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悦美文网

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优秀范文2019-04-06 05:54书业网

篇一: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28号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李强

2014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企业权益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合法权益,包括企业的财产权、经营权,依法获得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服务或者许可的权利,抵制违法加重企业负担行为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 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有效实施,依法规范行政行为,改进和完善政府服务,建立健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时纠正、查处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社会满意度测评和企业负担监测制度,并将相关测评与监测结果纳入行政机关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工作。

县级以(来自:WwW.CssYq.com 书业 网: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上人民政府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监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支持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技术改造、人才培养和品牌建设,优化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及时查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垄断经营等违法行为。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对企业设定义务或者剥夺、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政府行政审批与便民服务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和审批程序、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条件和程序、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以及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事项,为企业查询提供服务。

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服务等方面,依法给予各类所有制企业同等待遇。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涉及市场准入和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废除妨碍统一市场与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第九条 行政机关制定、修改、废除涉及企业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涉及行业和不特定企业的行政决策,可能对企业合法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通过论证会、协商会或者听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企业、专家和有关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对合理的意见、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企业和有关协会(商会)认为本省制定的规章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制定机关、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备案机关的审查依照国家和省人大常

委会的规定进行。

企业和有关协会(商会)认为本省行政机关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备案机关书面提出审查建议。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研究处理并书面答复;备案机关的审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特定行政管理目的有多种行政措施可供选择时,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行政措施。

企业申请行政机关实施赋予其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该行政行为未作明确规定,但实施该行政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单位、个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可以依企业的申请予以实施。

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影响企业合法权益的,除法定情形外,应当事先告知企业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权利和行政救济的途径、方式与期限。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实施涉及特定企业并可能影响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该特定企业的意见。

前款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听证范围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该特定企业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该特定企业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涉及企业的行政行为有明确办理期限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无法定办理期限的,应当在承诺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办结。

行政机关应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尽可能缩短实际办理期限。

第十四条 设定和实施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应当由法定机关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行政机关不得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在实施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增加行政许可条件或者程序;

(二)违法收取费用;

(三)变相恢复已取消的或者擅自上收已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涉及企业的行政许可设立由中介机构提供技术审查、鉴定、评估、鉴证等前置服务项目的,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予以取消。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接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购买指定的产品。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变更已生效的赋予企业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确因法定事由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撤销或者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并对企业由此产生的损失依法予以合理补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通过不同方式对涉及企业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宣传,指导、提醒企业知晓可以享受的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并执行相关规定,避免或者预防违法行为发生。

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运用示范、公告、劝诫、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企业自觉纠正相关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和明确的监督检查事项,并按照法定权限、程序进行,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收受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对不同企业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选择性执法。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地执行国家规定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与省规定权限、程序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机关不得向企业收取目录清单以外的任何费用。

新设立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项目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

第二十条 中介机构向企业有偿提供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许可前置服务的,其服务价格应当由市场调节;提供的行政许可前置服务具有行业、技术垄断性质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其收费纳入本省定价

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第二十一条 行政机关和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所属单位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按照国家与省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事先报经批准。

其他社会组织开展涉及企业的各类评比、达标、升级、排序、表彰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坚持自愿原则,由企业自主决定是否参加评选,并不得向参加评选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 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当注意避免对特定企业产生不良的传导效应,影响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有多种途径或者方式能够满足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允许企业自主选择。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从事下列行为:

(一)征订报刊杂志或者刊登广告;

(二)捐赠、赞助财物;

(三)出资编印名录、年鉴、画册,拍摄影像资料或者举办活动;

(四)承担差旅费、通讯费、餐饮费、会议费等费用;

(五)无偿出借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备等;

(六)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和负担。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培训。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的,应当诚实守信,尊重对方企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协会(商会)应当依法规范自身行为。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入会,不得干预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有关协会(商会)制定或者调整会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新闻媒体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的报道应当客观、真实、公正,不得夸大事实或者进行虚假报道,不得以披露负面信息相要挟向企业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有权投诉、举报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经济和信息化、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

篇二: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要依法保护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并对它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实务辅导:依法保护和管理企业知识产权

四、处理商标、专利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一)依法保护和管理企业知识产权

1、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业务范围

企业法律顾问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主要业务:

第一,商标法律事务

第二,专利法律事务

第三,商业秘密法律事务

第四,著作权法律事务

第五,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2、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特点

(1)就知识产权业务范围来看,其内容相当广泛

(2)就运用的法律来看,既要运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又要运用民事、商事、经济等法律;既要运用实体法,又要运用程序法;既要运用国内法,又涉及外国法、国际法。

(3)就服务的范围来看,企业法律顾问要介入智力成果产生、知识产权取得、管理、使用和保护的全过程或其他任何阶段,要介入涉外知识产权领域。

(4)就服务的方式来看,企业法律顾问可以解答知识产权法律咨询,办理知识产权申请,参加知识产权诉讼代理和仲裁代理,处理知识产权非诉讼事务等。

(5)就业务发展来看,知识产权与产业和贸易的关系日益密切,知识产权国际领域的合作不断拓展,知识产权业务量会大幅上升。

3、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要求

第一,掌握知识产权法律基本理论

第二,熟悉知识产权法律规定

第三,深入了解企事业单位的经营和科研情况,掌握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的状况和分类,及时为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动态的管理和保护策略

第四,运用知识产权保护的策略和技巧

第五,掌握企业经营科研活动,加强有关科技文化知识的学习

第六,在加强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的同时,要尽力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

4、办理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的主要职责

第一,参加制定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规章制度,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特点,实施分类保护和管理

第二,组织知识产权理论和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学习,培养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第三,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日常管理

第四,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同时对商业秘密等主要通过自我保护方式维护其权益的智力成果,采取确定保密范围、与员工和有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等措施有效地进行管理

第五,对侵犯本单位合法知识产权权益的行为,企业法律顾问主要采取进行诉讼、申请仲裁等法律手段,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Copyright @ 2012-2025华悦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