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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工作细则

细则2019-06-11 07:23书业网

篇一:120急救管理制度

120急救管理制度

为加强120急救管理,确保院前急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及时、有效地抢救和转运急、危重患者,保障我旗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120急救由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在院前急救各环节严格执行相应工作制度,确保院前急救工作顺利进行。

二、我院120急救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三、院前急救医护人员在工作中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照操作规范和救治流程工作,认真完成急救任务。

四、医护人员必须符合准入标准,持有效证件上岗。医护人员必须服从120统一指挥调度。

五、出车人员必须履行工作职责,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患者的救护。当现场救护需要增援时,应及时报告120指挥中心,直到增援的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方可离开。

六、出诊医师将患者送达医院后,必须向接诊医师交代病情及诊疗情况。

七、为维护院前急救工作的正常秩序,树立良好的120形象,120急救所有院前急救人员应加强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学习,不断规范急救服务行为,提高职业道德修养,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八、院前急救人员应语言文明、态度端正、积极抢救患者,严禁对患者态度“生、冷、硬”及工作中玩忽职守。做到“让患者满意在救护车上”。

九、严禁院前急救人员私自与各医院及科室联系,谈取转送患者收受好处费的问题。出车人员将患者送到医院后,一律不许收取好处费。

十、院前急救人员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患者及其亲属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篇二:急救中心工作制度

急救中心管理制度

1、急救中心站长负责急救中心的急救医疗管理、人员

管理和车辆管理等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2、各急救中心应建立急诊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

员上岗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参加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等单位

组织的业务学习和培训;独立值班的急诊医师必须具有3年

以上、急诊护士必须具有2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驾驶员必

须具有3年以上的驾龄,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并至少固定一

年,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备案。

3、工作时间要衣冠整洁、统一着装,并佩带胸牌,保

持急救工作人员的良好形象。

4、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和24小时应诊制,每班保持足

够的人员和救护车值班,出车要保证一司一医一护人员及装

备,实行半军事化管理。

5、值班人员要提前10分钟接班,认真做好急救前的准

备工作,检查急救箱、药品、物品、器械、氧气瓶的使用情

况,当班使用,当班补充,并遵守相关的制度和操作规程。

6、严格遵守急救中心接受终端设备使用规定和操作规

范,出现故障要及时维修,并及时向市120急救指挥中心报

告,确保与市120急救指挥中心的通讯网络畅通。急救通讯

专线专网专用,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急救电话从事与急救工作

无关的事宜,不得利用计算机进行上网、玩游戏、聊天等与

急救调度工作无关的事宜。

7、严格遵守各项劳动工作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

到、不早退,上班后要及时做好出车准备,坚守工作岗位,待命期间不得离站外出。

出诊制度

1、急救中心接到调度指令后在3分钟内出车,严格

服从调度指挥,执行急救任务。

2、值班人员在接收指令后出发、到达现场、完成任务

返回急救中心应及时向值班调度报告出诊情况,并详细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保存。

3、出诊人员对待病人及家属要文明礼貌,廉洁正派,

热情服务。对病人要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到达现场应立即检查病人情况并积极投入抢救,出现特殊情况时需病人家属签字。

4、抢救病人要严格遵守医疗急救工作程序,严格按照

急救医疗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处置,确保医疗安全。 5、出诊人员要密切观察病人的生命体征变化,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抢救处理,并根据病情及救治需要迅速转送就近医院。在病情许可的前提下,应尊重病人及家属选择医院的意见,将病人送到指定医院,不得强行将病人拉回本院或拒送他院;严禁推诿病人,以免延误病情,影响病人的抢救。 6、值班人员不得擅自动用值班救护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自行出诊

或需要用救护车时,须向主管院长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出车影响调度。

7、急救出诊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8、急救车辆返回后,应作好车厢内的清洁卫生,使车

厢内保持整洁、卫生、舒适。运送传染病人后,应根据不同的病种,进行消毒处理,防止交叉感染。

9、院前急救病历要当班及时完成,内容要真实、客观、

准确、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不漏项,并集中保管三年以上。

10、急救车接到伤病员返回本院时,要同本院急救中

心调度室联系,通知相关科室做好接收抢救病人的准备。

一、 危重病抢救预报制度1、危重病人应积极实施现

场抢救。 2、根据病情确定转送医院。 3、转送途中应

仔细观察病情变化和生命体征。 4、要及时向120调度

报告,与转送医院联系,做好抢救准备工作。保持院前急

救与院内急救工作的无缝隙衔接。

二、 病人家属签字制度1、救护车到达救援地点或现场

后,病人或家属不接受病史询问及体格检查,拒绝治疗和

送往医院的,医务人员应向其说明病情,并要求患者在“院

前急救病历”上签字,若患者无行为能力,由病人家属或

陪同者签字。若病人或家属不愿签字或拒绝签字的,医务

人员应在“院前急救病历”上注明,并签名。 2、急救

医师在现场对判断为危重和心跳、呼吸停止的病人,应及

时将病人的病情告知病人及病人家属,并要求病人在“院

前急救病历”上签字,若病人无行为能力,由病人家属签

字。若病人或家属不愿签字或拒绝签字,医务人员应在“院

前急救病历”上注明,并两人以上签名。 3、急救病人

按就近的原则,送往具有相应急救条件的医院。若病人病

情危重,但病人或家属坚持要求到指定医院,医务人员应

及时将病情告知病人及家属,并要求病人在“院前急救病

历”上签字,若病人无行为能力,由病人家属或陪同者签

字。若病人或家属不愿签字或拒绝签字,医务人员应在“院

前急救病历”上注明,并两人以上签

急救器械设备和药品管理制度

1、按照《120急救指挥中心急救设置原则和建设标

准》要求的配置标准,配备急救药品及器械。

2、按规定摆放药品、器械,时刻处于备用状态。

3、保持整洁,存放有序。

4、及时检查补充药品、器械。

5、废物处置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重大事件现场救护报告制度

1、 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根据事发现场情况立即向

120急救中心报告。

2、 报告内容为事件性质、事发地点、人员伤亡情况、

主要伤情及需要增援急救力量等。

3、根据人员伤亡情况,立即开展分类救治。

4、遵循先重后轻的救治原则分批转送。

急救中心驾驶员工作制度

1、急救中心司机负责救护车的使用、维护与清洁,做

到勤检查,勤保养,保证车况性能良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救护车不得上路。

2、上班后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下班后要加足油、

水、及时排除故障,详细记录车辆运行情况。

3、保证一线救护车24小时正常运行,行车要坚持安全

第一、速度第二的原则完成出车急救任务后,做好行车记录。

4、驾驶员要熟练掌握急救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接到急

救指令后能迅速及时地到达急救现场,不得中途办私事和单独出车。

5、驾驶员不得酒后开车,驾驶车辆时,不得抽烟,与

人闲谈,驾驶室中不得私自带人;病人及陪同人员上车关好车门后再启动车辆。

6、执行救护任务时,应使用警报灯,严格遵守公安

部门关于警报和标志灯的管理规定。

7、与医务人员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救护任务,在急

救工作中,服从医疗急救的需要,服从医务人员的安排,统一着装,佩带胸牌,以保持整体形象。

篇三:120急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急救医疗行为,及时、有效地抢救急、危、重伤病员,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120”网络医院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下,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和转送医疗机构途中的院前紧急医疗救护。

本条例所称“120”网络医院,是指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的承担“120”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

第四条社会急救医疗遵循统一指挥调度,快速救治的原则。

第五条社会急救医疗是政府主办的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级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保障其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财政、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七条市、区、县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社区和学校、企业等单位的急救医疗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应当向公众宣传救死扶伤的精神,普及灾害事故的抢救、自救、互救知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对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社区、农村居民的急救意识。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网络

第九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和“120”网络医院组成。

第十条本市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包括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

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和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通过设置“120”呼叫电话受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急救医疗呼救。

第十一条广州市急救医疗指挥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组织、指挥、调度;

(二)对本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进行管理,保障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的正常运作;

(三)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接受呼救;

(四)负责社会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并接受查询申请;

(五)组织培训“120”急救医疗队伍,开展“120”急救工作的科研和急救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

(六)负责监管和调配本市“120”急救车辆;

(七)协助政府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重大节日、庆典和大型社会活动的急救医疗保障及突发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急救医疗指挥分中心负责辖区内前款规定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纳入“120”医院网络:

(一)达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标准;

(二)设有急诊科,并按照规定配备具有急救医疗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

(三)配有抢救监护型救护车,车内设备和急救药品、器械符合配置标准,并配有担架员;

(四)具有完善的急救医疗管理制度;

(五)承担“120”急救任务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120”网络医院应当具备的具体条件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前款的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在本市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确定由当地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临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十三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120”网络医院,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120”网络医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专业化“120”急救队伍,实行二十四小时应诊制;

(二)服从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并做好“120”急救医疗信息的登记、汇总、统计、保管和报告工作;

(三)执行急救医疗操作规范;

(四)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120”急救车辆及其急救医疗药品、器械、急救设备和医务人员等进行日常管理;

(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急救医疗服务价格,并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建立和执行急诊医师、护士岗前和岗位培训教育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开展急救知识、技能的培训;

(七)采取措施鼓励卫生技术人员从事“120”急救医疗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应当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派出所警察、交通警察、公安消防队队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旅客运输、旅行社、旅馆等行业的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急救知识与现场急救技能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六条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地铁、机场、风景旅游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管理单位、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企业和建筑施工、大型工业企业等单位,应当建立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急救药品和器械,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在突发事件中协助“120”网络医院进行现场救治。

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等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和初级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救治

第十八条“120”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专用呼叫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呼救信息,不得对“120”呼救专线电话进行恶意呼救和其他干扰。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日常呼救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120”呼救线路,配备指挥调度人员,保障及时接听公众的呼救电话。

第十九条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应当熟悉急救医疗知识和“120”网络医院的基本情况,具备专业的指挥调度能力和水平。 独立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应当具有三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参与实施“120”急救工作的执业护士应当具有两年以上临床实践经验。

从事“120”急救医疗指挥调度的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应岗位的急救知

识和技能的培训和考核。从事“120”急救工作的担架员和驾驶员应当经过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和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定期对指挥调度人员和从事“120”急救工作的医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提高其应急处置能力和急救专业知识与技能,“120”网络医院应当安排本院医务人员参加。

第二十一条“120”急救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统一的警示灯具、报警器和急救医疗标志。“120”网络医院应当定期对车辆及其急救医疗器械、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清洁和消毒,保障“120”急救车辆车况良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120”急救车辆执行非“120”急救任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120”急救车辆对非急救病人进行转院、转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急救指挥车,用于急救指挥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110”、“119”、“122”等应急系统接警时,得知有急、危、重伤病员的,应当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通知急救医疗指挥机构。

第二十三条急救医疗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就急、就近的原则,在接听完呼救信息后一分钟内向“120”网络医院发出调度指令。

“120”呼救专线电话录音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二十四条“120”网络医院应当在接到急救医疗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后四分钟内派出急救车辆。

第二十五条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急救人员应当尽快到达急救现场。在接到调度指令后二十分钟内未到达急救现场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并向急、危、重伤病员或者呼救人员说明没有到达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按照急救医疗操作规范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来自:www.zaidian.cOm 书 业网:120急救工作细则)。需要送至医疗机构救治的,急救人员应当及

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并提前通知该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的准备。 第二十七条急、危、重伤病员及其近亲属提出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风险,在伤病员或者其近亲属签字确认由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后,将其送往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并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急救人员可以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的要求,伤病员及其近亲属应当予以配合:

(一)伤病员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所选择的医疗机构与急救现场的路程距离超过十公里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对伤病员进行隔离治疗的。

急救人员拒绝伤病员及其近亲属选择救治医疗机构要求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如实记录。

派出“120”急救车辆的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的救治能力,需要将急、危、重伤病员送往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立即向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报告。

在本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下,急救医疗指挥机构接到急救人员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联系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收治和院内抢救准备。 第二十八条急、危、重伤病员被送至医疗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及时与接收的医疗机构办理交接手续。接收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对急、危、重伤病员进行救治。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急救医疗指挥机构、“120”网络医院或者“120”的名称、标示。

第三十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急救医疗指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定期组织对“120”网络医院的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承担“120”急救任务。 第三十一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120”急救医疗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对被举报、投诉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属于实名举报或者投诉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四章社会急救医疗保障

第三十二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社会急救医疗专项经费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购置、更新和维护“120”急救车辆、急救医疗设备和器械、通讯设备等;

(二)补贴“120”网络医院从事“120”急救医疗的支出;

(三)突发事件中无法证明其身份的急、危、重伤病员的抢救费用;

(四)急救知识宣传和急救医疗培训、演练等。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的“120”急救医疗成本费用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作为财政补贴的依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社会急救医疗事业进行捐助和捐赠。 第三十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辖区内急救医疗资源短缺地区的财政投入,使当地的镇级医院或者卫生院具备承担“120”急救任务的条件,并按照本市急救医疗发展规划,完善急救医疗机构布点,满足当地急救医疗的需要。

第三十五条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120”急救医疗演练,提高医疗机构的应急救援能力。

篇四:120急救车司机工作制度

120急救车司机工作制度

1、120救护车由市120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配,严禁私自用车。未经批准擅自出车,发生医疗事故,一切经济责任自负。禁止司机开车上下班,出完车,车辆必须放在医院内。

2、驾驶员必须落实好车辆的“三检”“三勤”制度,使车辆始终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驾驶员必须遵守各项交通规则,严格遵守特种车辆行驶规定。

3、要求救护车驾驶员爱护车载通讯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严格设备交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修。要严格按使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4、120救护车长途及收费由主管院长签字,120主任及车方商定,但不得影响医院工作。120急救车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及区域性重大事件如地震、洪水、疫情、重大车祸等灾难性事件的处置要求。

5、救护车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脱岗或无故迟到,产生医疗纠纷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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