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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科目及书籍

优秀范文2018-04-28 11:45书业网

篇一: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仅供参考)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个人主观性较大,仅供参考!!!

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本文会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

2、 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3、老钟曰:“翻到你最信任的民法老师写得教程,他写的合同部分,看他能再给你提供什么启示?能对你有什么帮助?你一看他的书,TM连帮助都没有,把书撕了,换人!”“不带着问题,不带着你的鉴别力,那你学习的效率是很低的。”

4.最终的目的:一定要看该老师的课和教材看完之后对你做题有什么帮助,如果某一道题你看得出来有意回避或者不讲,或者讲得暧昧不清的,或者上课光讲笑话(专门术语:相声流)的,遇到这种,把书撕了,换人!一定要讲干货!

5.第一次失利的同学,两考的同学,说难听一点第一次参考被坑过一次的同学,关于老师的重要性,肯定深有体会。

6、千万不要陷入-老师万能论-当中去,好老师,是帮你找准方向、减负。但是真题该做的做,该背的还是要背!!!!!!!!!!!!!!

首先,关于今年教材、模拟题、真题、法条等推荐: 我们推荐的司考书籍,涵盖教材、真题、模拟题、考纲等,是历年通过学员的总结出来的,是一个完成的体系,均可以联系我们购买。

推荐一:2015司法考试 厚大司考讲义全8本, 行政、民法、民诉、商经、刑法、理论、刑诉、三国

推荐二:2015国家司法考试 厚大司考 厚大真题 全套8本 推荐三:上律·指南针教育 2015版国家司法考试指南针法律法规汇编8册 推荐四:三大本

推荐五:考试大纲

推荐六:考前模拟题

其次,说说各个科目及授课老师刑法

刘凤科+柏浪涛

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阮齐林、陈永生、袁登明](坚守旧理论)、徐光华、罗翔、

刘逢校(表面上的旧理论维护者,骨子里的新旧参杂)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关于刑法,套用老钟在课上经常提到的一句话:“行动非常迟缓的人,只要始终循着正道前进,就可以比离开正道飞奔的人走在前面很多。”

13年再次证实当下考察新理论!张明楷老人家直接扒老理论内裤了,我怀疑刘凤科讲课这么张扬和老张的脾气有关,哈哈哈哈哈哈哈哈~~~~有没有童鞋觉得2013年卷二多选60题是对秘密窃取的公然调戏~

————————————————————华丽的分割线————————————— 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并且有背景的老师只有四位:刘凤科、柏浪涛、方鹏、王海军 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 鹏——陈兴良弟子,不确定,背景是陈兴良的学生,周光权的师弟

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这点没问题) ————————————————————华丽的分割线—————————————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 ————————————————————华丽的分割线—————————————

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倡导者,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刘凤科,张明楷大弟子,德日新理论首席倡导者,温和新理论,适合于听完小柏用于理论提高,或者倒过来也行,刑法想拿高分刘柏二人必听!凤科大帝早就明声在外。理论比较深,课时比较长,至少听两遍。

备注1:刘凤科授课理论变化:2009-2011年:彻底新理论。2012-2013年:趋向温和新理论95%。(根据,2013年三校刑法最后一节提到了“权利行使与敲诈勒索”,这一知识点,柏浪涛在10年刑法攻略已写到。

备注2:特别提示:到串讲阶段刘凤科一定会讲他的168题,神一样的题目,再注意:关注的不是他题目的答案,重点关注他讲题的思路。

3、王海军,张明楷在读弟子,强烈不推荐!整天说“刘凤科是我师兄哦,你知不知道!?刘凤科我师兄哦!!!刘凤科是我师兄哎!!”我擦!!!刘凤科是你师兄关我屁事!!!整天张明楷张明楷,张你妹啊!?彻底的新理论(直接讲原汁原味的新理论,日本那套,和韩友谊有点像,韩胖子的问题下面再说。),讲义多半是抄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而且他妈偷懒还抄得不全!你本人最恶心的刑法老师之一,11年刚出道,讲课不咋地,博士还没毕业,长得跟马加爵一样,就是爱装B,貌似每周都要飞到日本去留学,你是去日本参加辅导班么?我擦!

4、韩友谊,半吊子新理论,不推荐,新理论内部也有争议,但是现在只会考新理论内部达成共识的知识。也即温和新理论。而韩友谊,很多时候在讲一些不考的知识点,比如结果无价值论或者行为无价值论,并且09年刑法案例题惨败,猜中案情,解析全错,同时,疯狂的举例,而且举例通常举一些很多已经考过的真题,不符合刑法当下的考察趋势,没有可行

的判断标准和行为公式,同时,经常自己编一些稀奇古怪的案例,但是做过的人便之,命题人不会这么考,也即不会从他说的某一个角度来考察。

A韩友谊的定位:张明楷《刑法学》“读者”之一,不是张明楷的学生,为什么?因为他是北大的,人家张明楷是清华的,和你喝茶?开什么玩笑?

B关于韩友谊研究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V仁的问题

日本刑法学者山口厚、大?V仁是日本刑法学界的两位奇才,日本司法考试的权威学者,我们所说的德日刑法,其中的部分理论,主要就是来自于这两位奇才,但是要明确一个问题,日本刑法虽然也是坚持的客观主义,也即新理论,但是在日本刑法学界也存在巨大的争议,但是日本的官方司法考试采取回避的手段是:将某一个时期的公认权威学者的著作列为指定读物(现在是山口厚),学生只需要专心研读这个学者的著作即可。

但是我国司法考试刑法部分的现状尤为混乱;

第一、新旧理论的争议,市场上司考教材很大部分是在讲旧理论,要么就是半吊子的新理论,其最大的特色就是出题人考过的点,就改,没考过的无法预知,不符合现在刑法对新理论逐年深入的考察趋势。

第二、韩友谊直接去研究山口厚、大?V仁的著作,并将著作中过于激进,不符合当下中国国情的新理论观点直接照搬到中国的司法考试培训当中去,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在系统强化阶段是一个观点,可能到串讲阶段该观点又改变了,让学生纠结不已,最后阶段出的模拟一般会写一个类似于免责声明的东西,“模拟押题,仅供参考”等,这种现象对于司法考试刑法而言是极度恐怖,也是对考生极不负责的做法,本质在于没有把握住当下刑法的命题方向,最多是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很多问题凭借自己的理解,也即半吊子的新理论老师,属于病急乱投医,本末倒置。中国司法考试刑法的命题立场是“温和的新理论”,代表就是刑法的命题人张明楷和周光权以及他们的著作,学者都是有自己的观点的,不可能对日本学者的著作直接照搬照抄,建议在早期可以对两位学者的著作(《刑法学(第四版)》-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张明楷、《刑法总论》《刑法各论》(第二版)-周光权)当成课外读物研读,你会发现,书上很多讨论案例就是司法考试的原题,(比如10年卷二第一题,就是周光权《刑法总论》2007年版,第三章55页-58页的小标题,而且一个字都没变)。

4,重点问题一、推荐用书《刑法攻略》或者《刑法要义》(柏浪涛)+《三校名师讲义—刑法》(刘凤科)11年就听到老刘在指南针要出,最后没出成,现在在三校出了,不错不错,两本神作,就相当于看张明楷的《刑法学(第四版)》和周光权的《刑法总论(第二版)》《刑法分论(第二版)》的应试版了,哈哈,兄弟姐妹的福音啊~

5、重点问题二、刑法真题的选择,《刑法攻略-真题卷》+《三校名师历年真题刑法卷》,分别由柏浪涛和刘凤科亲自编写,两本书收录02-12年所有刑法真题,并且用温和新理论全部重新解析。

附注:司法考试06年开始,开始考察温和新理论,06年以前属于拼题,体系乱,理论争议大,此次《刑法攻略-真题卷》和《三校名师历年真题刑法卷》的面世,价值极高。

6、《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 组编 的刑法部分真题。

7、新理论背景下(新理论内部)的争议知识点的考察的解决方式。

注意,前提是新理论背景下的,如果现在你还在纠结新与旧的争议,你OUT了~。 提问:经常遇到有考友问某个问到底以什么观点为准?

回答:现在整体是用新理论,这是肯定的,但是新理论内部根据坚持客观主义的程度,又分为温和的新理论和彻底的新理论,怎么考察,彻底新理论的题目通常只会出现在卷四考研案例题型当中。

1、考察新理论达成共识的知识点

2、使用考研型题目,问:现在学界对某一个问题有几种观点?

3、最近老是有群友问到刘凤科和柏浪涛的观点不一致怎么办?很简单!当作卷四刑法考研型题目贮备

例子:

1、11年卷二单选考察正当防卫。(两种观点)

2、11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死者占有问题(两种观点)。

当年:A、司法解释的观点:法律拟制—盗窃 B、刘凤科的观点:脱离占有-侵占C、柏浪涛的观点:当场杀,当场拿-盗窃;当场杀,过后拿-侵占。全部回答到位,本题满分。 3、10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事前故意问题。(四种观点)

4、12年卷四刑法案例题考察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两种观点)。

5、08年卷二选择题考察的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其实也是,不过考得简单。

建议听课技巧:【小柏的书+老刘的课(双剑合璧)】

刘凤科和柏浪涛的定位:张明楷/周光权案例题的权威转换者。

根据了解,小柏老师要出国留学,没他的课怎么办勒?处理方式:找到柏浪涛老师11-13年的课件都听,为什么一定要听勒?原因如下:13年被考友们热议的八卦题,其实不少都已经出现在小柏11或12年的课件当中。

先看2-3遍《刑法攻略》让后听小柏的课,看完小柏的书有了新理论的基础,之后听小柏的课,但是只听他书上没有提到的点在书上做一下补充,目的就是要迅速听完。建议一定要听刘的课,小柏的课有时候会出现有货讲不出来的情况,而老刘的课会起到醍醐灌顶的作用,刘凤科一上来就听你会觉得他讲的很乱,但是看完小柏的书再听老刘的课,就会感受到刘的穿插功力,但是一定要看小柏的书打基础,作为第一次新理论洗脑,之后建议将柏和刘书中知识点观点不一样的地方做拿个本子做总结,当做卷四刑法考研型案例题储备。

按语:老钟+老刘+小柏=《刑法与民法的对话》佐伯、道垣内著,没事~我只说说~

特别提示1:如果之前认真听完老钟的课<物权法占有理论部分>的童鞋,钟大帝威力彰显,你会发现,首先,老钟和任何民法老师都不一样,先讲占有。其次,老钟刑法也是学的新理论。你会发现老钟的占有理论和刘柏二人关于取得型财产犯罪部分的知识点是通的,没有冲突。最明显的是老钟辅助占有人的相关讲解和小柏攻略上侵占和盗窃的区分(13年版讲义卷201页),两者是相通的,虽然小柏在书上说民法和刑法的占有不同,但是在老钟这里不成立,一样的,貌似只有老钟说的占有继承是例外,刑法不承认占有继承。

特别提示2:我一直说小柏和老刘的结合听能到达最好的效果,理由如下(试举几例) 例一;因果关系的认定A.小柏:因果关系三标准.

B.老刘:讨论介入因素,并总结特殊情形。

总结:这部分选择题按小柏的三标准走,但如果出现12年卷四刑法案例题,两人的不同观点就是答案。

例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

A.小柏在书上分则明确了两罪的区别是故意和过失,而非旧理论的作为和不作为。

B,但是老刘在总论部分就提了一下,其实也讲到了,但是这个部分没有小柏的书详细。

C.如果没有小柏书的基础。

第一,你如果之前受到旧理论的影响,你会懵。

第二,其实这个是个考点,但是老刘只提了一下,有可能会意识不到,哈哈~老刘已经不认为这个知识点是个争议了,直接按新观点走了的~

例三:绑架罪即遂的问题A. 小柏:绑架罪的行为结构是:实力控制人质→向第三人提出不

法要求。但只要求实施第一步,不要求实施第二步,更不要求实现不法要求。因此,只要行为人实力控制了人质,绑架罪就既遂。有人会问:那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的区别是什么?其区别在于绑架罪在实力控制人质时带有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的目的,而非法拘禁罪没有这一目的。

B.老刘:课上一句话"带着向第三人勒索的内心意思,实力控制被害人,就是绑架罪即遂" 。 总结:有了小柏的基础后,老刘的课是提升,或者说可以达到一点通的效果。

例四.共同犯罪部分老刘是大神,不解释。

附录:押题阶段老师推荐:柏浪涛+刘凤科

民法

钟秀勇+段波

1、钟秀勇:授课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唯一能够达到当下司考民法难度要求的民法老师,系统强化阶段强烈建议听他的,也是每年唯一敢承认自己当年授课哪些知识点没讲到的民法老师,系统强化班讲义300多页厚,打印用了我好多钱啊!!!!而且他讲个地方就要举个例子,不错不错。还有他最后的那个民法样板题,相当可以。还有一个原因,波波12年真题解析班上说考第三人胁迫和第三人欺诈这个知识的时候,老钟就在11年的《民法要义》已经写到。相比之下李建伟2012年版的《民法60讲》第一、没有婚姻法解释三;第二、仍然将“悬赏广告”定性为要约!(详见该书12年版389页)!第三、可问题在于,12年版民法60讲又提到了悬赏广告的单方允诺问题(详见该书12年版237页),弱弱的问下,这书现在谁写的?可惜12年出题人认为悬赏广告”定性为单方允诺!没有前瞻性。只有老钟讲到了!13年不再推荐李建伟的《民法60讲》,出的问题太多,果断老钟!

2、民法物权法部分,物权法第一人,必须听钟秀勇。

3、关于老钟的几点说明:

备注1、老钟的《民法十大样板题》,从11年开始就没有再更新(原因详见老钟授课),但是其中物权法的几道样板题(样板1:一物数卖:(2006-3-91、92、93)样板2:返还原物请求权(2007-3-94、95、96)仍然是经典中的经典,但是仅仅指老钟对这几道题的完美解析。(这也导致了很多其他民法老师争相模仿,都将这几道题收录在自己的讲义中,但是,始终被模仿,从未被超越,哦耶。),可用,必看。

备注2、听完老钟的民法课,你才知道其他老师讲得有多浅显;你才知道自己本科民法的大坑有多深。

4、因为段波没有独著的讲座,所以没办法推荐教材,讲义即可。

备注1:波波的民行先修班必听,必杀技:根据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改编而成《民法体系25图》(民刑先修阶段)必听!

备注2:“民法一+民法二”要都是波波的,韩祥波的绕过。(说明:本部分13年待评价,13年8月谨记)

5、推荐民法复习顺序:钟秀勇的系统强化+波波的民刑先修班《民法体系25图》+,民法体系25图可放在老钟之前,也可以放在老钟之后,但是老钟的课一定要听。

6、推荐教材:《三校名师讲义—民法》钟秀勇 独著

7、也许有童鞋会担心民法听两老师会不会乱,明确的告诉你,波波和老钟都死迷一个人,王泽鉴,不解释。

附录1:押题阶段老师推荐:

王利——出题人弟子,必杀技:民法的思维方法,其实就是王泽鉴《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体系》一书中提到的“历史的方法”。

周郡——出题人弟子,做他的模拟题,就是找虐,对了,我一直怀疑他是纪连海的弟弟,一个模子刻出来的。

篇二: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已公布,具体如下: 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作为命题依据。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试题。各卷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案例分析、法律文书、论述。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篇三:司法考试各科口诀

司考各科口诀(民事诉讼部分)

一、证人不能出庭的情形

口诀:若赶路不可看他

表面意思:要是赶路就不能去看他了。

对应法条

若:通弱,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的

赶:通岗,特殊岗位无法离开的

路: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不可看:不可抗力

他:其他情形

二、不能单独做证据的依据

口诀:为证智力复试

表面意思;为了证明自己的智力而参加复试

对应法条

为证:即未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智:未成年人做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符的证言

力:即利,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

复: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试: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情形

口诀:为伊勿动专选贡品

表面意思:为了她不要动那些专门选来作为贡品的东西

对应法条

为,即危,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

伊,即医,医疗行为致人损害的

勿,即污,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的

动,动物致人损害的

专,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的侵权

选,即悬,建筑物等及其上的悬挂物等致人损害

贡,即共,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

品,产品责任

四、无须举证的事实

口诀:朕自指定裁判

表面意思:我亲自制定裁判人员

对应法条

朕,即证,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自,自然规律及定理

指,通知,众所周知的事实

定,据法律或已知事实能推定的事实

裁,仲裁确认的事实

判,判决确认的事实

五、先予执行的情形

口诀:贤婿筹款请御医行赡养

表面意思:你的女婿筹集资金请大夫是在履行赡养义务

对应法条

贤:即险,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用

婿,即恤,抚恤金

筹,即酬,劳动报酬

款,用于购置生产原料或工具的贷款

请,即侵,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御,即育,抚育费

医,医疗费

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

赡,赡养费

养,抚养费

六、中止诉讼情形

口诀:他能抗枉法审(案)

表面意思:他能够对抗别人徇私枉法审判案件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能:一方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未定法定代理人的

抗,因不可抗拒的理由无法出庭的

枉,即亡,一方死亡,需继承人定是否诉讼的

法,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审,以正审案件为基础

七、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口诀:不宜重特别堕落

表面意思:不适宜重新特别堕落

对应法条

不宜:法院认为不宜的

重,发回重审的

特别:特别程序等

堕,即多,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过多的

落,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八、适用简易程序必须先调解的情形

口诀:老公叫伙计领份债表

表面意思:老公让伙计去领一份负债表

对应法条

老,即劳,劳务合同纠纷

公,即工,工伤纠纷

叫,即交,交通事故纠纷

伙,合伙纠纷

计,即继,继承纠纷

领,即邻,相邻关系纠纷

份,即婚,婚姻家庭纠纷

债,即宅,宅基地纠纷

表,即标,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九、依申请应再审的法定情形

口诀:翻法不足惩贪污

表面意思:翻遍法典也不足以惩罚贪污犯罪

对应法条

翻:新证据足能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法: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不足:主要证据不足

惩:即程,程序违法

贪污: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裁定中止执行情形

口诀(1):他可指望姨

表面意思:他可以指望他的阿姨

对应法条

他:其他情形

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指:即止,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组织终止,未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望:即亡,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须等继承人继承权利义务的

姨:即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

口诀(2)<其他情形>:勿冲破深埠

表面理解:不要冲破那条深巷的巷口界限

对应法条

勿,即无,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的

冲,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一方申请撤销仲裁

破,法院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深,即审,执行标的是正北法院或仲裁机构设立的标的物

埠,即不,被申请人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供担保的

十一、终结执行情形

口诀:羊因身困瓮亡

表面意思:羊因为身体被困在了瓮中死亡了

对应法条

羊:即养,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权利人死亡的

因,即应,法院认为应终结的

身,即申,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困,被执行人生活困难,无收入且无劳动能力的

瓮,即文,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亡,被执行人死亡,无遗产可执行且无义务承担人的

十二、地域管辖分几类

一般原则:原就被 (被告所在地)

补充规定有四种

一是双方被监、劳

一年以下原来地

一年以上监、劳地

二是户口双注销

只能被告居住地

三是双军加一地

团级以上单位地 四是离婚双离家 超过一年常住地 例外规定:被就原 (原告所在地) 八种情况记心田 一、二两种身份诉 下落不明失踪人 不在国内居住人 三、四被告被监、劳 五是被告户口销 六是赡养不一地 七是非军离非文 八是补四单离家 (指补充规定之四) 离婚管辖特别定 国内管辖涉外人 国外定居国内婚 国外定居国外婚 不理一方原来地 (定居国不予受理) 国内最后居住地 一方居内一方外 国内一方住所地 双方在外未定居 原或被,原来地 特殊管辖有九种 前七都有被告地 一是合同无协议 加上合同履行地 二是票据纠纷诉 加上票据支付地 三是保险合同诉 保险标物所在地 四是运输合同诉 (违约) 始发地或目的地 五是侵权行为诉 加上侵权行为地 六是运输事故诉 (侵权) 先到地或发生地 七是撞船、海损诉 先到、发生、扣留地 八是海难救助诉 先到地或救助地 (指被救船舶先到地) 九是共同海损诉 先到、终止、理算地 合同纠纷可协议

被、履、签、原、标物地

专属管辖 不、港、继 (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

记住其实很容易

十三、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意思分解:

一伤未租寄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两年有效期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三环被污染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二十殊可延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十四、民诉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

当事人的范围广, 公民还要自己当。

法人有其代表人, 其他组织负责人;

其他组织不得了, 不管独资或合伙,还是企业和团体, 只要登记有了证, 跑了和尚还有庙。

法人分支机构中, 地位又分三六九:

依法设立有执照, 独立诉讼没商量;

如果依法没设立, 或是设立没执照,

设立法人当事人, 为谁辛苦为谁忙。

保险银行有分支, 出了事情自己抗。

你是私人想挂靠, 就把集体企业找,

以他名义搞经营, 捅了漏子一根绳。(一根绳上的蚂蚱)

诉讼未捷身先死, 裁定中止等继承,

继续承担打官司, 自己名义可溯及。(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继承人有效)个体工商承包农, 合伙组织去雇人,

雇工生产造损害, 不必惶恐有雇主。

个体工商要登记, 你的大名响当当,

进了法院交文书, 莫忘要把字号填;

实际经营找别人, 还是共同诉讼人。

个人合伙有几个, 也要共同去诉讼,

此与民法有不同, 千万你可要记牢;

选个代表没问题, 一致通过推选书。

你要投寄来取巧,冒用法人和组织,

只好说声对不起, 直接责任就是你。

合并分离很正常, 就怕之前起纠纷,

二合为一后来人, 合久必分共同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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