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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民营企业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2019-01-13 21:45书业网

篇一: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 Microsoft Word 文档 (2)

? ? ? ? ?【法规标题】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2) 【颁布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冀政[2003]65 号 【颁布时间】2003 年 12 月 01 日 【全 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六届三次全会以及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会议、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会议精神,鼓励和 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领域退出步伐,促进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实现 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共同发展,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坚持的原则第一条 民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展民营经济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十六大提 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具体体现。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是加大我省所有制结构调整力度, 改变国有企业比重过大、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和民营经济比重小的有效途径,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 现实选择。也是民营企业加快自身发展的需要。对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实行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政 策,思想上放心放胆、工作中放手放开、政策上放宽放活,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营造宽松环境,使民 营经济尽快成为我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成为实现“翻两番”奋斗目标的重要支撑力量。第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利于经济结构调整,促 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市场竞争的原则;创新经 营机制,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要坚持规范运作;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确保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不悬空;要确保企业职工与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二、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准入领域和参与形式第三条 除涉及国防军工、国家安全和必须由国家垄断的行业外,其余领域都允许民营企业进入。允许外 资进入的领域,放开民间资本进入;国有资本退出的领域,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凡国家法律、法规不限制民营 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或实行行业垄断;对国家有条件限制民 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行业和商品,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生产经营。

第四条 加快疏通民间资本进入通道,促进产权流动重组。推动民间资本进入工业、贸易、高新技术产业、 社会服务业等领域投资经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水利、电力、电信、城市公共交通、道路桥梁、 供水、供气、集中供热、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医疗、教育、港口、沿海滩涂、农林牧 渔资源开发和农产品加工流通等基础产业和公用事业,创造适度竞争局面。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购股、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大型企业的改组、改制;引导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收 购、兼并、控股、先租后购、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革。三、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适用的政策措施第六条 对民营企业以承包、租赁、托管、委托经营等不涉及产权变更形式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国有企 业的所有者与该民营企业签订相关协议,妥善处理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涉及银行债务的,由银行出具落 实金融债权证明后,协议方能生效。第七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清偿确有困难的, 对原国有企业借用的财政资金, 根据实际情况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分别采取转为财政拨款、转为有关国有公司持有的股份或继续还款等 方式处理。企业依法破产,无资金归还的,借款按规定予以核销。第八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制,应邀请债权方参与改制过程。各级政府要帮助改制企业与债权方达 成协议,妥善解决原国有企业债务问题,防止恶意逃废债务。如改制企业以现金方式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 后,经债权金融机构总行批准,可免收相应比例的表外利息。改制企业所欠非金融机构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 可转为债权人对改制企业的股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第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一次性付清成交款。对实行承包、租赁的企业,承包、租赁费由 国有企业出资人与承包、承租方确定。第十条 被兼并国有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债务中涉及银行贷款本息的,可由兼并企业与债权银行 协商确定所承担贷款本息的偿还问题。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改制前承担的债务,征得债权人同意,由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承担;原企业承担担保 等连带责任的债务,改制后的企业应继续承担,并积极办理相关手续。银行和各资产金融公司要认真落实各项 金融政策, 协助参与改制的民营企业按规定核销呆坏帐和妥善处置不良资产, 为企业改革提供良好的金融服务。第十二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国有企业的坏帐损失、存货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 担保损失、长期投资损失和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以及应摊销未摊销的挂帐费用和应提未提的利息损失,可以按 照《河北省国有企业改制中资产损失处置办法》(冀财企[2003]86 号)执行。第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 《河北省企业产权多元化中降低国有股比例的实施办法》 享受 (冀 财企[2003]88 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收购、兼并国有企业,对被收购、兼并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收购、兼 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直接到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 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民营企业应当向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等有偿使用手续,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第十五条 民营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国有企业,对被租赁、承包的企业已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土 地租期根据企业租赁、承包期限确定,土地租金按国家规定的出让金最低标准缴纳。第十六条 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国有企业净负债额和安置 国有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划出相当价值的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被民营企业收购、兼并的,国有企业职工要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企业应按 现行政策,对企业职工身份进行置换,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第十八条 对一次性买断净资产为零或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承担被收购企业全部债权债务,注入发展资 金并全员安置被收购企业职工就业的民营企业,可按零价购买,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中小企业产权,改革后的企业全部接受原企业离休、退休职工、内部退养职 工、伤残职工和职工遗属并按规定负担全部安置费用的,可按照《河北省国有小型企业改革中国有资产处置暂 行办法》(冀国资企字[1998]63 号)第九条规定,计算以上人员的安置费用,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安置费用从改制企业的国有净资产中抵扣,净资产不足抵扣的,从国有土地收益或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中补足。第二十条 民营企业收购国有中小型企业,改制企业国有净资产无力支付改制费用或破产企业破产资产变 现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用的,首先从改制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转为出让土地的收益中支付,仍不足的, 从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中列支。第二十一条 民营企业兼并、租赁生产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民 营企业享受有关税收支持政策的认定程序,可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 就业若干政策的通知》(冀政[1998]32 号)和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联 合印发的《河北省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实施办法》(冀劳社[1999]90 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民营企业兴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安置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职工达到从业人员 50%以上 的,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年,同期缴纳 的营业税由财政全额返还。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职工每达到从业人员总数的 1%,减征应纳所 得税额的 2%。民营企业中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政策,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 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 号)《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 号)、《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3]192 号)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第二十三条 民营企业参与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行业的国有企业改革,在注册登记新的企业时,对改 制前企业的原资质等级,只要改制后企业的注册资金、经营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等仍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保 留原资质等级。

第二十四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名称的主体部分登记注册;对民营企业启动 停产 2 年以上的国有企业,启动生产 1 年内,仍视为停产,并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兼并方可以 按规定领购所需发票,所征税金属于地方财政预算内收入的,财政部门视财力予以支持。第二十五条 民营企业承接改制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法规限制项目的,如原企业已经取得专项 审批并在有效期内,申请登记时可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进行兼并、转股、改制后,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变更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并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对已被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因改制或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原企业所承担的限 期治理任务由变更后的企业按要求完成。第二十七条 民营企业应依法规范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合同管理,按时给职工发放工资,参加社 会保险,并按政策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损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涉及企业发展和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提 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四、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改革的操作程序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有企业改革的民营企业应具备参与相对企业所需的经营资质,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 经济实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管理能力。民营企业应提出改善参与相对企业治理结构和促进企业持续发展 的重组方案。重组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债务承接、职工安置、资产使用及相关投资计划等。民营企业提出的重组 方案由相对企业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 民营企业受让国有企业产权,应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以拍卖、招标方式竞价取得。拍卖或招标 前,可视资产质量,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结果基础上,上浮或下浮一定的比例作为确定起 拍价或招标底价的参考依据。不能以拍卖或招标方式出售的国有净资产,方可以协议方式取得。协议收购价一 般不低于经核准评估值的 90%。第三十条 民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企业,经竞价或协议确定价格后,双方应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 当事人基本情况、企业变更形式、负债及资产明细表、原债权债务处理、应付价款及付款方式、职工安置条件 及安置方式、履约期限及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其他有关事宜。经有关债权银行同意后,报请原国 有企业归属的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办理变更手续,进行产权交接并公告。

篇二:国有资产公司组建方案设计

关于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组建的方案设计

根据市政府市长办公会议关于“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整合全市国有资产,进行市场化运作,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精神,为响应市政府的号召,本文就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及个人的一些建议,提出涉及九个方面问题。其中有些思路也许不妥,但确是本人的研究心得。在此提出,希望引起讨论,从而有助于正确决策。

一、组建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必要性

我市现阶段的国有资产存量,按其属性,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与政府职能高度相关,处于涉及公共安全、自然垄断、公益性或在特殊行业中的国有资产。这类国有资产所处的行业,其特点是承担了我市经济发展战略中不可缺少的任务或公共服务任务,但不具有经营价值,行业的盈利性不足,私人企业不愿干或干不了,而必须由市政府组织力量,以独资的形式来经营。第二类,是处于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资产。由于它们是在竞争性行业中,并在这些行业中存在着其它所有制形式的资产,所以不存在政府专门投资的必要性。

上述两类国有资产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国有资产。第一类国有资产,也可称为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这部分的国有资产的经营目的,不是为了获得盈利,而是要为我市整个社会经济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也是与政府的社会经济调节功能密不可分的。即便是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部分国有资产还是应由政府进行管理。第二类国有资产,即经营国有资产,则必须要由非政府机构管理。过去在由政府管理经营性国有资产时,

为保值增值,将其一并纳入财政预算,导致“政企不分”、“政资不分”,使这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长期处于低效率运行。

我市现实存在的国有资产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需要甄别对待,分类管理,而面对130亿国有资产,如何运作,就必然要有自己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从而逐步分离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并按照资产性质选择恰当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办法。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框架设计

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是对我市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单位,它不是具体的生产经营型企业,而是以控股和参股形式进入企业的资产经营机构,即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被投资企业之间是控制或参与的关系。成立后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具有国有资产的投资权力,相当于一个专业投资基金。按照盈利的原则将国有资产投资给不同的企业,并进行资产运营。那么,如何进行资产运营呢?则必须:

(1)建立我市专业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队伍

设立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目的是给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搭建一个平台。这里需要明确的是,在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的选择上,不能搞过去的简单翻牌,让过去的国有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去做产权代表人。在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聘用上,应有大胆破格之举。应该是吸引全社会优秀管理者来参与的事业。而到目前为止,我市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还很少有职业经理人进入。在国有资产管理所有权代表这个层面,我们还没有“职业经理人”意识。但是,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在新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担着巨大的责任,所以,选聘合适的人,并恰当地使用,是新模式能否有

效运作的关键。首先,要打破行政级别,选择真正有经验的专业管理人员,而不是找一些非专业人员(更不应该是分流干部)来担任国有资产的产权代表人。其次,必须明确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的身份性质,他们不是一般的政府公(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国有企业改民营企业实施方案)务员,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干部,而是凭借其能力受聘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职业经理人员”。同时,产权代表人的工作应受到严格的动态考核和监督管理。考核不合格者,必须将其解聘。

(2)国有资产经营人员的报酬制度必须明确

长期以来,一直把国有资产的经营者和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等同于政府的公务员,在报酬制度上,两者并未能够形成本质性的差别。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虽然已经有了一些“年薪制”等方式的探索,但没有形成“贡献和报酬等价交换”的关系。而市场经济的原则,是“按业绩付酬”,因此,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经营者报酬制度方面必须要有所突破。

(3)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监督体系

国有资产经营,伴随着非常多的隐蔽信息和隐蔽行为,这都非专业人员在事后难以分析和判断的。因此,首先,在一年一度的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向大会做关于国有资产经营状况和监督工作的报告,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其次,要建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服务的中介机构(这些机构的工作也要接受监督);再次,国有资产经营者有计划、有限度地向全社会定期公布国有资产经营的基本情况,接受社会成员的广泛监督。

(4)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任务和职责

长期以来,我们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机构,并不是完全按照经营资本

的要求去设计的。由于各方面的顾忌,无论怎样进行改革,都还是把行政控制作为核心和原则性的问题来考虑、来处理。在政府管理的体制下,企业的人权、事权及财政分散在不同的部门里。管人是组织部、管事是计划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而财产是财政部门和曾经有过的国有资产管理局。这些部门虽然意义上是协调工作的,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却通是各按各的规矩、各发各的文件。企业要按照不同管理部门的文件跑不同的部门,获得不同部门的审批,完成不同的任务,让不同的部门都满意。所以企业无法适从这种管理方式。导致企业长期处于低效率运行中。那么,新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的主要任务和职责是什么呢?

A、经政府受权(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盈利原则将国有资产投资给不同的企业,并进行资产运营。

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对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授权内容必须明确,授权过程必须要公开,要通过立法规范国有资产的授权过程,形成全社会对授权过程的监督和约束。

B、正确处理协调好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之间的关系。

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成立后,主要任务是对现阶段的国有资产进行分类管理,并对过去分散在党和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中,涉及到财政、计委、经贸委、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部、人事部等多个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在这个过程中还必须协调政府与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之间的关系。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是政府聘任的管理国有资产的专业人员,也是经营性国有资产产权的人格化代表。国有资产产权人代表,应由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聘任。

可以说,这些人的到位,是在真正意义上搞好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必要基础。因此,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协调处理好他们之间的关系。

C、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与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的关系

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工作单位,设立后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目的是给“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搭建一个工作作平台。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管理,应该适当参考高度专业的中介机构普遍采用的事务所管理模式。也就是说,由于资产管理工作是一个高度专业性,并且在事后难以准确评估和依据结果进行监督的工作,所以,必须在具有专业能力的产权代表人之间建立相互交流、相互支持,同时也是相互监督的机制和组织架构。

需要强调,这里所说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应该完全不同于债转股时期所组建的那种资产管理公司,而必须要有能力成为国有企业真正的股东、而不是名义上的股东。事实上,对于大多数债转股企业来说,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不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和管理能力,政府也没有授予它们进行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价值管理的所有权利,并设定其工作业绩目标和考核办法,所以,相当数量的债转股企业都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组,资产管理公司也只是名义上的股东。

D、正确处理好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与他所投资企业之间的关系

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授聘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还必须协调、监督、处理好国有资产产权代表人及其助手因行使出资人权利而形成的其他企业治理关系。

处理好所有这些关系,是国有资产经营过程平稳有效运行的前提,需要

篇三: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企业改制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4]153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改制转企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概况

1、自然状况。**单位成立于 年,为自收自支(或全额、差额拨款)全民(或集体)事业单位,隶属于,历史演变情况;主要从事,资质或特许经营权情况;注册资本(或开办费用) 万元,法定代表人 ,有无企业法人登记。

2、资产负债情况。经事务所审计、 事务所评估,截止 年 月 日,该改制单位资产总额 万元,其中固定资产 万元,流动资产 万元;负债总额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万元,拖欠社会保险费用 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医药费、集资等 万元;净资产 万元。

该改制单位经 文件批准共核销不良资产 万元,其中呆帐坏帐 万元。有无或有负债、法律纠纷,或有负债、法律纠纷的基本情况。

3、土地房屋状况。经 事务所评估,截止 年 月 日,该改制单位共有国有划拨土地 平方米,价值 万元,出让土地 平方米,价值 万元;拥有自有房屋 栋(间) 平方米,价值 万元,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办公用房 栋(间) 平方米,价值 万元。

房产、土地是否抵押,抵押土地面积为 平方米,价值 万元,抵押房产面积为 平方米,价值 万元,抵押债权数额 万元,偿债情况。

4、经营状况。近三年经营情况概述(有无实行工效挂钩及工效挂钩的有关情况)。

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见下表:

年份 营业收入 实现利润 上缴税收 职工年均工资 财政拨款的

数额和用途

5、人员状况。改制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 名(或为放开编制事业单位),截止 年 月 日,共有离休干部 人,退休 人,在编在册职工 人,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 人,享受遗属补贴的 人。编制外人员 人。

6、下属单位及对外投资企业情况。依上述1-5分别进行说明(其中,下属企业的人员情况需说明离休、退休、在职职工及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人员情况),下属企业为公司制的,要说明各出资方、出资额及所占的股权比例。

二、改制的基本原则及拟改制形式

**单位改制按照市政府关于事业单位改制的有关政策和程序规定,本着公开、公正的原则,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安置单位职工、理顺劳动和社会保障关系,保证社会稳定。 按照规范操作、公正公开的原则,**单位改制拟采取整体出让、公开竞价(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由受让者组建

民营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或因 原因拟保留 %的国有股,改制后由**单位或企业持有,其余部分公开对外招投标或竞

价拍卖),并按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公告信息和征集受让者。

三、资产及负债处置方式

**单位改制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按有关规定在市事改办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以经评估核准后的单位净资产(含出让土地 亩,价值 万元)(或以资产总额)为基础,合理确定转让底价。该单位国有划拨土地 亩,价值 万元,处置意见: 。

该单位改制后,由受让者承继原单位的债权债务(如单独处理资产的,需说明债务处置方式),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该单位资产变现收益,首先用于支付本单位职工安置费用、资产审计评估费用、产权转让费用以及其他改制时必须支出的费用。如有不足,在本单位主管部门系统内统筹解决。

改制单位的资产变现情况分析: 。

四、职工安置方案

经测算,**单位改制共需支付职工安置费用 万元,其中,离休人员 万元,退休人员 万元,提前退休(或离岗退养)人员 万元(或 万元- 万元),自谋职业人员 万元,进入改制后企业的职工 万元,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 万元,遗属补助 万元;改制前拖欠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共 万元,以上两项合计 万元,需在改制时计提。

该单位改制前拖欠的职工工资、集资款等其他费用 万元,处理意见: 。

以上各项详见《****(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

五、改制后企业的发展设想

(略)

六、改制准备情况及进度安排

根据市事业单位改革动员大会的工作部署,主管部门于 年 月 日成立了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所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的改制转企工作。 年 月 日,召开了**单位改制转企动员大会,宣传了改革的政策精神。 年 月

日,主管部门上报了《**单位改制转企预案》,市事改办以 号行文批复该单位改制立项并相继委托审计评估中介机构对**单位进行了审计和评估。按照《连云港市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操作一般规程》(连事改办[2004]8号)及有关规定,我单位于 年 月 日对申报核销的不良资产及审计、评估结果进行为期 天的公示,市国资办以 号行文核准,市国土资源局以 号文行文备案。

根据资产审计、评估的结果及该单位的实际情况,我们在事改办、指导组的指导下,多方征询意见后,形成了该单位改制转企的实施方案,并于 年 月 日提交了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其中的职工安置方案于 年 月 日在改制单位

内部进行了为期 天的公示,已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改制的步骤、时间及进度安排: 。

七、需要说明或协调解决的问题

(略)

附件:

(事业单位)改制转企职工安置方案

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实施意见》(连政发[2004]153号)、《连云港市市属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提留项目及计算标准》连事改办[2004]20号文件精神及生产经营型事业单位改制转企的有关政策规定,制订

结合改制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制订**单位职工安置方案如下: 改制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 名(或为放开编制事业单位),截止 年 月 日,共有离休干部 人,退休 人,在编在册职工 人,五、六十年代退职人员 人,享受遗属补贴的 人。编制外人员 人。

一、人员安置及费用发放

1、离退休人员的安置。离休 人,需计提离休费、医疗统筹金、七项非统筹费用共计 万元;改制前已退休(到

2004年12月31日) 人,需计提待遇差、住房补贴、取暖费、社会化管理费共计 万元,撤销单位医疗费用 万元。改制后,已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由 发放,离退休金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发放。

2、提前退休(离岗退养)人员的安置。符合连政发[2004]153号文件中提前退休条件并申请提前退休的共有

人,需计提的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退休费、养老、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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