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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细则

细则2018-12-28 03:39书业网

篇一:民营银行试点细则落地倒逼金改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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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试点细则落地倒逼金改加速

作者:蔡经平

来源:《金融周刊》2013年第36期

据媒体报道称,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从媒体报道的消息来看,民营银行设立门槛方面,按照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此前阿里巴巴与苏宁云商先后传出涉足银行业的消息,李克强在达沃斯论坛上,强调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未来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将仅是时间问题。从媒体报道的这份管理办法讨论稿来看,民营银行获批也将进入倒计时。国家批准成立民营银行之后,同时预示着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将加速,推出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在短期之内将会推出,原因在于随着民营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开放金融领域的同时,也意味着金融结构性风险上升,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很好的化解此项风险。

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是,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目前在西方存款保险制度被普遍使用,原因在于西方以民营银行为主,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目前中国虽然尚未建立该制度,但是实际上是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这符合我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随着中国金融改革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的局面必须被改变,以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风险。民营银行试点的成立对于中国的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目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问题频出,温州、鄂尔多斯、神木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问题,中央可以开始在温州尝试改革试点,尝试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便是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合法化对于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可行之路,通过设立民营银行将这部分热钱纳入在监管体系之内,将问题摆在台面上解决,可以有效的化解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益链条由三部分构成:银主、中介、借款人。利益链条的上游是银主,既有闲散资金又愿意追求高收益的人;中游是中介,中介的链条包括服务于银主的中介、服务于借款人的中介;利益链的下游是借款方。除了担保公司外,囊括银行、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整个链条环环相扣。经济转型导致的企业盈利下滑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益链的风险也日益增加,随时具有断裂的风险。

篇二: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

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监管层人士表示,具体执行上,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

等关键点,银监会和相关部门还在商讨之中。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具体而言,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等细节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而监管方面,未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能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对处于不同区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做出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尚处银行业监管红线临界点的,银监会将督促其股东补充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于问题严重的民营银行,银监会会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进行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有效重组,主要监管指标严重不合规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的,则将撤销该银行,

或督促股东依章程解散并承担相应责任。

篇三: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民营银行主要股东标准

1.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2.年终分配后,

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

3.权益性投资余额(含本次投资)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

4.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5.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6.发起人以自有资金入股,不能代持,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7.主发起人至少为两个,持股比例在10%以上。

8.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9.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营企业

10.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

11.发起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境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永久居留权)。

12.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终极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对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

13.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承担剩余风险的制度安排、股东接受监管的协议条款、合法可行的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情况说明。

14.经投资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出具的正式书面承诺。内容包括:一是自愿放弃关联授信及股权质押的权利;二是承诺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三是承诺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四是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五是承诺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篇四:民营银行及其制度变迁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枢纽和核心,而银行则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的主体,多元化、多层次的经济和产权结构客观上需要与之相适应的银行体系。近年来,中国以资本市场为主的直接融资虽然有了很大发展,但间接融资仍然是融资方式的主体,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间接融资是重要的,然而,就一个非国有经济在GDP中的贡献已超过60%的经济体而言,由谁来进行间接融资并可能最有效地配置金融资源,是比融资本身更为重要的问题。如果现行融资制度的净收益小于另一种可供选择的制度,也就是出现了新的赢利机会,那么就会产生新的潜在的制度需求和潜在的制度供给。对民营银行的思考,正是基于对我国融资制度存在制度不均衡状况的一种理性反应。 (一) 有关民营银行的界定,基本上有三种理解。第一种强调产权结构,认为由民间资本控股的就是民营银行;第二种强调资产结构,认为民营银行主要应当为民营企业服务;第三种强调公司治理结构,认为用市场化机制治理就是民营银行。我们认为,民营银行应是指拥有合理产权结构和市场化公司治理的银行。这一界定有两层含义:合理产权结构是指由若干战略出资人及众多中小股东组成的混合股份所有制,国家可以作为民营银行的一个战略出资人,但并不控股;民营银行必须符合现代公司制度要求,拥有市场化的公司治理。 据我们研究和观察,转型时期,国有银行融资制度安排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出现了严重的不均衡现象。首先,各种经济成份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和可以获得融资的比例存在严重的不均衡;其次,资金供给方的国有银行和资金需求强烈的民营企业之间存在诸多不对称现象。国有银行规模大而民营企业规模小,二者的合作存在着规模的不对称;国有银行偏好大型批发业务而民营企业资金要求一般数量较小,存在成本收益的不对称;此外还存在所有制不对称,国有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不必担心承担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而贷款给民营企业的风险则相对较大;第三,对内开放与对外开放存在不均衡;第四,银行体系结构的不均衡。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四大国有银行长期处于一种缺乏竞争对手的环境中,习惯于垄断经营,造成规模不经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不能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造成社会福利水平的极大缺失。 从制度经济学角度可以更好地理解国有银行融资制度安排的缺陷。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国有独资的,国家作为抽象的、非人格化的所有者,事实上无法行使所有权,从而产生了产权主体的虚置问题。各国有银行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受国家委托管理全部资产,但是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一方事实上是缺位的,并不存在代理人真正对之负责的实体对象。而与此同时,国有银行作为国家的政策工具,不得不履行政府的部分经济和政治职能,承受政策性负担,这使得国有银行不可避免地陷入低效率运转,难以真正市场化、企业化。 国家与国有银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不仅存在委托人缺位问题,而且这种关系也缺乏有效性。一方面从人事制度来看,国有银行的行长是由行政任命而不是由市场选拔,而且也不存在外部经理人市场,因而难以实现有效的激励;另一方面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需要设计一套较好的激励约束机制。但是,由于国有银行中产权主体的缺位及治理结构的不合理,造成了在代理人选择和激励两种活动中必然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银行家缺位、长期激励失效、不良贷款大量累积在所难免,需要引入新的具有制度优势和生命力的新的融资制度。[!--empirenews.page--] (二) 股份公司制的民营银行则可以建立起既激励相容,又能够产生自我约束机制的产权制度,从而确立其在制度上的一种优势,使得民营银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扩大规模,由弱变强。在金融领域内设立民营银行,不仅可以完善和发展我国多层次的金融组织体系,而且可以打破银行业现有的垄断格局,扩大融资渠道,促进银行业有效竞争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以便为经济和社会生产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民营银行的产权制度可以推动效率的改进。民营银行的产权主体明晰且多元化,可以形成股东与公司之间以及股东彼此之间的有效制衡关系,并进而建立起一套有激励、有约束、高效率的企业经营机制。由于银行产权界定得比较充分,理顺了银行内部各种权、责、利关系,提高了劳动力与个人报酬收益、权利与

义务的对称程度,特别是相对分权式的决策管理制度,能够较大程度地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以个体产权为基础的产权多元化。如果产权属于集体而不属于任何个人,那么在权利和行为动机的关联上就会出现真空,即当收益的获得还由产权所决定,而个体的收益必须与行为相关联才能够得到激励时,产权的集体所有就与人的激励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矛盾。民营银行的产权方式将产权、行为、收益结合在一起,因而激励作用有效;第二个前提是以公平竞争为基础的价格形成机制。在只有国家是唯一所有者的国有银行中,无法真正做到公平竞争。由于民营银行自负盈亏,具有内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这样,在产权明晰的供给者与需求者之间就可以形成一种具有严格效益观念和风险观念的约束信用。制度的内在优越性可以显著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解决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缺位问题,完善金融结构体系,使一元融资(国有银行)与多元经济结构的矛盾得以调整。 民营银行具有有效的委托——代理关系。从公司治理看,民营银行既是制度创新,又是组织创新。由于民营银行是由若干战略出资人和众多中小股东共同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从制度上可以避免政府对其进行制度外的干涉。企业化的公司治理使得民营银行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有效分离,成为独立于政府的市场化企业,这样的委托代理结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交易成本和道德风险,促进经营的市场化、规范化。民营银行委托代理关系中的激励约束机制之所以可以有效发挥作用,首先是因为产权主体明确,股东真正承担投资风险,关心银行收益和未来成长,有积极性去选择能干的经理人,并采取措施激励、约束经理人,使其干得更好,委托方真正存在;其次是因为经理人的任免按照市场化运作,隐性或显性的经理人市场对代理人形成一种外在的监督和淘汰机制,从而促使经理人的个人利益和股东、银行的利益得到统一。有了资本雇佣劳动这种市场筛选机制,那些真正承担风险的资本所有者就会有足够的动力选择他们认为最具有经营才能的银行家来管理银行,不会出现仅仅因为个人好恶而把一个真正有才能的在位者拉下马,更不会轻易接受贿赂把一个无能之辈扶上马,真正的银行家队伍就会逐步形成。[!--empirenews.page--] 民营银行还可以实现交易费用的显著降低。一是有效降低信息费用。民营银行在市场定位上更多地服务于民营企业,在此市场上,由于双方相互平等而且易于建立长期稳定的银企关系,从而可以充分利用对方的信息存量,较好地克服信息不对称问题,实现银企关系的良性循环;二是银行业市场的适度竞争会消除垄断带来的成本。民营银行机制灵活,可以进一步激活金融市场,与国有银行展开竞争,促使其调整经营思路、改善服务、提高效率、加速资本运营,推进整个银行业效率的改善;三是民营银行受到经济指标的硬约束,处处关注成本管理,因而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四是民营银行事实上比国有银行更便于监管,因为对民间金融机构完全可以依法进行市场化监督与管理,隐性交易成本也会相对减少。 (三) 制度非均衡的存在意味着产生了制度变迁的客观要求。在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国家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决策的依据在于效用的成本收益分析。民营银行成立与否的关键在于国家在效率提高和金融控制力部分丧失二者之间的权衡上,如果国家控制金融的成本超过控制收益,那么制度变迁就成为发展的内在要求。民营银行制度变迁的要求是金融制度发展至今内外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具有强烈的诱致性。非国有经济主体的力量不断壮大,企业和居民的金融意识和需求不断提高,地方政府在改革中的角色不断加强,这些都为金融制度变迁方式的转变和制度创新的不断推出创造出越来越充分的条件。事实上,我国银行制度的变迁存在着外部和内部双重压力,已经完全具备变迁的可能性。 制度变迁的外部压力在于,2007年后,外资银行将获准在中国金融市场上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都将取消,银行业市场格局必然发生变化。对外全面开放前必须先对内开放,否则等外资银行全面进入国内市场,那时即使政策放松,再开放民营银行也无济于事,因为市场空间已经开始被外资银行占领了,民营银行进入的良机已经过去。 制度变迁的内在需求则来自经济发展自身。我国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里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仍然是大量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他们迫切需要有人为其提

供专业化的金融服务,但无论是本国的大银行还是外资银行,一定时期内都不会自觉为大量的中小企业提供专项融资服务。民营银行的发展可以从制度上打破国家的垄断,解决中小企业(非国有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从而成为未来支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重要力量。不仅如此,民营银行的设立、发展和壮大还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金融服务业的自由准入、银行的经营自主权以及银行产权的私有化等直接相关,因而也是衡量和检验中国金融是否成功开放的重要标志。欲有效应对外资金融力量的挑战,必须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民族银行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和控制国际金融风险对民族金融业的冲击。 内外双重压力促成了制度变迁的需求,但是要成功地实现银行业的制度变迁,必然需要其他方面制度的同步配合,包括企业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和金融监管法制的完善等,因而并不能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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