的案例来确定。
ABS模式的含义
ABS(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模式的汉译全称是“资产支持证券化”融资模式,是指以目标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为保证,在资本市场上发行高级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 三种模式的关系
BOT是指政府通过特许权协议,授权民营机构进行项目(主要是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的融资、设计、建造、经营和维护,BOT主要有BOT、BOOT和BOO三种基本形式和十多种演变形式,如BT、TOT等。
由定义可见,PPP本质上和BOT差不多,都属于狭义项目融资(Project Financing),即“通过项目来融资——通过该项目的期望收益来融资的活动”,而非广义项目融资,即“为项目融资——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以及债务重组进行的融资活动”。从金融学而言,所谓狭义项目融资,是指债权人(银行)对借款人(项目公司)抵押资产以外资产没有追索权或仅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而广义项目融资,往往是有100%追索权的,即债权人对借款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也有追索权。
PPP和BOT项目对民营机构的补偿都是通过授权民营机构在规定的特许期内向项目的使用者收取费用,由此回收项目的投资、经营和维护等成本,并获得合理的回报(即建成项目投入使用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成为支付经营成本、偿还贷款和提供投资回报等的唯一来源),特许期满后项目将移交回政府(也有不移交的,如BOO)。但PPP的含义更为广泛,反映更为广义的公私合伙/合作关系,除了基础设施和自然资源开发,还可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和国营机构的私有化,等等,因此,近年来国际上越来越多采用PPP这个词,以取代BOT。
政府在PPP和BOT中的责任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但细节上有,如PPP项目中,民营机构做不了的或不愿做的,由政府来做,其余全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只起监管的作用;而
BOT项目中,绝大多数工作由民营机构来做,政府则提供支持和担保。但无论什么方式,都要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从而提高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这是PPP或BOT的最重要目标。
ABS是一种独立的项目融资模式,与其他融资模式无太紧密的关系。
三、 BOT模式衍生模式说明
在BOT投融资模式的实际运用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等因素,已经出现了不少变异模式:
1、 BT(Build—Transfer),“建设--移交”
BT是英文Build(建设)和Transfer(移交)缩写形式,意即“建设--移交”,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 BT模式是BOT模式的一种变换形式,指一个项目的运作通过项目公司总承包,融资、建设验收合格后移交给业主,业主向投资方支付项目总投资加上合理回报的过程。政府在项目建成后从民营机构中购回项目(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与政府借贷不同,政府用于购买项目的资金往往是事后支付(可通过财政拨款,但更多的是通过运营项目收费来支付);民营机构用于建设的资金可自己出但更多的是获取银行的有限追索权贷款。笔者认为,如果建设资金不是从银行借的有限追索权贷款的话,BT实际上是“垫资承包”或“延期付款”,已经有点超出狭义项目融资的原有含义范畴了。
2、 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
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对于这一点确实存在着分歧意见和争议,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如,王友金先生认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是BOT的主导思想”,“政府可以在法律上拥有对设施的所有权,只是在一定期限内将设施交由发展商承建和经营;这只是发展商的一种使用权,对设施并不拥有所有权,特许专营期限届满,又把设施移交给政府,实现政府对设施的实际所有权。”
3、 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移交——经营——移交)形式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TOT方式是国际上较为流行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
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 TOT模式好处
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
(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TOT项目融资方式的实施,盘活了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同时也引导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从“投资”角度拉动了整个相关产业迅速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增长。
(3)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在计划经济模式下,公共设施领域经营一直是沿用垄断经营模式,其他社会主体很难进入基础产业行业。由于垄断经营本身一些“痼疾”,使得公共设施长期经营水平低下,效率难以提高。引入TOT项目融资方式后,由于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给所有基础设施经营单位增加了无形压力,促使其改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一般介入TOT项目融资的经营单位,都是一些专业性的公司,在接手项目经营权后,能充分发挥专业分工的优势,利用其成功的管理经验,使项目资源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迅速提高。
(4)促使政府转变观念和转变职能。实行TOT项目融资后,首先,政府可以真正体会到“经营城市”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重要的是一项严谨、细致、科学的工作;其次,政府对增加城市基础设施投入增添了一项新的融资方法。政府决策思维模式将不仅紧盯“增量投入”,而且时刻注意到“存量盘活”;再次,基础设施引入社会其他经营主体后,政府可以真正履行“裁判员”角色,把工作重点放在加强对城市建设规划,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方向,更好地服务企业,监督企业经济行为等方面工作上来。
◆ 模式优势
和其他融资方式相比,TOT项目融资方式有其独特的优势,这些优势主要体现在:
(1)与BOT项目融资方式比较。BOT项目融资是“建设——经营——移交”模式的简称。TOT项目融资方式与之相比,省去了建设环节,使项目经营者免去了建设阶段风险,使
项目接手后就有收益。另一方面,由于项目收益已步入正常运转阶段,使得项目经营者通过把经营收益权向金融机构提供质押担保方式再融资,也变得容易多了。
(2)与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融资方式比较。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向项目法人贷款其实质是一种借贷合同关系。虽然也有一些担保措施,但由于金融机构不能直接参与项目经营,只有通过间接手段监督资金安全使用。在社会信用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阶段,贷款者要承担比较大的风险。由于贷款者“惜贷”心理作用,项目经营者想要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其烦琐手续和复杂的人事关系常常使人止步。TOT项目融资,出资者直接参与项目经营,由于利益驱动,其经营风险自然会控制在其所能承受的范围内。
(3)与合资、合作融资方式比较。合资、合作牵涉到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由于双方站在不同利益者角度,合资、合作形式一般都存在一段“磨合期”,决策程序相对也比较长,最后利润分配也是按协议或按各方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实行TOT项目融资,其经营主体一般只有一个,合同期内经营风险和经营利益全部由经营者承担,这样,在企业内部决策效率和内部指挥协调工作相对容易开展得多了。
(4)与内部承包或实物租赁融资方式比较。承包或租赁虽然也是把项目经营权在一定时期让渡出去,但与TOT项目融资相比,仍有许多不同之处。经营承包一般主体为自然人,项目对外法人地位不变,项目所有权权力完整保留。租赁行为虽然经营者拥有自己独立的对外民事权力,但资产所有权权力乃由出租者行使,租赁费用一般按合同约定分批支付或一年支付一次。TOT项目融资是两个法人主体之间契约行为,经营者在合同期内,仍有独立的民事权力和义务,按合同约定,经营者还可拥有部分财产所有者的权力。经营者取得财产经营权的费用也一次性支付。
(5)与融资租赁方式比较。融资租赁是指出租者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和设备的选定,购买其设备交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融资租赁方式涉及到购买和租赁两个不同合同,合同主体也涉及到出租人、供应商、承租人三方。其运作实质是 “以融物形式达到融资的目的”。TOT项目融资方式,合同主体只有财产所有人和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两者。经营者既是出资者,又是项目经营者。所有者暂时让渡所有权和经营权,其目的是通过项目融资,筹集到更多的建设资金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TOT项目融资方式,省去了设备采购和建设安装环节,其采购设备调试风险和建设安装风险已由项目所有者承担。合同约定的标的交付后,经营者即可进入正常经营阶段,获取经营收益。
(6)与道路两厢或其他土地开发权作为补偿方式比较。以开发权作为补偿项目其本身一般不具备创收经营权,项目具有纯公益性质。TOT项目融资,其项目本身必须是经营性资
篇二:融资租赁的优势以及方式
融资租赁的优势以及方式
发布于 2014年11月17日 作者:DMT871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
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
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
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
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
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
按残值购入设备,(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政府平台融资租赁模式)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在目前全球经济疲软、投资无热
点、消费无热点的情况下,吸引社会闲散
资金流向融资租赁引导的行业,正当其时。
在国外,为了利用融资租赁引导民间投资,
国家出一部分资金另加一系列优惠政策
(其中最有特点的政策就是投资抵免所得
税),借助融资租赁这个杠杆,用政府投
资撬动民间投资,放大政府投资。
一、融资租赁的优势
1、对企业的好处
(1)拓宽融资渠道、操作快捷
融资租赁通过“融物”方式实现“融资”目的。对于企业而言则提供了一条新的融资途径,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银行贷款的特点是门槛较高、审查严格、程序较长、手续较繁、额度有限,特别对于一些新设立企业、中小企业由于信用状况较差,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资金支持。而融资信用审核手续简便、操作快捷,资金能很快到位。
(2)资金使用灵活
较之于其他融资方式,采用租赁融资对提供给企业的资金监管较为宽松,有利于企业进行灵活的资金安排(主要体现在售后回租交易中,由于是通过出售资产取得的资金,企业可以自由使用该资金)。
(3)不占用企业授信额度
企业通过商务部融资租赁试点租赁企业获得的资金不会计入人行征信系统,不占用企业在银行授信额度,有利于企业通过租赁公司融资平台与银行开展全方位、深层次的创新合作。
(4)提高企业经营灵活性
经营性租赁具有租赁方式灵活,可随时退租的特点,企业选择这种方式引进固定资产,可以在市场条件好的时候迅速扩大生产规模,在市场萎缩时灵活退出,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的灵活性。
(5)改善财务报表
与银行贷款或外国政府贷款方式不同,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融资租赁的租金不体现在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融资租赁的租金在财务管理中可以税前列支。承租人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时,一般可获得3~5年的中长期融资,相比采用银行流动资金贷款或短期商业信用而言,既能改善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短期偿债能力指标,也可以相对降低承租人资产负债率(保留或提高承租人的融资能力)、提高资产收益率指标等。
(6)回避政策性、市场性限制
很多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存在不同方面的政策限制,有些来自监管部门,有些来自总部内部管理制度的控制,有些来自市场信息披露等运作的障碍。如各类银行、信用社、国家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分公司等采用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有效的回避这些限制。
(7)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各,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
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间接地起到了加速折旧的作用。企业可以按照最有利的原则,尽快折旧,把折旧费用打入成本。与税后还贷相比,显然对企业有利。
(8)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银行贷款一般是采用整笔贷出,整笔归还。而租赁公司却可以根据每个企业的资金实力、销售季节性等具体情况,为企业定做灵活的还款安排,例如延期支付,递增和递减支付等,使承租人能够根据自己的企业状况定制付款额。
2、对银行的好处
(1)风险防火墙
一般而言,租赁公司是租赁物件的法定所有权人,这样就形成了一定的风险隔离,若出现承租人破产的情况出租人可直接收回和处置租赁物。同时,在租赁结构设计上,租赁公司也会采用相应的外部增信手段对租赁项目进行增信,以控制风险。
(2)为优质客户提供更大规模的资金支持
银行由于受到单一客户集中度的限制,对其优质客户的授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通过租赁公司作为贷款主体,能够给优质客户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3)增加银行中间业务
通过发行理财产品融资、应收账款保理、利率掉期等形式可增加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对政府(平台公司)的好处
(1)拓宽融资渠道
可通过租赁开辟新的融资渠道,且租赁资金使用灵活,可以充当资本金使用,这样对于政府筹集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本金(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必需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才能够获得银行贷款支持)有突出的贡献。
(2)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通过售后回租模式,盘活政府已投入固定资产(管网、大楼等),释放政府前期投入资金,能够使政府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再投资。同时通过租赁的财务杠杆作用,带来投资乘数效应。
(3)改善财务报表
(4)回避政策性、市场性限制
(5)加速折旧,具有节税功能
(6)到期还本负担较轻
二、融资租赁的主要方式
1、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的最普遍最简单也是最主要的形式。即租赁公司通过筹/集资金,直接购入承租企业选定的租赁物品,并给承租企业使用的一种租赁形式。按三方(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参与,至少由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购买合同)构成,具有不可解约性。因为设备是承租人特殊定购的,是特定设备,如果承租人解约,出租人很难再将此设备租给他人,出租人为此要承担较大的风险。这种租赁方式关系简单、手续较为简便。
2、转融资租赁: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融资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转融资租赁多发生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中。
3、售后租回融资租赁: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厂商通过回租可以满足其改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财产(设备)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
4、杠杆融资租赁:国外杠杆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十分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并以此为“杠杆”,大部分由银行或银团等金融机构提供。出租人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该融资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非凡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卫星等。
5、委托融资租赁: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6、项目融资租赁: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可采用这种方法。
7、销售式租赁: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
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8、抽成融资租赁:又称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对回笼期较长但现金流稳定且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项目,可尝试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盈利状况决定,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租金余额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具体的比例可以灵活多变,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根据实际生产状况确定。
9、风险融资租赁: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实际操作中,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价款的60%买下设备,与承租方共同组建营运治理中心,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在收回本金后仍保留项目的20-30%收益权。风险融资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抽成融资租赁(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有相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差别在于风险融资租赁中存在的一种质的转换:债权转股权,与此相对应借贷资本转为权益资本。
10、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1、捆绑式融资租赁: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来源:中国贸易金融网
篇三: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详解 (2)
融资租赁业务模式详解
融资租赁的基本方式是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厂商)间的两份合同(购买合同、租赁合同)所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从最基本的直接购买融资租赁(Direct financial lease),可以诱导出多种变体,如转融资租赁、售后租回融资租赁、杠杆融资租赁、委托融资租赁、托拉斯融资租赁等。除这些在北美、西欧及东亚韩日已成熟使用的融资租赁方法外,由于市场的驱动和业务的拓展,近几年来国内外的一些租赁公司,又开发出许多新的行之有效的方法,现将这些方法的要点简述于下:
1.转融资租赁(Sub-lease):由出租人从另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进设备,然后转租给承租人使用。第二出租人可以不动用自己的资金而通过发挥类似融资租赁经纪人的作用而获利,并能分享第一出租人所在国家的税收优惠,降低融资成本。转融资租赁多发生在跨国融资租赁业务中。
2.售后租回融资租赁(Sale and leaseback lease):一般简称回租,由设备使用方首先将自己的设备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再由租赁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原设备使用方(承租人)使用。厂商通过回租可以满足其改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表)、盘活存量资产的需要,并可与融资租赁公司共同分享政府的投资减税优惠政策带来的好处,以较低的租金即可取得继续使用设备的权利。财产(设备)所有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在不影响自己对财产继续使用的情况下,将物化资本转变为货币资本。
3.杠杠融资租赁(Leveraged lease):国外杠杠融资租赁的运作方式十分复杂,涉及的当事人较多,一般包括承租人、生产厂商、物主出租人、物主受托人、债权人、经纪人等。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只承担设备成本的一小部分,一般为20~40%,并以此为“杠杆”,大部分由银行或银团等金融机构提供。出租人要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融资租赁合同的担保受益权、租赁物的保险受益权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收益权转让或抵押给贷款人,贷款人对出租人无追索权。该融资租赁对象大都是一些购置成本非凡高的大型设备,如飞机、轮船、卫星等。
4.委托融资租赁(Entrusted lease):一种方式是拥有资金或设备的人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融资租赁,第一出租人同时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时是受托人。第二种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购买租赁物,出租人根据合同支付货款。又称委托购买融资租赁。
5.项目融资租赁(Project lease):承租人是以项目自身的财产和效益为保证,与出租人签订项目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对承租人项目以外的财产和收益无追索权,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项目的现金流量和效益来确定。出卖人通过自己控股的租赁公司采取这种方式来推销产品,扩大市场份额。通讯设备、大型医疗设备、运输设备甚至高速公路经营权都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6.销售式租赁(Firm lease):生产商或流通部门通过自己所属或控股的租赁公司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促销自己的产品。这些租赁公司依托母公司能为客户提供维修、保养等多方面的服务。出卖人和出租人实际是一家,但属于两个独立法人。在这种销售式租赁中,租赁公司作为一个融资、贸易和信用的中介机构,自主承担租金回收的风险。通过综合的或专门的租赁公司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配合制造商促销产品,可减少制造商应收帐款和三角债的发生,有利于分散银行风险,有利于促进商品流通。
7.抽成融资租赁(Share lease):又称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对回笼期较长但现金流稳定且具有一定垄断性的项目,可尝试采用收益权担保、收费分成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融资租赁的租金不是固定的,而是由承租人的盈利状况决定,通常由承租人向出租人先支付一定的租金,租金余额按承租人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抽成。具体的比例可以灵活多变,由承租人和出租人根据实际生产状况确定。
8.风险融资租赁(Venture lease):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和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以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租金仍是出租人的主要回报,一般为全部投资的50%,其次是设备的残值回报,一般不会超过25%左右,这两项收益相对比较安全可靠。其余部分按双方约定,在一定时间内以设定的价格购买承租人的普通股权。这种业务形式为高科技、高风险产业开辟了一种吸引投资的新渠道。
出租人将设备融资租赁给承租人,同时获得与设备成本相对应的股东权益,实际上是以承租人的部分股东权益作为出租人的租金的新型融资租赁形式。同时,出租人作为股东可以参与承租人的经营决策,增加了对承租人的影响。实际操作中,一般由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价款的60%买下设备,与承租方共同组建营运治理中心,参与各项重大决策,在收回本金后仍保留项目的20~30%收益权。风险融资租赁实际上是风险投资在融资租赁业务上的创新表现,与抽成融资租赁(收益百分比融资租赁)有相同之处,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差别在于风险融资租赁中存在的一种质的转换:债权转股权,与此相对应借贷资本转为权益资本。
9.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Structured participation lease):由注资、还租、回报3个阶段构成。其中注资阶段资金注入的方法与常规融资租赁资金注入方法无异;还租阶段是将项目现金流量按一定比例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分配,例如70%分配给出租人,用于还租,30%由承租人留用。回报阶段是指在租赁成本全部冲减完以后,出租人享有一定年限的资金回报,回报率按现金流量的比例提取。回报阶段结束,租赁物件的所有权由出租人转移到承租人,整个项目融资租赁结束。结构式参与融资租赁和我们熟知的BOT方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0.捆绑式融资租赁(Bundle lease):又称三三融资租赁。三三融资租赁是指承租人的首付金(保证金)不低于租赁标的价款的30%,厂商在交付设备时所得货款不是全额,大体上是30%左右,余款在不长于租期一半的时间内分批支付,而租赁公司的融资强度差不多30%即可。这样,厂商、出租方、承租人各承担一定风险,命运和利益“捆绑”在一起,以改变以往那种所有风险由出租人一方独担的局面。
融资租赁业务操作流程
一、项目初审
1.向企业介绍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特征和优势。
2.调查项目是否符合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要求。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谈判,节省前期费用,承租人或出卖人首先要了解可以采取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原则。
3.由准备承租的企业填写租赁项目申请表,租赁公司根据表内项目,按照项目评估条件对项目进行初步的定性和定量评估。
二、项目评估
1.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取得项目论证第一手资料。
2.在租赁公司内部正式立案对,由业务人员填写立项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3.经过部门论证、专家论证、总经理论证和主管部门的四级评审,决定项目取舍。
4.将项目归档立案,以备今后对项目的进程和风险检测进行对比、控制和调整。
项目评估的基本程序
租赁项目的评估应与项目的立项同步进行,在评估过程中,不断的对项目可行性和租赁条件对应调整,真正能科学的选择项目,给予切合实际的正确的评价才能减少风险。
评估主要步骤是:
1、双向选择合作伙伴
在租赁项目立项初期,企业应与多家租赁公司联系,了解租赁条件和费用,选择成本低、服务好、资信可靠的公司做合作伙伴。租赁公司则应选择其经济实力强,资信好,债务负担轻,有营销能力和还款能力企业做合作伙伴。只有双方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才能对项目进行实事求是评估鉴定。
2、项目初评
租赁公司根据企业提供的立项报告,项目建议书及其他相关资料,通过当面洽谈,摸清项目的基本情况,将调查数据与同类项目的经验数据比较,进行简便估算,结合一般的感性认识对项目初评。若租赁公司认为项目可行,企业可以进一步编制可行性报告,办理项目审批手续。
3、实地考察
租赁项目通过初评后,租赁公司必须派人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全面了解企业的经营能力和生产能力及其相应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市场发展动态信息,了解项目所在地的工作环境和社会环境,财务状况,重要情况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企业为了项目能获得通后的顺利运转,应给予真实的材料和积极的配合。
4、项目审批
租赁公司的项目审查部门对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和派出人员的实地考察报告,结合企业立项的可行性报告,从动态和静态,定性和定量,经济和非经济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全面评价项目的风险和可行性,决定项目的取舍,并确定给企业的风险利差。如果项目可行,风险在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即可编制项目评估报告,办理内部立项审批手续。
5、合同签约
项目被批准后,租赁公司接受企业的租赁项目委托,就可办理租赁物件购置手续,签定购货合同和租赁合同,合同的价格条款和租赁条件都不应脱离可行性报告的分析数据太远,否则对项目要重新评估。签约后项目评估的结论应作为项目的优化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6、项目后管理
项目的后管理对于确保租金安全回收起着重要作用。在租赁项目执行过程中,承租人应经常将实际经营状况与可行性报告进行比较,随时调整经营策略,力求达到预期的经营目标。出租人则应经常将承租人的经营状况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比较,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租金回收的安全运做。
融资租赁怎样介入房地产业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房地产开发始终是一个充满朝气与希望的行业。融资租赁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如何与房地产业共谋发展,既是后者的渴求,也是前者的期待。我们结合两个行业的实践,认为融资租赁介入房地产业的机会在于--------
一、房产设备类融资
1.主要是电梯、空调、消防、大楼安防系统及照明等设备(包括软件及安装工程等费用)。只要房地产项目前景好,房地产开发商只需自筹10-30%的现金(租赁的自筹要求大大低于开发贷款要求自筹30%以上的标准),其余由融资租赁公司筹资解决。融资租赁可解决房地产开发10-30%的资金。
2.出售类房产设备租金的回收时限住宅等以出售为目的的房地产项目建设期应为租赁的宽限期(即只收利息不收本金)。融资租赁公司同意开发商出售房产的前提下,设备本金的回收起始点为房产项目预售时,且随预售进度在扣除的预售收入滚动投入项目开发后的净现金流量,首先用于还租,以保证租金回收进度快于售楼进度,避免租赁物与租金的悬空。也就是说租金在楼盘售空之前必须全付完,至少不能出现开发商利润都兑现了而租金还未收齐。
3.开发商持有的(商业及办公)房产的设备租金回收开发商以持有为目的开发的商业及办公房产中的设备融资租赁,是租赁更典型的形式。项目的整个开发建设期均为融资租赁的宽限期,租金的回收起始于房产的出租经营时。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及每期租金的数量与房产的出租状态须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