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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监管细则

细则2019-07-09 11:13书业网

篇一:民营银行试点细则落地倒逼金改加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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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银行试点细则落地倒逼金改加速

作者:蔡经平

来源:《金融周刊》2013年第36期

据媒体报道称,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从媒体报道的消息来看,民营银行设立门槛方面,按照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此前阿里巴巴与苏宁云商先后传出涉足银行业的消息,李克强在达沃斯论坛上,强调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未来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将仅是时间问题。从媒体报道的这份管理办法讨论稿来看,民营银行获批也将进入倒计时。国家批准成立民营银行之后,同时预示着未来金融体制改革将加速,推出利率市场化的同时,存款保险制度在短期之内将会推出,原因在于随着民营银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开放金融领域的同时,也意味着金融结构性风险上升,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将很好的化解此项风险。

所谓的存款保险制度,指的是当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倒闭时,存款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从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存款保险制度被视为是,稳定金融秩序的一种制度。目前在西方存款保险制度被普遍使用,原因在于西方以民营银行为主,设立存款保险制度也是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目前中国虽然尚未建立该制度,但是实际上是存在着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即以国家和政府的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这符合我国使用行政手法对市场问题进行调控的一贯作风。随着中国金融改革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国家信用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商业行为进行担保的局面必须被改变,以防止国家信用被滥用衍生出的一系列金融风险。民营银行试点的成立对于中国的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好消息,目前中国民间借贷市场问题频出,温州、鄂尔多斯、神木等地相继爆发民间借贷危机,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问题,中央可以开始在温州尝试改革试点,尝试解决问题的办法之一便是让民间借贷合法化,合法化对于民间借贷而言,无疑是一个可行之路,通过设立民营银行将这部分热钱纳入在监管体系之内,将问题摆在台面上解决,可以有效的化解流动性风险。

目前中国的民间借贷利益链条由三部分构成:银主、中介、借款人。利益链条的上游是银主,既有闲散资金又愿意追求高收益的人;中游是中介,中介的链条包括服务于银主的中介、服务于借款人的中介;利益链的下游是借款方。除了担保公司外,囊括银行、典当行、寄售商、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民营企业及个人,整个链条环环相扣。经济转型导致的企业盈利下滑背景下,民间借贷利益链的风险也日益增加,随时具有断裂的风险。

篇二: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民营银行的准入条件

全国首份地方版《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下称《办法》)已完成报至银监会,并被银监会列为“范本”,成为制定全国版细则的重要参考。

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

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监管层人士表示,具体执行上,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

等关键点,银监会和相关部门还在商讨之中。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具体而言,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至于董事会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等细节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而监管方面,未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能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对处于不同区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做出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尚处银行业监管红线临界点的,银监会将督促其股东补充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于问题严重的民营银行,银监会会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进行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有效重组,主要监管指标严重不合规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的,则将撤销该银行,

或督促股东依章程解散并承担相应责任。

篇三:中资商业银行筹建的有关法律法规整理(2014民营银行筹建借鉴版)

中资商业银行筹建的有关法律法规整理

一、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有关法律法规列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四)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五)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六)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七)银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八)尚未颁布的《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

二、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有关法律法规归纳

以上所列法律法规中有关中资商业银行设立有关规定按法规类别归纳如下:

(一)《试点民营银行监督管理办法(讨论稿)》虽未由银监会正式颁布,但据了解其对民营银行的设立门槛、股东资质、股权变更、公司治理以及机构撤销等方面做出了全面的规定,具备

较强的参考价值:

1.在设立门槛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需一次性拿出不低于5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作为注册资本,设立后视发展情况逐步增资。执行上,监管层人士透露,不同地区的民营银行,在规定的范围内,将采取注册资本差异化要求。

2.在股东资质上,《办法》规定,民营银行的股东原则上不超过20个。最大股东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股东及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所有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20%。其中,主发起人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这三年内年终分配后的净资产占比全部资产的30%。其他发起人则要求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所有发起人的入股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3.具体执行上,可能对股东资质有更高的要求。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行业过多,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以及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企业,可能被排除在发起人之外。

4.另外,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企业,将不具备发起人资格。

5.对于已经入股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自然人,也

会限制其再入股民营银行的额度和权限。除此之外,民营银行的股东要尽量本土化,具备本地户籍,以便监管层更容易掌控风险信息。但如何限制发起人的权益性投资余额等关键点,尚未获得有关消息。

6.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应该以信贷业务为主,以服务“三农”和社区银行的形式合法经营,且原则上不在行政区辖外设立分支机构。

7.在公司治理方面,上述监管层人士透露,民营银行或将采取“三会一层”模式,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模式。具体而言,董事会将下设办公室和发展战略规划委员会、风险管理和关联交易委员会、提名和薪酬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机构。至于董(转 载于:wWW.cSsYq.cOM 书业网:民营银行监管细则)事会成员数量、独立董事等细节问题,将视具体情况而定。

8.在风险防范方面,《办法》规定,民营银行股东应承诺对银行持续补充资本,在发生流动性风险时进行救助,并应承诺风险兜底。在银行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股东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9.在股权转让方面,《办法》还做出了民营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份作为质押权标的,发起人持有股份的转让或质押应该有时限规定。董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并且开业三年内应不实施现金分红,三年后主要监管指标均符合

要求时,才予以现金分红。

10.而监管方面,未来对民营银行的监管可能参照对城商行的各项监管指标,并根据《商业银行监管内部评级指引》对民营银行进行监管评级。

11.对处于不同区间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存贷比数据做出不同的监管要求。对于尚处银行业监管红线临界点的,银监会将督促其股东补充资本充足率,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开办新业务等措施。对于问题严重的民营银行,银监会会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停办部分或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进行纠正。对规定期限内无法实现有效重组,主要监管指标严重不合规甚至可能引发信用危机的,则将撤销该银行,或督促股东依章程解散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其中规定已经细化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出规范。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董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做出了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主要目的是

通过金融监管的专业化分工,进一步加强银行业的监管、降低银行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其监管思路和重点概括如下:

1.核实目的在于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

2.对于申请设立银行,需考察股东情况及资金来源,对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审查。

3.对于业务范围,需监管机构审查批准或备案。

4.对银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

5.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监管机构制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6.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场监管,建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并表监督管理。

7.银行业金融机构需按照规定,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

篇四:对我国民营银行的研究

目录

一. 引言 ................................................ 3

二. 民营银行的概念以及其特点 ............................. 3

三、从自然权利到合理价值 ................................. 4

四、参考文献 ............................................. 9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研究

一. 引言

今年7月25日,在银监会工作会议上银监会系统宣布了正式批准深圳前海微众银行、温州民商银行和天津金城银行三家民营银行的筹建申请。民营银行的发展标志着我国金融系统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是开展金融行业反垄断进程中的标志性一步。同时,民营银行的发展也为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筹资提供了一个更加方便的平台,但是如果没有健全的监管体制,民营银行往往会因为风险问题而导致陷入困境。那么到底如何才能让民营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呢?

二. 民营银行的概念以及其特点

我们说民营银行的资本主要靠从民间获取,而它的主动性运作也是由市场进行决定,根据市场机制来调节银行企业行为。那么,作为一个企业,民营银行的目标是为了盈利。而利润的最大化和市场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民营银行发展缓慢,因风险过大而使得金融市场存在很大弊端。民营银行属于私营企业,所以它的产权结构主要是以非公有制为主的。而作为高利润的金融产业,企业利润与客户群利润的矛盾也就成为了主要矛盾。民营银行的一大特征是由于其私营企业的性质以及自主性很强的特点导致的国家干预不足,依靠市场进行调解。虽然这样可以比其他国有银行更加适应现在的市场状况,也调整了目前金融产业的垄断现状。但是由于私营企业的公信力不足以及风险应对能力较弱,对于资产的保障情况可能远不如国有银行。因为银行具有“负债经营”的特性,所以银行一定要保证自身的“安全性”。只有保证了“安全性”,才可以是企业正常运营。

大家都知道的,对经济活动产生动力的是产权,而界定和实施产权的是我们的国家。就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真正意义上的民营银行就越

低。至少,民营非经济控股公司的股份参与是没有。这样一个既有利于明晰银行的财产权的结构和责任的主体是参与政府的出台有效防止,银行经营的负面的影响。真正意义的民营银行不是私人钱庄式的,而是完全按照《公司法》和《商业银行法》组建的法人组织,同时还必须具备规范的市场准入和完善的退出机制,并接受严格的外部监督,成为未来中国商业银行的主体。在不断的深化和改革中,一些阻碍民营银行发展的因素已经被化解消融了,但仍有一些老的和新生的问题是目前我们必须关注的。而纵观境内外民营企业的运营,我们需要关注这么两点:

1、民营企业的定位、市场准入与监管机制

银行是一个高利润行业,因而人们投资办银行的积极性很高。但银行又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负债经营的特性决定了银行必须将“安全性”放在首要位置。因为银行的破产倒闭将使存款人遭受损失,并导致“多米诺骨牌效应”,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而在中国的民营银行,这些都直接与中国的监管机构挂钩,与中国的国情相鸣,所以这三条一并论述。

2、民营银行存在概念界定模糊的问题。

民营银行的概念不能界定,发放银行牌照时也就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理论界关于民营银行概念的讨论主要分为三个视角: 第一,产权视角。民营资本控股的银行即为民营银行。第二,资产结构视角。民营银行的资产业务应主要面向民营企业。第三,公司治理视角。民营银行应建立市场化的公司治理模式。以上三种视角虽然从不同侧面反映了民营银行的含义,但问题在于这些概念并没有将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完全区分开,并突出民营银行自身的特质,目前银行业市场内许多银行也具备以上三种性质,因此,给出民营银行的准确概念是民营银行市场准入前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另外,民营银行发展是否应借鉴国际经验及其模式的选择问题。我国的银行发展模式借鉴了许多西方金融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此次发展民营银行是否仿效西方国家的案例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西方国家民营银行的发展路线与我国是背道而驰的,是否存在借鉴意义需要审慎思考。

三、从自然权利到合理价值

市场准入后民营银行的发展格局将会呈现三个特点,数量多、分布广以及

普遍扎根基层。我国民间资本犹如冰层下的暗流不断涌动,民间借贷的繁荣便说明了这一问题。一旦破冰之后民营银行极有可能会一拥而上,这种现象不是局部而是全国性的,而且民营银行普遍会设立在竞争少且金融稀缺的基层,甚至是农村,并以此为基础向外扩张。民营银行的这一发展格局,将会对我国现有的银行监管体制提出严峻的挑战。我国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内对银行起到直接监管作用的单位是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此外地方的金融管理办公室也会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这种监管格局恐怕难以完成对民营银行的监管任务,首先,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只设立至省会城市,对于基层民营银行的监管鞭长莫及;其次,人民银行虽然有基层的县域支行,但还不能覆盖乡村范围,加之人民银行的基层支行不能涉足地方金融管理事务,只能从事调控、汇兑、统计等工作;最后,地方金融管理办公室更多的是维护本土金融机构的利益,使其服务地方经济,而不应是严厉地监管他们。此外,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此多的民营银行的监管将会付出巨额的监管成本,如何处理好民营银行的监管效率也是一个需要我们重视的问题。

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印尼的银行业是由国有银行垄断的,效率非常低下。80年代初印尼开始放开民营银行,但由于特权集团的介入,许多民营银行大规模举债扩张,在股市和房地产市场上大发横财。他们成为印尼泡沫经济的罪魁祸首。由此可见,特权集团介入民营银行所引发的问题不仅仅是寻租这么简单,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金融系统的崩溃。

在开放民营银行时,特权集团的介入往往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很多大企业或利益集团利用特权开办银行,从而产生一批家族式银行,这很可能会拖垮整个金融系统;另一种是,在民营银行准入过程中,由于审批权掌握在某个部门手中,这往往会导致寻租现象,权钱交易不可避免,这就使很多不具备开办条件的银行产生,从而埋下金融隐患。这两种情况的最终结果都将是民营银行的失败,甚至由于民营银行的资本来自民间,由民间自发组建,其在股权安排上容易走上两个极端:一种情况是,股权过于集中,从而造成少数人控制银行;另一种情况时,股权过于分散,股东人数太多,他们彼此以来又相互冲突,从而造成事实上的经理人控制。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整个金融体系的崩溃。

国有银行有国家信用作为担保,可以保证存款的安全性;外资银行有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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