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方案起草说明怎么写
篇一:关于起草《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
的起草说明
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是为了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统
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省政府“推进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争取2010年全面完成都市村庄的改造任务”战略部署,也是市委、市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城中村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解决好城中村集体组织和居民的长远生计,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工作之一。根据连书记今年年初在全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安排,市旧城开发办在史市长的具体指导下,组织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财政、文物等部门相关人员,调研起草了《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1.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共有103个,占
地16.1万亩,居民75545户,居民区占地6.1万亩;建成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26个,占地1.97万亩,居民29524户,居住区占地1.19万亩,建筑面积855万平方米。目前还没有一个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城中村改造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出台一个规格较高,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文件,指导和规范城中村整体开发和改造工作。(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实施方案起草说明怎么写)
2.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市
委、市政府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别对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政策支持力度,《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通过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民生、加大投资、拉动内需,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特殊政策,充分体现出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导向。
3.我市城中村改造还处在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的配套改造、优化城市环境的局部改造,以及开发商在容易开发地块“挑肥肉”式的商业改造,还没有实施以关注民生,彻底消除城中村为目的的一次性整体改造。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不但城中村改造的整体目标难以完成,还会使村民集中居住、建筑密集地块成为难以开发的“城市死角”,造成众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办法》充分借鉴了郑州、西安、昆明、青岛、北京等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在洛政办?2008?5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优惠政策,规范了操作程序,简化了审批环节,强化了落实优惠政策的保障措施。《办法》出台,将推动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走上整村连片改造、科学规范开发、统筹兼顾发展的良性轨道。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1.坚持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基础方针。
2.加大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外地城市成功实施的优惠政策我市没有的大胆进行借鉴;二是我市已有的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三是对优惠政策落实中操作性不强的,进行规范和完善。
3.科学设置安置开发比。这样可以既确保对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安置,又保证开发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对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出让收益由市、区两级政府分成。充分兼顾国家、集体、企业和村民的利益。
4.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优先、就近建设安置房。统盘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公用设施建设。
三、《办法》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1.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优惠政策中,增加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面积与原拆迁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优惠政策同洛政办?2008?50号文件。
2.对城中村改造中规定安置开发比之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洛政办?2008?50号文件保持不变。
3.对村民二层以下(含二层)合法建筑的补偿政策:一是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二是选择产权调换的村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三是对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农户,按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四是对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住户,10平方米内按安置房新建综合造价结算。
4.对村集体经济用房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
5.合理照顾开发商的利益。《办法》规定:对拆迁安置成本过高,或经文物部门认定部分土地不允许开发时,市政府可调剂市区其他土地,依法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开发建设,
充分保障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收益。
四、《办法》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问题
1.《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安置开发比的政策。如果安置开发比为1:2.3,就是建一平方米安置房,要给开发商2.3平方米商品房进行开发(或一亩安置房用地给开发商2.3开发商品房用地),让开发商用2.3平方米商品房开发收益,弥补一平方米安置房成本后,还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安置开发比应根据城中村所在区位不同,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同,进行认真测算后审批确定。
2.《办法》中体现出规划优先原则。城中村改造应全市总体规划,分村统一规划。整村统一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确保改造方案的可行性。
3.《办法》中明确了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站式”审批;二是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及时解决;三是对先期介入城中村改造,未竞争取得土地的开发商,给予适当弥补损失。为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4.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城中村改造审批、服务涉及的各委局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对各城市区进行年度目标考核。按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的城市区给予重奖,其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通过。
5.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一站式”办公审批,将涉及相关委局的权限和利益,还需各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统一认
识,按照“特殊时期、特殊政策、特殊办理”的原则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篇二:责任追究规定起草说明(征求意见)
关于《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暂行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好省国资委党委【2014】8号文件精神,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按照党委安排,纪委监察部近期草拟了《山东能源集团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书面征求了人力资源部、风险审计部、财务管理部、绩效运营部、工程管理部等有关部室的意见建议。下面,简要作一说明。
一、起草依据。主要有两份上级文件,分别是国务院国资委于2008年8月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国资委于2008年4月出台的《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另外,还有能源集团2012年7月印发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暂行办法》。从上级的两个文件看,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内容比较全面、规定比较详细;省国资委的文件内容和规定比较简练,但据国资委纪委的同志反映:规定不是很明确、可操作性不是很强,在实践中不便于使用。基于以上情况,能源集团《暂行规定》总的框架主要参照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文件,篇幅比较长。
二、主要内容。《暂行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规定
和省国资委相关要求,结合能源集团实际,改动和增加了部分内容。整个文件共分七章,四十四条,分别对实施责任追究的依据、应该遵循的原则、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追究事项的范围、追究的尺度、追究的具体措施等进行了逐一明确。改动和增加内容比较明显的有两个方面。
一是在责任追究范围方面,考虑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实际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增加了工程建设领域的相关内容;同时,增加了投资、资金、供应、销售、改革改制等领域可能造成资产损失的其它情形。比如,因决策不当或管理失误导致生产经营被动;违规对外捐赠和赞助;违反规定进行存款或指定存款机构;因管理不严,形成账外资金或发生虚假支付;违规办理商业保险、年金、经济补偿金,擅自突破核定工资标准、职务消费标准或滥发补贴、奖金;对外股权投资不严格履行股东权利;采购产品数量和质量过剩;货款催收不利;发生业务纠纷处置不力;利用关联交易转移或对外输送企业经济利益;违反规定增大改组改制成本或员工安置分流成本;管理人员和员工违规持股等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情形。另外,还将可能发生的财务账目盈亏不实、账实不符,物流贸易业务中存在的控制风险不利等现象,以及权属企业行使管理职能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资产损失问题,列入了责任追究范围。
二是在责任追究措施方面,考虑到责任追究的实际效果,
在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的基础上,增加了给予组织处理的几项措施。关于其中的组织处理措施,依据的是中央办公厅于2009年7月颁布的《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和省国资委《省管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在责任追究措施中只规定了可以给予政纪处分,未规定组织处理的方式;省国资委规定可以给予通报批评和训诫谈话、责令检查、降职、免职(解聘)等组织处理,未规定政纪处分的方式。经过分析认为,虽然政纪处分要重于组织处理,但是效果不一定理想,而且有的组织处理方式从实质上看要重于政纪处分。因此,建议能源集团的《暂行规定》综合使用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两种追究措施。关于经济处罚措施,《暂行规定》与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的规定基本一致,即扣减薪金(奖金)。
三、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一是关于资产损失程度的界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将损失程度分为一般性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个等级,没有明确具体数额标准。省国资委对损失程度作了三个等级的划分,分别是10-50万元、50-100万元和100万元以上,起点是10万元。我们结合上级规定和法律事务、财务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议,暂时划分了四个等级,即:10万元以下为一般性资产损失、10-30万元为较大资产损失、30-150万元为重大资产损失、150万元以上为特别重大资产损失。这样
划分是否合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确定。二是关于经济处罚的其他措施。国务院国资委规定除了给予扣减薪金之外,还可以终止授予新的股权,省国资委没有此项规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逐步推进,能源集团的《暂行规定》是否可以做出类似要求。
附:1.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2.省国资委《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3.中央办公厅《党政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4.中央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5.《山东能源集团员工奖惩办法》
6. 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刑法》有关司法解释
篇三:《能源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能源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能源法》的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我国推进《能源法》立法工作,完善能源法律体系,既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现实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颁布实施了《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以及配套法规,能源法律体系的框架初步形成。但是,我国还缺少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总体政策导向的基础性法律,难以对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结构、能源环境等综合性、全局性问题进行有效调整。从国际经验看,用法律手段规范能源开发利用活动,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英国、日本、波兰等二十多个国家制定了综合性能源法律,在推动能源战略规划实施,规范能源开发利用秩序,建立能源市场机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我国面临严峻的能源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应对气候变化问题,新的形势和工作实践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在能源开发利用活动中起基础性作用的《能源法》。
制定《能源法》,是有效解决能源领域发展、改革和管理等重大问题,保障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客观需要,具有积极的现实
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第一、有利于推进能源战略实施,为政府制定和实施能源政策提供法律依据。第二、有利于保障国家能源和经济安全。第三、有利于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使能源节约和高效、清洁利用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第四、有利于提高能源安全生产、节约生产、清洁生产水平。第五、有利于完善能源管理体制和机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第六、有利于推动能源科技自主创新。第七、有利于健全我国能源法律体系,促进依法行政。
经国务院批准,《能源法》起草工作自2006年初正式启动。1月成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中编办等15个部(委、办)组成的跨部门《能源法》起草组。3月组建起草专家组。随后,启动相关课题的研究,建立与有关政府部门、能源行业协会、企业集团及社会研究机构等的工作联系制度,通过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对《能源法》起草工作公开征集意见。经过半年多的深入调研、研究论证和方案比选,11月完成《能源法》起草大纲,进入条款的起草阶段。2007年3月,形成《能源法》工作稿第一稿。4月,举办“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学习借鉴国际能源立法经验。经过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5-7月分别形成工作稿第二、三、四稿,9月形成《能源法》讨论稿。7-9月,召开了四次听取地方意见的片会以及起草专家组全体会议,对工作稿进行深入讨论和修改。在此基础上,10月中旬形成《能源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送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有关部门及能源相关行业
协会、企业集团和专家学者征求意见。11月,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和人大委员、政协委员、民营企业和民间商会以及社会公众代表的意见。12月,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能源法》(征求意见稿), 广泛征求意见,截至活动结束,共收到各类反馈信息5000余条。2008年1月,在上海举办国际研讨会,听取国内外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对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在以上工作基础上,初步修改完成了《能源法》(送审稿)。
二、起草《能源法》的指导思想及立法思路
起草《能源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以能源安全、效率、环保为核心,立足我国国情,遵循能源发展规律,为实现能源战略目标,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按照温家宝总理关于“以《能源法》为龙头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的要求,经过反复研讨和论证,我们着眼于构建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将《能源法》定位为能源领域起统领作用的基础性法律,以“全面涵盖,突出重点,注重协调”的思路构建法律框架。“全面涵盖”,是指《能源法》的调整范围涉及能源领域一切行为与活动,包括能源开发与加工转换、运输供应、贸易与消费、利用与节约等诸多方面。“突出重点”,则强调《能源法》不是事无巨细、“包打天下”,而是重点解决能源各行业的基础性、共性、交叉问题,如能源战略规划、能源结构优化、能源替代等问题,以及实践急需的立法空白
问题,如能源安全、储备应急、国际合作等。“注重协调”,是指《能源法》要处理好与资源、环保、价格、财税、科技、物权、反垄断、突发事件应对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按照“不冲突、不替代,不重复”的原则做好衔接协调,并力求在解决具有能源特色的重大问题上有所突破和创新。
为了体现上述指导思想和立法思路,《能源法》的立法目的确定为:“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可持续的能源供应及服务体系,提高能源效率,保障能源安全,推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促进能源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总体看,在能源法律制度建设方面,《能源法》实现了几个创新:第一,建立了统一的能源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政府科学、规范、高效管理能源,也有利于相关主体依法从事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第二,拓展了能源法制管理的领域和空间,丰富了管理内涵、手段和方式。如建立了能源储备、应急、科技、国际合作等专项制度,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填补了国内立法空白。第三,将实践急需且行之有效的重大政策措施提升为法律制度,如有关能源价格和财税政策,增强了政策的权威性、有效性和稳定性,有利于保证能源事业长效、稳定发展。
三、主要内容
(一)能源管理
根据国内外能源管理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建立统一、完善和高效的能源管理体制,是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和组织保障。
为了能够建立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体系和管理制度,真正实现从战略高度来统筹管理能源,使能源产业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以适应新时期国内外能源、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和挑战,按照“十七大”关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向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能源法》在能源管理体制、机制方面规定了以下内容:
首先,建立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权一致的能源管理机构体系。明确我国的能源管理机构由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相关协管部门构成,并明晰了各自的职责,同时规定在能源管理活动中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实行公众参与重大决策的制度。这些规定是根据我国国情特点和能源发展规律设立的,总体目的是为了保证能源管理的统一高效、分工合作,便于各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
其次,对政府管理能源的手段和方式进行了规范,确立了一些重大的管理制度。能源重大管理制度是政府在能源领域依法行政、合理行政和有效行政的依据和准则。《能源法》创设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基础性制度,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信息统计、预测预警、标准化等;二是规则性制度,包括储备与应急、安全生产、生态与环境保护、普遍服务等;三是保障性制度,包括财税、价格、投资、进出口、科技等。
第三,体现权责一致原则,规范政府行为。《能源法》规定了一系列法律义务,通过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形式,规范政府行为,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为保证政府机关有效履行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