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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我们应该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来执行,但是合同的解除就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劳动合同2018-10-14 00:10书业网

篇一:劳动法案例分析题

案 例 分 析 题

背景材料:

某公司招聘销售员,陆先生前去应聘,经洽谈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销售部销售员;又约定:因公司经营需要或陆先生工作能力等原因,公司可以调动陆先生的工作岗位,陆先生对此可以提出异议,但在改变决定前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合同签订后,陆先生开始上班。半年后,公司因市场变化而调整经营范围,为此,需对营销人员结构作相应调整。经部门列出的资料分析,公司对各营销人员的工作状态作了考核,经考核排列,陆先生的工作业绩排名最后。于是,公司即通知陆先生调动其工作岗位至后勤总务部门,并要求择日报到。陆先生认为公司调动其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因未与本人协商,通知变更工作岗位不能成立,于是拒绝了公司的工作调动通知。公司经多次通知陆先生去新岗位报到无效后,就以陆先生拒不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对陆先生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陆先生不服公司作出的处理决定,认为:自己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岗位,公司不经协商即通知调动岗位违反了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恢复其原劳动关系。而公司则认为:公司因经营情况变化而调整人员结构,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符合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陆先生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违反了合同约定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以依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方面有哪些规定?

2、公司调整陆先生的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为什么?

3、陆先进的主张是否合理,为什么?

1、《劳动合同法》第3 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29 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和员工的工作能力等原因调动员工的工作岗位,是履行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行为,不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行为。

3、不合理。陆先生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陆先生拒不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既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公司的劳动纪律,公司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和企业制订的规章制度对陆先生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背景材料:

员工小慧称,2008 年3 月,她进入九龙坡一家民营皮鞋公司。试用期合同约定,从当年3月12 日至9 月12 日为试用期,试用期间,如果小慧能够保质保量完成公司交给的任务,经公司考核合格,可以转为正式员工。随后,她从事皮鞋后跟的粘合工作。“眼看试用期就要满了,公司却说我发生重大质量差错,准备解聘我。”小慧称。正当她收拾行李准备走人时,公司领导找到她,给她的工作给予了肯定,并希望她到销售部门工作。2008 年9 月9 日,公司和她签订第二份试用期合同。离试用期满前半个月,公司以她暗中给代理商回扣为由,解除了合同。被

解聘后,公司的领导再次出面,邀请她回到生产一线,做技术主管,并承诺此次试用期为三个月。可是,还没到三个月,公司又传来她管理的员工生产产品质量不过关的消息,她再次被解聘。2009年6 月,公司又一次以她熟悉业务为由,邀请她回去当销售部主管,再次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这次还不到一个月,她又被公司解聘,理由是在公司内部拉帮结派,搞小集体利益。小慧认为,公司的解聘协议应该是无效的,并且应该为其购买保险。皮鞋公司的代理人对“四次试用”未予否认,但表示,与小慧签订的四次试用期合同中,都明确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等,并不存在应告知而未知的内容。小慧在试用期内,违反了合同约定的内容,达到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因此,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她的试用期劳动合同并无过错。皮鞋公司还称,每次试用期合同解除后,都是小慧主动要求公司再给她机会。由于考虑到她本身较有能力,公司出于对人才的尊重,才与她签订合同。“如果她能严格按照合同执行,我们早就和她签正式合同了。”公司代理人称。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2、皮鞋公司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3、小慧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1、《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皮鞋公司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和试用期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

3、小慧可以主张后面三次试用期无效、按劳动合同约定工资获取劳动报酬并要求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背景材料:

孙师傅是某国有企业职工,已经有30年工龄了。由于市场发展和行业调整,孙师傅所在的企业逐渐亏损,后因各种原因而资不抵债,经法院审理清算,不得不宣告破产。孙师傅由此失去了工作。但他认为当时与企业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在企业虽然破产了,但不能就此“抛弃”他,而应当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于是,孙师傅就向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另行安排工作的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孙师傅的要求未予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孙师傅认为:自己在企业里辛辛苦苦工作了三十年,而且当初签定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终身合同”,企业应当对他负责到底。现在企业破产了,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另行安排工作。企业主管部门则认为:孙师傅是与一家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尽管合同是无固定期限的(并非终身合同),但现在该企业破产了,合同已经无法履行,依法应当终止。而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与孙师傅没有劳动关系,没有义务负责安排孙师傅的工作。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终止有哪些规定?

2、孙师傅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何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因此,孙师傅无论与该企业签订的是什么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该企业破产以后,孙师傅与该企业的劳动合同就依法终止了。孙师傅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任何关系,因此,孙师傅一旦与企业的劳动合同终止,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义务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但是,孙师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并不是终身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同样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背景材料:

何先生于2004年6月1日进入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从事项目公司工程预算岗位。合同期限为两年,自2004年6月1日至2006年5月30日,其中试用期为2004年6 月1 日至同年9月1 日。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安排何先生至康美公司工作,四金仍由公司负责缴纳。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何先生仍在康美公司工作,集团公司仍负责为何先生缴纳四金。2008 年10 月,因康美公司产权转让,何先生回到集团公司,双方仍未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5月21 日,集团公司为何先生开具退工证明,其上记载合同终止日期为2009 年5 月31 日。何先生于同年5 月25 日出具收条,表明收到集团公司交付的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及劳动手册,同时提出对解除劳动关系有异议。同年 5月31 日,何先生办理了工作移交。2009年6 月4 日,何先生聘请李军律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31 日的二倍工资差额、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集团公司认为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虽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是集团公司一直正常为何先生缴纳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工资照常支付,并非损害何先生的利益,集团公司认为劳动合同一直在延续,因此不需要支付二倍工资,也不存在违法解除,集团公司是按合同到期结束劳动关系的。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期限有哪些规定?

2、何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何先生可以通过怎样的途径来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

1、《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合理。本案中,2009 年1 月1 日起,集团公司满一年不与何先生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何先生与集团公司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然已视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也就不存在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集团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以合同终止为由与何先生解除劳动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

同。何先生要求集团公司支付两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有法律依据。

3、何先生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

背景材料:

2008 年4 月,史先生与上海某广告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自2008年4 月9 日至2007年7 月8 日止,史先生任资深客户经理,每月底薪3,000 元。5 月24 日,史先生因肾结石入住医院,并作了手术治疗。而就在史先生因病住院的同一天,该公司为其办理了职工入职手续和社保缴费登记,并缴纳了当年4-6 月的社保费用。6 月,史先生出院结账,共支出了医疗费2 万余元。出院后,史先生仍然到单位上班。但在8 月3 日,该公司向史先生发出领取退工单及劳动手册的通知,史先生被辞退了。史先生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报销他住院期间支出的2 万余元医疗费。而公司方面则表示:由于史先生的医保帐户是在单位缴费后6 月份才开始启用,这之前史先生支出的2 万余元医疗费,不应该由单位来承担。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规定是什么?

2、关于医疗费用问题,史先生的要求是否合理?

1、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不仅需要补缴社会保险,也会导致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位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了医疗保险,其医保关系一般都在当地的医保局。对于员工看病的医疗费,员工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申请结算,无需单位承担费用。

背景材料: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蒋某今年7 月与某宾馆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蒋某每周工作7 天共68小时,月工资为900 元,超时工作的加班费包括在月工资之内。用人单位采取将加班工资约定在工资内的方式,即正常工作时间与加班加点工作时间混合“包干”计酬,这样形成的工资,我们称为“包干工资”。

问题: 1、本案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时间是否合法?

2、宾馆将工资和加班费合并采取“包干”计酬的做法对不对?

1、蒋某与宾馆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时间肯定是不合法的。在《劳动法》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 小时的工作制度。显然此份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远远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根据本条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应当视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延长了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其为了完成超过合理数量的劳动定额而加班工作的工资报酬。

2、将工资和加班费“包干”也是不对的。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根据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应当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即加班费。所以

加班费应当按照超时工作时间计算后发放,而不能与工资混为一谈。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背景材料:

李小姐大学毕业以后,与当地一家机械配件生产厂签订了3年的用工合同,专门从事质量检验工作。开始工作的一段时间,李小姐不怕脏、不怕累,勤勤恳恳工作,遵章守法,深得单位领导和员工的一致好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李小姐开始逐步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在给单位办事的同时,常常会掺杂处理私事,比如到合作单位去取送材料时,明明1个小时就能办好,她非得一上午或大半天才行,为此,领导曾不止一次地教育批评她,但她一直没有悔改之意。最近,李小姐又结识了一位男友,男友由于上夜班,白天才有空。为了能和男友多接触,李小姐在工作时,常常心不在焉。草草干完手边的活后,就以各种理由外出,与男朋友幽会。由于李小姐玩忽职守,产生不少次品,直接给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用人单位以严重违纪为由决定解除与李小姐的合同,而李小姐却认为用人单位对她的处罚太过严重,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问题: 1、如何判断用人单位对李小姐的处罚是不是太重?

2、作为公司,在辞退违纪员工的时候,应当怎么操作?

1、《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重大损害”的标准应当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例如:有的规章制度规定:达到10000 元则为“重大损害”,否则一旦产生劳动纠纷,单位的地位将十分被动;其次,要注意“重大损害”的度量,如果损失100 元就视为严重损失,未免太过苛刻,不符合事实。

2、首先,单位应通过规章制度进行书面形式量化“重大损害”;其次,“重大损害”的标准应当客观合理。这样,即使劳动者持有异议,单位也可以这个合法合理的“重大损害”标准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第三,《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不能充分证明员工违纪,单位将会面临违法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的风险。

背景材料:

2008年8 月小丽高职毕业后,应聘在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任设计师助理,当时劳动合同的服务期

是1年。2009年8 月28 日,小丽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1年,但合同的用人单位却是“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此后小丽得知,2008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再续订劳动合同时, 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小丽还了解到,“实业公司”和“贸易公司”的老板是同一个人,他注册“贸易公司”的目的就是用来和员工签劳动合同。只要员工每年在这两家公司之间轮换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就永远签不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题: 1、《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哪些规定?

篇二:课堂案例分析题目及其答案

第一章

第一讲

案例:

退休后的张师傅在1996年3月与某企业签订了3年的聘用合同。1998年5月,企业通知张师傅,因减员增效与他解除合同。

张师傅认为解除合同的企业应当按照原国家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办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不满一年的按一年发,他应得三个月工资的补偿。企业未同意。

张师傅找了几次企业有关人员没有结果,又多次找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仍未如愿。最后,双方找到劳动行政部门。经过劳动部门的耐心解释,张师傅才明白过来,消了气,不提补偿金的事了。

请分析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分析:

案例中, 将劳务合同作为劳动合同是发生争议的主要原因。劳务与劳动只有一字之差,但实质不同。其主要区别如下。

订立合同的依据不同。劳务合同由《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当前仍有效)等规范。如《经济合同法》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劳务是经济合同应当具备的标 的之一。劳务合同是指因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所签订的合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的主体及主体间的关系不同。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它组织;劳动合同的一方只能是法定年龄内的自然人。劳务人员不是劳务使用方的职工,与劳务使用方没有隶属关系;而劳动合同的一方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两者有隶属关系。

权利义务的关系不同。劳务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的联系表现的比较直接而且对应明显。如劳务合同中可以约定:劳务人员履行了一定的义务才能获得报酬。如企业将 职工劳务输出,职工因本身的原因没有完成劳务合同中约定的应当完成的标的,劳务使用方可以按合同中事先约定不支付报酬。这不违反法律规定。若用劳动关系 的权利义务的观点分析,处于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权利义务联系不那么直接。如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在实际中,企业不让患病的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无效条款和违法行为。职工享受医疗期待遇是法定权利。即未履行约定的义务,仍有权享受病假工资、报销药费。

两类合同的内容不同。《经济合同法》规定了劳务合同应具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等必备内容。有的内容看似一样,实则不同。如报酬:劳动合同中的工资必须遵 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以及最低工资的规定。劳务合同中的劳务报酬则不是必须如此。劳务人员履行合同义务是取得报酬的条件;职工在企业停产时不履行劳动义务,仍有权得到最低工资或基本生活费。

案例中,张师傅与企业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尽管张师傅与企业签订的聘任协议,没有写明是劳务合同,但通过分析不难看出其劳务合同的本质,因此不能与劳动部的文件对号入座。而原国家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针对劳动合同而言。而且聘任协议又未约定违约责任,张师傅要求企业经济补偿也就无依据了。

第二讲

案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每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请问如果2008年6月30日合同终止,公司如何支付经济补偿?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分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定,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年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第二章

第一讲

案例1:

王某到某公司应聘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与公司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事隔3日,该公司收到当地检察院对王某不起诉决定书。经公司进一步调查得知,王某曾因在原单位盗窃电缆受到严重警告处分,又盗窃原单位苫布被查获,因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故不起诉。该公司调查之后,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且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是完全出于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且是出于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诚实、善意地行使权利,不诈不欺,诚实守信。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试用期期间,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王某在填写录用人员情况登记表时,隐瞒了自己曾先后2次受行政、刑事处分的事实,是一种不诚实,不善意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虽然签订合同是双方自愿的,但这种自愿是建立在虚假材料的基础上的,本质上是违背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因此,该公司以王某隐瞒受过处分,不符合本单位录用条件为由,在试用期内解除了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合法。

案例2:

朱某原为纤维公司的职工,2006年2月底,公司因故全面停产,朱某离开该公司另找工作。2006年6月,纤维公司与高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生产玻璃纤维设备及旧厂房等卖给了高某,高某打电话通知朱某、顾某等人到纤维公司拆卸有关厂房、设备等。接到高某通知后,朱某等人到纤维公司工作。由于高某平日不在工作现场,朱某等人按拆除设备进度自行工作,1周后,原记工人员离开,无人记工,也无人具体安排朱某等人的工作,顾某自行记下了出勤情况。

后朱某在捡玻璃时,因玻璃断裂而受伤。顾某所作的出勤按日记载表事后交纤维公司的门卫,请门卫见到高某时转交高某。经仲裁,纤维公司与朱某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纤维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请分析朱某与纤维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分析:

所谓事实劳动关系,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已通过各自的行为作了表示。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第二,劳动者付出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或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约束;第三,允许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员工的名义工作;第四,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必须达到一定的期限。

本案中,纤维公司与朱某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关键在于纤维公司事实上是否对朱某实施劳动管理,朱某是否接受管理为纤维公司工作。朱某在工作时,纤维公司并未对朱某等人进行管理,也未安排朱某等人具体工作,特别是在一周后后无人记工的情况下,朱某等人亦未向纤维公司提出交涉意见,只是有其中的顾某主动记下出勤情况后请人转交高某,可见,朱某等人与纤维公司并未事实劳动关系。

案例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如果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是6个月,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是否合法?如果违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试用期的期限为多长? 分析: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最多可以约定二个月的试用期。

第二讲

案例1:

公司派王某到美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培训费用为3万6千元,公司和王某签订一个服务期协议,王某接受培训后必须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如果王某培训后在公司工作满2年后想解除合同,那么王某应该支付多少违约金?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案例中王某违反服务期协议,应当赔偿公司1万2千元(即36000元违约金分摊到3年的服务期,每年为12000元),而不需要全部赔偿。

案例2:

王某于2006年10月9日与某电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聘为技术员,聘期两年。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王某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违约,王某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因电脑公司拖欠王某2007年9月、10月两个月的工资,2007年11月15日,王某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发两个月工资,给付经济补偿金;确认劳动合同中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无效。你认为该案件应当如何判决?

分析: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在劳动者已履行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数额、日期或方式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劳动者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所欠付的劳动报酬,并支付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竞业限制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劳动者在任职期间或者离任后的一定期间内,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的企业同类性质的行业,不得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条款。同时,根据竞业限制的规定,劳动者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竞业限制期间将不能利用自己比较占优势的从业技术进行劳动,从而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竞业禁止这种对劳动权能的限制,必将导致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收入的降低,往往会造成劳动者生活质量的下降。为了保障劳动者竞业禁止期间的生活质量,《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对经营限制的适用主体、行业范围、时间范围、区域范围、经济补偿、违约金等都进行必要的合理性限制。因此,竞业禁止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应当支付竞业禁止劳动者在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并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条款时,对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否则,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在该案例中,用人单位尽管与劳动者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和违反竞业限制劳动者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但是,由于用人单位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该竞业限制义务就终止,即劳动者无需支付违约金。

因此,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该案例中,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拖欠的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同时,竞业禁止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3:

赵某是某公司的销售代理。2008年,该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规定:赵某可以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60%的提成,本人的病、伤、残、亡等企业均不负责。在一次外出公干中,由于交通事故,赵某负伤致残。赵某和该公司发生了争议并起诉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解决其伤残保险待遇问题。请对劳动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分析。 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的订立劳动合同要遵循的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刑事、行政和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合法原则包括: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和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和形式合法。

《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属于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赵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公司不负担赵某任何伤残待遇费的条款属于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内容明显违法。因此,这一条款是无效的,公司依法承担赵某因工负伤的责任。

第三章

案例1:

刘某系某染织厂固定工,1995年5月染织厂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刘某与染织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由于纺织行业不景气,企业效益欠佳,刘某便在外搞起了第二职业,从此,刘某的劳动纪律观念开始淡薄,经常是在厂里转一圈就走,有时甚至根本不来,厂领导考虑到工人的收入较低,厂里的事又不多,对此现象,未多加管理。1997年下半年,企业效益开始好转,生产逐步转入正常。1997年10月,企业发出通知,强调劳动纪律,要求所有职工必须克服以往懒散状态,按时回厂上班。通知发出后,大多数职工按时回厂上班,刘某因自己开的餐馆效益不错,一直未回厂上班,轮到自己当班即请人代替其上班,其间刘某的车间主任多次打电话通知刘某上班,并告知:“如不上班,厂里将予以除名。”刘某每次都口头答复同意上班,但总不回厂,车间不少职工对此议论纷纷。1997年12月,企业以刘某长期旷工为由对刘某作出除名决定 ,并下发除名通知书。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刘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刘某在企业多次下达通知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长期不上班达2个多月之久,刘某的行为属旷工,企业据此作出的除名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而,仲裁委作出裁决维持染织厂对刘某除名的决定。

分析: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亲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和实现自己的权利。本案中,刘某无视其应遵守的劳动纪律,在企业多次通知其上班的情况下,以过去很多人没去上班为借口,拒不到厂上班。每次上班均请人替代,尽管刘某每次当班都因请人代班而未空岗,但是,劳动关系是一种特定主体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劳动的过程中,必相关的权利与义务只能由特定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承担,因此刘某请人代班的行为是违法的,不能据此认为刘某无旷工行为。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89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也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刘某连续旷工大大超过15天,染织厂在多次通知、劝告无效的情况下,按上述规定对刘某作出除名处理,并无不当之处,所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企业裁决予以维持。

案例2:

赵某在成人教育学院学习期间与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因赵某所学专业是人事管理,所以在合同中约定,公司在赵某学习毕业后安排专业对口的工作。2000年赵某从成人教育学院毕业后回到公司,此时由于公司更换了法人代表,将赵某安排到公司下属一家企业当推销员。赵某要求公司按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而公司以合同是前任领导签订的为由,不同意赵某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履行劳动合同。

请对该案例作分析。

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的法人代表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其在劳动关系中的职务行为属于企业行为,而非代表其个人。只要企业法人资格不变,法定代表人无论如何变动,都不应影响企业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该公司前任领导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为有效的劳动合同,企业就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该公司认为与赵某所签劳动合同是前任领导签字的,新任领导就可以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这就是说,虽然企业法人代表改变了,但企业法人主体未发生变化,企业法人的权利义务也就未发生变化。因此,原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对劳动者所承诺的义务,不履行即构成违约行为。当然,企业法人代表发生改变后,新任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经营负责人,可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作重大调整,对人员使用作合理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具体条款。如果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企业因生产经营状况变化无法履行原合同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生产经营者未发生变化,企业则应当履行原劳动合同义务。

案例3:

职工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自1993年8月起至1998年7月止。合同双方约定王某负责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500元,经半年试用期,公司满意,合同正式履行。1995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少管理人员为由,在未与王某协商的情况下,调王某到食堂工作。王某不同意,认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是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一年多来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多次受到奖励,要求公司履行合同双方的约定,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以王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该公司的做法对吗?

分析: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①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②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当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经与职工协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四章

第二讲

案例1:

史小姐供职于一家律师事务所,担任行政工作。2007年底,史小姐发现自己怀孕了,刚开始史小姐不敢向事务所说明这个情况,后来随着肚子越来越大,再也无法隐瞒时,才向所主任说明了怀孕这个事实。主任得知后,较为恼火,第二天就让行政主管通知史小姐被辞退了。史小姐怎么也想不到是这个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办才好? 分析:

由于史小姐正在孕期,应当受到特别的保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

篇三:劳动法综合测试

单元综合测试(一)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劳动合同法》通过于( )

A.2007年6月29日 B.2007年5月29日

C.2006年6月29日 D.2006年5月29日

2.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裁剪人员后,在一定时间内需要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这一特定时间为裁减人员后的( )

A.1年内B.9个月内 C.6个月内 D.3个月内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按照劳动合同期限划分的劳动合同类型是( )

A.非全日制劳动合动 B.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C.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D.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国际劳动立法的最主要形式是( )

A.对国际劳工组织章程以及公约的解释和“判例法”

B.国际劳工组织的决议和会议结论

C.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D.国际劳工组织章程

5.非全日制劳工合同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__________小时( )

A.3 B.4 C.5 D.6

6.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以下表述错误的是( )

A.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B.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最多只能约定两次试用期

C.约定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D.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7.1918年,苏维埃政权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是( )

A.《劳动法案》 B.《劳动立法纲要》

C.《苏俄劳动法典》 D.《劳动法典》

8.林珊经某单位面试合格后,与该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根据规定,林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

A.1年 B.9个月 C.6个月 D.3个月

9.我国《劳动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体现了劳动合同订立时应当遵循哪项原则?( )

A.合法原则 B.平等自愿原则

C.诚实信用原则D.公平原则

10.________是法律确认公民享有就业的主体资格的基本标志。( )

A.劳动年龄 B.劳动权

C.劳动行为能力 D.劳动权利能力

多项选择题

1.不得被裁减的企业人员有( )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D.管理层、技术骨干

2.下列属于劳动法定条款的是( )

A.社会保险 B.保密条款

C.劳动报酬 D.合同的期限

3.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与其民事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比,有下列哪些特点( )

A.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运用不受到文化水平、劳动技能、健康状况及年龄、性别、人身自由差别的限制

B.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可由他人代替劳动者本人实施

C.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具有不可分割性

D.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A2.C3.A4.C5.B6.B7.C8.C8.C10.A

二、多项选择题

1.ABC 2.ACD3.CD

劳动法单元综合测试(二)

一、 单项选择题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

A.拒绝执行B.向主管部门报告

C.提出建议D.提出批评

2.法律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作做出特殊的保护,主要取决于他们的( )

A.身体和生理特点B.特殊的地位

C.综合素质D.思维特性

3.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 )

A.保存5年以上 B. 保存4年以上

C. 保存3年以上D. 保存2年以上

4.我国的法定节假日共计 )

A.14 B.13 C.12 D.11

5.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应( )

A.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各方协调解决

B.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C. 由人民法院受理

D.由当地人民政府信访机构协调处理

6.根据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不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是( )

A.武汉编织厂B.河北省体操队

C.无锡杂技团D.西藏歌舞团

7.我国《劳动法》规定,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探亲假为每( )

A.5年1次B. 4年1次

C.3年1次D.2年1次

8.下列时间中安排劳动者工作不允许以安排补休代支付相关劳动报酬的是( )

A.劳动节 B.教师节 C.元宵节 D.周日

9.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 )

A.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15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B. 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C. 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1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D. 单位应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0.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多少时间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

A.在三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B. 在两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C. 在半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D.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二、多项选择题

11.《劳动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

A.同时投产和使用 B.同时设计

C.同时审批 D.同时施工

12.关于孕期保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对怀孕7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劳动时间

B.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孕期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C.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该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D.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女职工,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安排其他劳动

13.劳动者在参加下列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工资的有( )

A.出席乡、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作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B.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C.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D.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期间

14.根据目前的规定,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主要适用于()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

D.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

15.根据有关规定,下列有关工作时间的说法,正确的有( )

A.我国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为44小时

B.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2日

C.用人单位不能实行法定工作时间,需要实行其他工作时间的,必须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

D.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而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答案:1.A 2.A 3.D 4.D 5.A 6.A 7.B 8.A 9.B 10.D 11.ABD

12.ABD 13.ABCD 14.AB 15.CD

劳动法单元综合测试(三)

一、 单项选择题

1.由于劳动争议关系不同于一般民事争议关系,所以在处理劳动争议时,所需要遵循的特殊原则是( )

A.三方原则 B.合法原则 C.调解原则 D.公正原则

2.可以被认为或视同为工伤的情形不包括( )

A.小杨工作时间与同伴喝酒,因酒精中毒死亡

B.小刘下班后,在抢险救灾中失去右手

C.在乙公司工作的小李下班后对工作进行收尾时被伤害

D.小张在甲公司工作时,因机器故障致残

3.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 )

A.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制执行 B.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强制执行

C.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执行

4.因履行集体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一时间是()

A.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个月内 B.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C.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 D. 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

5.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

A.办事机构所在地B.分支机构所在地

C.用工所在地 D.营业地

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 倍的赔偿金

A.5B.4C.3D.2

7.《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过着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 )

A.刑事责任 B.赔偿责任 C.不承担责任 D.行政责任

8.由于劳动者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 )

A.承担赔偿责任B.承担行政责任

C.罚款 D.自行解除合同

二、 多项选择题

9.仲裁庭对于下列哪些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申请先予执行?( )

A.付经济赔偿金案件B.追索经济补偿金案件

C.追索工伤医疗费 D.追索劳动报酬

10.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确定的管辖形式包括( )

A.移送管辖 B.指定管辖 C.级别管辖 D.地域管辖

11.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 )

A.若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B.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

C.应当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D.不得少于2人

答案:

1.A 2.A 3.C 4.B 5.C 6.D 7.B 8.A 9.ABCD 10.ABCD 11.ABCD

考前密押试卷(一)

单项选择题

1.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劳动立法是1923年北洋政府颁布的( )

A.《八小时工作治案》 B.《暂行工厂规则》

C.《劳动法案大纲》D.《劳动立法原则》

2.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安排______用于就业促进工作。

A.就业专项资金 B.招聘会

C.就业咨询活动 D.就业培训活动

3.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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