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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收入管理细则

细则2019-04-05 08:43书业网

篇一:现金收支管理制度

现金收支管理制度

一、现金收入管理制度

1.各经营部门的经营收入,必须当天交公司财务;公司当天收入要当天存入保险柜或尽早进银行(最迟不得超过三天),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挪用营业收入款;

2、经营收入必须坚持制单(票)、收款、缴款相分离,并相互制约的原则,不得单独经手;

3、小卖部售货员当天出售的商品,必须填写商品零售登记台帐;领取商品出售,填写领料单,并注明零售单价,月底填报零售报表;当天营业收入缴款以零售台帐为据。

二、经费支出管理制度

1. 对于发给员工的工资、津贴、补贴、福利补助等必须根据实有人数和实发金额,取得本人签收的凭证列为经费支出,不得以编制定额、预算计划数字列支;

2. 购入山庄办公用品和材料,直接列为经费支出,但单位较大,数量大宗的应通过库存材料核算;

3. 拨给的补助费、周转金应按实际拨补数,以批准的预算和银行支付凭证列为经费支出;

4. 拨给所属部门的经费,应按批准的报销数列为经费开支;

5. 拨给的各项补助款和无偿慈善投资,应依据受补助

受支援单位开来的收据准确性列为经费支出;

6. 员工福利费按照规定标准计算提存,直接列入经费支出,并同时将提存从经费存款户转入其他存款户,以后开支时,在其他存款中支付;

7. 购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为经费支出,同时废固定资产和固定资金科目;

8. 其他各项费用,均以实际报销的数定列为经费支出。

一、 单据传递规范要求

(一) 持单据人在交票据时就进行台帐登记,登记后的票据交接收人。

(二) 接收人根据台帐登记簿上的数量、金额等进行票据核查,核查后签字确认。

(三) 确认后的票据由接收人交财务,并由财务部门审核后开据发票。接收人将财务开据的发票交持单据人并签字确认。

篇二:营业收入现金管理制度

备忘录—Memorandum

呈Submit : 吴新华总经理

致To : 各部门

由From: 财务部

日期 Date : 2007年12月10日

事宜 Subject: 营业收入现金管理相关规定FI—0027

酒店对营业收入现金采用钱、帐分途的管理方法。有关控管方法按以下程序执

行,所有人员均应绝对遵守本管理办法各项规定,违反者将受纪律处分,以至追究

法律和经济责任。营收现金包括:现金、支票和各种票券。

一、一般正常的操作程序

1、各营业点的收银员均应在下班时,将该班次的帐单核清楚,并完成该班

的营业收入报告。现金部份应于下班前,在第三者见证下装好信封后,投入设在财

务部规定的投放式现金保险箱内并签名。所有帐单及信用卡单跟随各自的收银员班

结表,于下班后第一时间交到财务部规定的指定地点,以便财务夜审在初步核查后

转财务后台审核组进行随后的帐务工作,凡信用卡单,挂帐单经核查完后,送交财

务部应收会计员处理。

2、每一班次的收银员在完成帐表的核查工作后,应将其所持现金中属找零

备用金的部份留出,点清后放入当值营业点的专用备用金保险箱内加锁存储,与下

一班收银员进行交接或存放到固定地点;减去备用金后的现金总额应为该班次的营

业现金收入。

3、每班的现金收入必须与各该班的营业报表内所统计的现金销售额相吻

合。如有任何差异应实时查明,差异部份不论是超出或是短缺均应如实填报,记录

在收银员报表内的现金超短栏内上报,不得隐瞒。

4、现金收入应在该班结束时点算清楚后,装入收银袋并在缴纳表上如实填写清楚,

并封好收银袋,在袋口加封加签,然后投入现金投纳保险箱中;投纳保险箱处要有

见证人,收银员和见证人均须投缴记录表上同时加签,所有封袋必须使用胶水封口,

不准使用透明胶或钉书机封钉作为加封,未依循本项规定进行者,除对因此引起的

所有后果负全部责任外,并将被视作蓄意违反本管理办法,遭受纪律处分、书面警

告或解雇。

5、 所有投缴事项必须即核、即签、实时投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缴款人和见

证人均有责任监督对方按本规定的条款完成规定的事项和核签,对不按规定操作而

引致的后果,双方均负同等责任,受同等处分。

6、 对于不按规定要求,在没有见证下独自封袋投箱者和缴纳人、见证人不按规定

没有当面点核,或不认真点、复核而造成的过失,除因此引致的后果全部由其个人

负责外,还应按触犯部门规章制度论,初犯者予口头警告,蓄意再犯者给予书面警

告,以至解雇。

7、 收款登记表的每一栏,均应按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填写,并在规定的栏位加签,

不得有遗漏、错填。其中因错写需要更正的,应用横线划去,再在其上方写上正确

数据,然后由缴纳及见证双方加签。违反本项规定者按与第立项相同的程度给予处

分。

8、 每一班次的领班应对各该班次收银员的营业所得现金的缴纳情况加以检查,保

证所有现金收入款均已缴纳入库。所有收银员必须办妥缴纳现金收入,处理好零找

备用金并完成各该班次的报表及帐务交接后方可下班。每一班次的当值领班均应对

收银员缴纳登记表进行检查,并对出现不完善的情况查明原因,并将情况通知在班

的上一级主管人员,或应向当时财务部在酒店当值的其他主管人员报告。

9、 缴款登记表末端的缴纳封总包数及缴纳封总包数及缴纳封中是否有破损的情

况,由出纳在第二天与见证人(见证人为审计人员)打开保险箱,取出缴纳封袋时

按实填写实际包数,缴款袋内的现金如与登记表所载情况有出入时,若当时办公室

还有第三者在场时,应请第三者(保安员)作证,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处理。

10、若当天所有缴纳封均未有破损时,破损封数目的字段应加“/”斜线删除。若封

袋有破损时,应将该等破损袋的情况注明,并按第9项的规定处理。

11、出纳及见证人在清点完缴纳封的总包数后均须在登记表上加签,任何一方漏签,

另一方未能予以提醒,双方均属疏忽责任。所有现金汇总完毕后将投款登记表复印

一份留出纳处存档。

12、审核每天均应在出纳完成缴款点核后,检查经出纳和见证人加签的登记表,并

与收入报告的现售总额核对。保证该天的现金收入确已无误入库。

如有差异应即时与出纳共同查明原因,切不可拖延,以致增加核查的难度。

13、出纳在点核所有缴款后,应将各收银员的缴款情况如实在出纳的每日现金报表

内加以记录,并将副本抄送审核查对。

14、收银员缴款袋应予保存不少于12个月,收银投款登记表应予保留不少于18个

月,总出纳每日现金日报表应作为辅助帐表并由出纳加以保管。

15、出纳应对各收银员的零找备用金按第17点的规定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少于

两次。具体时间应按营业情况决定,但不得预先通知。

16、审核应对在岗收银员进行不定期的现金(包括备用金和当时的营业现金)检查,

所有检查均应按营业情况考虑,避开营业高峰期,在不预先通知的情况下进行。此

项检查每月应进行2次以上,并须依照第17点的规定进行。

17、第15及第16项的检查均应留有记录,记录应有检查人员和收银员双方的加签,

以确证当时的检查结果。为保证检查在公正和认真的情况下进行,所有的现金检查,

均应具备第三者作为见证,整个检查过程应在见人监督下进行,并由见证人在双方

人员在检查记录上加签后,最后加签证明。

二、临时收缴现金收入的操作程序

1、如碰到大型接待活动,在收取大量金额的现金时,财务出纳应对各收银点进行

临时收款:前台收银下午2点;餐饮收银在各营业点每餐开餐后2-3个钟后进行一

次收款。

2、各收银应积极配合出纳收款行动,为避免影响正常营运及缩短交收时间,各收

银员在现金收入每达到10000元时,立即将款项装入投款袋内,收款时间临近时,

事前将投款袋封好,在封口处签名并填上相应内容,缴款收据也填好,待出纳到达

时让其签名即可。

3、收银领班每日进行巡岗,若发现有违反第2条之行为,应记录在案并报上级处理。

4、出纳自备一本专用临时收款登记本,将收款情况作好记录并由收银员在本上签名

确认。投款袋留待第二天与正常营业投款袋一并开启核查。

请批示!

财务部 总经理审批

篇三:现金收支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办法

1?总则

1.1 制定目的

为使本公司建立系统性的现金收支制度?有效地管理现金的运作?降低风险?简化

工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各项现金收支的管理。

1.3 管理单位

管理单位为公司总经理室及财务部。

2?管理规定

2.1 现金管理及收支记录

2.1.1 现金库存应平均维持在10,000元左右的水平

2.1.2 设立现金日记帐?记录每日的收支情况;并于每日终了盘点现金库

存?做到帐款相符。

2.1.3 每星期完结?会计主管应与出纳一起盘点现金库存。

2.1.5 金额在30,000元以上?财务部必须加派一人同往?金额在60,000元以上?由

财务主管同往?避免一次提现超过100,000元。

2.2 现金收入及备用金申请

2.2.1 遇有现金收入?应核点当天现金库存?如超过库存水平而又未有可预料的用

途?应将所超金额存入银行账户;

2.2.2 当现金库存低于库存水平?即申请备用现金(出纳应提供当天现金库存结余和

部门提供所需现金情况或数据供会计主管审核).

2.3 报销程序

2.3.1 申请人制作费用报请单?并检附有关发票单据?送至部门主管或经理审批?

2.3.2 审批后送会计员复核?

2.3.3 复核审批签名?

2.3.4 复核发票单据是否符合会计制度和本公司的规定?

2.3.5 复核报销金额是否合理。

如有疑问?应向有关人员查询或退回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制作付款凭证?送

财务主管审核。

2.3.6 财务主管审核后?交由出纳安排现金并通知申请人取款。

2.3.7 款项支付后?要求申请人签收?并在单据及传票上加盖『现金付讫』章。

2.3.8 取款时间

1财务部在收到费用报请单后?必须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准备好 ○

现金。

2申请人必须在收到出纳通知后?方可到财务部取款。 ○

3取款时间:待定。 ○

2.4 其它

2.4.1 部门如有大额支出或借款(5,000元以上)?必须于一个工作日前通知出纳做适当安排?否则

财务部有权拒绝及时支付。

3?附则

3.1 制修废

本办法属于管理规章?经本部门主管审查及各相关部门会签后?呈请总经理核准公

告实施?修订?废止时亦同。

3.2 公告实施

本规定自2005年 月 日起公告实施。

4?附件

篇四: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1988年9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现金管理,促进商品生产和流通,加强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

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

第三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按本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应当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依照本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开户单位收支、使用现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现金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0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

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第八条 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

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第十条 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现金收入应当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四)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发放的贷款,应当以转账方式支付。对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应当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开户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所需货款,可以通过银行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接受开户单位的委托,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现金收款工作,不得随意缩短收款时间。大中城市和商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应当建立非营业时间收款制度。

第十七条 开户银行应当加强柜台审查,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情况进行检查,并按规定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现金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由一家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工作,核定开户单位库存现金限额。

各金融机构的现金管理分工,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有关现金管理分工的争议,由当地人民银行协调、裁决。

第十九条 开户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改进工作作风,改善服务设施。现金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在开户银行业务费中解决。

第三章 法 律 责 任

2011年1月8日删除)

2011年1月

8日删除)

2011年1月8日删除)

第二十三条 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1977年11月28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实行现金管理的决定》同时废止。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9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必须执行本细则,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开户银行包括:各专业银行,国内金融机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和金融机构。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城乡集体企业(包括村办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

部队、公安系统所属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现金管理,原则上执行本细则。具体管理办法和其他单位可以有所区别(见第四条第二款)。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现金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人民银行要严格履行金融主管机关的职责,负责对开户银行的现金管理进行监督和稽核。

开户银行负责现金管理的具体执行,对开户单位的现金收支、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一个单位在几家银行开户的,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现金结算户,支取现金,并由该家银行负责核定现金库存限额和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当地人民银行要协同各开户银行,认真清理现金结算账户,负责将开户单位的现金结算户落实到一家开户银行。

第四条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都要核定限额。库存现金限额应由开户单位提出计划,报开户银行审批。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部队、公安系统的保密单位和其他保密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和现金管理工作检查事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并由主管部门将确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和检查情况报开户银行。

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由于生产或业务变化,需要增加或减少时,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再行调整。

第五条 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原则上以开户单位3天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边远地区和交通不发达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

对没有在银行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行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之内。

第六条 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账结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户单位只可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

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收购单位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支付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见第十一条第四项)。

第七条 结算起点为1000元,需要增加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后,报国务院备案。

第八条 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每人一次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限额部分,根据提款入的要求在指定的银行转为储蓄存款或以支票、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应经开户银行审查后予以支付。

第九条 转账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现金拒收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第十条 开户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商业单位也不得收取现金。

第十一条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开户单位收入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

(二)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现金库存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需要坐支现金的单位,要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必须在现金账上如实反映坐支金额,并按月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

(三)开户单位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当如实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办理转账结算不够方便,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要向开户银行提出书面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支付现金。

第十二条 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收付,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不准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或支取现金;不准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不准保留账外公款(即小金库);禁止发行变相货币,不准以任何票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第十三条 对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发放的货款,应以转账方式支付;对于确需在集市使用现金购买物资的,由承贷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在贷款金额内支付现金。

第十四条 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的贷款,应当通过银行以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方便必须携带现金的,由客户提出申请,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支付现金。

未在银行开户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异地采购,可以通过银行以汇兑方式支付。凡加盖“现金”字样的结算凭证,汇入银行必须保证支付现金。

第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银行应当积极开展代发工资、转存储蓄业务。

第十六条 为保证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及时送存银行,开户银行必须按照规定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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