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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职内退从申报还是通知?

申报材料2018-12-23 19:29书业网

篇一: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关于内退的法律规定

"内退"是"在企业内部退出岗位休养"的简称。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内退",无论是条件还是程序,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履行规定的程序,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内退"。因内退问题在现实中产生的许多法律纠纷,很多内退的职工或企业都很关心内退的一些法律上的规定,笔者作为劳动法方面的专业律师,经常会接触相关的案例,现结合办理过案件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

定,对内退问题的法律依据及规定作以总结

1、国务院1993年《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发[1993]111号令)》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可见,“内退“有三个条件即男到达55周岁、女到

达50周岁以上,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

2、 劳动部对于企业职工内退同样有明确的规定。劳部发[1994]259号《劳动部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劳动部的规定是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再次重申,严禁剥夺劳动者正当权利。劳动社会保障部(劳社发[1999]8号文)《劳动社会保障部

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

问题的通知》中有同样的规定。

3、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这一条例名义上为“工业企业“实质上其原则适用于所有全民性质的企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企业化改制的原国有事业单位。因此,现在国企改革中发

生的所有“内退“纠纷均应使用该条例。

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政策规章可知,执行国务院法规中的“内退“是有严格条件的,违反了上述法律政策规章办理

的“内退“不会受到仲裁委和法院的支持。

企业职工内退相关政策法规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

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

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

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

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

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

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

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

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篇二:关于在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时 内退

关于在 国有企业重组改制 时 内退

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 的

退休教师 应 纳入政策范围 的申诉

尊敬的各级领导,您好:

我们是-----职教幼教退

休教师。原厂 于2003 年底改制 为民营企业 ,在改制时, 我们 根据改制政策 被 内退,一直没有转岗,并于2007 年底前正式退休。原厂技工学校 2009 年撤销。

现在,----市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 却 把我们 排除 在 政策范围 之外。 理由是:企业已由国有改制为民营,我们没有在改制前退休,因而否认我们是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身份。 我们 认为这违背了 63号文件与邵宁“8.8 ”讲话的精神 。特申诉理由如下:

一、邵宁“8.8 ” 讲话 中明确指出 :“ 在实际操作时,各地还要考虑本地国有企业 ( 包括驻地中央企业 ) 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如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 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 前退休、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的,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 。

根据 讲话, 我们认为 这里的前提是:考虑国 有 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政策界限。

随后列举了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三种实际情况, 要求 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1、在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 包括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 ) 前退休 ;

2、在国有企业所办职教幼教机构停办撤销前退休 ; 3、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 的, 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特别是第三种情况,不 能 脱离前提 孤立的去理解,更不能以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而否定 在 原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内退但未转岗,现已办理退休手续 的, 符合《通知》要求条件的退休教师 是国有企业退休教师的身份。

我们完全符合这里列举的第三种情况,毫无异义应 一并纳入政策范围。

二、邵宁的讲话非常客观的分析了 国 有 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 。我们一直在原国有性质的---- 厂举办的 职教幼教机构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直到企业改制被内退但未转岗,我们 国有企业 退休教师的身份已是确定的,不应因为内退后国有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而否定我们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 兢兢业业几十年 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历史事实,否认我们是 国有企业 退休教师的身份。

三、我们与国企 厂签订的都是无固定期合同。原厂改制后,我们没有和新公司重新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我们的国企教师身份没有改变 。

根据 《豫经贸企改[2003]372 号》第六项职工安置的(二十五) 关于 内退职工的安置 的 规定:“ 包括符合该条件(内退条件)、改制前已办理内退手续和未办理内退手续的在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 。 “ 期间应缴纳的各项社保费和应发放的生活费,可从改制企业净资产或有效资产中一次扣除,交新企业,用于这部分费用的支出。” 很明显,我们根据改制政策内退,按照政策的要求,我们内退以后一直到正式退休,这期间的生活费、社保费都是原国企一次性支付的专用款项。所以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说:原国企厂改制了,我们的国有教师身份没有改变。敬请领导 在百忙之中 重视我们的问题, 能依据有关政策给予我们一个肯定的答复,使党和国家的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把好事办好, 让 我们这些 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尽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 ,我们将不胜感激之至!

关于按工人提前退休的国企职教幼教

退休教师应纳入政策范围的申诉

尊敬的各级领导:

90年代末,国有企业临严重的经济危机。在当时社会大背景的影响下,企业出于减负增效的目的,动员我们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陆续办理了“以工人身份”退休的手续,我们现都已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

根据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完全符合纳入解

决范围的条件,将我们排除在解决范围之外,于情、于理、于法毫无根据,特申诉理由如下:

一、根据国资发分配(2011)63号等文件,我们完全符合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范围界定的条件:

1、我们是从国有企业举办上述职教幼教机构退休的教师;

2、我们是终生从教、具有教师资格的退休教师;

3、我们是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教师;没有干过一天其他岗位的工作。

上述文件并没有对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是否必须是干部还是工人身份做任何限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虽然我们为了给企业排忧解难,办理了“以工人身份”退休的手续,使退休待遇蒙受了极大的损失,但我们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我们工作的内容、岗位是明确的,并没有做任何变更,更没有变更工作岗位的任何事实!

二、给我们办理了“以工人身份”退休的手续,是弄虚作假的行为,违背国家的法律与政策,必须予以纠正,不能一错再错。

实事求是我们党和国家在行政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我们近日才知道,中央曾三令五申,多次下发有关指示,如:国办发[1999]10号、劳社部发〔1999〕8号等文件,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错误行为,但至今并没有对错误予以纠正。 经咨询社保部门,我们得到如下的答复:按国家政策规定,管理岗位(干部)转工人岗位,必须在工人岗位工作起码满一年以上,才可按工人退休年龄退休,直接由管理岗位按工人岗位退休是违背国家政策的行为。

我们认为:这件事所造成的后果,各级领导应该负主要责任,无论如何,也不应该将错就错,让我们这些弱势的年迈老人承担由此错误做法造成的后果!

我们认为,不管以什么名义让我们提前退休,但我们从事教育教学的历史客观经历无法改变,从教育教学岗位退休的事实无法改变,我们教师的身份与资格无法改变,理所当然应该纳入解决范围,享受退休教师待遇!

三、将提前退休教师排除在解决范围之外,违背党和国家落实好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各项政策,把好事办好的精神。 邵宁同志讲话指出:“在实际操作时,各地要考虑本地国有企业(包括驻地中央企业)重组改制的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精神,合理确定政策界限,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家政策,任意强迫职工提前退休、退养、下岗是一个较为普遍想象。在摸着石头过河之中,出现种种的失误,

篇三:企业改制职工各类申请书

xxx有限(责任)公司:本人改制前已经与原xxx公司签定了内退协议,根据政府有关政策及《xxx公司改制方案》和《xx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之有关规定,特申请继续内退,同意接受《xx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中内退人员的相关规定,保证服从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

附:本人基本情况姓名电话号码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

申请人: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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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认真仔细阅读《xxxx公司改制方案》、《xxx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xxxx公司关于转机改制后人员分流的说明》等文件,本人符合文件所规定的特殊协缴社保条件,特申请协缴社保,同意接受《xxxx公司理顺劳动关系及人员分流实施细则》中协缴社保人员的相关规定,保证服从xxxxx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 附:本人基本情况姓名电话号码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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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本人基本情况姓名电话号码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

申请人: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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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转移人事档案及养老保险申请书作者:佚名范文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xx-1-21

附:申请人要求转入地:人事档案转入: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申请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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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委托管理人事档案代办社保统筹手续申请书作者:佚名范文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xx-1-21

申请书xxxx有限(责任)公司:本人已与xxx公司(改制前公司)签订了《xxxx公司(改制前公司)职工理顺劳动关系协议书》,为了更好地延续本人的社保关系,特申请委托公司管理本人的人事档案、代办社保统筹手续,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同意公司人事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及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每一年度应缴的金额。本人保证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年度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及其他政策性社保统筹金,并同意预缴十年社保统筹金。否则视为本人自愿放弃参保资格,同意公司到社保局及医保中心办理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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