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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抢机关公文

常用公文2019-06-11 06:09书业网

篇一: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

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大机关各委室应当由专职人员负责本工委的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

第四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规范、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规、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建议、批评和意

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 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法规、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提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和意见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通知 适用(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人大代表抢机关公文)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一、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发文机关标识右上方。“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位于公文首页左上方。

二、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机关标识 即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组成,也可以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组成。联合行文,主办机关名称应当排列在前,或者按照规范顺序排列。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处。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

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也可以由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位于主送机关或者正文之上居中排列。

七、主送机关 指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八、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者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注明顺序号和名称。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

十、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日期 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加盖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加盖印章必须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处理。

十三、主题词 主题词的标注,应当符合公文主题词标注的各项规则。位于公文末页,抄送单位之上。

十四、抄送单位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

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

十五、印制版记 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日期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六、公文用纸一般为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

公文标准印刷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或小2号)标宋体字,主送机关、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抄送单位用3号仿宋体字。主题词使用3号黑体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人大机关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相互行文。

二、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向下一级人大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必要时,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人大机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对外向不同隶属关系的部门行

文。重要问题的行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文。

四、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上一级人大机关部门与下一级人大机关部门可联合行文;人大机关部门与同级党委、政

篇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工具。

第三条 人大机关秘书部门是人大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人大机关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作风严谨、严守机密、廉洁正派,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

第五条 公文处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人大机关内部的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

第六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议案,意见、批评和建议,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 适用于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法、条例、规则、实施办法 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地方性法规。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意见、批评和建议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执行或周知的事项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等。

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

第七条 人大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版头、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

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时间、印章、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版头 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或者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应该排列在前。

(二)秘密等级 秘密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 “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方。机关内部的公文,应当标明 “内部文件”。

(三)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件”、“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 “文件”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处。 “函”的发文字号应当排列于版头之下,横线之下居右侧。联合发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横线中央不嵌五星。

(五)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由发文机关的领导审批签字。

(六)标题 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的种类。位于主送机关或正文之上正中间。

(七)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上方,顶格排列。

(八)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九)附件 公文附件,应当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十)发文机关署名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十一)成文时间 应当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应当以发出日期为准。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加盖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含联合发文),应当加盖部门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

(十三)主题词 主题词的标注,应当符合公文主题词标注的各项规则。 (十四)抄报、抄送单位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的上下级、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抄报”是向上级机关和领导报送公文;“抄送”是向同级、下级或不相隶属机关分送公文。

应当排列于公文本页下端。

(十五)印制版记 由公文制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标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发日期和份数应当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十六)公文用纸一般为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左侧装订。 公文标准印刷字号:通常情况下,标题用2号宋体字,主送机关使用3号黑体字,正文使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小标题,按结构层次,第一层用3号黑体字,第二层用3号楷体字,落款使用楷体字。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八条 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人大机关各部门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可相互行文。

(二)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向下一级人大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行文。必要时,应当同时抄送其直接上级机关。

人大机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三)人大机关各部门可对外向不同隶属关系的部门行文。

重要问题的行文,应当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发文。

(四)同级人大机关各部门、上一级人大机关部门与下一级人大机关部门可联合行文;人大机关部门与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及其它部门也可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单位不宜过多。

第九条 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多头请示。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向常委会领导请示问题的公文,应当送办公厅(室)秘书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直接送领导本人,特殊情况除外。

第五章 公文办理

第十条 公文的办理分为收文和发文。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分发、传阅、请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发文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收文的办理

(-)签收 应当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二)登记 应当将公文的发文机关、发文字号、标题、密级、份数、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等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三)分发 应当根据来文内容或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收文单位的有关规定,将公文及时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四)传阅 应当按照规定和程序将公文送有关领导传阅,不得随意扩大传阅范围。秘书部门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避免漏传和延误。

(五)请办 对需要办理的公文,应当送请主管领导批示后办理。

(六)承办 有领导批示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内容办理。对属于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尽快交职能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应尽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如认为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不适宜由本部门承办的,应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并说明理由。

对需要报请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及时上报,需要文秘部门提出办理意见或建议并代拟文稿的,应将办理意见和代拟文稿一并上报。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

(七)催办 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督办、查询。紧急、重要的公文应及时、重点催办,一般公文也应当定期催办,做到件件有结果,并采取适当方式随时或定期向领导反馈情况。

二、发文的办理

(-)公文的起草 草拟公文应当做到:

1.符合国家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情况确实,观点明确,条理清楚,文字精练,用词和标点准确、规范。

3.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l)”。

4.必须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

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二)校对审核 公文文稿送领导审批之前,应当认真细致地逐级校对审核,文责自负。公文校对审核的内容是:

1.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2.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3.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4.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5.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和文字表述、密级、抄报(送)单位、主题词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6.已经领导审批过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再作校核。经校核,如内容需作实质性修改,须报原审批领导复审。

(三)审签 公文须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应当由机关主要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签发。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会签。领导审批签发公文,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签发公文应当用钢笔或毛笔。

(四)登记编号 应当按照发文字号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编号。

(五)印制 应当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秘密公文应当由机要印刷厂(或一般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六)分发 应由主稿单位或秘书部门分送主送机关、抄报(送)机关。 第十一条 传递秘密级以上的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不得密电明复,或者明、密电混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和计算机传输。凡需存档或请领导批示的传真件,应当复印后再办理。

第六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十二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按时将公文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并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十三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如需要可保存复印件。

第十四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到指定的保密地点,由两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泄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五条 各级人大机关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据1998年2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以

大机关文秘档案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和两个协法)的通知)

(常办〔1998〕秘字第12号)】

篇三:人大机关的公文写作

浅谈人大机关的公文写作

2008-01-07 10:42:41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龙永春

一、人大机关公文一般知识

(一)什么是人大机关的公文和公文处理工作。文书工作是秘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机关的文书工作,是人大机关秘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什么是文书?从广义上说,就是指行为主体在社会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形成并使用的具有特定格式的文字材料。这个行为主体,是指个人、社会组织、政党和国家政权机关。

文书这个概念,范围很广。根据行为主体及文字材料的作用范围来划分,有公务文书和私人文书。公务文书,是指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各个社会集团在自己的工作活动中为处理公务而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文,历史上曾称为“官文书”、“公牍”;所谓私人文书,是指个人或家庭、家族在自己的活动中为处理个人事务而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如私人信件、日记、自传、手稿、家谱、房契、地契等等。我们今天所讲的都是指公务文书。

公务文书,简称公文。它是机关或组织在办理公务的过程中,按照一定的处理程序和特定体式制作的规范化的书面文字材料,是发布命令、制定法规、宣传政策、传递信息、记载工作活动的载体和工具。

公文可分为三类:一是专用公文,是在一定的工作部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特殊需要专门使用的文字材料,如外交部门使用的国书、照会、议定书、备忘录、护照、条约等,司法部门使用的起诉书、公诉书、笔录、开庭通知书、判决书、调解书等。二是技术公文,它是在科研、生产、基建等活动中形成并使用的图纸、图表、计算材料等文字材料。三是通用公文,是各个社会集团在自己的工作活动中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形成并使用的文字材料。相对于专用公文和技术公文而言,它们具有通行性质。如用来颁布法规、传达政令、指挥工作、请示问题、报告情况、联系事务、记载活动等的命令、指示、决议、决定、计划、请示、批复、通知、通报、公函、纪要、总结等等。

人大机关的公文,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格式的文书,是发布法律、地方性法规、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职权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统称为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它包括了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二)人大机关公文与一般应用文的区别。公文,属于应用文的范畴,它是应用文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又不等同于一般应用文。它的外延与内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一

是有特定的母体,只能在机关或组织内部产生并服务于该机关或组织的活动。二是有特殊的功能,即具有发布法规、宣传政策、传递信息、交流经验等多种功能。公文一旦形成,便有了法定的地位,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可行性。人大机关公文与一般公文在这方面的区别,就是由国家机构的强制力来确保它在全社会的一体遵循。三是有特定的载体,即公文是书面文字材料,也只有书面形成的东西才能称之为公文。录音和口头讲话虽然有的也能起到公文的效应,但不是公文。四是有特定的文体,即无论是命令、布告、报告、请示、通知等,都有各自严格的文体和语言要求,不能混为一体,更不能张冠李戴。即使同一文种,由于行文对象不同,其间也有很多细微的差别。五是公文的形成和运转有一定的处理程序,即公文从拟稿、核稿、签发、打印到发出、接收,要经过几十道工序,而且环环相扣。每一道工序又都有其规定的处理方法和要求。地方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集体领导方式,凡涉及公众的事项只能由集体行使职权决定,因此,人大机关公文的形成和运转更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严格遵循公文的形成和运转程序才行。

(三)公文的作用。总的来说,公文的作用在于它是党和国家具体领导与管理政务,机关或组织之间相互进行联系、开展工作、处理问题的一种工具。具体地说,公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法的作用。自从人类社会有了文字,各种法律规范就是利用书面文件的形式来颁发的。我国的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婚姻法、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以及我省的地方性法规,大家都必须遵守。而小说、戏剧、电影以及其它一般公文则不具备这种作用,人们不受它的约束。二是对下级机关进行书面领导和指导作用。领导机关主要是靠开会、发文来部署工作,传达指令、决策和意见,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进行领导和指导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省、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独立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自在所辖的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确保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权力时既要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又要受上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要通过发出决议、决定、通知等文件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具体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三是联系公务作用。各级人大机关为了顺利地开展日常工作,需要使用公文与上下左右的机关和组织进行联系。比如每次常委会召开之前,一般都要分别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一府两院预告下次常委会会议议题,以便作好各种准备,常委会召开前夕,有关议题的变动和正式确定要向本级党委报告,并分别正式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府两院和新闻单位。此外,在同一系统或不同系统的机关之间,公文也起着沟通情况、处理问题、接洽工作的办事工具的作用。四是宣传教育作用。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不是依赖强迫命令,而是首先通过宣传教育来提高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的自觉性的。即使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也总是要通过一个宣传教育期才正式施行。对那些影响面广、涉及人们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往往在法规颁布后,还要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由制定机关或执法单位下发宣传要点,让人们掌握法规的精神实质,以及制定法规的目的和意义,为执法奠定更好的群众基础和社会环境。五是凭证和记载作用。除了协议、合同等经过双方共同签订的各类文书及文件可以起到凭证作用,以证实双方曾经许诺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一些介绍信、证明信以及各种证件等可以用来证明某人的身份、职务、资格和所赋予他的任务,可以起到凭证作用以外,其他绝大多数文件、函件在传达意图、联系公务的同时,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也都具有立据和凭证作用。此外,还有一些文件,比如会议记录、电话记录、会议纪要、机关的大事记、值班日志、重要情况通报,以及其他各种具有重要文书往来的登记等,它们都具有明显的记载、存备和查找利用的作用,可供机关工作日后查考。

总之,公文是机关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自然产生并为机关和组织服务的一种应用文体。从应

用的角度讲,它同其他应用文一样,都有极强的现实性。从公文本身来看,它又有不同于一般应用文的显著特点和独特的功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所产生的公文对全社会都有极强的约束性,并由国家机构的强制力来保障它的贯彻和实施,因而较之其它公文更具有严肃性和广泛的代表性,作为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对人大机关的公文写作和运转有较为深入的了解,以便正确运用人大机关公文更好地为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服务。

(四)人大公文处理工作任务和要求。人大公文处理工作任务,是通过文书的制作和处理,以达到为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服务的目的。人大公文处理的具体任务包括:①文件制订。包括拟稿、核稿、签发、印刷、盖章等环节。②收文处理。包括登记、拟办、承办和催办。③发文处理。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地把文稿材料发送出去。④文书管理,包括登记、传输、暂存、机关印章管理以及文书材料收集、归卷、立卷等。⑤文书利用。即机关、领导和各有关人员在公文传输和保存各个环节中对公文的利用。⑥领导交办的其他文书处理事宜。人大公文处理工作是为人大机关工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服务的,对人大公文处理工作的基本要求有5点:一是规范,二是准确,三是及时,四是安全,五是符合法定程序。通过对公文的正确处理,使文件得到充分利用,以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充分发挥文件的作用。

(五)人大公文处理工作特点。人大机关与党委和政府机关的公文一样,既有其共性,又有其鲜明的特点,人大公文处理工作特点,可以用广泛性、告知性和强制性“三性”来概括。

从“广泛性”来说,党政机关的公文,一般只针对其上下级机关或有关的组织、团体和单位,很少针对个人。人大的公文不但可以对上下级人大机关和“一府两院”以及有关单位,而且还可以对特定的个人,比如直接通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工作评议的意见,还可以直接发给被评议人员,对他们提出整改意见等。

从“告知性”来说,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同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之间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同“一府两院”是监督关系,所以人大形成的公文,除法律性规范文件外,一般很少是指示性、指令性公文,而多是一种告知性的公文。

从“强制性”来说,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法律、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各种决议、决定等,都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一旦通过并公布实施,就具有法律效力。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团体、政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照执行。

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我国自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起就有了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但由于人大工作机关比党、政机构的建立时间晚,加上“文革”以前省和省以下都没有建立常设机构,因此除人代会期间必须以人大主席团名义发布文件外,人大采用的公文处理办法一直是沿用或参照中央和国务院制定的公文处理办法。随着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和人大地位的提高和作用的充分发挥,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面临着必须与时俱进,形成体系,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以适应不断提高的公文处理质量和效率的客观要求。因此,自1995年起在省以上人大机关内部试行人大工作分类和人大机关公文种类的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

1999年在重庆开会讨论制定了人大公文处理办法,广泛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意见。2000年11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该办法共七章十六条,对人大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机构、专职人员及其职责;人大机关的公文处理内容,公文拟制、审核、办理、管理、立卷归档;人大公文处理必须规范、准确、及时、安全;人大机关常用公文种类及其适用范围;人大机关公文格式;人大机关行文规则;人大机关公文办理程序以及对人大机关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等8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结合《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讲一讲人大机关公文处理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人大机关公文管理机构。人大机关文秘部门是人大机关公文管理的工作机构,负责公文的处理;协调和指导本机关各部门的公文处理工作。为了加强人大机关的公文管理工作,人大机关各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公文的处理工作,并逐步改善办公条件。人大机关的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作风严谨,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二)人大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人大的公文处理程序,包括收文处理程序和发文处理程序。收文处理一般包括对所应收的公文和信件进行签收、拆封、登记、拟办、批办、分发、传阅、承办、催办、督办和办结等10道程序。其中,批办和催办是关键性环节。人大的发文处理工作一般包括文件起草、核稿、校对、签批、印制、分发、送达、签收等8道程序。

(三)人大机关行文制度和原则。

1、行文制度。各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活动中,无论是向常委报告、要求“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还是提出各种议案、通报审议结果,要求下级人大常委会机关如何履职,或者与平行机关商洽工作、联系事宜,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把想说的话写成文字发给有关方面阅办,这就是人大的行文。行文是包括一个文件从拟制到运转的全过程。包括行文条件和行文秩序两个方面。

(1)行文条件。行文应有一定的条件,不是随便哪个机关都可以发文件,也不是随便什么问题都可以作为文件下发。行文只是解决问题和办理事务的手段之一,不一定事事都靠发文件解决问题。因此人大机关行文的必要条件是:①行文机关必须是负责的机关,要有认真严肃的工作态度。这就是说,行文机关必须认真对待自己的行文,使自己的行文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同时应考虑到,受文方面要按文件表达的意图办事,如果行文机关说话不负责任,不具有可信性,行文就没有意义。②有需要解决的问题,非得行文不可。这是说,如果打个电话或者当面说清能解决问题,就不必行文。凡是不必行文甚至不该行文而行文的,大多不会起到什么好的作用,无非是给“文山会海”堆砌点材料而已。在什么情况下非行文不可?一般而言,需要长久、广泛地贯彻,不行文难以准确记忆和传达周知,或者事情较为复杂,路远不便当面协商,等等。比如我们正在进行三个文明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些工作涉及一系列活动,上下级机关交待政策、布置工作、传达命令,都要准确无误,这种情况规定了行文的必要性,没有文件是不行的。③行文要符合客观规律,要具备真实性,只有这样才能发生效能,不能离开实际搞虚假的东西。“文革”期间的文件,由于各级组织和政府的主张和措施都必须为阶级斗争理论服务,大前提就严重脱离了实际,加之文风不正,词藻华丽,用语夸张,华而不实,充满“假、大、空”的东西,使人一看就知道不符合实际。象这样的文件发得再多,也不会有什么效果。

(2)行文秩序。行文应有一定的秩序。机关之间的文件往来,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进行的,这就构成了一定的行文关系。建立正确的行文关系,有助于进行正常的领导和管理工作,避免行文混乱、指挥不灵、传递迟缓以至影响工作;建立正确的行文关系,还可以防止文牍主义,更好地发挥文件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正确的行文关系,也是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八条、第九条作了专门规定。根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人大机关的行文关系可以有下行文、上行文和平行文三种。

1、下行文。下行文是针对上级人大机关各部门对下一级人大机关的有关业务部门而言的。一般有三种情形:①逐级行文。垂直的领导系统一般有好几个阶层,如省下分地(市)、县、区、乡、村。一般情况是,行文时只对直接的下一级而不是同时发各个阶层。例如省委(省府)只发地市,或只发地、县,而不同时发到地、县、区、乡、村。目的是由下一级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再向更下一级下达。有些工作只是要求直接的一级机关了解和办理,与再下一级单位无关。②多级行文。高级党政领导机关对下面行文时,还采取了同时直接发到所属几级组织的办法。比如中央发授文件,可以同时发到省(市)委、地(市)委、县委,或者直接发到其中的任何一级。省级也可以采用同样办法行文。这样做,是为了使这几级领导能更快地得到更高一级的文件,以便更快地、更直接地领会更高级领导的意图,免除了省(市)级组织再向下层转发中央文件的环节,提高了时效。虽然,有时中央文件发下去后,省(市)委领导还另发补充性文件,具体指示如何执行中央的文件,但这是对中央的正式指示性文件来说的。对中央的通报性文件,如转批的各地区、各部门的经验、情况报告等等,一般则可以不另发补充性文件。③直贯到底行文。高一级人大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把文件一下子发到最基层的组织或直达人大代表。比如,现在的《省人大常委会公报》和《人大要情通报》,已直接发到县级人大、一府两院,以及省人大代表,需要周知全社会的某些文件还可以采取登报、广播等形式,直接与广大人民群众见面,例如,召开常委会会议的议程和开会的时间的公告;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邀请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通知等,都采取了公开见报的形式下达。这种直贯到底的行文,可以免除各种中转手续,使各级干部和人民群众直接看到人大的决议、决定,直观而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人大工作情况,又快又准,对推进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2、上行文。人大机关的上行文,主要是请示问题。《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请示问题,应当一事一文,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不得越级请示或者多头请示”。这个规定说明,人大机关的上行文一般只适用逐级行文的办法,不能越级行文。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上报备案也属于上行文,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省会市和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只能通过省级人大常委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呈报备案,而不能由制定方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呈报备案。在特殊情况下,人大机关“必须越级请示时”也可以使用上行文,但“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例如,近些年来,为了帮助基层人大解决一些办公条件方面的困难,县级人大也采取了直接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写报告的做法。此外,如果有的问题属于上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涉案人员而不便。但是,“向领导请示问题的公文,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送办公厅(室)文秘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应直接送领导本人”。

3、平行文。《人大公文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人大机关各部门可以对外向不同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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