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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工品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2017-02-20 13:35书业网

篇一:2014年火工品集中采购情况公告

2014年火工品集中采购情况公告

公司各单位:

2014年度火工品集中采购合同签订和价格谈判工作于3月

10-11日圆满完成。经公司批准,现将集中采购情况公告如下。

一、火工品集中采购有效期

火工品集中采购结果有效期暂定为一年,从2014年3月15日起执行。

二、火工品集中采购供应商名录 1. 大庆石油管理局射孔弹厂、 2. 四川石油射孔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3. 营口市双龙射孔器材有限公司、 4. 川南航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5. 晋中市德圣射孔器材有限公司、 6. 山东北方民爆器材有限公司、

7. 西安物华巨能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8. 新疆燎原机器厂泰安射孔弹厂、 9. 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

10.甘肃兰金民用爆炸高新技术公司、 11.襄阳航天四十二所实业公司、

12.北方斯伦贝谢油田技术(西安)有限公司、

13.西安通源石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集中采购结果执行情况说明

合同签订依据及内容:⑴集团公司《2014年火工产品集中采购结果公告》,无公示价格的,按2013年公司特种型号火工品集中采购结果公告和历史采购价格执行。未在公示结果内的云南燃二化工有限公司和新疆燎原机器厂泰安射孔弹厂,经请示集团公司同意继续合作;⑵经公司审核上报集团公司的《2014年火工品采购需求计划》,计划如有变更须重新审批;⑶股份公司勘探与开发分公司【油勘(2013)232号】文(详见公司物资采购部网页);⑷与供应商签订《民用爆炸器材买卖安全协议》;⑸与供应商签订《廉洁共建协议》。

四、火工品合同签订价格目录(见附件及附表) 1. 2014年火工产品授权集中采购结果(石油射孔弹) 2. 2014年火工产品授权集中采购结果(塑料油井导爆索) 3. 新增火工产品价格谈判情况表(见附表) 五、注意事项

1. (转 载于: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自2014年起,各单位采购使用火工品须严格执行如集团股份公司勘探与开发分公司【油勘(2013)232号】等文件要求,所有入库火工品均须附石油工业油气田射孔器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检测报告方可入库,若无检测报告的火工品,须经市场或生产技术主管领导签字同意方可办理。

2. 2014年度火工品采购合同由公司组织签订。各单位可按需在ERP系统和物采系统申请计划的编制和订单的创建,通知供应商分批供货,加强库存管理,并按要求做好验收入库工作。

3.本次集中采购确定的火工品价格为实际采购价格,为含17%增值税价格,价格含运输费和伴随货物交运的其他相关费用。

2014年3月26日

附表:

2014年新增火工品价格谈判情况表

篇二: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

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火工品计划、采购、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强化火工品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矿井生产建设安全使用火工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和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发的《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物资供应管理办法》、《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火工品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物资供应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火工品管理所涉及的各部门。

(三)权责单位

1.中心危化品管理部负责本细则相关内容的制定、修改、废止之起草工作,中心综合部协办。

2.中心主任负责本细则的核准、颁布及废止。

二、管理规定

(一)工作职责

第一条 全中心火工品供应管理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模式,具体运行程序详见附件一(《火工品供应与管理业务流程》。

第二条 中心危化品管理部是中心唯一负责火工品供应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危化品管理部要设专人具体负责全中心

火工品供应管理全过程作业的组织实施,并主要负责火工品计划、采购及火工品仓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各站库主要负责火工品的验收、入库、仓储、出库、退库、销毁申报等日常管理指导工作。

第四条 中心综合部及中心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供应范围

第五条 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中心统一负责神东公司各矿及天隆公司部分矿井所使用的火工品供应。

(三)计划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单位的火工品计划在执行年度计划的基础上,由中心各供应站在本月27日前,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以传真形式提报下月火工品月度需求计划。

第七条天隆公司在本月25日前,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以传真形式提报下月月度需求计划?在提报火工品使用计划时,公司各使用单位,及天隆公司综采工作面强制放顶使用的特种火工品,各供应站必须提前十五天上报使用计划。各单位、各站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民爆物品计划与需求的,或因中心管理人员采购、催货不及时而耽误生产的,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

第八条 天隆公司需要的火工品要一并将公安机关的审批手续提供中心危化品管理部。

第九条 中心危化品管理部在接到各单位、各站月度计划后,要及时根据神华民爆器材公司与供应商与各火工品生产厂家签订的《火工品购买合同》和与当地民爆公司签订的《火工

品购买合同》,以及EAM系统中审批的供应链合同有关规定,制作《购买运输爆炸物品审批单》(见附件二),并报经中心分管领导审批后,到相应的公安机关办理购买、准运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在月度计划上报后,各站火工库及各使用单位,需根据火工品需要量及库存情况,提前三日向中心危化品管理部上报火工品需求量,以便及时组织采购和送货。各单位、各站未按上述规定及时上报火工品计划与需求的,或因中心管理人员采购、催货不及时而耽误生产的,中心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查处 。

(四)采购管理

第十一条 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对“雷管编号、标识”等方面的要求,组织与生产厂家或地方民爆部门签订具体的《雷管供应协议》,确保供应的数量、质量和及时性。

第十二条 井下使用的雷管必须是铁壳雷管,所有雷管上必须有13位激光打号编码,卡口三道压痕,采购使用固定颜色标识的专用雷管。包装箱上必须有“神东专用”的明显标识,雷管编号不得有漏码或错码。

(五)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 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交货时,应提供装箱单、合格证、说明书及所供雷管的编号清单。

第十四条 火工品到货后,应由火工品保管员按照装箱单的内容及中心与生产厂家(地方民爆公司)所签订协议的要求进行认真验收。

第十五条 保管员对火工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雷管编码、颜色标识、卡口压痕进行清点核实,确认无误后,方可填写《火工品入库验收台账》(见附件三)。台账应详细记录爆炸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入库时间、每箱编码,并由验收入库人员签字。同时向供应商押运员出具火工品入库验收手续,作为费用结算的依据。

(六)入库管理

第十六条 保管员在入库时,要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流程,根据电子信息卡中的“两证信息”,在手持机上扫描入库。

第十七条 各供应站要依据各火工库反馈的接收数量及民爆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有关入库信息,及时将所供雷管的编码数据录入中心网站雷管数据库中,做到信息共享,录入的数据必须及时、准确。中心危化品管理部负责所有入库雷管数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天隆公司使用单位在接收新到雷管后,应及时将雷管的编码数据录入物资供应中心信息网火工用品查询系统,并将数据以传真形式上报中心危化品管理部。

第十九条 榆家梁站、锦界站两供应站收到民爆公司送到火工品后,必须于次日将单位卡送达危化品管理部指定地点,以便及时回缴运输证和再次审批火工品,推迟送卡造成锁卡和无法开证责任由供应站负责。

(七)出库管理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必须设置专人负责火工品的领用和发放。各供应站火工库及使用火工品的供应站必须将使用单位

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爆破员证等相关证件和照片备案,只有备案的专职爆破员方可到火工库或在配送车上领用火工品,领用时必须随身携带爆破员电子信息卡及爆破员证。同时,爆破员领用火工品时,必须另行安排火工品押运员。押运员由各矿使用单位派遣。中心各火工库相互调拨时,由调入库保管员(必须持本人押运员证)负责押运。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申请领用火工品时,必须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火工品领用审批单》(见附件四),经使用单位负责人、主管部门、矿分管领导、驻矿安监处审批并同时加盖本单位或本部门公章后,由供应站负责人审核后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办理出库手续时,要严格按照《火工品领用发放台账》(见附件五)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仔细核实,并由领用人和发放人双方在台帐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爆炸物品出库时,必须严格按照民爆信息管理系统流程,在手持机中扫描出库。否则造成后果的,由当班保管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民爆物品管理系统领用发放手持机的各站,必须按时上报数据,不按时上报数据造成单位卡锁死,开锁时公安局罚款由站里全部承担,中心一并追究站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同种、同规格的爆破器材,要遵循“发零存整、先进先出”的原则。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

第二十六条 各火工品库保管员应在领用雷管或炸药后的第二天上午将前一天的《雷管发放编码清单》(见附件六)以传真的方式传回所属供应站,由供应站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篇三:火工品配送合作协议

/ 火工品配送合作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运输费用

1、为进一步做好火工品配送服务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由甲方为乙方配送火工品。

2、乙方按_____元/吨的价格向甲方支付配送费用,配送费用以甲乙双方签字确认的配送单为准。

3、如需变更价格,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对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执行,否则,按变更前的价格结算。

二、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2013年___月___日至201___年___月___日。

三、甲、乙双方承担责任与义务

1、甲方运输车辆必须是爆破器材专用车辆且技术性能良好,证件齐全、合法、有效,并且购买了相关保险。

2、甲方运输的货物必须是国家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 品,否则不得运输。

3、甲方须按乙方要求准时运送,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运送

的,须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延迟。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l、乙方应及时支付甲方相关的配送费用。

2、乙方需配送服务时,应提前至少一天通知甲方,并说明配送时间、货物名称、规格、卸货地点、联系人及电话。

3、特殊原因需临时增加托运量,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经双方同意后,安排配送。

五、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由违约方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按照 造成损失的二倍给予赔偿。同时还应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1、在合作期内,除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和一方严重 违约造成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 合同。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本协议,必须采取书 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他方,口头无效。

七、合同的终止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由于受火灾、旱灾、台风、大雪、 地震、战争或政策法规调整等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事件(即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可根据其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情况而部分或全部免

予承担违约责任;受影响方应向对方提供由权威部门所出具的不可抗力事件证明。

八、其他条款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 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及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 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合同,其他方均有权按本合同规定索赔。

3、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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