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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施行细则

细则2018-05-07 08:21书业网

篇一:印花税实施细则

印花税实施细则.txt19“明”可理解成两个月亮坐在天空,相互关怀,相互照亮,缺一不可,那源源不断的光芒是连接彼此的纽带和桥梁!人间的长旅充满了多少凄冷

友的人是生活的黑暗中的人,没有朋友的人是真正的孤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孤苦,没有朋

条例)第十五

列举凭证,是指

部队以及中

在华机构等单

企业和其他经

合同和建筑安

法》、《中华

认书及其他

继承、赠与、

活动的财务会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定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帐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

计核算帐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

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 其他帐簿,是指除上述帐簿以外的帐簿,包括日记帐簿和各明细分类帐簿。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

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

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仅备存

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

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

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

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

数量及国家牌价

税额。

当日的中华人民

印章注销;纳税

相交。骑缝处

填写缴款书或者

记代替贴花。

请按期汇总缴

限期限额由当

记,编号并装订成

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价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的,加盖人没有印章的,可有钢笔(圆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给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册后,将已贴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

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

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证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指发放权力、许

指发放或者办理

(

(

(

角、壹元、贰

的管理办法严格

售金额5% 的手

要时须提供保

期限,向当地税

作他用。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是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已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款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

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

当出示税务检查

需将凭证带回

纳税期限,未缴或

按日加收5%的滞

的罚款;情节严重

下的罚款。

规定的,视其情

检举揭发,经税

(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时,应证。纳税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 第三十八条 税务人员查获违反条例规定的凭证,应按有关规定处理。如的,应出具收据,交被检查人收执。 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者少缴印花税款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补缴税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纳金。 第四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撤消其汇缴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酌情处以五千元以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节轻重,给予其警告处分或者取消其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印花税施行细则)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财政部1988年9月19日[88]财税字第255号文)

篇二: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9月29日 (88)财税字第255号

第一条 本施行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的凭证。

上述凭证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依照条例规足贴花。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和个人,是指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

凡是缴纳工商统一税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缴纳的印花税,可以从所缴纳的工商统一税中如数抵扣。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包括总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第七条 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是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是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

第八条 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别按规定贴花。

第九条 税目税率表中自有流动资金的确定,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第十一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是指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备存查的免贴印花。

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应另贴印花。

第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说的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

第十三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一)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

收购合同。

(二)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三)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用启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

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第十五条 条例第八条所说的当事人,是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保人、证人、鉴定人。

税目税率表中的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入。

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第十六条 产权转移书据由立据人贴花,如未贴或者少贴印花,书据的持有人应负责补贴印花:所立书据以合同方式签订的,应由持有书据的各方分别按全额贴花。

第十七条 同一凭证,因载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第十八条 按金额比例贴花的应税凭证,未标明金额的,应按照凭证所载数量及国家牌价计算金额;没有国家牌价的,按市场价格计算金额,然后按规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九条 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十条 应纳税凭证粘贴印花税票后应即注销。纳税人有印章

的,加盖印章注销;纳税人没有印章的可用钢笔(园珠笔)画几条横线注销。注销标记应与骑缝处相交。骑缝处是指粘贴的印花税票与凭证及印花税票之间的交接处。

第二十一条 一份凭证应纳税额超过五百元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证,将其中一联粘贴在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凭证上加注完税标记代替贴花。

第二十二条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应向当地税务机关申请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

税务机关对核准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单位,应发汇缴许可证,汇总缴纳的限期限额由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三条 凡汇总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应加注税务机关指定的汇缴戳记,编号并装订成册后,将已贴印花或者缴款书的一联粘附册后,盖章注销,保存被查

第二十四条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对纳税凭证应妥善保存。凭证的保存期限,凡国家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办;其余凭证均应在履行完毕后保存一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对凭证不能确定是否应当纳税的,应及时携带凭证,到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对凭证的性质发生争议的,应检附该凭址报请上一级税务机关核定。

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

务,是指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应对以下纳税事项监督:

(一)应纳税凭证是否粘贴印花;

(二)粘贴的印花是否足额;

(三)粘贴的印花是否按规定注销。

对未完成以上纳税手续的,应督促纳税人当场贴花。

第二十九条 印花税票的票面金额以人民币为单位,分为壹角、贰角、伍角、壹元、贰元、伍元、拾元、伍拾元、壹佰元九种。

第三十条 印花税票为有价证券,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定。

第三十一条 印花税票可以委托单位或个人代售,并由税务机关付给代售金额6%的手续费。支付来源从实征印花税中提取。

第三十二条 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或者挪作他用。

第三十四条 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

第三十五条 代售户所领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

第三十六条 对代售户代售印花税票的工作,税务机关应经常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代售户须详细提供领售印花税票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 印花税的检查,由税务机关执行。税务人员进行检查

篇三:关于印花税的31个经典问答

关于印花税的31个经典问答

1、农产品购销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财税[2008]81号)文件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2、实收资本变化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问题】

某公司2008年底实收资本金额为5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万元,该公司2008年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2009年3月该公司减少资本公积80万元;2009年10月该公司又增加资本公积30万元。问:2009年该公司怎样缴纳印花税?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第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第二条规定,企业执行“两则”启用新账簿后,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根据上述规定,资金账簿印花税应根据“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合计增加的部分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上述公司资本公积先减后增之后由于未超初始金额,不用补贴印花税。并且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3、小小印花税“会计处理”小不同

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核算缴纳印花税时,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是于购买印花税票或者以缴款书汇总缴纳印花税时,直接借记“管理费用”等有关费用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有关账户。这里要特别注意和其他税种区分一下。

这是因为,“应交税费”账户虽然是核算企业向国家缴纳的各种税金,但并不是所有应向国家缴纳的税金都必须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只有必须预计应交税费数额,并与税务机关发生清算或结算关系的应交税费,才需要通过“应交税费”账户核算,而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是由纳税人根据规定,按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自行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的。

在一般情况下,企业需要预先购买印花税票,待发生应税行为时,再根据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办理完税手续。

可见,企业缴纳的印花税,既不发生应付未付税款的情况,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金额;也不存在与税务机关结算或清算的问题,即使采取汇贴或者汇缴办法缴纳印花税,也是如此。

例如,某企业2013年2月开业,领受房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件;订立产品购销合同两份,所载金额为140万元;订立借款合同一份,所载金额为40万元。此外,企业的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账户载有资金200万元,其他账簿5本。2013年12月底该企业“实收资本”所载资金增加为250万元。计算该企业2月份应纳印花税额和12月份应补纳印花税额并作会计处理。

(1)企业领受权利、许可证照应纳税额=4×5=20(元)。

(2)企业订立购销合同应纳税额=1400000×0.0003=420(元)。

(3)企业订立借款合同应纳税款=400000×0.00005=20(元)。

(4)企业营业账簿中“实收资本”应纳税额=2000000×0.0005=1000(元)。

(5)企业其他营业账册应纳税额=5×5=25(元)。

(6)2月份企业应纳印花税税额=20+420+20+1000+25=1485(元)。

借:管理费用1485

贷:银行存款1485

(7)12月份资金账簿应补纳印花税税额=(2500000-2000000)×0.0005=250(元)。 借:管理费用250

贷:银行存款250

注意:对于一次购买印花税票或一次缴纳印花税额较大的,为均衡管理费用,在购买印花税票时可先借记“待摊费用”账户, 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待发生应税行为,将已购买的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时,再借记“管理费用”账户, 贷记“待摊费用”账户。

例如,大华建筑工程公司2013年3月份购入6500元印花税票备用,4月份与甲单位签订了一份承包金额为15000000元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5月份将其中5000000元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了乙建筑公司,并签订了转包合同。大华公司应纳的印花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4月份承包工程合同应纳税额=15000000×0.0003=4500(元)

5月份转包工程合同应纳税额=5000000×0.0003=1500(元)

(1)4月份购入印花税票时:

借:待摊费用6500

贷:银行存款6500

(2)5月份与甲单位签订承包工程合同时:

借:管理费用4500

贷:待摊费用4500

(3)5月份与乙公司签订分包工程合同时:

借:管理费用1500

贷:待摊费用1500

4、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银行与委托单位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如果仅作为明确委托、代理关系的凭证,按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5、签订哪些合同不缴纳印花税,你知道吗?

1. 印花税简介

印花税的设计者可谓独具匠心。他观察到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契约、借贷凭证之类的单据很多,连绵不断,所以,一旦征税,税源将很大;而且,人们还有一个心理,认为凭证单据上由政府盖个印,就成为合法凭证,在诉讼时可以有法律保障,因而对交纳印花税也乐于接受。正是这样,印花税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誉为税负轻微、税源畅旺、手续简便、成本低廉的“良税”。英国的哥尔柏(Kolebe)说过:“税收这种技术,就是拔最多的鹅毛,听最少的鹅叫”。印花税就是这种具有“听最少鹅叫”特点的税种。

2.印花税的基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即印花税的缴纳采取正列举的方式,只有在税目税率表范围之内的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否则不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

3.不征收印花税的行为

3.1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2012年2月20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暂行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婚姻法》规定,婚后约定一方的财产可以变为共同财产,所以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夫妻之间对财产关系作出的一个约定,并不代表产权的变更,不是一般意义上所讲的普通的赠与关系。因此,按照现行规定,不属于《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五条规定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2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需缴印花税

企业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8.借款合同”中的列举的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需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3股权出资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根据财税[2010]7号文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进行出资而发生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3.4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42号)规定:1.各类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纸、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订凭证(包括订购单、订数单等),应由持证双方按规定纳税。2.各类发行单位之间,以及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3.征订凭证适用印花税“购销合同”税目,计税金额按订购数量及发行单位的进货价格计算。4.征订凭证发生次数频繁,为简化纳税手续,可由出版发行单位采取按期汇总方式,计算缴纳印花税。实行汇总缴纳以后,购销双方个别订立的协议均不再重复计税贴花。

3.5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1年11月1 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3.6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签订的代理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

3.7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3.8签订的租赁合同上记载的物业管理费不收取印花税

由于在税目税率表中,没有列举物业费相关的服务项目,因此物业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3.9工程监理合同是不需要贴花

企业与监理公司签订的工程监理合同,不属于上述列举的印花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印花税。

3.10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委托开垦耕地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3.11企业和职工的借款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和职工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不属于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能视同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3.12借款合同的展期可暂不交纳印花税

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3.13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贴花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与拍卖行签订的拍卖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3.14对借款人进行综合授信的金融授信协议不贴花

融资授信协议只是一年中金融企业对借款人的综合授信,具体借款时还另有借款合同并贴花,因此,对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的金融融资授信协议,不应贴花。

3.15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是不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与被拆迁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合同,不属于法规列举的应纳税凭证,不应贴花计税。

3.16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无需缴纳印花税

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6、2014年最新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根据应纳税凭证性质的不同,印花税分别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具体税目、税额标准详见《印花税税目、税率(税额标准)表》:此外,根据国务院的专门规定,股份制企业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因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应当按照书据书立的时候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出让方按照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三)计税方法

印花税以应纳税凭证所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和凭证的件数为计税依据,按照适用税率或者税额标准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1.应纳数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费用、收入额)×适用税率

篇四: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其范围包括经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以及经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因此,"印花税对纳税人来讲是个普遍征收的税种"的说法是比较确切的,但 "只要从事经营活动就要缴纳印花税"的观点是不准确。现将现行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依据有关的政策内容归纳如下:

一、经济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列举了10种应税经济合同和四档税率,其中财产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财产保险合同税率税率为千分之一;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五;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技术合同税率为万分之三;借款合同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执行中应从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

(一)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四部分:一是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合同;二是出版单位与发行单位之间订立的图书、报刊、音像征订凭证;三是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四是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需注意以下几点:

1.计税依据为购销金额,不得作任何扣除。

2.合同未列明金额的,按合同所载购、销数量,依照国家牌价或者市场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3.调剂合同(双方或多方互调合同)、以货易货合同属于"购"和"销"两个合同,应就"购"和"销"两个合同计算缴纳印花税。

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不属于购销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万分之五征收印花税。

5.单位和个人订阅图书、报刊、音像的征订凭证不征收印花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以及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合同。应税凭证包括加工、定做、修缮合同,同时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也属于加工承揽合同。计税依据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计算完税时主要看材料是谁提供的:

1.在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情况下,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2.在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情况下,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

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的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计税依据为勘察、设计收取的费用(即勘察、设计收入)。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总合同、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计税依据为承包金额,不剔除任何费用。如果施工单位将自己承包的建筑项目再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其所签订的分包或转包合同,仍应按所载金额另行计税。

(五)财产租赁合同。计税依据为租赁金额(即租金收入),不包括融资租赁合同(暂按借款合同计税)和企业与主管部门签订的有关经营权的租赁承包合同。

(六)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但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合同。按以下办法计税:

1.凡是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凡是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以借据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计税。

2.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以其规定的最高额为计税依据,在签订时贴花一次,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签订新合同的,不再另贴印花。

3.在基本建设贷款中,如果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合同,在最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且总合同的借款金额包括各个分合同的借款金额的,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最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4.在贷款业务中,如果贷方系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款金额计税。

5.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

6.对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从贷款方取得一定数量抵押贷款的合同,应按借款合同贴花;在借款方因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时,应再就双方书立的产权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的有关规定计税。

(七)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信用、保证等保险合同,但只对财产保险合同征收印花税,人寿保险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支付(收取)的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金额。

(八)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的价款、报酬或使用费。需注意三点:

1.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

2.技术转让合同中包括专利申请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不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这部分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3.咨询合同不包括一般的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即对法律、会计、审计咨询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九)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且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计税方法不同:

1.国内货物联运。

(1)由起运地统一结算全程运费的,以全程运费作为计税金额,由起运地运费结算双方缴纳印花税;

(2)分程结算运费的,以分程的运费作为计税金额,分别由办理运费结算的各方缴纳印花税。

2.国际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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