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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红细则

细则2019-04-05 08:56书业网

篇一: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四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 4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 5 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 6 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 7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 9 第七章 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 10 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 11 第十章 附则 ............................................................................ 12 第十一章 附件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第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 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 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 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一) 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 (二) 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 (三) 财务经理、出纳; (四) 少数业务技术骨干。

第七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年度计划》 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

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篇二: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 二O一O年四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 4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 5 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 6 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 7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 9 第七章 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 10 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 11 第十章 附则 ............................................................................ 12 第十一章 附件 ........................................................................ 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宏昌”)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新宏昌《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新宏昌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新宏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佛山市***铝业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第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 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 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 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一) 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 (二) 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 (三) 财务经理、出纳; (四) 少数业务技术骨干。

第七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年度计划》 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

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篇三: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 (1)

2012年 月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 4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方法 ...................... 5 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 5 第五章 激励基金核算、提取及处理的方法 .......................... 6 第六章 绩效考核办法 .............................................................. 8 第七章 激励基金的分配与发放 ............................................ 10 第八章 特殊情况下分红权激励制度的管理方法 ................ 10 第十章 附则 ............................................................................ 11 第十一章 附件 ........................................................................ 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对企业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的激励与约束,使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利益与企业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促使决策者和经营者行为长期化,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泉州市伊护航家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定实施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计划。

第二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泉州市伊护航家护理服务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管理办法》、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的议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中高级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及授权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组建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制定《泉州市伊护航家护理服务有限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分红权激励制度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分红权激励是指,公司根据每年业绩水平,在完成公司既定业绩目标的情况下,从每年净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专项激励基金,按照个人岗位分配系数和绩效考核系数,以长期激励形式奖励给公司的高管人员和业务技术骨干。

第四条 本细则是公司薪酬管理委员会实施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工作依据。 第五条 实施分红权激励的原则:

(一) 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激励应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二) 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 (三) 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 (四) 坚持先考核后兑现。

第二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实施流程

第三章 分红权激励制度激励对象的确定

第六条 分红权激励制度的激励对象是公司的核心人才,包括下列人员: (一) 副总经理级高层管理人员; (二) 各部门主任级中层管理人员; (三) 财务经理、出纳; (四) 少数业务技术骨干。

第七条 薪酬管理委员会根据公司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岗位重要性和人才的变化情况,可在本细则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激励对象,并在《年度分红权激励计划》(见附件1,以下简称《年度计划》)中提出当年度具体的激励岗位和激励对象名单。《年度计划》 制定后进入公司的新员工如果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薪酬管理委员会可以调整当年度的《年度计划》,将其列入激励对象范围。

对已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由公司与激励对象分别签订《分红权激励协议》。

第四章 业绩考核指标、业绩目标的确定

第八条 公司以年度净利润作为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的每年业绩目标为下列第 1 项(供选择):

1、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 %(含 10 %);

2、 年度净利润不少于上一年度净利润的 10 %(含 10 %)。 “净利润”为公司年度实收营业收入扣除相应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购置设备、原材料、配件、租赁厂房、支付水电等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每年的 月 日至 月 日为一个考核年度(下文所提“每年”,均指每个考核年度)。

公司以2013年度为本细则的首次业绩考核年度。

上述业绩目标作为确定是否授予年度分红权激励基金的基准指标。 第九条 若某一年度经营环境发生变化,且薪酬管理委员会认为年度净利

篇四:股份公司分红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管理制度

二○一五年八月

分红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圳监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要求的通知》(深证局公司字[2012]4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现金分红政策

第一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原则主要包括:

(一)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如果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三)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公司依照同股同利的原则,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分配股利。

第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公司每年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当法定公积金累积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三)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从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普通股股利按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向股东分配。

第六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八条 公司分配现金股利,以人民币计价。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公司分派股利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代扣代缴股东股利收入的应纳税金。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九条 公司应当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采取股票股利分配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第十一条 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第十二条 在符合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配。

第十三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并接受股东的监督。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一)公司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先制定分配预案,再行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对于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董事会在分配预案中应当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者原则。

(二)董事会拟定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相关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三)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四) 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管理层需对此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通过,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详细

说明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以及理由等情况。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在公司年度情况达到公司章程关于实施现金分红规定的条件,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或者提出的现金分红预案未达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时,,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发生变动,应当由董事会拟定变动方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前次发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分红政策、股东回报规划和分红计划的,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其执行情况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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