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免企业所得税
篇一:企业所得税——技术转让合同
热点问题
会计咨询合同
须缴纳印花税吗?
江宁区一企业法人询问:我公司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作为企业的会计顾问,负责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的盈利能力分析,以及年初年末的财务预算与财务分析工作。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会计咨询合同须缴印花税吗?
答:相关法律规定,此类项目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税。另外,一般的法律、审计、管理、税务等方面的咨询合同,虽然也涉及执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但所签订的咨询合同都不属于技术咨询合同范畴,因此,都无须缴纳印花税。张红梅
一环保公司会计来电咨询:我公司2009年度将研发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节能减排技术进行转让,取得收入1000万元,相应的成本费用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时,具体应该如何计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因此,该公司如符合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转让的5个条件,则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为1000-200=800万元,其中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出500万元的300万元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150万元(300*50%)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魏振金顾严 (本文来源: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
篇二: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一、政策内容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九十条
2、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56号、国税函〔2009〕212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1〕14号、财税〔2010〕111号)
4、关于修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所得减免税》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6号)
5、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7号)
三、实体性政策
1、享受政策的主体: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行查帐征收的居民企业。
2、事先备案时间
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3、技术转让的条件
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由上可见,转让的技术可以拥有所有权,也可以拥有5年以上的使用权(全球独占许可)。
4、技术转让的范围
? 正列举范围: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 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技术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的外观设计。
企业所得税法关于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限于居民企业的技术转让所得,且技术转让的范围只限于列举的范围,不包括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技术性服务收入。
? 三项限制性或有条件限制性:
(1)非国家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
(2)属于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批准。
(3)技术转让双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
5、所得的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相关成本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转让收入是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
相关成本费用是指转让的项目本年以及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与本年技术转让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和其他支出。
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所得税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6、法律效力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该项政策的执行,追溯到企业所得税法施行之日。
四、程序性政策
1、登记程序:申请人到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对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
2、申请程序: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项目所得税减免的报送材料。
? 发生境内技术转让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经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登记,并加盖《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的《技术转让合同》和复印件一份;
(3)盖有《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转让合同认定专用章111》的《上海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复印件一份;
(4)转让所有权技术的相应权属及其变更证明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5)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
(6)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的承诺书;
(7)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附后);
(8)实际缴纳相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发生向境外转让技术业务:
(1)《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申请表》及其说明;
(2)《技术出口合同》(包括中文译本)和复印件一份;
(3)市商务委员会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和复印件一份;
(4)市商务委员会盖章的《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和复印件一份;
(5)转让所有权技术的相应权属及其变更证明或转让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6)转让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须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的审批结果证明,本市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由市科委审批,并加盖“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财政经费支持产生的技术转让审核章”;
(7)与技术受让方属非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关联方的承诺书;
(8)技术转让所得计算表;
(9)实际缴纳相(来自:www.zaidian.cOm 在 点 网)关税费资料和复印件一份;
(10)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3、审批权限
技术转让收入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项目,分局审核;
技术转让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项目,市局审核。
4、受理程序
2008年度和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申请人及时补办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等手续,并在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
优惠手续,申报调整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
2010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已计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对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在2011年11月15日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所得税处
2011-10-31
篇三: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而对于“密不可分”,文件没有规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为有利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确有必要对该问题予以具体明确。
(一)适用范围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收入。必要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是转让方为使受让方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而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在技术投入使用、实现产业化后所提供的咨询、服务和培训,则不应是该转让技术投入使用所必须的咨询、服务和培训。而升级型的更新维护,则应是新的技术开发项目,应在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另行备案,与原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并无必要关系。
(二)具备条件
《公告》规定,可以计入技术转让收入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与该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2、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收入与该技术转让项目收入一同收取价款。
根据技术合同登记的有关规定,与技术转让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只能是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即为掌握所转让的技术投入使用而提供的必要服务,而为产品售后、维护、升级等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不允许与技术转让合同混同,必须单独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转让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合同,已超出了技术转让必要的技术服务与指导事项,与技术开发并无紧密关系。如果将其列为税收优惠范围,则对鼓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国家税收政策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三、执行时间
《公告》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