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华乐美文网

税收考核细则

细则2018-09-16 20:28书业网

篇一: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附件一: 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一、 税收收入组织管理工作考核,基本分39分。

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的考核是指对当年实际完成税收收入情况的考核。

1、 年初税收收入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是指对县局下达的年初税收收入计划

完成情况的考核,基本分25分。

以县局下达的年初税收收入计划数为依据,一、二、三季度只考核总任务。四季度按年度标准执行,既考核总任务,又分税种按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分别进行考核。一季度、二季度、三季度、四季度必须分别累计完成年初计划的25%、50%、75%、100%,(特殊情况按县局确定的比例或要求完成),没有达到上述比例的要在季末三日内到县局说明短收的主要原因及下一步组织收入的主要措施(要有书面材料),且每次在本大项中每差1%扣1分(完成县局月度或季度调整任务的不扣分)。年末对虽未完成年初收入计划但完成了县局调度任务且当年实现了“零新欠”的单位(以县局实地检查情况为准),视同完成年度收入任务。年终分税种考核,每差一个税种未完成任务扣3分(完成县局分税种调整计划的不扣分)。每季未完成季度任务或县局确定的进度的,扣发当季任务完成奖,下一季度赶上序时进度后或年终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后,所扣季度任务完成奖予以补发。稽查局按分配的综合收入一季度按实、二季度40%、三季度75%、四季度100%的比例考核。办税厅按一科、二科奖扣分的50%计算奖扣分(除车购税外的收入与欠税的考核计10分,以一科、二科奖扣分的30%计算奖扣分)。

2、 追加收入任务或调度任务的考核,基本分5分。

追加税收任务是指市局或县政府下达的全年奋斗目标或追加税收

任务,调度税收任务是指县局根据各单位税源变动情况及税收收入完成情况对各单位收入计划进行的调整。未完成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任务的,不计分。季度任务比例考核自追加任务或年度调度任务下达

当季起计算纳入。季度调增税收任务占单位季度任务(年初计划的25%)10%以上且完成任务的,每次奖1分,占10%以下且完成任务的,每次奖0.5分(四季度只按年终任务指标考核)。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增加任务在5万元以上但不足年初任务的5%但全面完成的,每次奖1分;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增加任务超过年初任务的5%不足10%且全面完成的,奖励3分。年度追加收入任务或年度调度增加任务超过年初任务的10%且全面完成的,奖励5分。

3、纳税评估任务的考核,基本分为3分。未完成的不记分。

4、移送稽查工作任务的考核,基本分为3分,未完成不记分。

5、个体税收任务的考核。基本分为3分。税源管理单位每年完成个

体税收收入应比上年增长15%,未完成任务每差1%扣0.2分。

6、新欠税的考核。本项不设基本分。是以会统报表核算数据为依据,考核新欠的控制力度,实现“零新欠”目标考核。发生欠税的,单位领导(含副职)到县局说明情况(要有书面材料),情况说明中要有具体可行的清欠措施。且从本大项中扣5分。未向县局说明情况的,加扣5分。

7、征收纪律的考核。是指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实施了预缴税款、

空转税款、集资缴款、贷款缴税、担保缴税、混级混库、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税,违反规定审批缓缴税款等行为造成的不实收入的考核。本项考核不设基本分,按照人大、审计、财政监察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税收执法检查所发的通报等文件或系统内部检查所查实的情况,每发现一项违反征收纪律行为的,在本大项中扣5分。

二、 税收收入预测的考核,基本分8分。

8、收入预测的考核

税收收入预测的考核是指按照县局规定的时间和次数要求,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月度税收收入预测及其实际执行结果的差异程度进行的考核,即考核税

收收入预测的准确程度。

(1) 考核指标:偏差率,即:上报预测收入/实际入库税收-100%。(各单位

上报预测数不含税收稽查及大厅窗口开票入库税款).

(2) 计分方法:按次考核,按次扣分,直到扣完本项分值。

①1-11月上、中旬税收预测偏差率绝对值大于4%的每次扣1分,偏差率每增加1%加扣0.2分,每月扣完2分止。

②12月税收预测(含五日报)偏差率绝对值大于1%的每次扣1分,偏差率每增加1%加扣0.2分,扣完2分止。

③税收月度预测每月10日、20日下午3点以前通过5号服务器 或电话上报收入核算科,未报月度预测的,每次扣2分:迟报视同未报。

稽查局要按旬报上报时间将各税源管理单位当月稽查入库的情况

上报县局收入核算科,办税服务厅要按旬报上报时间向县局上报窗口开票入库到单位情况。未及时上报每次扣0.5分,发生偏差每次扣0.5分。

三、税收分析的考核基本分10分

9、月度分析、分乡镇税收完成进度报表及分税管员任务完成进度报表的考核。基本分为5分。每月末,各单位要将分乡镇税收完成情况报表及分税管员任务完成进度报表报县局,并写出书面分析材料,分析收入完成结构及税源变动情况,分析影响收入的各种因素。未在次月1日前上报报表及分析材料的,每少一项次扣0.5分。

10、年度预测分析的考核,基本分为2分

负有收入任务的单位在元月15日前根据本单位上年度收入完成情况和税源状况开展一次全年税收预测分析,预测年度完成数与实际完成数挂钩考核,偏差超过20%的不计分,缺报扣2分,迟报一天扣1分,扣完2分止。质量未达要求视同未报。

11、税收专题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工作考核,基本分3分

税源管理单位在二、三季度后15日内根据本单位税源状况开展一

次税收专题分析。分析要注重经济、政策变化对税收的影响,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特点,做好经济税收关联分析、政策效应影响分析、行业税收特点分析、宏观税负分析、微观税负分析、重点税源分析、税收预测分析等各阶段性的专项分析工作。(宏观、微观税负分析与预测,)分析内容到具体的税源单位和企业,每次侧重于某一个或几个行业或某一企业,眼睛向内查找问题,对税负异常的企业要深入分析原因,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每缺报一篇的,扣2分。质量不符要求的,每篇扣1分,迟报的每天扣0.2分。

四、重点税源管理,基本分4分

12、重点税源企业监控:上报属于省局、市局监控的重点税源,主

要考核重点税源上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性。

(1)

(2) 上报时间。要求于每月申报期内上报,迟报的每户次扣0.5分。 填报数据质量考核。要求上报数据真实、准确,符合逻辑,税源管

理部门进行初审。上报数据不准确,审核出现逻辑性错误的每笔次扣0.2分(但因系统原因的除外)。

(3) 每月核对收入核算科下发的《企业纳税统计表》和《税收收入进度

表》数据,纳税人信息发生变化或数据统计不准确不及时反馈信息的,每户次扣0.2分。

五、会统核算考核,基本分4分

13、税收会计原始凭证的考核。不定期采取一定的检查形式,比对

原始资料与机内数据,重点检查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全省一级税收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每缺少一份原始凭证扣0.2分,每发现一笔数据错误,扣0.2分。

六、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满分20分。

14、数据质量管理工作的考核以《邵阳县国家税务局数据质量管理

工作考核办法》检查考核得分折算计入。

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考核,基本分10分。

15、税收票证考核以年度票证管理工作无差错竞赛得分折算计入。

八、税收调查工作考核,基本分5分。

16、未按时报送税收调查资料及调查分析报告的,每差一户项次扣0.5分。迟报视同未报。

17、未在每年元月20日和7月20日前上报减免税调查资料的,每差一户次扣0.5分。

九、其他收入核算相关工作,不设基本分,扣分从总分中扣除。

18、未及时按要求完成布置的相关工作的,每次扣2分;

19、未及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及报表的,每次扣2分。

篇二: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关于印发《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局各科室:

现将《商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为了强化征管质量考核,分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征管质量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综合管理科。请相关科室依照《考核办法》的要求,结合分局季度考核通报和省市局季度通报,加强对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考核。

商洛市地方税务局

直属税务分局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促进税源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商洛市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管质量考核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规范统一、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三条 征管质量考核的对象为本局负责税收征收和管理的相关科室和人员。

第四条 税收征管质量考核指标主要为以下指标:

(一)税务登记率;

(二)纳税申报率。分为纳税申报率和准期申报率;

(三) 入库率。分按户入库率和按金额入库率;

(四)欠税增减率。

(五)税收偏离度

登记率、纳税申报率和税收偏离度的责任科室为征收管理科,入库率和欠税增减率的责任科室为办税服务厅。

第五条 征管质量考核坚持日常考核和定期考核、计算机考核和人工考核、上级考核和本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征管质量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 征管质量月度考核指标为申报率、入库率和欠税增

减率,月度考核数据来源为征管系统数据和下户检查获取的相关数据。

第八条 征管质量月度考核由税政管理科按月进行,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的申报率、入库率和税收偏离度、欠税增减率进行考核。

第九条 征管质量季度考核以省局、市局征管质量通报数据为准。

第十条征管质量年度考核除以省市局征管质量数据通报为准外,同时还对全局被考核人员的征管质量进行排名。

第十条对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以下激励惩戒措施:

(一)月度考核。纳税申报率和税款入库率均达到100%,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对相关责任科室奖励500元;对申报率、入库率每下降零点零一个百分点,分别扣发相关责任科室50元;对税收偏离度每增长一百分点,扣发相关责任科室100元,扣完为止;对当月欠税增加的,扣发相关责任科室100元,同时按每户次扣发20元奖金或津贴的标准,对未按期申报、未按期入库和欠税增加、税收偏离度较高的户次,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季度考核。对在省局季度考核中排名前10名,且在市局考核中位居前2名的,或虽未达到上述名次,但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达到100%,税收偏离度在3%以下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对相关科室奖励1000元。

(三)年度考核

1、对全局人员的考核。从年度税收任务奖励中拿出一个月工资标准的奖金与征管质量挂钩。对在省局年度考核位居前10名,且在市局考核中位居全市前2名的,或虽未达到上述名次,但登记率、准期申报率达到100%,税收偏离度在2%以下且欠税没有增加的,全额兑现挂钩资金;对省市排名未达到上述名次,且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未达到100%的,对登记率、申报率和入库率每下降零点一个百分点,或税收偏离度每增长一个百分点的,分别扣发人均挂钩奖励20元,扣完为止。

2、对从事征收管理人员的考核。对年度征管质量个人排名位于全局前3名的人员,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和500元,对年度征管质量排名后3名的人员,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和优秀公务员;对征管质量按征管“四率”和税收偏离度考核分数相同的,按管户数量和管户缴纳税款金额的大小再行排名。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税政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淄博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系统、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各区、县国税局税收收入工作的成果,促进依法治税工作的开展,切实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收入质量,建立组织收入工作长效机制,促进税收收入的健康稳定增长,保持税收与经济的协调发展,圆满完成各项税收收入工作任务,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入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组织收入工作的有关要求,依法组织税收收入。

第三条 制定本考核办法的目的是将税收收入工作的考核重心进一步由单纯对税收任务完成数量的考核转向对税收收入质量的全面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在加强征管、提高收入质量的前提下,采取积极的征收管理及组织收入措施增加税收收入,促进税收收入质量的不断提高和税收收入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市局成立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张文泉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由王衍明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局办公室、征收管理科、计划统计科、流转税管理科、所得税管理科、国际税务管理科、进出口税收管理科、市局稽查局及信息中心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设在计划统计科。

第五条 本考核办法基本分值1000分,由各业务科室根据相应职责范围对区、县国税局税收收入质量进行考核。各业务科室对应考核基本分值如下:征收管理科,230分;计划统计科,290分;流转税管理科,160分;所得税管理科,100分;国际税务管理科,80分;进出口税收管理科,50分;市局稽查局,90分。信息中心根据各考核科室需要,对考核所需数据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税收收入质量管理考核的基本分值在市局系统绩效考核中占40%。

第二章 考核项目及标准

第七条 本考核办法考核项目为:⑴宏观税收负担率,⑵税收收入弹性系数,⑶准期登记率,⑷按期申报率,⑸零、负、低申报率,⑹入库率,⑺滞纳金加收率,⑻处罚率,⑼税收预测准确率,⑽重点税源监控率,⑾增值税行业税负率,⑿所得税征收度,⒀欠税增加率,⒁税款入库级次准确率,⒂税收优惠政策兑现率,⒃税收分析透彻性,⒄税收任务完成率,⒅入库税款合法性。

第八条 宏观税收负担率,指即期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不含免抵调增收入,剔除清理陈欠、呆帐、查补收入)与即期免、抵实现税额之和,考虑政策性增减收因素后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采取积极的征管措施,将经济发展的成果及时体现到税收上来,促进宏观税收负担率的不断提高。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同期宏观税收负担率为标准值,标准值正负0.1个百分点为标准范围。宏观税收负担率高于标准范围上限的加5分;在标准范围之内的(含标准范围上限、下限)得基本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的扣5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但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不扣分。宏观税收负担率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且低于全省平均水平,但存在政策调整因素,能分析清楚原因,经收入质量管理考核办公室研究认可后,可酌情扣分或不扣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3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九条 税收收入弹性系数,指即期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不含免抵调增收入,剔除清理陈欠、呆帐、查补收入)与即期免、抵实现税额之和,考虑政策性增减收因素后的同比增幅与地区生产总值现价增幅的比值。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采取积极的组织收入措施,促进经济税收的协调发展。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同期税收收入弹性系数为标准值,标准值正负0.1个百分点为标准范围。税收收入弹性系数高于标准范围上限且大于等于0.8的加5分,高于标准范围上限但小于0.8的扣1分;在标准范围之内的(含标准范围上限、下限)分弹性系数大小加扣分,在0.8(含0.8)与

1.2(不含1.2)之间的得基本分,低于0.8的扣1分,高于1.2(含1.2)的加2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且低于1.2的扣5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但大于等于1.2的加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3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十条 准期登记率,指在考核期内实际准期办理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税务登记户数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税务登记管理对漏管户的控制程度,以利强化税源控管,清理和减少漏管户。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的标准值为95%(含个体)。准期登记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40分,由征收管理科负责考核。

第十一条 按期申报率,指纳税人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实际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次)数与应办理纳税申报户(次)数之间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纳税人依法申报的遵从程度。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增值税(企业)、消费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标准值为95%;个体的标准值为92%。按期申报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100分,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的考核,基本分值40分;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国际税

务管理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征收管理科负责个体业户增值税、消费税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

第十二条 零、负、低申报率,指当期零、负、低(工业企业全年纳税额低于3600元,商业企业全年纳税额低于2400元)申报户数占应申报户数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对零、负、低申报企业的管理,努力减少零、负、低申报企业户数。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零、负申报率的标准值为2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零申报率的标准值为30%,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率的标准值为40%;涉外企业所得税零、负申报率的标准值为45%。零、负申报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低申报率以零为标准值,每高于标准值0.1个百分点扣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增值税的考核,基本分值30分;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15分;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15分。

第十三条 入库率,指当期实际入库税款占当期应入库税款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税款入库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企业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的标准值为95%,个体当期申报应纳税款入库率的标准值为98%,查补税款入库率的标准值为85%。入库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100分,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查补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征收管理科负责其他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80分。

第十四条 滞纳金加收率,指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户次与应加收滞纳金的户次之间的比率,以及清理逾期未缴纳税款时加收并入库的滞纳金的金额与应加收滞纳金的金额之间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对逾期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执行到位程度以及滞纳金入库程度,以利严格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促进滞纳金及时足额入库。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滞纳金加收率1”的标准值为95%,“滞纳金加收率2”的标准值为85%。滞纳金加收率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高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查补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20分;征收管理科负责其他税款的考核,基本分值40分。

第十五条 处罚率,指各区、县国税局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纳税人进行处罚,处罚户次与应处罚户次的比率,处罚金额与应处罚金额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对税收违规、违法行为的惩治程度,以利促进执法水平的不断提高。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处罚率等于标准值的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点扣1分。

本指标分值共60分。由征收管理科负责税收行政违规处罚的考核,基本分值10分;由市局稽查局负责涉税罚款的考核,基本分值50分。

第十六条 税收预测准确率,指各区、县国税局按照上级要求对月度、季度、全年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以及免抵实现等情况进行预测,预测数与实际完成数之间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衡量各区、县国税局税收预测水平的高低,促使各区、县国税局研究制定科学地预测方法,更好地把握组织收入工作的脉搏。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税收预测准确率预测偏差正负1个百分点(含)得基本分;偏差正负1个百分点(不含)至正负2个百分点(含)扣5分;偏差正负2个百分点(不含)以上,在扣5分的基础上,每多1个百分点扣6分。

如有影响税收预测准确率的重大增减收因素,能在重大增减收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且分析清楚、量化对税收的增减影响的,允许将影响数在原预测数基础上调增或调减。

对于月度税收预测,上旬预测得分系数为100%,中旬预测得分系数为110%。

对于年度税收预测,一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80%,二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90%,三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100%,四季度预测得分系数为110%。

本指标基本分值12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国内税收直接收入预测部分,基本分值70分;进出口税收管理科负责免、抵实现税额的考核,基本分值50分。

第十七条 重点税源监控率,指各区、县国税局通过重点税源监控系统控管的重点税源入库国税各项直接收入占当期全部国税国内税收直接收入入库额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监控及分析力度。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的标准值为75%。重点税源监控率大于等于标准值的得基本分;每低于标准值一个百分(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税收考核细则)点扣1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20分,由计划统计科负责考核。

第十八条 增值税行业税负率,指各行业应纳增值税与对应销售收入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认真分析行业税负高或低的原因,改进组织收入措施,合理地不断提高行业税负。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当期全市平均行业税负率为标准值,标准值正负0.2个百分点为标准范围。增值税行业税负率高于标准范围上限的加5分;在标准范围之内的(含标准范围上限、下限)得基本分;低于标准范围下限的扣5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60分,由流转税管理科负责考核。

第十九条 所得税征收度,指内资、外资企业户均纳税情况,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内资企业户均纳税情况。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加强对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对两种计算结果均考核。考核期户均纳税额高于同期户均纳税额的加2分;户均纳税额与同期户均纳税额持平的得基本分;户均纳税额低于同期户均纳税额的扣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80分,由所得税管理科负责内资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50分;国际税务管理科负责涉外企业所得税的考核,基本分值30分。

第二十条 欠税增加率,指年末新增欠税余额占即期国内税收直接收入(不含免抵调增收入,剔除清理陈欠、呆帐、查补收入)的比率,反映各区、县国税局控制新欠产生及清理新欠的工作开展情况。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使各区、县国税局严格控制新增欠税的产生、加大清理新欠的工作力度,努力缩小欠税规模。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以0为标准值。欠税增加率等于标准值的加1分,每高于标准值0.1个百分点扣2分。

本指标基本分值40分,由征收管理科负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税款入库级次准确率,指正确入库级次税款(含考核期内更正正确的)笔数占总入库税款笔数的比率。通过对本指标的考核,促进各区、县国税局严格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办理税款入库,真实地反映各级次税款入库情况。

计算公式:

考核标准:本指标的标准值为100%。税款入库级次准确率等于标准值的加1分;每低于标准值0.1个百分点扣2分。

篇四: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防范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提高税收执法效能,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进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安徽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办法》等相关制度,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是以税收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主要标准,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为基础,对本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内部监督考核制度。

第三条 推行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和健全以电子化考核为技术支撑、人机结合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体系,实现对税收执法行为全过程的监控和考核。

第四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颍泉区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本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责考办”),责考办设在纳税服务股。

第七条 领导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组织实施;

(二)负责考核办法及税收执法责任事项考核计分标准的制定和修改完善;

(三)负责对考核过程及考核结果进行整体评价和监督;

(四)负责全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五)负责追究办法的制定和修改完善;

(六)负责对过错责任追究处理决定的审定。

第八条 责考办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日常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负责草拟和修改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及其他相关制度;

(二)负责策划和组织税收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

(三)负责对全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四)负责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征管分局、稽查局应当建立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小组,负责对本单位内部按月抽查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及本单位日常考核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相关职能股室按照职责配合做好执法责任制考核相关工作。

(一)征管股负责牵头岗位职责的分解和工作规程的细化,其他各职能处室配合;

(二)纳税服务股负责牵头考核工作,征管、税政、计财、人教、监察、办公室、信息中心等各职能股室配合;

(三)各职能股室负责职责内各项工作考核指标及参数确定。

第三章 考核的对象及范围

第十一条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以本局各执法部门和执法岗位为考核对象。通过对岗位的考核实现对人员的考核。

第十二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内容范围为税收执法行为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管理行为(包括基金、费)。具体包括日常税收征管、税务稽查、税务行政许可和各种非行政许可审批,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与应诉等。

第十三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内容以指标形式体现。

第十四条 本局以上级地方税务局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必考内容,并按照本局实际增加自定义考核指标。

第四章 考核的方法及步骤

第十五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分级实施的办法。

区局实施对征管分局、稽查局及各税收业务股室的考核;征管分局实施对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稽查局实施对各股及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

(一)区局对征管分局、稽查局的考核

区局对征管分局、稽查局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日常考核。日常考核由区局征管、税政、计财、信息中心、法规等处室及稽查局(征管分局)承担,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在实施日常管理、监督、审核过程(即过程检查)中,实行税收执法监督考核。

2.专项考核。专项考核由区局组织实施,采取税收执法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税收执法责任制年度抽查考核及上级各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实行税收执法监督考核。

(二)区局对各税收业务股室的考核

区局对各税收业务股室的考核,采取自查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自查考核。区局各税收业务股室,根据工作职责和工作规范要求,按季开展自查考核,并将考核结果落实到相关岗位。

2.专项考核。专项考核由区局组织实施,采取税收执法检查、质量管理体系内(外)部审核、税收执法责任制年度抽查考核及上级各项执法检查等形式,实行税收执法监督考核。

(三)征管分局对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

征管分局对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1.日常考核。由征管分局各执法岗位人员在过程检查、环节审核、审批及区局对征管分局日常考核中涉及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实行税收执法监督考核。

2.专项考核。专项考核主要采取由征管分局组织实施的按月执法责任制抽查考核、按季组织的内部检查和区局对分局专项考核涉及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等形式,实行税收执法监督考核。

(四)稽查局对各股、各执法岗位的考核

稽查局对各股、各执法岗位的考核,也相应采取日常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稽查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对科考核办法。

1.日常考核。由稽查局各执法岗位人员在过程检查、环节审核、审批及区局对稽查局日常考核中涉及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中,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规定的要求,实行税收执法监督考核。

2.专项考核。专项考核主要采取由稽查局组织实施的按月执法责任制抽查考核、按季组织的内部检查和区局对稽查局专项考核中涉及各执法岗位人员的考核等形式,实行税收执法监督考核。

第十六条 执法责任制考核采取“计算机自动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对执法结果(数据)数量化的执法指标实行计算机自动考核,对执法过程(程序)及结果质量化的执法指标实行人工考核。

Copyright @ 2012-2024华乐美文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