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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2019-06-10 21:46书业网

LZ-2006-0102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_____ ______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

招 标 代 理 委 托 合 同

甲方(招标人,委托人):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 项目负责人:

乙方(招标代理机构,受托人):信利达(大连)项目管理咨询有

限公司

资质等级及编号:甲级 F121001892

项目负责人: 陈波

委托招标事项: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信息大厦工程 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名称:《关于向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局划拨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大政地城字[2009]1021号) 招标事项核准文号:沙发改发[2009]1号 项目总投资额(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为准):约18000

万元整(一亿捌仟万元整)。

资金来源:财力投资

设计单位名称:

招标项目投资总额:一亿捌仟万元整 (大写)

其中:征地费 元,大市政配套费元,

拆迁费 元,建安工程费 元。

招标项目名称:大连市沙河口区教育信息大厦工程

招标项目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 招标项目规模: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约54000平方米,

主体为25层。

代理报酬为: 按国家规定下浮40% 元(人民币)

甲方根据上述招标事项的需要,并按照国家在招投标方面的

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招标事项委托给乙方,并由乙方负责本工

程项目依法组织的招标工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

中标人。为了更好地完成本项目的招标工作,规范招标服务事项,

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

平等、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项目招标代理事

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 则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委托代理范围”内办理

有关招标代理事宜,无论结果如何,甲方都必须接受乙方在代理

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包括各项权利、义务、风险和

收益。

二、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信守承诺,认真履行本合

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

宁省有关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乙方应对自身的行为负责,但乙

方不负责承担中标(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和有关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以其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做好招标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依据其自身的优势和技术实力做好技术方面的配合工作,并积极协助乙方实施招标工作。双方应紧密配合,相互信赖、相互支持,确保本工程项目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条 承 诺

本合同的签订,应基于双方以下的承诺:

一、双方承诺:甲乙双方之间均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和经济上的投资或股权关系。

二、乙方承诺:凡与本机构有附属联系的,或与本机构有经济利益关系的相关机构,在本项目上不存在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务,也不存在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及材料的供应。

三、乙方承诺在核定的资格范围内承担招标代理业务。作到即不越权代理,也不越位代理,更不能违规代理;对于从事的代理事项,保证作到不转让、转包、出借和倒卖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四、代理权限:

【壹】甲级资格代理机构可承担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贰】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权限,按照资格标准,承担代理业务。

乙级、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一) A标准

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职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上述两项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

资,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与建安工程费等。

有上述费用难以计算的,也可按下列标准承担代理业务:

(二)B标准

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招标项目4000万元(人民

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招标项目3000万元(人

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3、上述费用不含征地费、大市政配套费、拆迁费。

依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令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辽建发【2007】86号)的有关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五、本次招标代理,执行本合同第二条(四)款中【 】()标准,第()项。

六、乙方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条关于招标代理机构的禁止性规定,并愿意为此承担违反此

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七、双方任何一方如有违反上述(一)、(二)、(三)、

(四)项承诺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并自愿接受招标投标监管

部门的处理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双方一致同意:乙方受甲方委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

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乙方承诺:作为代理方应完全熟悉建设工程招投标的相

关程序,熟知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以及有关招标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相关知识,深知违

反这些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三条 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具体范围为: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发布

招标公告;投标单位资格预审(如需要);编写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及答疑;组织开标、评标、中标公示备案;发放中标通知书。招标(包括按规定重新招标和评标)。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下列授权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

一、拟订招标方案,向招标人提供招标前期咨询;

二、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发布有关招标信息;

三、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确定合格的投标人,编制资格预审

报告;

四、按规定编制(含工程量清单)招标文件,并组织发售;

五、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答疑及书面补遗;

六、会同交易中心组织开标活动,做好评标(评审)的服务

和后勤工作;

七、协助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评标、定标,协助评

标(评审)委员会编制评标报告;

八、办理中标候选人的网上公示;

九、受招标人委托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向未中标的

投标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以及其他通知义务;

十、完成招标投标情况的所有备案及存档手续;

十一、协助招标人处理投标人提出的异议;

十二、做好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的服务和协调工作。

(一)乙方不负责为甲方补办未经过招标,已实施项目建设

的招标备案手续(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的供应)。所

须备案手续由甲方自行办理。

(二)乙方在实施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委派具有一定经验的

专职技术经济方面的人员担任项目负责人,并选派适合与本项目

的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确定后,无特殊原因,不得

随意更换。

1、项目负责人

姓名: 陈波 职称: 工程师 身份证号210219197602200045

2、委派到本项目的主要专职人员:

1、姓名:吴瑜咏 职称: 工程师 身份证号:210204197506290971

2、姓名:张萍 职称:造价工程师 身份证号:320503197002072589

2、姓名:姜丽娟职称:高级工程师身份证号:210204196803184847

4、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5、姓名: 职称: 身份证号:

第四条 代理期限

一、乙方的代理期限为:自本合同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

全部完成本合同委托代理事项所规定的全部事项止。

二、在本工程建设的范围内,合同中未包括的招标项目,甲

方应根据乙方前期代理情况,可委托乙方继续从事招标代理事

项,并在续签的合同中明确。

第五条 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规定办理招标前的有关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2、向乙方提供有关本次招标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如项目批

文,技术资料、图纸等),包括向乙方介绍项目内容和筹备情况,

并做到真实、准确、合法和完整;

3、有权了解招标活动的计划安排,可要求乙方提供招标阶

段(保密事项除外)和全过程的书面报告。

4、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代理招标过程中不称职或应回避的人

员。

5、对乙方拟订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的招标

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及其他各种文件提出修改、予以审核、批准或认可;

6、甲方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内容、时间等发生重大调整时,

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前一周通知乙方,以便调整相应的工作安排;

7、依法进行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和考察工作。

8、依法进行评标专家的抽取、开标会议以及评标委员会的

评标、定标全过程。

9、授权由乙方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向未中标的投标

人发出未中标通知书;

10、依法确定中标人和签订承包合同

11、在本合同生效执行期间,双方未依法解除本合同前,不

得再另行委托其他代理机构代理本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12、根据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招标代理服务

费;

13、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14、应有其他的权利: 无

15、应尽的其他义务: 无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按照

项目审批部门的核准要求,认真履行代理职责,保证代理行为及招标全过程的真实、合法、规范、有效和公正;

2、维护招标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的代理事项和要求予以

拒绝并作出合理解释;

3、完成本合同双方所约定的委托事项,在甲方委托的范围

内办理招标事宜,满足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各项(技术、质量、工期)要求;

4、及时将委托事项的开展情况和招标投标备案情况反馈给

委托人(甲方),保证招标工作的顺利完成;

5、与招标有关的各类文件在发出前,须征得甲方审查同意;

6、严格履行招投标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招标项目,不得

进行招标活动;

7、乙方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

投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和资料;

8、乙方为招标项目所提供技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应属乙

方专有。委托事项全部完成后,负责向甲方提供本次招标的完整档案资料,乙方也应留存一份,以备检查;

9、甲方负责提供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所发生的费用由 乙方 负担。甲方必须保证工程量清单的质量。

11、乙方拥有的其他权利: 无。

12、应尽的其他义务: 无 。

第六条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应依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2003年9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收费按《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 叁 】收取。

【壹】规定收费标准;

【贰】规定收费标准上浮 %;

【叁】规定收费标准下浮 40 %;

招标代理服务费甲方 支付。

(三)本合同签定生效后,甲方先支付 无 %招标代理预付款,余款在中标通知书签发2日次性付清。

(四)逾期支付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代理费酬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次性付清。

(五)因招标代理机构的过错造成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招标代理费不予支付,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乙方除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以外不得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七)乙方依据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3]91号)和省建设厅转发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建[2003]151号)的规定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出售标准按【叁】收取。

【壹】中标价格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每套收费不超过500元;

【贰】超过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每套收费不超过1000元;

【叁】3000万元以上的,每套收费不超过2000元;

乙方不得在以上规定收费标准外加收图纸费、技术咨询费等其他费用。

(八)代理项目招标过程中发生的下列相关费用由双方商定解决:

1、招标公告及信息除在“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和国家指定的相关媒体,所发生的费用由 甲方 支付;

2、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定标活动,处理和协调与招投标有关的投诉事项等费用由 乙方 支付

3、评标专家的评标(评审)费用由 乙方 支付;

4、招标会务、资料等费用由 乙方 支付,外地评标专家的食宿、交通费用由 甲方 支付;

5、开标、评标的场地及交易费:

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的,其工程交易服务费按照辽价发[2003]21号文件执行。未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活动所发生的场地及交易费由 甲方 支付;

6、重新组织招标、评标(包括招标失败)所发生的费用,按其原因由招标人的过错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招标人承担;由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投标人等违法行为引起的重新招标、评标的费用由乙方垫付,待招标结束后,按照有关规定向责任方收缴。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本合同代理有效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应解除代理关系,并向行政管理机关及时备案:

1、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委托招标的项目不可能实现的;

2、委托招标的项目被国家有关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消的;

3、任何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

4、招标代理机构不具有相应资格的;

5、因招标代理机构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招标、评标、中标无效的;

6、乙方被市场禁入的;

7、有证据证明招标代理机构损害(包括作为或不作为)招标人利益或给招标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除上述7种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但应报原备案部门备案。

三、合同终止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根据履行情况和解除原因,无过错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四、合同终止后,有未完成的招标事项,甲方应与乙方重新签定委托代理合同,甲方也可采用其他的方式另行确定招标代理。

第八条 违约、赔偿责任

一、甲方违约:因甲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已支付了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不得收回;尚未支付的,由甲方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全额赔偿乙方。

二、乙方违约:因乙方违约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如果乙方已收取了代理服务费,应将代理服务费按 无 %责任全部退还,并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责任部分 无 %赔偿甲方;乙方尚未收取的,则按合同约定的代理服务费责任部分 无 %进行结算。

因乙方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损失。

三、双方都有违约损失的,按其责任划分进行赔偿。

四、不可抗力;

1、因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可协商延长合同履行的期限或解除合同。

2、受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由发生后 五 日内通知对方,若因延时通知,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一、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友好原则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解。

二、如对合同的条文理解发生分歧,双方约定由《代理合同》规范文本制定部门作出解释(甲乙双方约定的补充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三、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端,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

【 壹 】种方式解决争议:

【壹】双方自愿提交 大连市仲裁委员会 行政机关进行

作出裁决;

【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无效或解除的,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

偿、清算和本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文的效力。

四、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端影响的部分外,本协议

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条 附 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合同法》

等有关规定办理。双方也可以签订不与本合同相抵触的补充条

款。补充条款应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二、合同的生效: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

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报经招标管理

机构备案后生效。

三、本协议一式三份,其中:招标管理机构备案一份,招标

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留存一份。如双方发生争议,以招标管理机

构备案的为准。

四、本合同的补充条款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合同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补充条款与正文发生抵触或不一致时,以正

文为准。

五、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六、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只能就本合同未尽事宜作出约定,

但补充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与补充条款之前的

正文条款相抵触,否则该补充条款无效,以正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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