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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制作、加工、处理、传播或接收信息等功能或目的,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

接收函2019-06-11 04:34书业网

篇一:关于执行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和

关于执行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和

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统计局和各相关企业:

为了全面反映我市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水平、规模、结构和经济效益,确保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和软件业统计资料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62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继续执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的函》、信息产业部信运函[2004]58号《关于布置〈2004年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年报和2005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要严格贯彻执行新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认真做好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和软件产业年报与月报的统计工作,为研究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律,提高宏观决策与行业管理水平提供依据,现将国家统计局国统函[2004]162号、信息产业部信运函[2004]58号、《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2004-2005)》、《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04-2005)》和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粤信厅函[2004]71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和各单位的具体情况,及时收集、整理、审核和汇总资料,认真准确填报企业的统计年报表及月报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子信息产业、产品种类、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的含义与范围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制造、生产、销售等商业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据接受、配合或协助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数据、统计信息及其他统计资料。

(二)电子信息产业,系指为了实现制作、加工、处理、传播或接收信息等功能或目的,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所从事的与电子信息产品相关的设备生产、硬件制造、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以及应用服务等作业过程。

(三)电子信息产品分硬件类产品和软件类产品。

硬件类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等。

(四)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系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分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各种原始记录、原始台帐,编印各种调查统计报表并下发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依法填报,对于其所掌握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及其他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各种统计分析报告的活动。

(五)统计资料,系指以纸制品、磁盘、光碟等载体保存的,能够反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的数字、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资料。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调查对象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以及经过分析、研究、加工或整理的统计分析报告。

二、填报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

根据《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2004-2005)》(以下简称《制度》)规定:全部国有及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非国有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企业列入统计范围,并填报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年报表和月(季)报表。

(一)填报年报表

年后3月10日前须填报的年报表有:

1、电制统企1表《企业基本情况表》

2、电制统企2表《主要经济指标表》

3、电制统企5表《主要产品产销存表》

4、电制统企6表《主要产品生产能力表》

5、电制统企8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表》

(二)填报月报表

1、制统企2表《主要产品产销存月报》,月后3日上报;

2、电制统企3表《主要经济指标月报》,月后10日上报;

3、电制统企7表《重点产品产销存月报》,月后3日上报。

(三)填报季报表

电制统企4表《固定资产投资季报》,季后10日报市信息产业局。

三、填报软件产业统计年报与月报

根据《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04-2005)》规定:年销售收入50万元以上软件企业列入统计范围,并填报软件产业统计年报表及月报表。

(一)填报年报表:

1、电软统企1表《软件企业基本情况》,年后3月10日前报市局;

2、电软统企2表《软件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后3月10日前报市局;

(二)填报月报表

电软统综1表《软件产业主要经济指标》,月后10日报市局;

四、报表汇总与上报

(一)各市、区的电子信息企业,按本文的要求和规定的报表上报时限提前一天,将企业原始报表,分别报送各所在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包括磁介质)。

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将各企业原始报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及汇总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报送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市直电子信息企业按上述要求,将企业原始报表(一式二份,加盖公章,包括磁介质),报送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将企业原始年报表,录入年度信息产业年报计算机程序后,形成原始数据库。审核后,以磁盘方式和年度报表一起上报。

(三)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结合本辖区、本单位的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与软件业统计数据及发展情况,拟写本市、区季度行业发展分析简报年度发展报告,形成正式文字材料连同电子版上报(季简报在每季后10日前上报,年度发展报告年后3月10日前上报)。

四、上述上报报表和文字资料(包括磁介质)由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汇总后,分别报送江门市信息产业局和各市、区统计局。

五、江门市信息产业局根据各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上报的资料汇总后,分别报送省信息产业厅和江门市统计局。

工作中如需咨询,请与江门市信息产业局业产业与科技科联系(联系电话:3341116)。相关统计工作资料请到互联网上江门市信息产业局网页(网址:)中查阅或下载。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地址:江门市西区大道2号市府大院7号楼,邮编:529000

附件:

1、国统函[2004]162号

2、信息产业部信运函[2004]58号

3、粤信厅函[2004]719号文

4、《电子信息产业制造业统计报表制度(2004-2005)》

5、《软件产业统计报表制度(2004-2005)》

江门市信息产业局 江门市统计局 二00五年一月七日

篇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2007年2月1日信息产业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2月8日信息产业部令第42号公布 自

2007年3月2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确保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或者应用服务等经营性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填报调查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馈与调查统计有关的统计资料,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子信息产业,是指为了实现制作、加工、处理、传播或接收信息等功能或目的,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所从事的与电子信息产品相关的设备生产、硬件制造、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以及应用服务等作业过程的集合。

(二)电子信息产品,包括电子雷达产品、电子通信产品、广播电视产品、计算机产品、家用电子产品、电子测量仪器产品、电子专用产品、电子元器件产品、电子应用产品、电子材料产品以及软件产品。

(三)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是指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搜集、整理、研究和分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原始记录、原始台帐,编印调查统计报表并下发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依法填报,对统计结果及其他统计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并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的活动。

(四)统计资料,是指以纸制品、电子媒介等形式保存的,能够反映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状况的数字、文字、图表等统计信息。统计资料包括电子信息产业调查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以及经过分析、研究、加工或整理的统计分析报告。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体制

第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属于国家统计工作中部门统计工作的组成部分,在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统一指导下,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具体行业督导,实行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双重监督管理的体制。

第六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或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七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接受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政府决策的实际需要,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应当按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进行。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报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第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包括统计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计划以及统计调查标准等内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配备专门用于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技术设备,建立采集、处理、传输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网络化管理系统。

第三章 统计人员和统计机构

第十一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定所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委托其他相关人员作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以下称“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负责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与分析工作。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设立统计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门统计工作人员(下称“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从事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和申报工作。但是由于人员或其他资源有限、不具备统计工作相关条件的电子信息产业社会团体除外。

第十二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对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拟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监督本办法及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的执行和实施;

(三)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四)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指导并监督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六)依法审定、公布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七)保管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

(八)对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九)组织开展全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监督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和实施;

(三)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状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或指导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建设;

(六)依法审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七)按照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其他统计资料;

(八)保管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报表;

(九)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十)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承担如下职责:

(一)对本单位各职能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填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三)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与统计调查有关的统计资料;

(四)对本单位执行统计计划情况和经营管理效益进行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

(五)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原始台帐的档案保管制度;

(六)按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实施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网络化系统的建设;

(七)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资料。

第十五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统计调查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有权检查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调查、搜集有关资料,要求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统计报告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对调查统计报表予以整理和分析,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统计分析报告。

(三)统计监督权。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权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资料进行分析检查,责成有关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改正不实的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负有如下义务:

(一)如实提供或填报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保证所报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不得私占、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

(三)不得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商业秘密;

(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五)不得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不得为其私人目的,窃取、使用在统计工作过程中掌握的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负有如下义务:

(一)配合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活动;

(二)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漏报或者遗失统计资料;

(三)不得扣压统计分析报告;

(四)对于其掌握的统计资料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漏;对于涉及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五)及时答复并处理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所反映的问题。

第十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及其相关直接负责人员负有如下义务:

(一)不得篡改统计资料;

(二)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的数据或信息;

(三)不得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和拒绝编造虚假数据或信息的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四)发现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的来源、计量方法或计算标准有误的,应当向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指出,要求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核实和修正。

第四章 统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统计工作人员可以采取普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经常性调查、一次性调查等方式进行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实施全国范围内电子信息产业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实施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的重点调查、抽样调查。

第二十二条 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调查项目编印调查统计报表。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拟订全国性的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报送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拟定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报表,经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统计报表应当载明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调查项目中包含的调查统计对象、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等信息,并在右上角标明调查统计报表的表号、制表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分为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据其所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行政区域内配合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前,应将所拟定的调查统计报表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调查统计报表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审查。

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

(一)在已经完成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已经存在相同或相近的调查统计报表、统计分析报告或者其他统计资料的;

(二)拟采用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拟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不相一致的;

(三)对于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普查方式的;

(四)对于通过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经常性调查方式的;

(五)对于通过年度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季度或月度调查统计的;

(六)对于通过季度调查即可满足政府调查统计目标需求的统计活动采取月度调查统计的;

(七)月度以下的周期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其调查统计对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应事先征得国务院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进行的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其调查统计对象超出本办法规定的适用对象范围的,应事先征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的同意;其调查统计对象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的,应事先征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七条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的调查统计对象范围、调查统计项目、统计调查计划、统计调查标准不得与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发生重复或者冲突。

第二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或其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收到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报表后,应当对其本单位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进行归纳和整理,由其相关负责人员予以审核并签署或盖章,在指定的时限内报送信息产业主管部门。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或其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将调查统计报表报送后发现有误的,应在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内更正。

第二十九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准确、如实、及时填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调查统计报表。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权拒绝填报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载明法定记载事项或者超过表面记载有效期限的调查统计报表。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有权宣布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载明法定记载事项或者超过表面记载有效期限的调查统计报表为无效的调查统计报表。

第三十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调查统计报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印的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定同意的调查统计报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统计报表所载明的法定记载事项,不得篡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如实申报的调查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填报的调查统计报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或复核,确定调查统计报表的有效性,并依据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标准进行整理、加工和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

第五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三十二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调查、收集、分类、处理、存贮、发布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

第三十三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建立审核、登记、保管、借用、移交、销毁等统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管理档案中所保存的原始记录、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或其他统计资料。

第三十四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和原始台帐。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告,保管期限应在1年以上。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中形成的调查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报

告,保管期限应在2年以上。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涉及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的重要数据和年度报告,应当永久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全国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

地方性电子信息产业统计资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记录、原始台帐、统计数据或其他统计信息的公布,由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决定。

第三十六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对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上报的统计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发布个别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的统计信息的,应当事先征得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同意。

未经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同意,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不得对外提供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反馈的统计信息。 第三十七条 军工电子统计信息的整理、保存和传送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并在配置安全防护设施的专用房间内进行,所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应进行物理隔离,并通过军工主管部门许可的方式进行传送。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将军工电子统计信息保存于独立的存储介质中,并及时清空所用计算机中的相关内容。 单独携带存有保密信息的介质或设备外出的,应经主管领导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进行自身经济效益或工作成绩考核的,应当依据其所保管或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公布的统计资料。

第三十九条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利用其已经公布或出版的统计资料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为以个人研究或学习或者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的信息数据咨询服务对象免费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等服务工作。

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向数据信息咨询服务对象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咨询或服务工作,发现数据信息咨询服务对象将该咨询服务的结果用于商业途径的,有权依据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一定数额的咨询服务成本费用或地方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其他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建议相关统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员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毁弃原始记录、原始台帐、调查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数据或信息的;

(五)利用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之便,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

(六)干扰或阻挠统计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统计监督的;

(七)擅自编制统计调查报表的;

(八)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九)未按规定的方式传送统计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人员、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私占、篡改、拒报、迟报、误报或漏报统计资料的;

(二)利用统计调查工作之便,窃取、泄漏国家秘密或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三)擅自泄漏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二条 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相关直接负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其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电子信息产业调查统计对象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民事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篇三:大明子实习报告4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实习报告

电子信息工程07-2

姓名:宗成明

学号:07042223

? 1.前言

本次专业调查实习是继专业认识实习后的实践环节,通过专业调查实习,了解电子信息行业目前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企业对电子信息行业的人才要求,从而比较完整的认识电子信息专业,热爱电子信息专业,加强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为专业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在明确调查目的和意义后,我们利用网络、书籍、报刊等多种手段对电子信息工程应用型专业特点、电子信息行业发展状况和趋势、行业对人才的需求等进行资料查询、收集、整理与分析。根据已掌握的材料和现有的条件,我们选择桂林市一些与电子信息工程相关的企业进行调查,并对企业的技术人员进行专访,深入和准确了解企业的发展及对人才的需求状况。

? 1.1调查问题

1、电子信息行业整体的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如何?2、光纤通信在社会生活中有哪些应用?都产生了怎样的深刻影响?3、企业利用技术方面的情况如何?4、从光纤通信企业的角度看,都需要哪些人才?看重人才的哪些综合能力?

? 1.2调查目的和意义

专业调查的目的是了解电子信息行业目前发展状况和发展趋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领域、企业对电子信息行业的人才要求,从而比较完整的认识电子信息专业,热爱电子信息专业,加强学习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为专业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 1.3调查的时间、地点、对象及方式

调查时间:2008-5-16 14:30-17:00

调查地点:桂林市诚田电子公司(毅峰南路16号)

调查对象: 桂林市诚田电子公司高级技工石博

调查方式: 人物专访

? 1.4调查前的准备和分析

考虑到采访的性质和采访对象的情况,我们主要做了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准备。硬件方面:带齐采访所需的证件(学生证)、问题的稿件、记事本、相机等;软件方面:在采访前学习了解采访工作如何进行的、采访人员该具有怎样的礼仪和言行、针对采访对象所做的知识储备、模拟采访情景等。我们身为大学生、桂林工学院的一分子,要求我们必须时时以一个文明人的身份示于社会。通过采访前的周密、得当的准备,掌握了采访必要的技巧和有关的知识,采访一定会取得圆满成功。

? 2.正文

在小组成员的努力和采访对象石博的配合下,采访得以顺利的进行,并圆满的完成。经过调查、采访,依据对相关人士的采访内容,并结合对调查问题所收集的资料整理分析提出我们的看法和见解,以下逐项简述之。

? 2.1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认识

电子信息工程是信息产业的重要基础和支柱之一。它以电路与系统、信号与信息处理、电磁场与微波等理论为基础,研究各种信息如语音、文字、图像、雷达、遥感信息等的处理、交换及无线、电缆、光缆等的传输,在此基础上研究和发展各种电子与信息系统。本专业培养具备电子技术和信息系统的基础知识,能从事各类电子设备和信息系统的研究、设计、制造、应用和开发的高等工程技术人才。要求的职业资格证书与技术等级证书有: 获得省教育厅颁发的高等学校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获得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级电工证、电子CAD中级技能等级证书。从学校了解到,本专业毕业生毕业后初次就业率在90%以上,适宜在有关信息产业(包括电子信息设备制造业、通信业以及软件业等)、国家机关、研究院所、部队等部门从事电子、信息等领域的电子设备与系统的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应用和管理等工作,也可以从事有关教学工作。现在,电子信息工程已经涵盖了社会的诸多方面,像电话交换局里怎么处理各种电话信号,手机是怎样传递我们的声音甚至图像的,我们周围的网络怎样传递数据,甚至信息化时代军队的信息传递中如何保密等都要涉及电子信息工程的应用技术。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主要是学习基本电路知识,并掌握用计算机等处理信息的方法。首先要有扎实的数学知识,对物理学的要求也很高,并且主要是电学方面;要学习许多电路知识、电子技术、信号与系统、计算机控制原理、通信原理等基本课程。学习电子信息工程自己还要动手设计、连接一些电路并结合计算机进行实验,对动手操作和使用工具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归纳起来就是:1、知识理论系统性较强;2、基础理论比较成熟;3、实践应用综合性较强。所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是集现代电子技术、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于一体,注重应用的专业。由于信息时代的到来,据推测、调查,现阶段对于电子信息工程人才的需要量十分巨大,“电子信息工程”的专业,对缓解当前该类人才的供需矛盾是非常必要的。 ? 2.2电信行业目前状况和发展趋势

电子信息产业,是指为了实现制作、加工、处理、传播或接收信息等功能或目的,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所从事的与电子信息产品相关的设备生产、硬件制造、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以及应用服务等作业过程。这是一项新兴的高科技产业,被称为朝阳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继续保持较快增长。全年实现销售收入5.6万亿元,增长18%;增加值13000亿元,增长18.2%;电子信息产业销售收入占全国工业的比重为12%,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达5.27%,进口和出口均占全国的35%以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的地位仍在强化。截至2007年底,全国手机普及率达到41.6%,互联网用户达到2.1亿人,城镇居民计算机拥有量达到59.7台/百户,彩电拥有量超过151台/百户。企业电子商务不断推进,电子大中型企业电子商务采购、销售额占营业额的比重达40%。信息产业部在“2007年电子信息产业经济运行公报”中透露,我国2007年规模以上电子信息产业就业人数达到777万人,比上年增加了53万人。公报中几个特点值得我们注意:1、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首次出现弱于国民经济走势的趋向;2、元件、器件、软件等基础行业逐步成为拉动电子信息产业增长的主要动力;3、终端电子产品产量平稳增长,高端产品增长迅速;4、产品价格继续呈下降趋势;5、信息化进程继续向纵深挺进;6、投资扩大,增速放缓;7、出口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为直观的了解电子信息行业的发展,以下具体从三方面说明电子信息行业目前状况和发展趋势。

? 2.2.2通信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电子信息行业的规模不断发展壮大,得益于各种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反过来其又极大地促进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通信技术和通信产业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领域之一,不论是在国际还是在国内都是如此,这是人类进入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

现代的主要通信技术有数字通信技术,程控交换技术,信息传输技术,通信网络技术,数据通信与数据网,ISDN与ATM技术,宽带IP技术,接入网与接入技术。信息传输技术主要包括光纤通信,数字微波通信,卫星通信,移动通信以及图像通信。为加强对通信技术的了解,以下具体说明在电子信息行业两种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技术——数字通信技术和光纤通信技术,而网络通信就是对数字通信和光通信技术综合应用。

数字通信

数字通信是用数字信号作为载体来传输消息,或用数字信号对载波进行数字调制后再传输的通信方式。在客观世界中,原始信息更多地以模拟信号方式出现,但这些模拟信号可以用数 字信号来进行描述。在利用数字通信传输模拟信号时,需要对信号进行数字化处理, 即模/数转换和数/模转换。它可传输电报、数字数据等数字信号,也可传输经过数字化处理的语声和图像等模拟信号。与模拟通信比较,数字通信有很多优点,世界各国都在积极发展数字通信技术。与模拟通信相比,数字通信具有许多突出优点: 一是抗干扰能力强;二是通信距离远,通信质量受距离的影响小;三是保密性好;四是通信设备的制造和维护简便;五是能适应各种通信业务的要求;六是便于实现通信网的计算机管理。目前其应用主要有多址接入、数字调制解调、语音编码、通信网组建、蓝牙技术、数字蜂窝移动通信、无绳电话系统、移动卫星通信系统、全球定位系统(GPS)等,我们可以切身感到这些看似复杂的技术已经渗透到生活中方方面面,并且带来巨大的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活上的方便。

光通信

光通信是一种以光波为传输媒质的通信方式。光波和无线电波同属电磁波,但光波的频率比无线电波的频率高,波长比无线电波的波长短。因此,它具有传输频带宽、通信容量大和抗电磁干扰能力强等优点。常用的光通信有:

大气激光通信。信息以激光束为载波,沿大气传播。它不需要敷设线路,设备较轻,便于机动,保密性好,传输信息量大,可传输声音、数据、图像等信息。大气激光通信易受气候和外界环境的影响,一般用作河湖山谷、沙漠地区及海岛间的视距通信。

光纤通信。是一种有线通信,光波沿光导纤维传输。光源可以是激光器(又称半导体激光二极管),也可以是发光二极管。光纤通信传输衰减小、容量大、不受外界干扰、保密性好,可用于大容量国防干线通信和野战通信等。

蓝绿光通信。是一种使用波长介于蓝光与绿光之间的激光,在海水中传输信息的通信方式,是目前较好的一种水下通信手段。

红外线通信。是利用红外线传输信息的通信方式。可传输语言、文字、数据、图像等信息,适用于沿海岛屿间、近距离遥控、飞行器内部通信等。其通信容量大、保密性强、抗电磁干扰性能好,设备结构简单,体积小、重量轻、价格低。但在大气信道中传输时易受气候影响。

紫外线通信。是利用紫外线传输信息的通信方式。其基本原理与红外线通信相似,与红外线通信同属非激光通信。

因为激光是一种方向性极强的相干光,沿光纤传输是目前最理想的信号传输通道。从发展的观点看,光纤通信将被广泛采用。

2.2.3电子信息行业发展前景

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面临一定机遇,国内市场的增长,特别是奥运经济、新农村建设和中西部市场的开拓将为信息产业的发展带来广阔前景;同时,从国际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周期来看,传统的电子产品将被网络化、数字化技术新产品所取代,由此带来市场增长的新空间;但不可否认的是,以美国为首的全球经济增长放缓以及国内宏观政策环境调整,导致各种不确定因素增多,面临形势日趋复杂。从国际市场来看,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结构性增长和新兴市场的兴起将为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从国内情况来看,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面临一些利好因素:一是政策利好,加快电子信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的步伐,促进电子信息产业的进一步发展;二是机遇难得,数字奥运正式实施,新一代通信产品和数字电视的投资将继续增长,也将拉动电子信息产业的增长;三是社会对电子产品需求量更大、品质越来越高。未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或将处于稳步发展阶段,必须积极适应宏观环境变化,克服以上各种制约因素,加快结构调整、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才能取得良好的发展。 ? 2.3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人才状况

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人才已经成为信息社会人才需求的热点,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此类人才仍将供不应求。该专业是前沿学科,随着社会信息化的深入,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及人们日常生活等都与电子信息技术有着紧密的联系,各行业大都需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人才,而且薪金很高。全国各地从事电子技术产品的生产、开发、销售和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很多,随着改革步伐的加快,这样的企事业单位会越来越多。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培养一大批具有大专本科层次学历,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适应现代电子技术发展的要求,从事企事业单位与本专业相关的产品及设备的生产、安装调试、运行维护、销售及售后服务、新产品技术开发等应用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是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市场对该类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因此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的人才有着广泛的就业前景。

同时也出现了尖端人才匮乏、“海归”创业存在诸多不便等人才瓶颈的问题。我国缺乏尖端人才等高级生产要素,一方面是缺乏能占领科技和市场前沿、能组织领导重大工程和攻关项目的技术带头人,以及集成电路、软件等核心技术开发的人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与集成电路相关的本科专业点31个,目前总共有集成电路相关专业在校生7900多人,远远不能满足发展需求。培养高层次集成电路人才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当务之急。另一方面,吸引高端人才的力度不够,关键领域的特殊人才归国创业时还有很多不方便。还面临跨国公司利用待遇优势抢夺我国高级尖端人才的挑战。人才短缺的原因有二:其一是由于Internet和IT技术的发展速度惊人;其二是一直以来,我国各类IT人才培养都由高校承担,这种单一的人才教育体制已经成为制约人才培养和产业发展的瓶颈。

? 3.调查分析与结论

以上调查结果表明,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是社会最需要的专业之一,社会需求量大,人才要求较高,有很大的市场潜力。电子信息工程专业学生,在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上,应更重视专业技能的培养,达到既具有动手能(转 载 于:wWw.cssYQ.COm 书 业 网:“为了实现制作、加工、处理、传播或接收信息等功能或目的,利用电子技术和信息技)力,有获得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在就业方面,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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