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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限细则

细则2018-12-28 03:58书业网

篇一: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

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

摘要:管辖异议权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这一权利既体现了一国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也反映出立法者在程序价值上对公正和效率的取舍。但目前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来看,管辖异议制度的规定简单而模糊,相关司法解释也不明确。在管辖异议制度上,我国仍然比较看重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对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比较淡漠。本文通过分析相关立法,从管辖异议权主体和管辖异议程序两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民事诉讼 管辖异议权 当事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依法不享有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权而提出的主张和意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是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依据,这一制度体现了当事人对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的监督。但由于我国对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制度立法简单而模糊,使实践中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多有失当。而且管辖异议制度职权因素比较强,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比较淡漠,仍偏重实体结果,比较看重规范人民法院的职权作用,不太强调当事人对人民人民法院职权的约束作用。

1、管辖异议权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一方面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的主体为“当事人”,从学理上来理解就包括原告、被告与第三人,但另一方面又规定管辖异议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因此似乎只有被告才是管

篇二: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中信五洲(天津)工程风险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行业洞察五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2

(一)管辖权的含义 ........................ 2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 2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3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3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4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 4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 4

五、总结..................................... 4

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规定

摘要: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它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种程序上的保护,也有利于规范法院对案件的审理,通过程序上的保护,进而对被告的实体的权利予以保护。结合2012年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的修改,论述管辖权异议的具体规定。

关键词:管辖权;异议;限制

管辖权异议是法律赋予被告的一项程序上权利,当被告认为受诉法院无管辖权时,可以向此受诉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果异议成立,就裁定将此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赋予被告此项权利,是对被告的尊重,更加有利于维护被告的实体权利,进而公正的审判案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涵义

(一)管辖权的含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标的物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包括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不同。级别管辖从纵向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地域管辖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解决某一民事案件应由哪一个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

(二)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

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管辖法院是原告自己选择的,应当推定其认可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否则,其不应向该法院起诉,即使其后来发现受诉法院无管辖权,也可以通过撤诉的方式来否定法院的管辖权,因此,原告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这一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职权行为,保证诉讼管辖制度的正常运行,程序正义能够得到实现,而赋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正是为了达到这一目标。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及提出形式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其时限即为15日。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

四、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受诉法院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后,进行书面审查,在必要时需召集双方当事人听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区别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一)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

当事人就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

议成立的,受诉法院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处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当事人未提出上诉或者上诉被驳回的,受诉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参加诉讼。当事人对管辖权问题申诉的,不影响受诉法院对该案件的审理。

(二)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告知双方当事人,但不作裁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上级法院反映并就此提出异议的,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上级法院应当通知受诉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受诉法院拒不移送且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受诉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五、总结

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在诉讼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这一制度能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的公正、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应该不断的进行学习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保证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

篇三:业务实施细则

吉林省兴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业 务 实 施 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兴园担保公司的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

担保公司工作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公司提供的各种担保,要求个人或企业提供反担保,并

对个人或企业的履约能力,质、抵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质、抵押权的可能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三条本公司办理担保业务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业务

第四条担保对象

1、 广泽牧业小区内的养殖户,以其饲养的奶牛质押者;

2、 长春市内可提供反担保措施的个人和企业。

第五条申请担保的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 应具备的条件:

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提供反担保措施的身体健全的人。

(二) 应提供的资料:

以广泽牧业小区内饲养的牛质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离)婚证原件;

2、 已付奶牛款凭据;

3、 借款人与广泽牧业公司签订的《统一饲养奶牛协议》原件;

4、 广泽牧业出具的养殖户贷款推荐表;

5、 借款人名章。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离)婚证原件;

2、 借款人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3、 借款人土地使用证原件;

4、 借款人名章;

以机动车质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离)婚证原件;

2、 《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3、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4、 机动车《缴费凭证》原件;

5、 该车缴纳养路费相关证明;

6、 借款人名章;

以货物质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 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结(离)婚证原件;

2、 质押货物的购货发票;

3、 质押货物的提货单、进货单等;

4、 借款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 借款人的国地税务登记证;

6、 借款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六条申请担保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应提供的材料

(一) 应具备的条件:

1、在长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企业经营者重合同、守信用,有良好的商誉;

3、企业资产负债比较合理,还本付息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较强;

4、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5、本公司认为的其他必备条件。

(二) 应提供的资料:

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年检);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 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许可证);

5、 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备案章)

6、 贷款卡使用证原件(同时提供贷款卡密码);

7、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 企业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9、 企业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10、 董事会决议(关于申请贷款、同意借款的董事会决

议);

11、 企业公章及法人章;

12、 企业上年末及当期财务报表;

13、 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以机动车质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年检);

2、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 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 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许可证);

5、 公司章程复印件;

6、 贷款卡使用证原件(同时提供贷款卡密码);

7、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 《机动车登记证》原件;

9、 《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10、 机动车《缴费凭证》原件;

11、 该车缴纳养路费相关证明;

以货物质押贷款应提供的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年检);

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

3、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开户许可证);

5、公司章程复印件;

6、贷款卡使用证原件(同时提供贷款卡密码);

7、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7、 质押货物的购货发票;

8、 质押货物的提货单、进货单等;

第七条担保种类

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诉讼保全担保; 破产保护担保;资产租赁担保;商业票据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投资咨询服务。

第八条担保方式

担保方式由兴园担保公司与协议银行、被担保人协商确定采用连带责任保证。

第九条收费标准

1、 担保费。根据风险程度、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因素来

确定。原则上执行贷款额的4%。

2、 咨询费。担保公司负责对质、抵押物进行现场勘察、评估,

收取一定的咨询费,咨询费的收取方式为( 待定 )。

3、

4、 法院冻结费。按担保贷款额的5‰元收取。 公证费。按担保贷款额收取,具体规定如下:

A、 担保贷款额1—20万元(含20万元)收取100元;

B、 担保贷款额20—50万元(含50万元)收取200元;

C、 担保贷款额51万元以上按0.5‰收取。

篇四: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北京市法院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基层法院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案件;

(二)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三)支付令案件;

(四)公示催告案件;

(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

(六)由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本辖区的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七)区、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

[中级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案件;

(三)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下的涉外案件(涉港澳台案件参照处理),包括:

1.涉外合同、侵权纠纷案件;

2.信用证纠纷案件;

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

4.审查有关涉外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

5.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和申请仲裁条款无效的案件;

(五)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

(六)国家或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案件、公司清算案件;

(七)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高级法院级别管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商事案件:

(一)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二)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含本数)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三)由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或移送的案件;

(四)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四条 [根据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在当事人双方或者一方没有全部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以未履行合同部分的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确认合同效力、解除合同、撤销权案件,没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按照合同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

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被告在诉讼中提出反诉请求的,仍以原告本诉请求金额为标准确定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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